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完善我国仲裁工作研讨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964739
- 上传时间:2023-01-02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8.66KB
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完善我国仲裁工作研讨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完善我国仲裁工作研讨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完善我国仲裁工作研讨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仲裁案件受理情况。
截止2008年底,全国仲裁机构共仲裁各类经济纠纷34万多件,案件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千多亿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外仲裁案件,案件当事人涉及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
按照统计,开始刚重组时一个是仲裁机构比较少,受理案件更少,累计起来34万多件。
2008年当年65000多件,比2007年增加了4054件,增长率为6.6%,标的总额1020亿元,比2007年增加268亿,增长率为35%。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社会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
3.仲裁案件处理情况
十几年来,全国仲裁机构把依法公正、及时仲裁纠纷、平等对待当事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制定和完善了仲裁工作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保证了仲裁活动严格依照《仲裁法》的规定进行。
据统计全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比例不到1%,随着《仲裁法》的贯彻实施,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在不断提升,受到越来越多中外市场主体的信赖,现在一直是这样的口径,不到1%,实际上2008年统计出来的结果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是0.2%,被不予执行是0.12%,这么多年来司法纠正率一直非常小,因为全国这么大,两百多家仲裁机构,情况不同,有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从成立以来连续多少年没有一件被撤销,也没有一件不予执行,有的仲裁机构遇到的司法纠正案件多一些。
(二)全国仲裁工作坚持了正确政治方向,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仲裁工作坚持了正确政治方向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
袁处长指出,《仲裁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了仲裁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也就是仲裁工作应该坚持的正确政治方向。
近年来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围绕仲裁机构建设等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论,由于区域差异较大,仲裁发展情况不同,产生分歧是必然的,但是我们全国仲裁工作始终坚持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仲裁理念为指导,坚持仲裁事业社会公益的性质,谨记和防止任何盈利性倾向,从而保证了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具有三个历史渊源:
一是借鉴了国外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法;
二是脱胎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仲裁;
三是发端于涉外仲裁工作,这是历史成因,那么这也就注定了在这段时期会出现几种问题:
一是简单的以国外的做法来衡量我国的仲裁;
二是行政仲裁制度的某些痕迹尤存;
三是简单照搬涉外仲裁的做法。
因此对我国仲裁工作体制总体而言,对全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而言基本任务是做好国内仲裁工作,兼顾涉外仲裁发展,更多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我国仲裁界是比较早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道路的,这既是对我国仲裁工作本质的揭示,也是对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指导着我国仲裁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2.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
袁处长首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是国际通行做法以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不是自发产生的,是植入性的。
这个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借鉴过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客观上要有个过程,移植来了以后要能够更好的不断的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方针。
其次,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那么离开了这条就没有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前途,我国仲裁工作发展到今天就是因为起了这个作用。
再次,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社会各界的相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积极的借鉴国外成功做法而建立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袁处长最后表示,尽管仲裁事业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必须立足国情实际,始终不渝的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人民性本质,坚持社会主义仲裁理念,绝不可以脱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盲目照搬、简单套用国外理念和模式,国际做法只能借鉴不能克隆,更不能作为评判我国仲裁事业的标准,中国仲裁事业致力于国家仲裁指明的根本途径就是走出社会主义中国特色仲裁事业的发展道路。
十几年以来全国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确定的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任务,在坚持依法公正仲裁的同时注意做好当事人的和解、调解工作,努力为当事人继续合作创造条件,据了解许多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经济纠纷自愿和解调解率达到60%以上,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率也达到50%以上,不仅有效的降低了当事人为解决纠纷付出的货币成本和时间成本,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而且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
(三)全国仲裁工作坚持了科学先进的专业发展方向,严守仲裁工作质量,在创业中坚持创新
1.仲裁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袁处长指出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国际纠纷解决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包括传统的诉讼、仲裁在内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在被新的纠纷解决方式所替代,仲裁的生命力在于能够根据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不断的进行自我更新,后发的中国仲裁不是落后的仲裁,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一个很重要的要求就是要发挥好后发优势,努力站在国际纠纷解决方式发展变革的前沿,不断创新。
全国仲裁机构从国情实际出发,始终坚持科学先进的专业发展方向,在创业中坚持创新,不断推出专业创新举措,效果良好。
早在2001年在厦门召开的仲裁工作会议上,为了彰显中国仲裁的有适合特色,改变初始仲裁工作水平的面貌,提出了仲裁工作的三率指标:
努力提高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自愿和解调节率,仲裁调解自动履行率,全国仲裁机构在多年的实践中都在努力提高三率,烟台、湘潭、吉林等一大批仲裁委“三率”水平都达到了70%以上,有的达到了85%以上,甚至更高。
很好的实现了裁决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高水准的“三率”,特别是高水准的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已经成为我国仲裁的重要特点。
2.全国仲裁机构实践仲裁制度创新的情况及取得的成就
近几年来在厦门、西安、天津、青岛等仲裁委的带动下,全国仲裁机构从国情实际出发,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现代仲裁理念和仲裁文化的研究,南京等仲裁委深入研究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创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奠定了思想基础。
武汉等仲裁委率先探索加强仲裁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在全国仲裁界引起普遍反响。
把仲裁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去,正在成为全国仲裁界的实践,仲裁事业获得了持续发展的源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上海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昆明仲裁委等许多仲裁委积极与市场经济行业组织合作发展仲裁事业,使仲裁为社会服务的重要作用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德阳仲裁委探索的裁前预告工作方式,后来在全国相关仲裁会上有所介绍,其他很多仲裁委也在探索。
成都、石家庄、海口等仲裁委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做法,青岛仲裁委探索的提高仲裁当事人满意率的做法,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及西部地区仲裁委探索的和谐仲裁的做法,重庆、桂林等仲裁委实行的仲裁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承诺制,北京、哈尔滨等一批仲裁委实行的仲裁员利害关系主动披露或声明制,长沙等30多家仲裁委开展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仲裁事业的探索,这些都是着眼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发展趋势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创新性实践。
最近深圳仲裁委改变传统的仲裁员遴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仲裁员,从源头上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体现了仲裁为民的精神。
德阳仲裁委探索的仲裁裁决自动履行机制的做法使仲裁的优势有了更坚实的保障,上海仲裁委关于首席仲裁员的指定由制度和集体决定的一套程序机制的做法体现出首席仲裁员产生的客观、公正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上海仲裁委、广州仲裁委、西安仲裁委在对外经贸大学的协助下积极开展网上仲裁的研究与实践,取得的成果使我国仲裁正在走向国际仲裁的前列,也可以叫网上仲裁,也可以叫在线仲裁,而且这是得到欧盟资助的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可谓是走在世界前列。
这些创新性的实践,目前全国两百多家仲裁机构还正在认真的回顾总结,正在相互学习、借鉴。
(四)全国仲裁的发展情况
1.仲裁事业快速发展的历程
袁处长指出,十几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发展到2008年受理案件6万余件,实现了较快的发展速度。
从1995年到1999年连续4年发展确实非常艰难,这么好的一项法律制度,而且成立了一百多家仲裁机构,发展确实比较艰难。
全国仲裁的快速发展是从2000年开始的,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仲裁事业创建最困难的时候在长沙召开全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场会,长沙会议是中国仲裁事业历程中极其重要的一次会议,会上提出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在此后仲裁发展实践中,被仲裁机构所认同,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成为了全国仲裁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总战略和从策略,全国上下深入持久的开展了宣传贯彻《仲裁法》的高潮,有利的促进了《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和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
针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初创阶段的客观情况,卢云华司长又明确提出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是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和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基本矛盾。
针对这个基本矛盾全国仲裁界牢牢抓住发展第一要务,创新长沙会议精神,不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
全国仲裁界创业者们经过艰苦的努力奋斗极大的促进了仲裁事业的发展,曾经连续几年全国仲裁受案数量都以平均30%多的速度增长,2003年增长达到了68%,所以能在短短时间内有如此大的发展,正是因为始终坚持了发展第一要务、坚持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仲裁工作指导思想。
2.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
在《仲裁法》实施十周年时,全国仲裁界又提出仲裁的二次创业,2005年在南京年会上提出仲裁二次创业,确定的目标是将仲裁工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实现这个目标大约需要15-20年左右的时间,二次创业的三项基本任务是努力实现仲裁工作体制社会化、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仲裁机构建设规范化,这三项基本任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在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扬州召开了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会议,扬州、淄博、沧州、天水、柳州、鞍山、台州等43家仲裁委根据社会主义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现代仲裁专业规范开展了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仲裁机构规范化工作紧紧围绕提升仲裁社会公信力、提高仲裁社会作用迅速开展起来,根据软件、硬件设施兼备、内在素质外部形象俱佳的要求,不断提高“三率”,不断提高仲裁服务水平,大力提升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和谐作用,认真抓好仲裁队伍科学化建设,严格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仲裁工作队伍的专业化、专家化建设,认真做好仲裁机构的根本治理制度的建设工作,不断改善仲裁机构财务状况,完善收支管理制度,认真解决仲裁机构办公用房等困难,满足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基本需求。
应该说这项试点工作为中国特色仲裁事业是做出贡献的。
经过几年试点之后,从2007年开始全国所有的仲裁机构都开始积极的开展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工作。
3.我国仲裁事业的前景展望
袁处长指出,发展到了今天,全国已经有一大批仲裁委在软件和硬件上都已经赶上或超过了国际上很多一流的仲裁机构,西方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共存,好多老字号仲裁机构发展很多年也就那样,中国仲裁发展十几年来,真的可以说一大批仲裁机构硬件建设、软件建设完全赶上了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水平,而且很多人老对比国内外仲裁机构,比如小小的法国有一百多家仲裁机构,而且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并存,并不是多少的问题,特别是讲到中国特色,结合我们仲裁的实际还就是这么回事,就是中国特色仲裁,只能走自己的路,发展到今天,也就十几年时间,我们已经取得这么好的发展成绩,已经取得比较高的成就,中国仲裁再发展下去前景是非常美好的。
总之十几年来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充分说明仲裁法是一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比较的重要法律,深入贯彻实施《仲裁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仲裁机构要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依法公正,及时的仲裁经济纠纷,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随着我国《仲裁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我国仲裁事业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仲裁工作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4.我国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律师在仲裁事业中的使命
最后,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全国仲裁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无论是相对滞后的仲裁意识,还是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都还没有根本改变。
仲裁裁决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准,仲裁的优势和特色还没有发挥出来,因专业和操守原因影响案件质量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的存在,《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任重道远。
当前全国仲裁工作面临的所有问题概括起来讲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归根到底也都要靠发展来解决。
律师业是我国仲裁事业创建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今天这个座谈会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请在座的各位律师、各位专家对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完善全国仲裁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希望接下来的座谈气氛再活跃点,我们特别希望听到大家的实话、真话,建言献策,请到会的各位律师、各位专家一定活跃起来,很多问题都能够交流、互动。
二、北京律师协会律师研讨成果
北京律协的律师的研讨成果主要集中在《仲裁法》的修改建议、具体仲裁问题研讨两大方面,具体是:
(一)对《仲裁法》修改建议与探讨
1.仲裁前的财产保全
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环球律师事务所主任邢修松律师指出,现在法院只接受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前的保全至少没有一个确切的保全,有些地方法院可能也做过,但是可能只是零星的,多数法院不接受仲裁之前的保全申请,《仲裁法》修改时候建议考虑这个问题,比如海事仲裁可能就走在前面了,仲裁前的保全法院是采用的,比如说扣船。
实际上很多当事人是不是选择仲裁也考虑能不能得到保全,如果能够保全他可能就打这个官司,如果不能保全,他可能就不打这个官司,特别是经济形势非常糟糕的情况下。
还有一点,如果允许仲裁前保全,可以增强中国仲裁机构的竞争力,你如果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中国法院不给你保全,你不能在仲裁程序中得到财产保全,如果选择贸仲,马上可以保全。
《仲裁法》如果允许仲裁前的保全,也能够提高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希望修改时候能考虑这个问题。
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咨律师事务所杨学芳律师也指出,关于财产保全审查决定含问题,按照现行《仲裁法》,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以后仲裁机构移交给法院,由法院先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财产保全,这个做法有两个弊病,一个弊病是影响了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仲裁本身是独立审案,法院还要再审查;
从时间上也有影响了,能不能有仲裁前的保全,保全对于债务人、权利人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情况下提出仲裁申请以后由于被申请人已经知道进入仲裁程序了,他可能转移财产,这也是目前中国债务人的特色。
能够及时、有效的查封住债务人的财产,也是对债权人、乃至对整个仲裁程序有效的保护。
仲裁立法时能不能把审查决定权赋予仲裁机构,而不是由法院审查决定。
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大成律师事务所李云丽律师也谈到仲裁前保全问题,她指出如果想仲裁前保全,根据现行法律无法操作,得立案之后才可以,这给仲裁的发展造成了瓶颈。
从金融证券纠纷选择仲裁的角度而言,我们曾经跟贸仲和北仲秘书长沟通过,银行大量的借款合同,最合适拿来裁决,又快,费用做一定调整也会比较低廉,为什么大量银行没有选择仲裁?
一方面可能确实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最重要一点还是担心不能诉前保全,一仲裁债务人马上把资产转移了,如果能够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未来在仲裁事业上的道路会走得更为宽广。
2.仲裁法修改的方向
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姜波律师主题演讲的题目是:
“仲裁法修改的方向”。
他指出:
仲裁的特点就是一裁终决,风险也在这,仲裁裁决风险有两个:
第一仲裁裁决本身的风险,第二种仲裁裁决因被撤销或不予执行造成的风险,当前仲裁风险的救济途径主要是司法复审制度,这里就有一个风险,我们认为仲裁是相对比较公正和具有公信力的裁决方式,我觉得会带来潜在风险,会导致仲裁权的伤害。
在《仲裁法》修改的时候可以从宏观上扩充问题,能不能从仲裁体制内救济仲裁过程中的风险?
当前仲裁权和司法权关系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第一,仲裁协议效力的意义的优先决定权,法院跟仲裁庭就仲裁管辖权发生异议时候,法院有优先决定权;
第二,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权;
第三,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四,仲裁执行;
第五,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关于申请撤销裁决其中有几项非常模糊,实际操作中有比较大的操作空间:
比如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四条、第五条,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4项,认定事项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从理论上可以启动撤销仲裁裁决。
目前法院在公正司法方面还有一短距离的前提下,我认为不是解决仲裁裁决风险的最优方式,这样会浪费司法资源,加剧司法不公。
如果一个仲裁裁决是以公众或者正义的方式做出的,都本着诚信去履行,这些制度肯定都不存在,实践中,双方都会想寻求其他非正当渠道获得胜诉,另一方也会寻求其他途径,司法权赋予了他们这种途径,从仲裁运作引向法院。
仲裁裁决复审范围有两种:
第一种从主流国家来说主要是程序,审查范围仅限于仲裁中的程序性问题,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可以充分发挥仲裁特点和长处,最大缺点是不公正的裁决无法纠正。
第二种是审查范围既要审查仲裁过程的程序性问题,又要审查裁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是否正确,优点在于有助于纠正仲裁裁决在适用法律反应的错误。
缺点是仲裁的独立性受到损害,而且也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公正,特别是在我国整体司法环境未得到明显改善的前提下。
仲裁裁决复审机构:
在中国弊端是法院司法权并没有给司法公正的群体,由不是完全获得信服的司法部门复核仲裁裁决,可能会导致更大的不公正性,或者加剧不公。
我们可不可以成立中国仲裁协会?
构建新兴仲裁裁决复审机制,在仲裁体制内、范围内解决仲裁风险。
把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权和不予执行权转移给中国仲裁协会的专家委员会,对仲裁裁决过程中关于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提出的撤销权和不予执行权予以审核。
法院只承担证据和财产保全审查,仲裁裁决执行,在这个过程中,构建法院和仲裁庭正常的渠道。
设立仲裁员惩戒和投诉机制。
法院一审时候,或者赋予了正常的二审渠道,纠正一审判决中的措施,我们应该探讨设立仲裁员惩戒和投诉机制。
第三规范仲裁程序。
3.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权利划分
中咨所杨学芳律师指出,按照现行《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把仲裁管辖权的确认权赋予了仲裁委员会,而不是仲裁庭。
仲裁庭是对一个案件的审查和判断的专门机构,根据国际上惯例或者其他国家的做法,对管辖权的确认应该由仲裁庭,而不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很难有一个独立判断的能力,更多的是履行收案、接案的职责。
另外很多情况下到底是不是有管辖权,需要进入实体审查以后才能判断出来,进入实体审查肯定由仲裁庭判断是否有管辖权,《仲裁法》修改时候能不能在这个条款上加以调整。
4.完善仲裁调查取证机制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孙威律师指出,民事诉讼和仲裁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差异,我们国家《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的原则,比较《民诉法》和《仲裁法》这两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和仲裁在调查取证方面有两点差异:
第一方面的差异,法院在特定情况下负有调查取证的义务,但是仲裁庭没有这样的义务,他有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
第二方面的差别,《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是在《仲裁法》里没有规定在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自行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是有义务一定要配合仲裁庭提供这样的证据。
在实践当中,基本上我国仲裁庭除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师进行鉴定或评估以外,通常不会采取其他调查取证。
此种差异现象所带来的影响是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并可能会使争议难以得到公正解决,有些争议中仲裁庭没办法调查取证。
孙律师还举出自己所办理的案件来加以进一步说明。
孙律师指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在新的《仲裁法》中允许仲裁庭借助法院司法权利提高调查取证方面的能力,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一个是仲裁庭可以自己决定,或者根据一方当事人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要求仲裁本身当事人提供某些特定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不服从仲裁庭的决定,《仲裁法》授权仲裁庭可以求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另外一方面,主要是对于案外人,仲裁庭可以自己决定,或者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求助,让人民法院协助他向案外人调取证据。
(二)具体仲裁问题的探讨
1.仲裁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刘净指出,在2006年1月1号新《公司》法实施以后,股东代表诉讼引发的股东代表仲裁问题。
刘律师首先举出最近发生的案例:
有两个股东,因为发生合资合同纠纷,有股东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但同时有股东认为公司的董事、高管利用和其他企业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
刘律师将这个问题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刘律师阐述了中国《公司法》以及中国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的规定。
其次,详细阐述了几种支持股东代表仲裁应当存在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属于代位权诉讼,属于债权让与的范畴,可参考使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高院关于代位权的司法解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诉讼,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合同里有仲裁合同,你是代位权,你获得了这个权利你应该仲裁。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取得了公司进行诉讼的地位,他认为是一种受让或者继承了公司的诉讼地位,如果公司与第三方签有第三方协议,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揭开公司面纱、公司集团、关联协议情况下,扩大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
其后,刘律师又详细介绍了反对股东代表仲裁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是侵权诉讼,因此不受到合同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合同,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发展 我国 仲裁 事业 完善 工作 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