青龙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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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五)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按相关规定配齐人员,落实待遇。
农村经济管理经费列入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资金来源)包括:
(一)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
(三)投资收入;
(四)“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五)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六)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七)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八)救济扶贫款项;
(九)社会捐赠款项;
(十)资产处置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应按照下列顺序提取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
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兴建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
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三)向投资者分利。
(四)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五)其他。
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得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百分之二十。
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不得少于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百分之一。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查同意后监督执行。
第八条依法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村户口,在本村生产生活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一)按国家政策迁入户口的;
(二)外出经商、务工,户口未迁出的;
(三)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服兵役或二期以下(含二期)士官兵役期间迁出户口的;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本村生产生活且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5)服刑期间迁出常住户口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
(七)其他情形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但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一致同意的除外:
(一)死亡的;
(二)户口虽未迁出,但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享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
(三)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书面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
第十一条 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为:
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分期收款的,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准,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周年日期为准;
其他集体收入发生之日。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时间界限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通过之日。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账目可委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代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全部纳入资金基本账户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个资金基本账户,不得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或转借账户。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账户时必须在指定金融机构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章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人章三个印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由村财务人员负责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账户资金业务时,必须同时加盖开设账户时预留印鉴的印章,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核。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有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其限额为2000-5000元。
上一年度村集体收益3万元以下的,备用金数额2000元;
村集体收益3万-5万元(含3万)的,备用金数额3000元;
村集体收益5万元(含5万)以上的,备用金数额5000元。
乡镇人民政府农经管理机构每年将各村备用金情况于1月20日前报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期报账制度。
每月27—28日为乡镇统一报账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每月将各村报账情况及时登记,不能按期报账的村,必须向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产生的收入款项必须及时存入资金基本账户,最迟不得超过2天;
上级下拨或其它来源的收入款项必须以转账形式及时存入资金基本账户,严禁直接领取现金。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应按制度审批。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资金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1000—5000元(含5000元)的,由村两委班子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开支(会议记录附后);
5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开支(会议记录及相关合同等资料附后)。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先报账、后支款”,未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批准,一律不得从账户中支款。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资金,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审批后入账。
第二十条对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对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的,不影响村按期报账,报账票据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入账,未通过的由责任人承担。
对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不履行职责,对正常的收支票据无故不审批签字的,不影响村按期报账,报账票据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入账,未通过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财务事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一)5000元以上(含5000元)大型工程款等财务开支;
(二)招商引资费用开支;
(三)5000元以上(含5000元)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举债、抵押;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
(七)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八)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九)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级下拨或其他来源的专项资金,应及时存入资金基本账户,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金融机构不得用专项资金抵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实行统一账薄设置和票据管理。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必须按村分别设置“六账”:
即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账、债权债务账;
村设“五簿”:
现金登记簿、银行存款登记簿、内部往来登记簿、资产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使用规定票据。
收款时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印制、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或一事一议专用收据,支出时必须使用税务发票、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付款证明单”及电费、电话费、报刊征订费、差旅费报销单等合法票据。
收支票据要专人管理,实行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缴旧换新与核销制度,严禁自制票据和伪造票据,严禁外借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付款证明单”的使用范围包括:
村组干部领取工资、奖金,烈军属领取优抚费、农户领取各种补助款、救灾款、奖励款、福利费、误工补贴,个人领取的小工费,村集体退回承包项目押金,村集体在集贸市场购买的500元以内的零星物品及村集体与个人之间发生的1000元以内经济往来款项(如购买农户农副产品)等。
凡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不得使用付款证明单,必须到税务机关代开正式发票。
否则,不得入账。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村要配备专用财务档案柜,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五簿”、“三资”台账、会计报表、村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及会议记录、村财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建立会计档案室,逐村分年建档,专人负责保管村“六账”及会计凭证、各村票据存根、会计报表、村耕地承包合同、各业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理协议、财务交接、财务公开、会计档案销毁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财会人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财会人员的,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经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取得《农村会计上岗证》。
聘用财会人员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经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农村会计上岗证》。
兼任或者聘任的财会人员,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村和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
在人口特别少、村班子成员在3人以下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村党支部书记兼任财会人员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前一个月,将财务专用章和所有会计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存,待村民委员会换届完成后取回。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必须在十五日内办理资产、账目和财务移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上任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必须接收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计的全部资产和账目。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必须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交接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三至七人的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财务监督小组有权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财务监督小组否决的不合理开支,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能列支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财务监督小组应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三)各项支出;
(四)各项资产;
(五)各类资源;
(六)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每月5日将上月应该公开的内容逐笔公开。
对于多数成员或财务监督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
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财务公开前,由财务监督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监督小组负责人和村财务人员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
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
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村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重点审查村级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资产、资源项目的承包或租赁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有无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浪费;
村级债权、债务增减变化及拖欠占用情况;
村级财务民主决策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要求审计的其它问题。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百分之二十的、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百分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第二十八规定,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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