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员培训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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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3)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企业安全制度建设与责任管理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例会制度;
(3)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5)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8)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责任管理体系,做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生产基层单位的安全职责明确;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体员工安全职责明确。
同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3、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企业其他负责人和全体员工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并制定实现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的措施。
同时,企业要制订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跨年度专项工作方案,根据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
安全生产目标应具体、可测量、可分解,具有明确的截止期限、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应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此外,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定期考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并兑现奖惩,考核奖惩情况应及时予以公告。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制度包含对各级部门及各类人员考核的组织部门、考核方法、奖惩标准、考核结果通报程序等。
针对年度目标,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在规定的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并针对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与奖励。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
同时,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根据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和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修订、补充制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力度。
(三)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的具体配备
1、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属各分支机构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安委会应职责明确,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并按规定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且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下属各分支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1)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3)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4)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5)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6)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8)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企业安全资金投入
1、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客运业务按照1.5%提取;
(2)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3)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2、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帐,跟踪、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情况,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主要用于: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在上述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4、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和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在有效期内。
(六)企业安全科技创新
1、充分利用卫星定位装置有效实施车辆动态监控,是道路运输企业科技创安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科技兴安的重要内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就是利用卫星定位、地理信息、无线通信网络、现代通讯等先进技术,对运输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回放和调取数据分析,并具有超速自动报警等功能。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可实现对营运车辆的运行过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运输组织等运营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有效提升运输安全保障能力和组织水平。
2、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同时,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暂停其营运车辆资格审验。
3、企业应制定并落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符合行业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企业监控平台;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
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对营运车辆24小时实时动态监控;
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执行有关要求,并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违法违规驾驶员信息,至少保存3年时间,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
4、企业应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或课题研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科技真正转化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助推器。
比如在提高车辆主动安全性方面,采用ESP(电子稳定系统)技术、TCS(牵引力控制系统)技术、制动缓速器装置等;
在营运驾驶人管理方面,进行驾驶适宜性检测、建立驾驶人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在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建立ISO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等。
(七)企业安全教育
1、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宣传教育的对象包括企业各级负责人、驾驶人、乘务员、安全管理人员、调度人员、车辆检修人员、车辆动态监控人员等,也包括广大乘客及社会公众等参与者。
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宣传和教育的对象、形式、内容、周期,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人,经费保障措施等。
同时,制订并实施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如制作宣传横幅、宣传专刊和板报;
编制和发放安全知识宣传手册;
建设企业门户网站,开辟安全宣传专栏;
组织观看安全宣传录像、电视或邀请安全相关的专家和教授进行集中授课;
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
开展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表彰活动等。
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换宣传、教育的内容,保持宣传和教育内容的实效性,激发驾驶人和从业人员的兴趣,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活动取得好的效果。
4、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
二是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5、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有关规定学时,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是转岗人员应及时进行岗前培训;
三是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对管理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6、企业应建立规范健全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档案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应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评情况,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审,不断改进提高培训质量。
(八)企业安全文化
构建企业安全生产文化体系,是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构建安全生产文化体系,可以引导广大道路运输参与者关注安全、体会安全,改变安全意识、行为以及价值观,自觉规范安全行为,让安全生产管理逐步向自主管理转变。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主要包含安全环境和安全行为两个方面。
安全环境。
一是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设立安全文化廊、安全角、黑板报、宣传栏等员工安全文化阵地,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内容;
二是企业人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安全行为。
一是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二是编制道路运输安全知识手册,并发放到员工;
三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活动要有方案、有总结;
四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
五是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检查、评比、考核,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
二、道路运输企业人员安全管理
(一)职业健康管理要求
(二)安管人员配备与要求
(三)一线作业人员管理
(四)现场管理人员职责与管理
(五)应急救援人员要求与管理
(一)职业健康管理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与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人,其中从业人员在七人以下的,也可以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前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六条“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4、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5、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
6、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一线作业人员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
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
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3、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4、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5、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第二十七条“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6、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现场管理人员职责与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3、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
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5、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五)应急救援人员要求与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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