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煤三矿教育培训制度23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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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防科负责协助做好全矿“一通三防”、防突、区域瓦斯治理等专业的教育培训。
6、机运科负责协助做好全矿机电运输专业的教育培训。
7、地测科负责协助做好全矿地测防治水专业的教育培训。
8、工会负责全矿技术比武的监督考核工作和群监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9、团委负责全矿青岗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及每年的12月底要完成下一年度导师带徒合同的签订工作。
10、保卫科要加强员工准军事化管理、矿井消防的教育管理工作。
11、各区队、科室负责本单位员工培训管理工作。
成立培训领导小组,经常性地组织培训研讨会;
按时向矿人劳科报送切合实际的年度、月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和总结;
积极配合矿开展的各项培训工作。
12、培训中心职责
(1)、培训中心是全矿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矿内部培训和外出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对员工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考核、评比及奖罚。
(2)、聘任矿内助理职称以上管理或工程技术人员及技师水平以上的技术工人作为专兼职教师。
根据培训的对象、目标和要求选取合适的教材,为员工培训做好基础工作。
(3)、认真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加强本矿培训班的管理和对区队级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4)、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台帐,掌握员工培训情况和效果。
(5)、及时准确地报送员工教育培训报表。
(6)、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及证书管理工作,确保员工持证上岗。
(7)、搞好“导师带徒”活动,提高员工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论水平。
(8)、合理使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
按时支付教师培训费,配备各类培训教材、用具,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章培训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编制培训计划的目的是为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科学、合理、有效组织员工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
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各工种特点及当前员工素质状况与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把员工培训效果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切实为我矿的安全生产服务。
第七条培训计划编制程序:
员工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培训中心牵头,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进行,以保证员工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每年度末矿培训中心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征询矿领导及各单位、科室对下一年度员工培训的初步意见。
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全面摸底调查,培训中心综合分析,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
(二)员工培训计划正式下达后,各单位依据矿培训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培训计划,并报矿培训中心备案。
第四章安全资格证培训管理办法
第八条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和办理: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并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经过具有三级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经矿培训中心对办证所需材料审核后,颁发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第九条证件管理:
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原件由矿培训中心负责统一保管,副证由培训中心统一制作发放,员工个人持有。
2、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中心进行统一保管,副证也由培训中心统一办理、发放,员工个人持有。
第十条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审,过期作废。
2、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6年和3年一次。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证失效:
(1)未按期复审的;
(2)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3)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4)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第十一条持证要求:
1、矿内生产、机电、工程技术、安全监察及区队副科级以上人员必须持有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凡发现无证上岗者,同时执行以下两项处罚:
(1)对个人给予300-500元罚款,
(2)当班跟班副队长罚500元,队长和书记各罚300元/人次,。
被上级单位查处的罚金加一倍。
扣“双基”考核1分,对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3、什么岗位持什么证,做到岗证一致,安排持一般工种证的员工从事特种工作岗位的,罚班长100元/人次,跟班副队长300元/人次,队长和书记各罚100元/人次。
4、安全资格证丢失的,应及时到培训中心补办,无证期间一律不得下井作业。
5、弄虚作假、私造假证下井作业的人员,一经查实,是劳务工的给予解除合同,是劳动合同制工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
第五章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举办培训班的依据:
培训班的开展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进行。
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培训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或其它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十四条教学计划管理:
教学计划应满足培训目的,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各类不同性质的培训班应分别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规范。
教学计划的编制应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教学计划的内容:
1、培训班的开办目的和要求;
2、培训起止时间;
3、主要开设课程(也括课程开设顺序、进度和实习课等);
4、总课时和课时分配;
5、教学方法(讲授、实验、参观、实习);
6、讲课(实习)教师。
第十六条教师的选聘:
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丰富、具有现场经验、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达到技师水平的工人担任教师。
第十七条学员因故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交该期培训负责人批准,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
学员因病不能上课,有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本期培训负责人,否则病假无效。
第十八条实际操作培训:
在安排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实际操作培训。
实际操作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培训部门负责。
辅导(现场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现场辅导和考评,考评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实际操作培训注意事项:
学员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实习现场所属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期间的安全。
第十九条培训中心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办培训班,开班前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地点、目的、要求、内容、培训形式、考核方式、参加培训人数等通知有关单位。
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1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培训中心,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六章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培训档案分员工个人培训档案和培训班档案。
1、建立培训管理台帐,建立管理生产人员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一般从业人员台帐。
2、培训班档案管理:
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资料要分班存档。
培训班资料内容有培训通知、点名册、学员培训登记表、培训有效性评估表、考试卷、成绩等。
3、培训基本资料:
培训管理制度、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实施计划、培训总结或绩效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培训档案的借阅:
内部人员借阅培训档案时,应填写借阅单。
外部人员一般只允许在档案室进行查阅,需借阅和复制时,应填写借阅或复制审批单,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或复制。
第二十二条档案的销毁执行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各种试题保存期为二年,培训登记表永久保存。
第七章经费开支及有关奖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讲课酬金及标准执行
1、教师讲课酬金标准:
技术员、初级职称、三级培训师:
30元/课时
二级培训师:
50元/课时
临时聘任的其它教师或培训师课酬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结算。
2、考务费:
(1)命题(组卷)费:
每套试题50元。
(2)监考费:
监考人员每场每人50-80元,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3)评卷费:
按每份试卷1元计算。
第二十四条凡矿内组织的业余培训学习,累计8个学时为一个学习工。
第二十五条学习期间(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员迟到、早退每次罚款3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1分;
旷课每次罚款10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2分。
学员在参加脱产培训结束后,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奖励50元。
第二十六条学员参加集团公司三级站特种作业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及格或缺考者,罚款100元;
补考仍不合格着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八章培训班学员守则
第三十七条参加培训人员应按时到教室听课,自觉遵守培训班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课堂上要认真听课,做好笔记。
要勤于思考,善于提问,积极回答问题,尊敬教师,团结学员。
第二十九条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其它事情。
否则培训教师或培训管理人员可以让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按考试不及格对待。
第三十条参加培训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准在墙壁上、桌椅板凳上乱写乱画,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九章培训教师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兼职教师是培训部门的主要授课教师,兼职教师的聘用由培训部门提出,主管领导批准,矿下文聘用,聘期为二年。
聘用教师所在单位领导对其教学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保证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授课教师要熟悉所讲的内容,做到认真备课,授课,按时上、下课,严格课堂纪律。
第三十三条授课教师自备教案,待培训结束后交矿培训中心存档。
第三十四条授课教师要因材施教,根据成年人特点,对基础差的学员要热情辅导,帮助他们完成学习任务。
第三十五条授课教师根据培训内容,可深入现场进行教学,以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协助培训管理人员,搞好培训班的管理、收集、反馈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提高培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授课教师要服从培训部门的课程安排,严格按照下发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并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八条教师的职责: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
应有完整的教案(课时授课计划),教案应按规定认真编写,应尽可能采用直观性教学,使学员理解并掌握知识要点。
第十章转岗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员工转岗培训:
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员工需要改变原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转岗培训不少于72课时。
第四十条各单位人员岗位工种变动,矿劳资科提前10天通知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对需变动的作业人员安排转岗培训,并在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中心上报鹤煤公司劳资部培训科,安排特种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一条单位人员岗位内部变更的参照三十九条执行。
第十一章新入矿工人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培训时间: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四个半月,其中:
理论学习培训不少于72课时,现场实习不少于四个月(签订师徒合同书)。
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十三条培训内容:
1、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知识教育: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4)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7)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8)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9)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基本技能培训:
新工人入矿后,应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
根据教学计划达到该工种应知应会标准。
理论培训结束后,由培训部门对新工人组织实行闭卷考试。
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录用。
3、实习和实际操作培训:
新工人理论教学结束后,应安排实习和实际操作。
井下实习时主要应了解矿井生产过程,本工种的操作方法及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了解矿井主要设施、设备的作用及性能;
熟悉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规格、支护方法、质量要求及上下安全出口和通路,熟悉入井必须遵守的规定,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应达到初级工应知应会的要求。
必须严格按该工种有关实习和学徒的规定进行实习和操作。
实习和操作必须在师傅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进行。
4、师带徒实习4个月结束,经操作考核合格,领取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十二章区队级培训管理
第四十四条为提高技术工人的专业素质,大力开展以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
各区队要认真制定季度计划,季末要写出总结。
各区队的技术员为培训教师,队长、支书为培训主管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开展区队内部培训,事先要填写《培训申请表》经矿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培训中心存档,培训点名册要用培训专用点名册,开班前还要填写《培训班登记表》《学员情况登记表》。
培训结束后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评估表》做为员工对此次培训的效果反馈。
。
第四十六条培训中心要加强对区队内部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并参与审查教材、教案、培训纪律、考核办法及培训资料,保障区队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七条区队培训主要以业余培训为主,但每次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小时,为保证区队培训质量,培训中心要参加区队培训考核,不定时抽查区队培训情况。
对弄虚作假不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对本单位培训主管负责人罚款200-500元,并给予全矿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区队培训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完不成培训计划的区队罚培训主管负责人200元,并给予全矿通报批评。
第十三章外出培训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凡是外出考察、学习、参加集团矿或外部单位的安全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培训中心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五十条参加矿或外单位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单位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单位给予处罚的,矿除执行原处罚外另加一倍处理。
第五十一条参加矿培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矿安全培训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四章考场规定
第五十二条考试期间,学员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准左顾右盼,抄袭他人试卷。
不准夹带书籍、笔记、小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两次以上者,试卷作废,按考试不及格对待。
第五十三条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进入考场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要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准顶撞监考人员,否则,试卷作废,按考试不及格对待,情节严重的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五章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第五十四条教学评估
1、对于10课时以上的正规培训班进行教学评估。
2、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过程、教材、时间安排、考核和培训管理,以及对组织培训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等。
3、评估采用培训后向学员发放培训有效性评估表的形式,征询学员对培训的意见。
4、培训组织者对学员的评估结果进行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合计定性得分占25%,对学员平均成绩定量得分占75%,最后合计得本次培训评估结果分数。
5、培训组织者还应对学员考核合格率进行统计。
第五十五条教学效果评估
1、安全和技能培训应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2、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由培训单位向学员所在单位下发培训效果反馈表,由学员所在单位对学员培训后的操作技能及安全技能进行评估。
3、学员所在单位应对学员培训后的工作给出正确评价,及时反馈给培训组织部门,以便改正。
第五十六条培训效果反应评价
主要通过学员的情绪、注意力、满意或不满意等培训效果做出评价。
效果反应的评估主要是培训内容、培训教师、教学方法、材料、设施、培训管理等的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七条学习效果评价
培训检查主要通过学员掌握知识的程度,培训内容方法是否合适、有效等。
评价指标以学员的考核成绩、培训信息反馈为主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评估结果的处理
1、教学评估达不到有效和学员合格率低于70%的培训,应对教学内容、方法、教师讲授、考试卷等进行分析,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培训不合格的员工必须停工学习,直到培训合格为止。
3、培训结束后,学员对教师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对评估不满意达到30%或考试及格率低于70%的,除不予支付讲课费外,还应对学员负安全培训责任。
4、教学效果评估反馈不理想的培训,应与学员单位进行沟通,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第十六章培训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区队的培训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第六十条由培训中心牵头,安质科、劳资科等有关部室人员组成考核小组。
第六十一条1、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考核小组依据考核内容逐项考评。
考核结果统一汇总到培训中心,考核结果与各区队工资总额及有关人员的工资挂钩。
2、各区队依据自查结果在每月末写出本月培训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包括培训项目、完成情况、效果评估等)递交培训中心一份,在区队培训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实地考核,并于月底前(当月25日前)提交考核结果,提交不了考核结果的单位,培训考核时按没有进行考核扣分。
3、考核以检查、查阅各单位培训记录、制度、报表、培训计划、档案等原始资料为依据。
培训效果,采用对各单位已培训人员进行试卷查阅或者随机抽考的办法,以此为依据,确定培训效果。
4、培训效果占60分,各种常态化抽考、公司抽考进入成绩。
基础考核占40分,随着工作需要逐步完善改进评分标准。
第六十二条考核结果应用
矿依据培训考评结果每月兑现奖惩。
奖罚标准按鹤煤股份三办[2010]18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员工培训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鹤壁煤电股份有限责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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