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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住房建设现状情况:
根据我市2008年2月住房调查,至2007年底,全市住房建筑总面积22121万平方米,其中主城区住房建筑面积6311万平方米。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到2012年,主城实际居住人口规模约为300万人(包括户籍人口及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口)。
所以,规划期内,我市主城住房总需求为9600万平方米。
根据国家建设部宜居城市标准及我市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到2012年,主城五年内应新增加各类住宅面积总量为3289万平方米,约33万套。
第三章规划发展目标和方针
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以建设现代新昆明为突破口,以“居者有其屋”为原则,建立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体、经济适用房为补充、廉租房为保障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切实解决昆明主城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同时满足各类购房需求,扩大区域性市场份额,使房地产业持续有效地促进昆明经济增长,推动昆明向“宜居城市”目标迈进。
规划以实现和谐社会以及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
1.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新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中,必须配建不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要到达全市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20%以上;
4.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方针是:
满足各类购房需求,使房地产业持续有效地促进昆明经济增长,到2012年,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是: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3289万平方米,并保证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新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中,必须配建不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经济适用房。
其中: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798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8.2万套,建筑面积491万平方米。
3、采取实物配租与租房补贴、租金核减等货币相结合的多种方式,彻底解决昆明四城区15000户最低收入居民的廉租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区域计划。
1、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规划期内主城盘龙区范围为778万平方米,主城五华区范围为630万平方米,主城官渡区范围为660万平方米,主城西山区范围730万平方米。
2、建设经济适用房面积:
规划期内主城盘龙区范围为140万平方米,主城五华区范围为108万平方米,主城官渡区范围为117万平方米,主城西山区范围为126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结构计划。
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最低收入(双困)家庭住房需求;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在规划期内,各类住房建设总体结构比确定为: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20%、商品房80%。
在此比例内,依据分阶段建设实际情况,为重点实现经济适用住房尽快投入建设,尽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加大建设力度,加快建设进度,所有小户型单套建筑面积均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时序安排见附表一)。
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结构比确定如下:
2008年度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面积比例不低于总量的61%,2009年度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面积比例不低于总量的70%。
3、政府从2008年起,用三年时间以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彻底解决昆明全市28398户最低收入居民的廉租住房问题。
(其中建设6033套共计30万平方米的廉租住宅、其余部分通过租赁补贴方式进行解决)。
对于住宅套型面积的要求,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规划期内,主城四区计划建设1692套廉租住房,彻底解决主城住房困难户的住房要求。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体规划》、《昆明主城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及《昆明市2008-2010年廉租住房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面积487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2.3万套,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
廉租房住房建设317套,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
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面积544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1.7万套,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
廉租房住房建设475套,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面积589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1.4万套,建筑面积84万平方米;
廉租房住房建设3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2011年,商品住房建设建设面积589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13000套,建筑面积84万平方米;
2012年,商品住房建设建设面积589万平方米;
廉租房住房建设3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
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主城区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4.4平方公里(约21600亩)。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1、商品住房用地。
规划期内,新供应1220公顷(约18300亩)商品住宅用地,用于供应各类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政策性住房用地。
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220公顷(约3300亩),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200公顷(约3000亩),廉租房用地20公顷(约300亩)。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10公顷(约3150亩),经济适用房用地40公顷(约600亩),廉租房用地4公顷(约60亩);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0公顷(约3450亩),经济适用房用地70公顷(约1050亩);
廉租房用地7公顷(约105亩);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60公顷(约3900亩),经济适用房用地30公顷(约450亩);
廉租房用地3公顷(约45亩);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60公顷(约3900亩),经济适用房用地30公顷(约450亩);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60公顷(约3900亩),经济适用房用地30公顷(约450亩);
廉租房用地3公顷(约45亩)。
第二十条按照《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昆明主城55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府有关昆明主城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城中村用地改造后的用地布局、户型结构比等应符合本规划。
城中村改造后所提供的居住用地和住宅套数应与本规划充分衔接。
第五章空间布局
第二十一条空间布局原则
1、符合城市空间结构调整方向的原则。
按照主城区“一主三副”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加强分区指导,引导住房建设在区域内合理布局,统筹中心城、新城、小城镇住房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中心城人口职能的有效疏解。
2、强化公共交通引导的原则。
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对交通设施条件的需求,在公共交通干线和站点周边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3、推动就业与居住均衡发展的原则。
与区县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相协调,增强住房空间布局的合理性、类型的多样性、选择的灵活性,推动职住平衡发展。
4、促进社会公平与融合的原则。
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对住房的需求,按照“大融合、小分散”的空间分布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种类型、各个层次、各类群体住房的相对混合布局,避免社会排斥和隔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二十二条
规划期内住房发展布局
1、
普通商品房
三环路以内地区:
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使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70%以上。
其中大型企业、学校集中的地区以及城市规划预留的轨道交通沿线站场周边500米半径地区,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比例应不低于90%。
三环环路以外地区:
在结合良好的自然环境在以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布局适量高品质住宅。
以丰富不同档次的住宅配置,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比例总体上应不低于40%。
2、
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实施公共政策,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目标是保障我市中低收入城镇居民的基本住宅需求,解决主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认定,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同时应避免对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作产生过大的干扰与影响。
规划在城市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交通条件成熟、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具备的地断根据需求预测总量分年度逐步落实安排经济适用房的选址布局与建设。
其中,2006年度在马街、荷叶山、东白沙河、古镇等分区;
2007年度在荷叶山、小坝、古镇等分区选址布局经济适用住房;
2008年度将在银河、荷叶山、马街等分区选址布局经济适用住房。
(具体项目布局见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及附图)
3、
廉租住房
廉租房是政府出资建设,用以保障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性保障住宅,是对房地产开发的必要补充。
其保障对象是低于我市城镇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0元/月)的无房或租房困难户。
按照《昆明市2008-2010年廉租住房工作方案》的要求,用三年时间以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不同方式彻底解决全市28398户低保家庭的廉租住房问题。
在规划期内,主城区计划建设1692套廉租房,其布局选址分别位于银河分区、荷叶山分区、东白沙河分区、马街分区、古镇分区等分区。
第六章住房建设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三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重视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问题;
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
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
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3、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
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
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规划中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要求年度住宅开发建设需达到如下住宅建筑套密度指标:
商品住房在200套/公顷——350套/公顷之间,经济适用房≥225套/公顷,廉租房≥320套/公顷;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商品住房在25000平方米/公顷——40000平方米/公顷之间,经济适用房多层≤18000平方米/公顷,经济适用房高层、小高层≤25000平方米/公顷,廉租房多层≤18000平方米/公顷,廉租房高层、小高层≤25000平方米/公顷。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
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一是各级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四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
五是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是其他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适用情况。
廉租住房的产权属公有,只能租用,严禁出售。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各类公共租赁住房;
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及农民工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
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产籍和上市交易管理,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房”、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和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转让时桐地段土地出让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
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茄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完善房地产实时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建设。
完善房地产实时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合理引导房地产发展空间。
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
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
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二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
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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