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最新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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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函
(或保证金)
14
投标文件份数
15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时间:
16
开标
17
评标方法及标准
18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条例等
19
投标书及合同
适用文字
中文
20
时间
本文件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1条
投标须知
1.1总
则
1.1.1程说明
(1)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至第8项所述。
(2)上述工程已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现通过邀请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1.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2
投标人
1.2.1合格的投标人
(1)本招标面向已被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邀请的参加本招标文件所述工程施工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2)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3)所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中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投标人(包括联营体的所有成员和分包人)不管现在还是过去,也不管是直接地或是间接地与曾为本项目做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及其它招标文件的咨询人员或单位,以及现正被推荐担任本合同项目监理的个人或单位都无隶属关系或合作关系。
受招标人聘用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4)根据本须知第1.8.9.2款的规定,由于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布无资格投标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
1.2.2投标委托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2.3
投标费用
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及与本次招标相关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1.2.4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不管是投标人单独投标或是作为联营体的成员参与投标,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
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替代方案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1.3
招标文件
1.3.1招标文件的组成
(1)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所有按本须知第1.3.2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4.5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其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3.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招标人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传真、电报形式通知招标人,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2日使招标人收到,招标人用书面、传真、电报做出答复,招标人将视情况确定技术交流的时间及地点,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上述澄清要求具有普遍的重要性,招标人的答复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答复将不指出问题来源。
同时将书面答复通知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任何口头答疑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1.3.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问题时向投标人以补充文件的方式发出修改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
1.4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1
投标文件的语言
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投标人可以提交使用其它语言的书面文件,但应附有相应的汉语译文,一旦出现差异或矛盾,应以汉语文件为准。
1.4.2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1)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招标总承包范围所列的所有项目及内容进行投标,不可只对其中一项或几项进行投标。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际标准计量单位。
(3)
投标书中的货币单位必须全部采用人民币。
如果资金是外币则应将外币的数量放在人民币后的括弧内。
外币单位应采用在投标截止日前2日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卖出价汇率来换算。
1.4.3
投标文件的组成
1.4.3.1
商务投标书包括:
(1)投标函
(2)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书
(3)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递交证明
(4)投标人基本情况
(5)资格证明文件
(6)财务状况
(7)公司业绩
(8)获得荣誉
(9)商务偏差表
(10)其它:
1.4.3.2
技术投标书包括:
(1)施工管理理念、策略和工作的目标
(2)本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措施
(3)勘察方案
(4)施工组织设计
(5)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与措施
(6)健康、安全和环保(HSE)
(7)文明施工管理
(8)环境保护措施
(9)文件控制和资料管理
(10)工程交付、服务及保修
(11)技术偏离表
(12)其它:
1.4.3.3
投标文件中所有对招标文件条款(包括技术及商务要求)不响应或者有偏差、有异议的部分必须全部在技术偏差表和商务偏差表中提出。
除技术偏差表和商务偏差表以外的投标文件部分,将被视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4.4
证明工程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4.1
按照第1.4.3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工程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书的一部分。
1.4.4.2
投标人应必须按1.4.3.1规定的内容及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填报全部文件。
1.4.4.3
证明工程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和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及装订。
投标书附件技术部分包含以下内容:
(1)符合初步设计、招标文件部分要求的工程技术文件。
(2)结构形式、部件配置要求、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性能要求、使用寿命等符合初步设计及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3)设备、材料采购方案、运输措施,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试运行的验收标准和组织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
(4)工程的总体沟通程序。
包括业主与承包商、分包商之间的沟通程序,承包商与设计人之间的沟通。
并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
(5)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工程的设计协调、采购、施工、质量控制、验收、安全、环保、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及沟通程序。
其中包括各阶段业主的参与程度、选择分包商时入围投标人的确定、招标评标原则等。
(6)包含本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中推荐的设备、主要材料、施工、调试等合格分包商目录。
(7)工程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8)工程进度计划及网络图。
包括设计、资料交付、采购、施工、调试验收等进度计划。
(9)其他承诺:
1.4.5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5.2
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4.5.3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施工能力和经验。
1.4.6
投标保证金
1.4.6.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4.6.2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由在中国注册并在中国经营的银行所开出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或现金。
银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的格式要求或应采用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它格式。
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二十八(28)天。
1.4.6.3
未按第1.4.6.1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
1.4.6.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后,无息退还。
1.4.6.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后无息退还。
1.4.6.6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有权要求兑取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与其他潜在投标人商议、串通投标的;
(3)投标人对招标人或其任何人员、招标代理人或其顾问行贿,无论是以金钱的形式或其它形式,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对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或决定,或对招标人所遵循的程序施加影响的;
(4)选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包括以关联公司的名义)或其他人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投标人有任何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投标人未能在任何重要方面遵守投标书的条款;
(7)在投标人收到招标人中标通知书30天内,由于投标人的原因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8)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内容出具履约保证金/保函。
1.4.7
1.4.7.1
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1.4.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电报的形式进行。
按本须知第1.4.6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4.7.3
招标人可对原投标有效期一次或多次延期,但最长不超过投标截止日期3个月。
招标人可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前至少10天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延长任何投标书的投标书有效期。
如果有关投标人不同意延长,则其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撤回其投标书,其投标保证金不会因此丧失。
1.4.7.4
如果招标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在投标书有效期期满时没有收到投标人撤回投标书的书面通知,则表明投标人已接受该延期的要求。
1.4.7.5
其它约定:
1.4.8
投标文件的数量、签署及有关规定
1.4.8.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1.4.3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4.8.2
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印章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1.4.8.3
投标文件的份数及包装要求:
技术投标书一式7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5份,光盘2份,分别装订成册;
商务投标书一式7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5份,光盘2份,分别装订成册。
投标文件中,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8.4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
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1.4.8.5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授权委托人签字。
1.4.8.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9
投标预备会
1.4.9.1
投标人派代表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4.9.2
勘查现场
(1)建议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
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上,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4)投标预备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会议记录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1.3.1.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3.3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5
投标报价
1.5.1
投标价格
1.5.1.1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招标。
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填报投标总价。
1.5.1.2
本合同是为本须知第1.1.1.1款中所述的全部工程而制定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按合同规定精心组织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和为完成上述内容及修补缺陷所必须的临时设施、材料、劳务、施工机具及其它必需的全部费用。
1.5.1.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不变,在结算时将不再允许计取投标报价以外的其他费用。
1.5.1.4
投标人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投标书的内容,如因漏项或填写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不予调整。
1.5.1.5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5.2
投标报价编制基础
1.5.2.1
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的工作范围,根据市场竟争的原则,以投标书中(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注明所报勘察方案中包干总费用及优惠费用,注明每一种费用及优惠费用的方式进行报价。
1.5.2.2
费用应包括:
工程地质勘察所必须进行相关工作的所有费用(包括设备、交通、水电费、钻孔、机械进出场费、安装等),提供六套最终报告的费用,完成本工程勘察所需所有的其他费用。
1.5.3
工程结算
此次投标报价为包干价,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力、市场竞争状况及风险等情况自主报价。
投标人一经中标,其投标报价即为结算价,除遇设计对勘察要求的变更,并经双方另行协商后可作相应调整外,其它情况不作调整。
1.5.4
投标报价表
投标人同时还必须递交详细报价费用预算表,并按建筑物的名称分别报出各个建筑物勘察所需的勘察费用。
1.5.5
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所有单价和价格,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6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6.1.1
投标书分为技术投标书、商务投标书进行密封。
各密封袋内按1.4.8.3规定的份数进行包装。
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及投标人公章。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书”及“开标时起封”字样。
1.6.1.2
将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密封袋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书”及“开标时起封”字样。
1.6.1.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1.6.2
投标截止期
1.6.2.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指定投标地点。
1.6.2.2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廉政和保密协议,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1.6.2.3
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6.2.4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1.6.2.5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1.6.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3.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者,招标人可以接受。
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撤标,须退还招标文件,但已收取的标书费不予退还。
1.6.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6.3.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人。
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原件)。
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至招标人或到达日戳为准。
1.6.3.4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开标及评标
1.7.1
1.7.1.1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
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分技术标和商务标阶段进行。
1.7.1.2
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1.3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7.1.4
开招标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工程名称、工程交付时间等。
1.7.2
投标文件初审
1.7.2.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
1.7.2.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招标人将按上述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7.2.3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所投标工程的质量、标准、交付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但招标人将允许和要求投标人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修正后的技术投标文件将作为商务投标文件的依据。
1.7.2.4
如果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则将被招标人拒绝且不允许投标人对不符之处修正而使其具有实质性响应。
招标人将基于投标文件的内容而非表面证据对投标文件是否具有响应性进行评判。
如果投标人不是为了自己中标并履行合同的目的而投标,而是出于恶意而投标,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或违法手段而取得中标的,除宣布其中标无效和没收投标保证金外,造成招标人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7.3
投标澄清
1.7.3.1
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或澄清。
1.7.3.2
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或修正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授权代表的签字,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4
评标
1.7.4.1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只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1.7.4.2
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价出性能价格比最优的投标人案,并依据确定的定标程序选出中标人。
1.7.5
评标过程保密
1.7.5.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比较
1.7.5.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中标人的确定
1.8.1
预中标人考察
1.8.1.1
招标人将对预中标人进行考察。
1.8.1.2
考察的内容是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资料进行确认,必要时可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1.8.1.3
接受考察的投标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或考察,并提供所需资料。
1.8.1.4
预中标人在投标中建议使用的供货商和分包商的能力也将受到评估以决定是否可接受,该供货商和分包商的参与应以一份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协议加以确定。
如果某个供应商或分包商被确定不能接受,则投标本身不会被拒绝,但投标人会被要求在不改变投标价的情况下更换一个可接受的供应商或分包商。
供应商或分包商的最终确定将由招标人确认。
1.8.1.5
如果考察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
如果考察没有通过,招标人将对排序第二的投标人的能力做类似的审查。
1.8.2
招标人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力
1.8.3
合同授予标准
除第1.8.4条规定外,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的性能价格比最优的投标方案的投标人。
1.8.4招标人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文件、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文件,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1.8.5
无效投标
投标书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投标保证金/保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单价与总价不相符,又不接受评标委员会修正的投标总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而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4)单价或总价不是确定性,而是选择性或附条件的;
(5)评标委员会认为构成投标未实质响应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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