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水街市场管理条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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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十分钟以上的加倍处罚;
2、商户及导购人员没有身着工服的;
3、商户及导购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4、商户及导购人员越出摊位经营的;
包括顾客已离开摊位,商户及导购人员越出卫生责任区(卫生责任区的位置为摊位左右两侧隔板的延长线到通道中间线的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视为越出摊位经营;
5、私自在摊位内悬挂、张贴纸片或其他材质宣传品的(写有转让、转租、甩货、降价、招聘导购等相关内容);
6、携带未成年人进入市场经营的;
7、不按指定的位置和方式悬挂营业执照的;
8、在餐厅用餐后,不按指定位置放置餐具的;
9、商户及导购人员在市场内有衣冠不整、袒胸露背、脚着拖鞋等行为者。
二、市场内商户或导购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场管理部门将第一次收取违约金100--200元;
第二次收取违约金200--500元;
第三次收取违约金1000--3000元;
第四次给予封摊七天及缴纳违约金5000元的处置:
1、存在拉客、揽客(在本摊位招揽他人摊位的顾客)行为的;
2、存放或使用非市场专用塑料袋的;
3、在除餐厅外的市场其他区域就餐、吃零食的;
4、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包括通过恶意杀价及贬低其他竞争对手而达成交易等行为),除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处置之外,还须向受损失的竞争对手支付销售额两倍的赔偿;
5、强行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
6、违反业态规定,超范围经营的;
其中,对于超范围经营可以并处没收商品。
三、市场内商户或导购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场管理部门将第一次收取违约金500元;
第二次收取违约金2000元;
第三次给予封摊七天及缴纳违约金5000元的处置;
第四次给予收回摊位承租权且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的处置:
1、对顾客有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包括向顾客发脾气、耍态度、讥讽及恶语相向等行为的)。
本条款不仅适用于顾客购买商品期间,也适用于商户或导购人员在售后服务期间;
2、出售劣质商品、以次充好而导致顾客投诉的;
3、上架销售劣质商品,市场管理部门要求其下架而拒不下架;
或当场同意下架而事后又私自上架销售的,视为拒绝下架;
4、恐吓、威胁、辱骂市场管理人员或对市场管理人员恶语相向的;
5、不开摊经营的(如有合理原因,应当将摊位交由他人代管,否则视为不开摊经营);
6、欺行霸市的;
7、没有申请制作胸卡而在原胸卡上进行涂改、偷换照片等行为的(市场管理部门实行导购人员准入制度,所有新招聘导购必须到市场部备案,取得市场管理部门颁发的胸卡,交回原有胸卡)。
四、市场内商户或导购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场管理部门将第一次给予没收商品并处书面警告的处置;
第二次给予收回摊位承租权且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的处置:
1、在摊位内公然销售假冒名牌商品,特别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48种名牌商品;
2、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不予配合,存在妨害公务行为但情节轻微的。
第二章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创建干净、整洁的购物环境,维护和保持良好的市场形象,特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场内的各摊位实施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卫生责任区为各摊位左右两侧隔板的延长线到通道中间线的区域。
二、责任区出现垃圾、污物,由所在摊位负责,不能准确分清具体摊位的,由相邻或相对摊位共同负责。
三、不得在摊位放置食品。
四、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及甩洒污物。
五、不得乱扔瓜果皮壳。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节违反市场环境卫生行为处置实施细则
一、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卫生时,商户或导购人员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者,将收取违约金20--100元:
1、各摊位的卫生责任区内出现垃圾,影响通道整洁而商户或导购人员未能及时、有效清理或主动放置到市场指定垃圾桶的(卫生责任区内产生垃圾的原因在所不问);
2、在市场内乱扔瓜果皮壳等各式废弃物的;
3、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及甩洒污物的;
4、毁坏市场卫生设施,私自拿用公共卫生用具的;
5、上洗手间不排队或插队的;
6、放任摊位内脏乱而不予清理的。
二、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检查纠正上述行为时,商户或导购除缴纳违约金之外,还应立即整改;
拒绝服从管理的将加倍处置,情节严重的,将同时给予封摊七天的处置。
第三章市场治安、消防安全及物业管理制度
第一节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禁止酗酒、打牌、赌博、偷窃、行骗、打架斗殴。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危险品。
三、禁止吸烟。
四、禁止使用明火。
五、不准私拉电源线和架设临时线。
六、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超负荷用电。
七、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和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八、不准随意挪动轻便灭火器。
九、清场后关掉主电源,只留值班电源,关好防火分区隔离门。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或移交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罚。
第二节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行为处置实施细则
一、市场内商户或导购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场管理部门将向其收取违约金200—500元:
1、市场内吸烟的;
2、市场内酗酒、打牌、赌博的;
3、在市场内与其他商户、导购人员、顾客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4、毁坏公共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及圈占消防设施的;
5、私自动用灭火消防栓的;
6、私拉电线和私搭临时线的。
二、市场内商户或导购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场管理部门将向其收取违约金1000—2000元:
1、妨碍消防卷帘门正常使用的;
2、遮盖、移动监控探头或手动报警器的;
3、实际用电量多于商户或导购人员签字认可的数量;
其中,除应向市场管理部门缴纳违约金外,还应补齐电费;
4、未按申报使用用途安装插线板的;
5、商户间发生打斗的;
其中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市场内商户或导购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封摊七天的处置并向其收取违约金1000—5000元,必要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商户与顾客发生打斗的;
其中,对于再犯者,市场管理部门将给予收回摊位承租权的处置;
对于蛮不讲理、存心找碴、无事生非的顾客,商户可以立即与市场保卫部门联系,以维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2、偷拿市场公共用品及市场内商户物品的;
3、经营、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第三节损坏大厦公共设施处置实施细则
一、商户对摊位或经营区域进行装修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并上报装修方案,程序为:
1、商户可以直接到楼层管理员处领取装修申请表,填写完毕并附装修方案交市场管理人员;
2、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两日内进行审批并告知审批意见。
对于市场管理部门无故不给申请表、延误审批的,商户可以向市场管理部门的上级领导投诉;
3、装灯、接电线等与市场电力系统及消防安全有关的事项,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并收取适当费用。
二、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场管理部门将向其收取违约金500—2000元:
1、商户未经批准私自进行装修;
2、虽经批准,但未按申请事由、装修方案所载内容实施的。
三、商户未经批准私自打眼的,市场管理部门将视其具体情形作以下处置:
1、在地面打眼的,市场管理部门将向其收取违约金500元/个;
2、在墙面上打眼的,市场管理部门将向其收取违约金200--1000元/个;
3、在A立柱上打眼的,市场管理部门将向其收取违约金500元/个;
4、在龙骨、吊顶打眼的,市场管理部门将向其收取违约金10000元/个;
5、在玻璃幕墙上打眼的,市场管理部门将向其收取违约金10000元/个。
四、商户在市场内及大厦的周边区域,未经申请和审批同意,私自刷漆、刷胶的,市场管理部门将向其收取违约金1000---3000元/次。
五、商户装修,原则上要求在夜间、非节假日进行;
其中货柜、展示台等必须做成成品后移入,不得在现场施工。
第四章商品上货、换货、追货管理办法
市场内商品的种类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市场的档次和形象,为能从宏观角度对市场的商品进行调整和控制,有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创建公平、和谐的市场经营环境,提升市场品质,提高商户盈利能力,实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对市场内的上货、换货、追货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节商品上货、换货的审批程序
一、商户在上货、换货前应仔细对照本规定,符合上货、换货条件的,可以向市场楼层管理员领取并填写上货、换货申请表,同时提交商品的样品报市场部。
二、市场部经理应严格遵照本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当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应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报董事长审批。
审批决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对审批同意的应及时拍照、登记、备案。
未获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商户未经批准私自上货、换货的,市场部将责令其下架,由此带来的系列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对于私自上货、换货的,将给予收取违约金200—500元;
拒不下架的,市场管理部门将给予收取违约金200—1000元、没收商品等相应的处置。
第二节商品上货、换货的质量规定
一、申请上货、换货的商品,其质量、款式、档次应当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和水平,质量粗劣、款式陈旧、档次低下的商品一律不得上架销售,以免影响市场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二、对于劣质商品,市场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并要求下架,拒不服从管理的,将依据《商户管理手册》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置。
三、劣质商品的标准为商品的直观性,具体为:
1、材质:
商品所使用的材质,在质量、手感、外观上档次低下,款式陈旧,无法达到商品应有的质量要求。
其中,对于皮类商品,应当区分真皮、合成皮、再生皮;
丝绸应当区分真丝、仿真丝;
珠宝应区分等级品;
工艺品应当区分真品、赝品;
服装应区分棉、麻、丝、涤纶、毛料等材质;
2、做工:
商品做工粗制滥造,存在线头多、左右不对称、长短不一、开线等情况;
3、颜色:
商品的颜色应当纯正,不得出现偏色、杂色、褪色等状况。
对于顾客投诉褪色严重的商品将对销售者予以处罚;
4、尺寸、规格:
商品的尺寸、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对于尺寸过大、过小,规格过低的商品不得上架;
5、其他:
凡是商品存在异味、变形、脏乱及属于旧衣服等情况的,一律视为劣质商品。
第三节商品上货、换货的审批原则
一、市场部原则上对一层的女装上货、换货申请和二层的男装上货、换货申请不再受理,并将业态布局逐步调整为:
一层专门经营男装精品系列服装;
二层专门经营女装精品系列服装;
但本市场内尚未有商户经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例外:
1、确属优质的国际一、二类名牌商品;
2、具有个性化、时尚化的服装品种;
•
高档次的、具有创新概念的精品服装;
4、市场鼓励各商户对其摊位进行精装修,支持个性化、时尚化和风格多样化发展;
5、鼓励商户通过上网和走访燕莎、赛特、国贸等高档商场等方式,与世界或中国知名品牌厂家进行联姻或合作,鼓励专营国际、国内知名的一、二类大品牌商品及正规厂家的品牌商品,鼓励商户尊重知识产权,不销售北京市工商局禁止销售的品牌商品。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户应向楼层管理员提出申请,并由市场部经理审核后报商户委员会评议。
商户委员会应在三日内对商户的申请作出决议,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报董事长审批后予以公告;
未能获准的,应尽快答复申请者。
二、关于圆领衫、T恤衫、运动衫、文化衫的销售:
1、市场部原则上支持三层销售圆领衫、T恤衫、运动衫、文化衫;
2、对一层、二层圆领衫、T恤衫的上货、换货申请不再同意;
3、将对一层、二层原有销售圆领衫、T恤衫的摊位数量进行严格限制并对低档次的商品进行检查(如属于低档次商品,应当下架,否则将给予收取违约金100—1000元、没收低档次商品等处置);
4、一层、二层不得销售文化衫、运动衫;
三、鼓励二层上架销售晚礼服等市场内稀缺品种。
四、鼓励三层针织区调整当前经营业态,逐渐形成具有中华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相融合的新型专销模式,具体为:
1、发展三层的布匹销售及成衣制作,申请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能力(应向市场部提交场地设备、货物品质及加工制作合格的保证书,市场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现有的成衣制作商户,应当保证面料的品质和档次,不得以次充好,做工不得粗制滥造,如存在上述情况,市场管理部门除对其给予收取违约金的处置外,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成衣制作资格,直至收回摊位承租权;
2、鼓励三层将摊位经营转型为制作晚礼服、演出服、戏服;
3、提倡类似形象设计、色彩搭配、现场刺绣等形式的经营方式。
五、市场部将积极实行“全摊专业经营”的方针(原则上主营商品不得超过两种,但是品牌系列类的商品不受限制),对于一个摊位有多种商品的,视为摊位内无主要品种;
对于可能导致货品销售杂乱的上货、换货申请,原则上不再批准。
市场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摊位内的品种杂乱问题(一摊内经销西服、夹克、衬衫、防寒服、圆领等多个品种)进行整治,对于违规经营、重货过多的摊位将给予强制下架的处置。
六、市场管理部门保护品牌代理商的专营权,鼓励商户经营正规授权品牌的商品,对市场内已有正式授权的商户,其他商户无权经营。
第四节商品占版、追货管理规定
一、商品占版是指在季节性换货前,商户未提出上货、换货申请,便私自上架少量商品以形成本摊位销售该商品的既成事实的行为。
二、市场不认可商户自行的占版行为,所有上货、换货都必须通过申请。
三、市场部对占版问题,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商户进行季节性换货,可以直接向市场部提交上货、换货申请书;
2、市场部将针对季节性换货,向市场商户公示上货、换货的时间;
3、上货、换货的时间确定后,市场部将对市场内商品种类的整体数量进行审核,并公示具体的数量;
4、市场部将依据商户提交上货、换货申请书的时间顺序和公示过的商品种类的整体数量分配所允许销售的商品;
5、获得审批同意的摊位,应当在接到获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所申请的商品全部上架,如果存在未上架或上架不全等情形的,取消获准的资格。
四、商品追货问题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除三层丝绸区以外的已由市场部审批同意并备案登记的商户,以该商户摊位为中心的左、右5个摊位和以该摊位的正对面摊位为中心的左、右5个摊位(不包含该商户摊位)不得“追货”销售同一品牌及款式相同的商品,但是已备案登记商户的非主营商品除外。
2、三层丝绸区所销售的商品不论品牌、颜色是否相同,如果丝绸类商品的款式、质地、图案均一致即视为追货,以该商户摊位为中心的左、右5个摊位和以该摊位的正对面摊位为中心的左、右5个摊位(不包含该商户摊位)不得“追货”销售,但是已备案登记商户的非主营商品除外。
五、为公平起见,商户委员会将监督市场部严格执行上述关于商品上货、换货、追货的管理规定,并希望各位商户对市场部的审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书请投到设在一层服务台位置的意见箱),更希望广大商户多提有关上货、换货的好建议。
第五章商户信誉制度
第一节商户信誉档案制度
为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保证市场管理的有序运转,建立商户信誉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内各商户基于《租赁合同》,应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凡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市场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违纪商户进行处置。
二、市场管理部门将建立商户信誉档案与商户所缴纳的保证金挂钩的制度,保证金的退还、扣除将直接依据商户的信誉记录进行。
三、商户的每一次违规记录,市场管理部门都将进行归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分类。
四、市场管理部门将依据商户信誉档案中记载的情况,评定文明商户和不文明商户。
其中,对一年内没有违纪记录的文明商户,将给予适当的奖励,连续数年都无违纪记录的,奖励幅度将逐年递增;
对不文明商户,除收取违约金外,将依据其违规记录给予扣除或没收经营保证金的处置。
依据市场管理部门的违纪记录及导购人员的日常表现,每年年底评选优秀导购员和不合格导购员;
优秀导购员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不合格导购员将劝其退场。
五、信誉档案包括书面文字材料和计算机信息资料双重存档,由市场部负责建立。
六、市场部建立档案的同时,应当将所建档案的电子材料交由信息部备存。
七、市场管理员将商户违规情况的数据输入计算机后,应当将书面处罚决定及时向市场部经理汇报,市场部经理在审核书面处罚材料后,应及时交由专职档案人员登记并存入商户档案袋中。
八、每一层信誉商户档案内容的增添由专职的档案人员负责,因管理员处置错误(过严、过轻)需要变更处置决定的,由市场部经理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后变更。
第二节信誉商户评选制度
一、每月(定期)对商户榜的登记内容进行统计,评定出信誉商户予以公告并为其悬挂信誉红旗。
二、对于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特殊贡献者,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授予信誉商户称号,悬挂信誉红旗。
三、市场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悬挂信誉红旗的商户的宣传力度,树立信誉商户
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售后服务制度
第一节商品信誉卡使用规定
为创建和提升市场商品的品质和信誉,加强商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更好地解决商品质量纠纷,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场内的商户在顾客购物后,应当主动向顾客提供商品信誉卡。
二、信誉卡上应当包括商品的材质、数量、单价、退换说明、是否为处理品及售后服务的承诺等内容。
三、商户或导购人员除应按信誉卡上的栏目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外,还应写清出售时间及应让顾客知晓的内容。
四、商户提供给顾客的信誉卡,应当加盖本摊位印章,以保证不受他人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记载的影响,以维护守誉商户的正当权益。
五、市场管理部门在处理顾客商品质量纠纷时,将严格依据信誉卡解决争议,但若有证据证明商户没有主动开具信誉卡的,以顾客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六、信誉卡依据市场的业态经营情况由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七、市场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商户使用信誉卡情况进行检查,若存在不主动或根本就不开具商品信誉卡行为的商户,将给予收取50元/次违约金的处置。
第二节服装类商品退换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包退、包换的情形:
1、在“三包”期内,未正式穿用前发现:
服装左右不对称、长短不一并超过国家公差范围标准的;
服装存在严重油污或破损的;
2、服装类商品在洗涤、穿用、保管等方面有特殊要求而未向消费者说明,以致造成服装洗涤后严重变形的;
3、属于上述情况而又分不清责任的,可通过检测机构检测,以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不退、不换的情形:
1、因消费者穿着不当或外界因素造成商品损坏的;
2、超过“三包”期限的(“三包”期限为七天);
3、已正式穿用,商品外包装已损坏,无法进行第二次销售的;
4、由于消费者选购不当的;
5、销售时已标明是处理品、残品、次品的。
第三节鞋类商品退、换、修规定
按照“鞋类产品标识”的要求,结合本市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鞋类产品指使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其它合成材料经缝制、注塑、胶粘、模压、缝粘结合等工艺加工生产的鞋类,包括旅游鞋、时装鞋、职业皮鞋等。
二、鞋类商品应注明主要面革材料,使用单一面料的应标明“皮”或“革”的字样,使用混合面料的应标明具体材料。
三、出售的鞋类商品在保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消费者协会的相关规定必须给予退货:
断面、裂面、断底、鞋跟断裂、变形,帮面断线超过4cm者;
帮底连接处开脐、断线、开线累计达到4cm以上;
勾心断裂;
鞋皮主要材质不符,有欺诈行为的;
新鞋不成双、大小不一、颜色不一致者。
四、在保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给予更换:
1、帮面出现断线,累计在4cm以内者;
2、帮底连接处开脐,断线累计在4cm以内者;
3、鞋跟脱落,但不变形者。
五、不退、不换、不修的情形:
1、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2、无信誉卡、无发票或不能出示销售商家证明的;
3、已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
4、由于顾客挑选不当,又不属于上述退、换、修范围的;
5、由于个人穿用、保管不当,如浸水、浸油、暴晒、磕碰硬物,酸碱腐蚀等造成损坏的。
六、质量保质期(三包期):
1、凡生产厂家标明有保质期的应按厂家保质期向消费者保证;
2、厂家没有标明保质期的商品,保质期暂定一个月,皮或革为15天;
保质期从销售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市场管理处置程序
市场管理部门是对市场进行管理并为商户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服务。
其管理的职能和权限,是基于《租赁合同》,基于市场的长远发展,基于代表市场内绝大多数守纪商户而对违纪商户进行管理。
市场管理部门实施管理权,应当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市场规定为准绳,绝不允许滥用职权,从而导致市场管理的不公平、不公正。
因此,为规范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管理秩序,特制定管理权实施处置程序。
一、市场管理部门实施处置权的对象为违反《商户管理手册》及相关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商户和导购人员。
二、商户和导购人员违反市场治安、消防规定的,由保卫部负责处置;
其他违规行为,由市场部负责处置。
三、市场部、保卫部在行使处置权时,应当填写处置决定书;
收取违约金应出具收据;
不得随意、任意行使处置权。
凡是商户或导购人员举报市场管理人员收取违约金时不给予收据的,可以向市场管理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市场管理部门将给予不收取该次违约金的处置,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填写处置决定书时,应当写明违规事实、处置内容及处置所依据的具体规定。
处置内容应以《商户管理手册》、相关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商户及其导购人员的行为性质、认错态度、配合工作程度等情况为依据,公正裁决。
五、处置决定书的事实部分,商户或其导购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不予签字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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