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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预制构件抽检方法
第十八章:
钢结构无损检测抽检方法
第一章混凝土的取样方法
一、普通混凝土试样取样的依据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二、普通混凝土试样标准
1、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抗冻性和劈抗拉强度试件为正方体,试块尺寸按表1采用,每组3块。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允许最小尺寸表 表1
骨料最大颗粒直径(mm)
试块尺寸(mm)
31.5
100×
100(非标准试块)
40
150×
150(标准试块)
63
200×
200(非标准试块)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时,用非标准试件测得的强度值均应乘以尺寸换算系数。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60时,宜采用标准试件;
使用非标准试件时,尺寸换算系数应由试验确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Ø
300mm的圆柱体标准试件或Ø
200mm和Ø
400mm的圆柱体非标准试件。
2、普通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试验和静力受压弹性模量试验,采用150mm×
150mm×
300mm的棱柱体作为标准试件,前者每组3块,后者每组6块。
3、普通混凝土抗折(即弯曲抗拉)强度试验,采用150mm×
600mm小梁作为标准试件,每组3块。
4、普通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试件采用顶面直径为175mm,底面直径为185mm,高度为150mm的圆台体或直径与高度均为150mm的圆柱体试件,每组6块。
试块在移入标准养护室以前, 应用钢丝刷将顶面的水泥薄膜刷去。
5、普通混凝土与钢筋粘结力(握裹力)试件为长方形棱柱体,尺寸为100mm×
100mm×
200mm,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超过30mm;
棱柱体中心Ø
6光圆钢筋,表面光滑程度一致,粗细均匀,钢筋一端露出混凝土棱柱体端面10-20mm,钢筋另一端露出混凝土棱柱体端面50-60mm,每组6块。
6、普通混凝土收缩试件试件尺寸为100mm×
515mm,(两端面)预留埋设不锈钢珠的凹槽。
装上钢珠后,两钢珠顶端间距离(变即试块总长)约为540mm。
每组3块。
7、普通混凝土中钢筋锈蚀试验,采用100mm×
300mm的棱住体试件,埋入的钢筋为直径6mm,长299mm的普通低碳钢,每组3块。
三、普通混凝土试件的取样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承受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规定在20min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2、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量的1/4-3/4之间采取。
3、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4、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试样,其取样频率可按现场搅拌混凝土中2-6条进行。
5、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6、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
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冻检验的试样,用于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
8、预拌混凝土的含气量及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三)防水混凝土
根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即试块留置按下列规定:
1、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制作。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3、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
(四)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检验水泥混凝土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时,每增加1000㎡应增做1组试块;
小于1000㎡按1000㎡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五)粉煤灰混凝土
粉煤灰混凝土的质量,应以坍落度、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现场施工粉煤灰混凝土的坍落度的检验,每班至少应测定两次,其测定值允许偏差应为±
20mm。
对于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班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六)试件制作要求
试模应符合《混凝土试模》(JG3019)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应定期对试模进行自检,自检周期宜为三个月。
1、在制作试件前应将试模清擦干净,并在其内壁涂以脱模剂。
2、试件用振动台成型时,混凝土拌合物应一次装入试模,装料时应用抹刀沿试模内壁略加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上口,振动时应防止试模在振动台上自由跳动。
振动应持续到混凝土表面出浆为止,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3、振动台应符合《混凝土试验室用振动台》(JG/T3020)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4、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层装入试模,每层装料厚度应大致相等。
插捣用的钢制捣棒应为:
长600mm,直径16mm,端部磨圆。
插捣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
插捣应穿入下层深度约20-30mm。
插捣时振捣棒应保持垂直,不得倾斜,并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入数次。
每层的插捣次数应根据试件的截面而定,一般为每100cm2截面积不应少于12次。
插捣完后,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5、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20±
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
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放在温度为(20±
2)℃、温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
2℃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
标准养护室内,试件应放在架上,彼此间距应为10-20mm,并应避免用水直接淋刷试件。
采用与构筑物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即应覆盖表面,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七)混凝土试件的见证送样
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送样人会同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见证人(有见证人员证书)一起陪同送样。
委托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上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如工程名称、使用部位、设计强度等级、捣制日期、配合比、坍落度等。
第二章混凝土外加剂的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标准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早强减水剂、缓凝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和引气剂共九种混凝土外加剂。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5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GB8076-1997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
另一份要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二、混凝土泵送剂
年产量不小于500t,每50t泵送剂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30t为一批,每批不足50t或30t也作为一批。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泵送剂量。
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标准进行试验;
另一份封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三、混凝土膨胀剂
每200t为一批,日产量不足200t时也作为一批。
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1990)。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批抽样总量不小于10kg。
每一批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01)用作试验;
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厂年产500t以上的,每50t为一批;
年产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
同批的产品必须试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的防水剂量。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标准进行试验;
另一份密封保存一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五、混凝土防冻剂
同一品种防冻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可作为一批。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15t水泥所需用的防冻剂量(以其最大掺量计)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分。
一份按《混凝土防冻剂》(JC475-1992)进行试验;
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六、混凝土速凝剂
每20t为一批,不足20t也可以作为一批。
每一批应从16个不同点取样,每个点取样250g,共取4000g,将试样充分混匀。
每批取得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1992)进行试验;
七、复验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
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让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抽取三个以上等量试样混合得到平均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第三章建筑砂浆取样方法
一、砌体工程砂浆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砂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一组为6个70.7mm×
70.7mm×
70.7mm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检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
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三、预拌砂浆
根据《预拌砂浆生长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0),预拌砂浆试块取样按以下规定:
1、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规定再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采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采取。
3、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4、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砌筑砂浆取样频率按砌体工程砂浆第2条执行,地面砂浆按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第1条执行。
四、试件制作要求
1、在做好的砂浆试块面上,必须写好制作日期、强度等级、部位、砂浆种类。
2、做好的砂浆试块应在标准养护条件下进行“标养”。
当工地现场无“标准条件”时,可采用自然养护,或及早地将试块带模送往试验室进行“标养”(试块不得受振动),以确保试块抗压检测值的准确。
3、制作和送检试块时,均须有持证的见证员参加并见证。
试块送到试验室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
写明使用部位、砂浆种类、强度等级、工程名称、制作日期、配合比、稠度、养护条件等。
报告开出后不得要求更改有关内容。
第四章水泥的取样方法
一、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砌体工程用水泥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四、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第五章骨料的取样方法
一、砂、石的验收
砂、石的验收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1992)及《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3-1992)中的规定进行。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对于砂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
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
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对于石子,每验收批不能超过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
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使用单位对砂、石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
二、取样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5、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2表3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
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6、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
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名称、取样时间、产地、规格、样品量、要求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每一项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表2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表观密度
吸水率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含水率
含泥量
泥块含量
有机质含量
云母含量
轻物质含量
坚固性
4400
2600
4000
5000
1000
10000
2000
600
3200
分成5.00-2.50;
2.50-1.25;
1.25-0.630;
0.630-0.315mm四个粒级,各需100g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50
氯离子含量
碱活性
7500
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
最少取样数量(kg)表3
最大粒径(mm)
10
16
20
25
80
堆积密度、紧密密度
针、片状含量
8
2
1.2
15
4
24
30
12
3
60
120
-
6
32
硫化物、硫酸盐
1.0
注:
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值及碱集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及数量取样。
三、样品的缩分方法
(一)砂子的缩分
采用人工四分法缩分:
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和均匀,并堆成厚度约为20mm的“圆饼”。
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
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对较少的砂样品(如作单项试验时),可采用较干的原砂样,但应经仔细拌匀后缩分。
砂的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及含水率检验所用的试验可不经缩分,在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二)石子的缩分
将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混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堆积密度、紧密密度检验所用的试样,不经缩分,拌匀直接进行试验。
第六章 钢材极其焊接件的取样方法
一、原材料
(一)钢筋
1、取样规则
(1)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热轧带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3)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4)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2、取样数量
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货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1)直条钢筋:
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用《碳素结构钢》(CB/T700-1988)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2)盘条钢筋:
每批盘条钢筋应做1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3)冷轧带肋钢筋:
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3、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
(二)型钢
1、样坯的切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的要求:
样坯应在外观尺寸合格的钢产品上切取。
取样时,应对抽样产品、试料、样坯和试样作出标记,以保证始终能识别取样的位置及方向。
取样时,就防止过热、加工硬化而影响力学性能。
用烧割法切取样坯时,从样坯切割线至试样边缘必须留有加工余量,一般应不小于钢产品的厚度或直径,但不得小于20mm。
冷剪样坯所留的加工余量,按表4选取:
冷剪样坯加工余量 表4
直径或厚度(mm)
加工余量(mm)
≤4
>4~10
>10~20
>20~35
>35
厚度或直径
2、试样的制备
制备试样应避免由于机加工使钢表面产生硬化及过热而改变其力学性能,机加工最终工序应使试样的表面质量、形状和尺寸满足相应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当要求标准状态热处理时,应保证试样的热处理制度与样坯相同。
3、试样的取样位置
(1)在型钢腿部宽度方向切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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