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政府模式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955385
- 上传时间:2023-01-02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31.54KB
专题二政府模式Word文档格式.docx
《专题二政府模式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题二政府模式Word文档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坚持相容的原则,即内阁成员必须是议会议员,如英国。
第三,坚持不相容的原则,即内阁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如德国。
第四,坚持不得兼职的原则,不能兼任内阁之外的其他职务。
第五,坚持不得从事经营的原则。
还有的国家规定,实行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文职人员,现役军人不得入阁的原则,如日本。
现在,西方世界实行内阁制政府体制的国家有英国、德闷、意大利、加拿大、日本等,以英国最为
典型。
3、英国首相的权力
英同首相是英国权力最大的人物,他身兼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政党党魁三个重要职务于一体,集行政和立法大权于一身,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人。
首相的职权虽然大部分没有法律规定,但按照惯例,首相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包括
任免内阁成员和非内阁成员;
领导内阁,主持内阁会议,决定政策,形成决议;
在议会中为政府政策辩护;
负责执行国家对内对外重大方针政策;
负责向英王汇报政府工作等。
英同内阁成员并无人数规定,一般为20人左右,通常有外交、国防、财政、内政等重要大臣,还有大法官、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以及主管地区事务的大臣,如威尔士事务大臣、北爱尔兰事务大臣、苏格兰事务大臣等。
4、内阁与议会的关系
以英国为代表的内阁制政府,内阁是政府的核心,内阁掌握国家的实际权力,内阁决定并执行国家内外政策,内阁对议会全权负责。
内阁与立法机关——议会的关系,只是机构分立,人员有重合,而在权力的掌握上却是结合的关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第一,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议会的监督;
第二,内阁首脑实际上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正是利用此点来控制和制衡议会,通过自己的党员来保持议会的支持和信任,从而形成内阁和议会的权力结合;
第三,在以议会主权为特点的代议民主制向以行政机关占主导地位的行政集权民主制转变的情况下,内阁与议会相比,内阁的作用更加突显,这不仅表现在政策的执行上,而且体现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上。
二总统制
1、总统制的含义及实行国家
与内阁制相对,总统制是指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独揽国家行政权的一种政府模式。
美国是实行总统制最早的国家。
欧洲、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部分国家也实行总统制。
由于历史与文化的不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其总统的权力及其实施方式也有区别。
美国是实行总统制最典型的国家。
2、总统制的内容
(1)在总统制的国家,总统是由选民或选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对选民负责,并实行任期制和限任制。
(2)总统同时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美国等国的总统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总统权力包括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如缔约、赦免以及任命大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等;
作为政府首脑的权力,如宣布紧急状态权、任命权、免职权、执行权等;
作为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如对内使用武力、对外发动战争等;
还有部分立法权,如立法倡议权、否决权、委托立法权等;
有外交权,如外交决策权、外交承认权、签订行政协定权等;
以及总统作为政党的领袖领导本党的权力。
(3)总统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
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
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组成,内阁的各部部长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
(4)总统的权力来自五个方面:
宪法授权、国会授权、先例、最高法院裁决,以及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这一职位的特殊性。
(5)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中,总统拥有广泛的权力,总统领导一个庞大的行政官僚体系。
在美国,联邦政府这个行政官僚体系包括三部分:
政府各部(内阁)、总统办事机构、独立行政机构。
内阁由总统、副总统和各部部长以及美国贸易代表、美国驻联合国大使等组成。
总统主持内阁会议,领导内阁工作,各部部长必须对总统负责。
美国政府各部有14个左右,它们是阔务院、财政部、劳工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卫生和公共服务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运输部、能源部、教育部、退伍军人事务部等。
总统办事机构又称总统府或白宫直属机构,主要有白宫办公厅、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国内事务委员会、经济顾问委员会、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等。
独立行政机构数目很多,包括两类:
一类为独立管制机构,如各种专门委员会等;
另一类为行政或事务性独立机构,是为特殊任务而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这个行政官僚体系都是在总统的亲自领导和直接指挥下开展工作。
3、总统与议会关系
总统不是由立法机关——议会(国会)选举产生的,因此不对议会负责,只对选民和宪法负责。
在美国等国家中,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立,权力相互制衡。
议会和行政官员不得相互兼任,议会无倒阁权,总统(行政)也无权解散议会。
但总统有部分立法权,通过国情咨文等形式影响议会立法。
议会的立法权还要受到总统的制约,总统有权否决议会的立法。
然而,如果议会再以2/3的多数通过该立法,不经总统的批难即可成为法律。
总统的权力也会受到议会的制约,总统对政府高官的任命要得到议会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官如果违宪犯法,议会可提出弹劲。
4、总统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在总统制三权分文的国家中,总统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也是相互制约的。
美国总统有权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有权赦免罪犯。
美国最高法院对总统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否权”上,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并有权宣布总统行政命令为无效。
三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府模式。
这种模式仅在法国实行。
1、产生1789年法国爆发了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以国民议会为国家权力中心,政府软弱无力,内阁更这频繁,政局动荡不安。
1958年,戴高乐政府主持制定了加强总统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新宪法,经过公民投票,法国进入第五共和同时期。
在这次变革中,法国实行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就是戴高乐所说的“既是议会制,又是总统制”“的一种政府模式。
2、内容
选举:
新宪法规定,总统由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及村镇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的选举团选出。
1962年戴高乐通过公民投票修改宪法,总统改为由全国直接选举产生,从而加强了总统的政治地位。
任期:
宪法规定,总统任期七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几届未作规定。
权力:
总统的权力很大,除拥有任免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外交权等一般权力之外,还拥有任免总理、组织政府、解散国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
总统成为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的权力中心,形成了一种“家长(总统)式的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
法国总统的地位要比美国总统的地位高,总统权力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3、与议会、司法机关的关系
法国的半总统制政府模式使总统在与立法、司法的关系中处于非常优越的地位。
总统有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而议会对总统除叛国罪由两院组成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判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部不能弹劲总统。
总统还拥有部分立法权,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签署发布,也可以要求议会复议,议会不得拒绝。
总统还可以绕过议会,通过公民投票表决法律,一旦通过,即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
总统担任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总统与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商行使赦免权。
最高司法委员会对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提出建议。
最高司法委员会以及法官纪律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而不由总统主持。
总统作为司法独立的保证人,取得了居于司法之上的地位。
4、内阁
法国的内阁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内阁总理是政府首脑,它负有双重责任,即一方面要对议会负责,另一方面又要对总统负责。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不是政府首脑。
总统主持部长会议,总理主持内阁会议。
总统有权任命总理,但总理若不提出辞职要求,总统就不能罢免他。
总理必须听命于总统,仅起桥梁和辅助作用,实际上是总统的大管家。
不过,总理作为政府首脑,依据宪法仍拥有一系列的权力。
总理有权向总统提出建议,任免政府官员,并可任免除总统以外的所有文官和武官;
有权协调各部,指导政府工作;
代表政府向议会负责,有权提出施政纲领和政策声明;
领导国防部,对国家防务负责,享有广泛的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
总统解散议会、宣布紧急状态时,必须征询总理的意见。
如果总理和总统所属政党不同,那么总理的地位更会凸显它的分量。
内阁与议会的关系是总理必须向议会负责。
总统有权不负责,总理无权要负责,这是法国宪法很奇怪的规定。
议会对内阁有监督权、弹劲权、倒阁权,只是这种倒阁权要受到总统的制约、你倒阁,我可以解散议会,结果使倒阁权不易实施。
法国也实行不相容原则,内阁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4、评价
法国半总统制强化了总统的权力,使总统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提高了政府的地位,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政府;
削弱了议会的作用,建立了稳定而持久的多党制;
独树一帜,在美英之间走出了第三条道路。
但这条道路却荆棘载途,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涌现,半总统制受到考验和挑战。
但从多年的实践来看,政治制度具有强大的惯性,政治体制经过调适还可以运转,它并不会因为存在问题而轻易校改变。
四、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是指以实行合议制,由地位平等的委员组成委员会来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的政府模式。
实行这种政府模式的只有瑞土。
1、产生:
瑞土联邦政府实行委员会制有其特殊条件,就是小国寡民的环境,历史上有实行直接选举的传统。
瑞土于1815年经维也纳会议被确认为永久中立国。
1845年制定的《瑞土联邦宪法》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
至19世纪晚期,瑞土的委员会制才最终确定下来。
这种环境和传统有助于瑞士采取不同于他国的政府模式,有利于公民享有某些直接民主权利,也有利于民治政府理想的实现。
2、内容:
瑞士联邦委员会由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七人组成,从中再选出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任期一年,由副主席继任,再选出副主席一人,主席、副主席不得连选连任。
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几名委员之间地位、权利平等,实行集体领导,少数服从多数,多数通过决定。
委员任期四年,分别担任各部部长,部长也实行集体领导,以委员会的名义执行。
这是一种议行合一体制,议决和执行都集中在委员身上。
3、与议会的关系
瑞士联邦委员会是议会的执行机关,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和议案,并对议会负责。
委员会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也无倒阁权。
委员会主席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但其职权极其有限,都后礼仪性质的,没有任何特权。
委员会参与立法,负责向议会提出联邦法律和命令草案,审查各州应提请联邦批推的法律和命令等。
委员会的议案被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需辞职。
4、三权特点
瑞士联邦宪法规定:
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联邦法院分别行使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但瑞士不实行三权分文,立法权和行政权不是相互制街的,而是议行合一的。
司法权虽然是独立的,但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
行政权与司法权则是平行的,都受议会节制。
议会所通过的法律和命令,委员会必须执行,不得退回复议。
5、瑞士委员会制政府模式的特点是:
(1)政府(即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不一定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党派联合产生,而必须是四党(激进党、基民党、社会党、中间EG主联盟)联合执政。
(2)实行合议制和议行合一。
(3)不实行三权分立,不设总统和总理。
(4)议会至上,议会决定一切。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
1、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华人民共和目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管理自己国家的政府模式,也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在人民代表会议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种新型的民主政治制度和政府管理模式。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
至今已经召开十届大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2、内容
中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县级和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间接选举,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定期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各级政府织成人员,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和任命各级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国家主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还要讨论和决定全国及各地区的重大事项,讨论和决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讨论和决定全国及各地区的预、决算,讨论和决定全国及各地区的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人民代表在选举和组成国家机关、决定重大事项之后,分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军事机关的负责工作人员,执行这些决议和决定,实现了议决和执行的合二为—。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实现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相互分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组织政府,有权监督政府的工作,有权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发展现划、政府预、决算以及政府改革方案,有权罢免政府负责工作人员,但无倒阁权。
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行使礼仪性权力,无权解散人民代表大会,也无倒阁权。
政府、法院、检察院、国家中央军委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中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及相互制衡。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府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具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第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
第三,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委员会负责制。
第四,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如何处那好党的领导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项根本性的仟务,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也是中国在新世纪、新时期所面临的十分严峻的挑战,更是中国现代化建设所面对的十分严峻的考验。
政府结构模式
结构都是由角色构成的。
政府结构是指在政府系统中相关角色的固定关系,也就是指政府机构和人员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关系,包括部门上下级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党政关系等。
国家的结构也是由角色构成的,主要是指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区划、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
政府结构与国家结构是相通的。
因此,从国家结构形式来观察政府结构模式,也是一种可以尝试的视角。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有单一制、联邦制、邦联制、君合国、政合国等,比较通行和稳定的结构形式主要是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形式分为中央集权型、地方自治型;
联邦制分为联邦中央集权型和联邦地方自治型。
从国家和政府的结构形式来划分政府结构模式,主要有单一制中央集权型模式、单一制地方自治型模式、联邦制中央集权型模式、联邦制地方自治型模式以及单一制和联邦制混合型模式。
一法国模式:
单一制中央集权型
在一个政治体系中,主权权力为中央政府所保有,中央政府的权威可直接及于其公民,并可随意变更地方单位的制度,就是国家结构形式中的单一制。
单一制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政府可以随时决定收回地方单位的权力,地域性次级单位并不是固定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单一制,如英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在单一制中,又可分为双元制与混合制两类:
(1)双元制:
以英国为代表,地方政府的运作与中央行政系统有明确区分,享有部分的自治权力,但并没有排除中央监督的权力。
(2)混合制:
以法国为代表,贯彻中央集权的精神。
地方政府设有议决与执行机关,议会享有部分的决定权,执行机关则在中央的严密控制之下。
法国就是这种传统的、比较典型的单一制中央集权型国家,其政府模式也是单一制中央集权型。
“联即国家”,就是法国皇帝路易十四提出的口号。
法国有着比较悠久的中央集权的历史。
在戴高乐执政时期,通过公民投票修改宪法,提高总统的地位,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也提高地方政府的地位,各省省长都由中央任命,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是该省的行政长官。
省长以省内最高行政长官的身份领导全省各部门的丁作,监督省议会、市议会的活动,并定期向中央报告工作。
地方议会权力有限,主要是表决财政预算,负责税收事务,从事地方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在财政体制方面,实行高度集权的分税制,大宗税种的收入全部划归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的税收集中率达80%左右。
因此法国的中央政府对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很强的控制力。
法国的地方政府包括大区、省、市、镇及海外领地,分为三级:
大区、省、市镇。
全国分为22个大区、96个省、3.6万多个市镇。
“法国地方行政区划历来十分混乱,因中央集权的传统,虽经包括戴高乐、蓬皮杜、德斯坦时期多年多次改革均未理顺。
直至密特朗时期,1982年国家议会通过《权力下放法案》,才将大区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确定下来,形成了现在的规模和体制。
《权力下放法案》规定,大区区长、省长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代表总理监督地方行政;
行政权主要掌握在大区议长、省议长手里;
中央代表的监督由事前监督变为事后监督,地方决议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令,就可以不受干涉,无需批准,扩大了地方自治权。
但是,法国改革的命运几乎都是失败的。
密特朗的改革也未能达到顶期目标——地方自治。
法国中央集权制度既有共深刻的政治经济根源,也有其深远的历史传统;
中央政府权力的下放是有限的,中央政府通过立法继续控制着地方议会,通过行政、财政、法制等手段依然对地方实行严格监督,控制地方事业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因此,法国中央集权型政府模式仍然被继续保留下来而大行其道。
不过,在实行中央集权型政府模式的国家里,以地方自治为宗旨的改革已经成为趋势,终有成功之日。
二英国模式:
单一制地方自治型
英国有地方自治的传统,1833—1835年,国会先后通过郡县市自治团体法,设立民选的地方议会,实行地方自治。
1972年,英国制定《地方政府法》,1985年修改,确立了现行的地方政府体制。
英国的行政区划分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土、北爱尔兰以及大伦敦市五个部分。
各部分的政府体制有很大区别。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地方政府实行三级制,设行政郡一郡属市(城区、乡区)——教区(社区);
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实行二级制,设郡(城市郡、郡级市)一一郡属市(大市、小市、城区、乡区),大伦敦市也为二级制,设伦敦郡一京师市、伦敦城“。
地方各级政府均设议会(少数教区或社区不设),由议会及其下设的各种委员会行使议决和执行的权力。
议员由民选产生,议会具有较多的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如制定地方法规(立法权);
从事公共建设事业,修筑道路、桥梁和发展公共福利(行政权);
依法征收费税、编制预算和发行地方公债(财政权);
维护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社会服务以及一定的司法权等。
但是英国的地方自治仍要受到中央政府多方面的监督,这些监督包括:
第一,立法监督,这是主要的监督。
英国是议会主权的国家,地方政府的产生、政府的组织、权限及活动范围等,都要符合议会的法律规定,议会有权对地方政府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司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政府如有越权或不轨行为,任何公民或检察长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以此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
第三,行政监督,主要是指财政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
”
英国的地方自治形成的一些特色值得重视,如严格依法办事;
因地制育,不搞“一刀切”;
机构精简,办事效率高。
另外,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分配,除了中央政府指定管辖的事项之外,地方政府只能对法定的事项行使自治权,地方政府亦可向国会提出新法案,以取得新权限,地方权限有扩张的可能;
地方议员立法,由议会和各种委员会执行之;
中央政府的监督偏重于立法监督,监督机关以国会为主,以中央政府为辅,但监督范围不大,只要地方政府依法自治,则比较自由。
。
在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经过长期的行政改革,也存在一种趋势,就是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缩小地方自治的范围。
英国的行政改革就是这样,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压缩地方层级,精简机构,集中地方政府的权力,协调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和信息沟通之间的关系。
这种趋势实际k就是在基本保证地方自治的情况下权力相对集中,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这种趋势也不可轻视。
三苏联模式:
联邦制中央策权型
一个以地域或族群为基础的政治体系,根据—部成文宪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统一共享权力,其权力分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州或共和国的制度,被称为联邦制或联邦主义。
出于地域、族群、语言、文化的差异,世界上的联邦制形成了一些种类:
(1)美国联邦制,基于历史发展及宪法规定,由邦联转变而成。
(2)前英属殖民地独立之后的联邦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国,基于过去殖民时代延续而成。
(3)欧洲的联邦制,如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基于历史文化传统而建立的联邦制。
(4)拉丁美洲国家的联邦制,受美国影响在建国时宪法上采用联邦制,在威权统治时期形成的中央干预地方的联邦制。
(5)共产党国家的联邦制,如苏联、前南斯拉夫、前捷克斯洛伐克,基于幅员广大、民族复杂而形成。
在这五类联邦制国家中,前三类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有法定契约,形成共识,获得永久的承认,实行地方自治。
后两类特别是第五类国家也有法律规定,但地方自治事务甚少,中央干涉地方甚多,第五类国家还有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实际上实行的是中央集权。
苏联就是这种联邦制中央集权型国家,其政府模式也是联邦制中央集权型。
1917年10月,社会主义革命在俄罗斯取得了胜利。
之后,直至1922年解放海参葳为止,是长达五年的国内战争。
俄布尔什维克党(共产党)领导红军和工农大众粉碎了国内叛乱和外国武装干涉,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1922年12月,举行了第一次全境苏维埃代表大会。
在这次大会上,根据列宁和斯大林的提议,成立了各苏维埃民族自愿的国家的联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
最初加入苏联的,有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南高加索联邦共和国、乌克兰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
不久以后,又有格鲁吉亚、乌兹别克、阿塞拜疆、立陶宛、摩尔达维亚、拉脱维亚、吉尔吉斯、塔吉克、亚美尼亚、土库曼、爱沙尼亚等共和国加入苏联。
苏联共有15个加盟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专题 政府 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