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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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定,传达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下发工作报告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转发有关文件材料,交办工作,传达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七)通报
适用于传达会议精神,交流工作情况,表扬先进,批评错误。
(八)报告
适用于向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质询和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
(十一)议案
适用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二)函
适用于同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提出请求批准和答复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会议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省院机关公文一般由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版记、二维条码、页码等要素组成。
(一)密级和保密期限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用三号黑体字顶格标注于版心左上角第1行。
保密期限视公文内容确定,标注于密级之后,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例如:
秘密★1年。
(二)紧急程度
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用三号黑体字标识于版心左上角第1行。
如需同时标明密级和紧急程度,则将紧急程度标识于密级下1行。
(三)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组成,也可以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文种组成,用小于22mm×
15mm的红色小标宋体字居中标识于距版心上边缘25mm处。
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上下排列,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上,或者按照规范顺序排列;
“文件”二字置于发文单位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列。
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公文首页也应当显示正文。
(四)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于发文机关标识下方空2行处,居中排布。
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发文年度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
甘检发办〔2007〕1号。
联合行文的,只标识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用以间隔公文眉首与主体。
(五)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同行排布,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三字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冒号,签发人姓名用三号楷体字标识。
联合行文有多个签发人的,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对齐处按发文机关顺序分行依次顺排,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同处一行。
(六)公文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用二号或者小二号加粗宋体字排布于红色反线下方空2行处,居中排布,可分行;
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公文标题中除法律、规章和公文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用小三号楷体字标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用圆括号括入。
(七)主送机关
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用三号仿宋体字在标题下空1行处左侧顶格排布,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冒号。
主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用三号仿宋体字在主送机关下一行起排布,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正文中结构层次标题可以依次用三号黑体字、楷体字等加以区分,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以此类推。
(九)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顺序号和名称。
用三号仿宋体字在正文下空1行处,左空2字标识“附件”,后标冒号和附件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排序,例如:
附件:
1.×
×
。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批转性公文的批语和被批转件均属正文,不得作为附件。
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用三号仿宋体字顶格标识“附件”二字,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再下空1行用二号或者小二号加粗宋体字居中标识附件名称。
附件序号和名称应前后一致。
附件与正文如果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二字和序号。
(十)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写全称,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于正文末尾下空2行、右空4字处。
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署名按印章位置从左至右、从上至下依次排列,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或者按照规范化顺序排列。
(十一)成文日期
应当标识签发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的,标识最后一个签发机关签发的日期;
传真电报应当标识发出日期。
成文日期用三号仿宋体汉字标识于发文机关署名下1行、右空2字处。
年、月、日应当标全,“零”标识为汉字“○”,例如:
二○○六年一月一日。
(十二)印章 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与署名相符。
印章应当加盖在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上,端正、居中,印章上弧顶点距正文2mm~4mm。
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需要加盖2个印章时,两个成文机关署名之间空6字,并将成文日期字距拉开,左右各空7字;
2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过版心;
最后一排如余1个或2个印章,应居中排布。
公文排版后剩余的空间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调整公文的行距、字距,使加盖印章页出现正文,不得采取在空白页加盖印章、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式。
(十三)附注
用来说明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和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用三号仿宋体字加圆括弧、居左空2字标识于版记最上端黑色反线之上。
(十四)版记
由抄送、印制份数、印发部门和印发时间等要素组成。
版记应当置于公文最后一页底端,各要素上下均加一条0.75磅黑色反线,宽度同版心。
1.抄送
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单位,排布于版记第一条黑色反线下方,“抄送”二字用三号仿宋体字左空1字标识,后标冒号和抄送单位名称;
各抄送单位名称之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用句号。
2.印数
指公文印制的数量,用三号仿宋体字加圆括号标识于抄送机关的最后一行右端。
3.印发部门和印发时间
公文承办部门名称和印制时间,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于抄送下一行,印发部门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
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十五)页码
用小四号半角阿拉伯数码标识于版心下边缘下1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小四号一字线,例如:
-1-。
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空白页不标识页码。
(十六)二维条码
是包含公文基本信息,可对公文进行基本描述的二维数据载体,应当在制发公文时印刷或者粘贴在版记下方右侧,与版心右边缘空开20mm。
公文如无版记,条码印刷或者粘贴在公文最后一页的版心右下角位置。
电子公文条码随版式一并生成。
条码应当与其相对应公文的内容、密级和紧急程度一致,其生成、保存、运转、销毁视同相对应的公文管理。
绝密级公文的条码标题字段应当为空。
第十条
公文除特殊需要外,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
297mm,天头(上白边)为37mm±
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
1mm,版心尺寸为156mm×
225mm。
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的用纸幅面尺寸、字体字号、排版等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排,一般每行28字,每页22行。
正反双面印制。
第十一条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骑马订或者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钉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平订与书背间的距离为5mm±
1mm。
第四章
公文的主要形式和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省院机关公文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中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文种)》
适用于省院党组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工作,传达决定和指示,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任免干部。
发文字号分别为:
甘检党组发〔×
〕×
号、甘检党组任〔×
号。
(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文件》
适用于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重要工作,下发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决定、指示、通知、通报、规定、意见等。
发文字号为:
甘检院发〔×
(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文种)》
适用于省院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对外商洽工作、答复问题,对下批复请示和印发专项工作的决定、通知、通报、规定、意见等。
由省院内设机构代院行文。
甘检发×
(内设机构代字)〔×
(四)《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命令》
适用于批准、批准晋升、取消检察官等级;
授予、晋升、不保留、取消司法警察警衔等。
发文字号分别为:
甘检等级令〔×
号、甘检警衔令〔×
(五)《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件》
适用于以办公室名义印发决定、通知、通报、规定、意见等。
甘检办发〔×
(六)《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通报》
适用于印发省院领导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重要经验材料和调研报告。
发文字号:
按年度和印发时间顺序编号。
(七)《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内设机构或者专门委员会名称)(文种)》
适用于省院内设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就主管的工作向上、下级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专门委员会行文。
甘检×
发〔×
(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各种会议纪要
包括《中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等,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密码传真电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明码传真电报》
适用于发送各类紧急公文。
甘检密(明)发电〔×
第十三条 以传真电报、电子公文等形式发出的公文,一般不再另行印发纸质公文。
第十四条
省院机关制发公文,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一)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以办公室名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行文;
举报中心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举报案件;
其他内设机构不直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机关行文。
(二)省院各内设机构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机关的对口部门行文。
(三)省院与其他机关之间、办公室与其他机关办公室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四)省院内设机构之间、省纪委驻省院纪检组和监察处可以联合行文。
(五)省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分院专门委员会行文。
第十五条
请示种类公文应当一事一文;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其他种类的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六条
发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行短文。
第十七条
发文办理应当遵守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登记编号、复核、印制、用印和分发等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公文由承办部门起草。
起草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院的有关规定。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决策、计划、措施要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文字精炼,条理清晰,结构严谨,用词准确、规范。
(四)公文的种类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能和与主送机关的隶属关系确定。
(五)人名、地名、数据、引文准确。
应用、公布统计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年、月、日,年号要写全称。
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文内使用简称的,第一次出现时应用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者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的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文中同一数字的使用要一致。
标点符号一般用全角。
(八)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区分秘密公文与非秘密公文的界限。
第十九条
以省院和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院领导签发之前,应当按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公文核稿制度》送办公室或者研究室审核。
未经核稿的,不予签发。
公文审核的内容是:
(一)行文是否确有必要。
(二)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对文稿进行了审核。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与检察机关现行规定相抵触,是否能够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四)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公文种类、格式、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部门认为无行文必要的,提出不行文的意见报公文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决定。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或者不符合文稿起草基本要求的,审核部门应当提出意见,退回承办部门修改。
第二十条
公文的签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省院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检察长或者分管院领导签发;
涉及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在呈送签发前,应当先送有关院领导审阅同意。
(二)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院领导指示办理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发,或者经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省院各种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或者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签发。
(四)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重要公文,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五)省院与其他机关、办公室与其他机关办公室联合行文,属于省院主办的,由办公室或者研究室审核,送相关单位会签后,呈检察长或者分管院领导签发;
属于其他机关主办的,由办公室或者研究室征求省院相关内设机构意见并核稿后,呈检察长或者分管院领导会签。
(六)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发人姓名和签发时间。
呈送院领导审阅的文稿,圈阅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办理公文,应当使用省院统一印制的发文纸、会签文件发文纸、密码传真电报和明码传真电报报头纸、格式公文文头纸或者电子公文文头纸等。
手书填写文头纸应当使用兰黑或者碳素墨水。
第二十二条
院党组发文(甘检党组发〔×
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文件》、以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及省院主办的联合发文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立卷归档。
其他公文由承办部门编号、登记,立卷归档。
发文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发文字号、文件标题、签发人、拟稿部门和拟稿人、印发时间、印发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等。
第二十三条
公文签发后,由承办部门对文稿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无错别字、漏字等校对错误。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重要修改的,应当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公文经复核、校对无误后,应当按照经审核的印制份数印制。
公文的印制应当做到及时、规范、保密。
绝密公文应当由承办部门指派专人监督印制。
印制秘密公文产生的废页,视同秘密公文管理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公文签发、印制后,应当按照发文机关和经审核的印制份数用印。
院党组、省院、检察长和办公室印章的用印和监印由办公室负责,其他内设机构印章的用印和监印由公文承办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分发公文,需要直接传递的,由公文承办部门负责;
需要邮寄的,由承办部门封装、规范书写通讯地址后送办公室收发室交邮。
交邮秘密公文应当履行签收、登记手续。
传真电报的发送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通信、密码传真电报、机要通道或者加密计算机网络传递,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传或者明密混传。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文的收文办理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分送、拟办、批办、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文签收、登记手续应当清楚、完备。
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发现问题向发文单位查询,及时处理。
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电子公文签收以计算机记录为准。
签收后应当对公文的发文机关、字号、标题、主送机关、密级和保密期限、份数、收文时间及处理情况逐项登记。
第三十条
收文部门应当根据来文内容或者来文单位的要求,及时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批示、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主送单位为省院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院领导批阅后交由相关部门办理。
需要2名以上院领导批阅的,可以视工作需要按院领导排序倒传。
需要2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期限要求。
需要紧急办理、阅知的,可以在送院领导批阅的同时送相关部门,院领导批阅后再将领导批示送相关部门。
主送单位为省院内设机构的公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院领导批阅;
不需要呈院领导批阅的,部门负责人签署办理意见后,交承办人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传阅应当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第三十三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来文单位和批办的院领导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办理中的公文应当进行催办和督促检查。
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并随时或定期向批办公文的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主送单位为省院、经院领导批示交办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告作出批示的院领导,并向办公室反馈。
第三十五条
转发收文,一般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或者工作要求。
第七章
公文管理和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一般应当交由部门内勤或机要人员保管。
第三十七条
公文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检察机关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正本、签发稿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以便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联合行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协办机关保存正式件和签发稿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公文,应当在办结后及时立卷,翌年5月底以前向档案部门移交。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条
部门合并时,其管理的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部门分立时,已经办结的公文应当及时整理后移交档案部门,未办结的公文按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负责继续办理、管理和归档。
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应当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
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
第四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经分管院领导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集中销毁公文,应当在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交办公室机要科统一处理。
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二条
党内公文参照本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处理。
第四十三条
外事公文参照本规定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公文和其他格式公文,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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