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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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九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一节指标额度与配置方式
第十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第十一条增量指标配置分类、额度、比例、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凭有效编码直接配置。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
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类型和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5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
(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
(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运营状态正常。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总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5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5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纳税额已在上一年度计入税款总额用于获取申请编码的,不得在本年度计入税款总额。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1亿5000万元以下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得3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
(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1.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车主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2.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六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再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仅有1个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的。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但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节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8日前公布当月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公布。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九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9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及车辆更新资格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
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
市统计部门负责
审核企业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
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普通小汽车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指标管理机构;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
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单位有效编码的有效期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需要继续申请增量指标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
有效编码在有效期内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
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
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
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指标、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于指定网站公布摇号结果,生成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五条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委托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按照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0000元。
第二十八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九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
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
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三十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按照约定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
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节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资格审核通过的,指标管理机构直接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核。
第三十六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归集审核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生成指标证明文件。
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指标管理机构;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按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异议不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布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结果。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服务窗口自行查询配置结果。
第四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在深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登记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企业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状态为正常,无欠税,纳税状态正常;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运营状态正常。
第三十九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四十条按照本市规定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四)项,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其他类型人才申请其他指标,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移登记,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得就该车申请更新指标。
第四十二条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四十三条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限巡游出租客运)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通过审核后,指标管理机构发放其他指标。
第四十五条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单位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企业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负责资产管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级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下级单位应为上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可在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在规定1年内未提出申请,或者虽在规定的1年内提出申请但审核不通过且没有在规定的1年内重新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其他指标权利。
逾期提出的申请,指标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该车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后,指标管理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更新指标的发放规定,发放相应类型的其他指标。
但个人名下普通小汽车被盗的且名下仍有其他普通小汽车的,不得就此被盗车辆申请其他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其他指标后,被盗抢小汽车被追回的,应当放弃使用已经取得的指标。
指标已使用的,应当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在已用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和被追回小汽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确定其他指标使用类型:
(一)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定指标使用类型;
(二)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根据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确定指标使用类型,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没有限定车辆类型的,使用类型为普通小汽车;
(三)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更新指标的规定,确定指标使用类型。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通过审核的,发放其他指标的证明文件;
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者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指标管理机构;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五十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可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的更新指标申请,指标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五十一条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
申请更新指标的单位,登记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
个人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其名下所有小汽车均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车辆2017年12月31日之前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更新指标按类型包括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车辆最近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时使用的指标类型确定更新指标类型,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车辆系使用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发放对应类型的更新指标;
(二)原车辆系使用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发放混合动力小汽车更新指标;
(三)原车辆使用存量二手小汽车指标办理登记的,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
(四)原车辆系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登记的,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
(五)原车辆系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登记,但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第七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
第五十三条单位名下小汽车可以按实际车辆数更新。
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其中属于使用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者电动小汽车指标购买的混合动力小汽车、纯电动小汽车的,可以按实际车辆数取得更新指标;
不属于本款前述情形的车辆,只能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原车属单位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五条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六条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七条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罚没后,做出罚没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罚没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调控主管部门后,该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或者直接销毁后,原车主不得就此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第五十八条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应当而未按此款规定办理的,名下所有车辆不得更新。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1)、
(2)项所列车辆,被找回后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等手续的,若所有人取得增量指标或者有效增量指标编码的,该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十条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税务主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对单位登记、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身份证明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取得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下列小汽车登记业务,除持有有效指标证明文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办理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注册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五)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但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小汽车以及巡游出租车、教练车等营运小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六十三条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另一方名下,转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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