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价目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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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悬浮物(SS)
12.生化需氧量(BOD5)
13.化学需氧量(COD)
公斤
10元
京环发〔2014〕27号文
备注
表中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物价监督电话:
62352458(北京市)69423184(顺义区)
14.总有机碳(TOC)
15.石油类
16.动植物油
17.挥发酚
18.总氰化物
19.硫化物
20.氨氮
12元
21.氟化物
22.甲醛
23.苯胺类
24.硝基苯类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6.总铜
27.总锌
28.总锰
29.彩色显影剂(CD-2)
30.总磷
31.元素磷(以P计)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33.乐果
34.甲基对硫磷
35.马拉硫磷
36.对硫磷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38.三氯甲烷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40.四氯化碳
41.三氯乙烯
42.四氯乙烯
43.苯
44.甲苯
45.乙苯
46.邻-二甲苯
47.对-二甲苯
48.间-二甲苯
49.氯苯
50.邻二氯苯
51.对二氯苯
52.对硝基氯苯
53.2.4-二硝基氯苯
54.苯酚
55.间-甲酚
56.2.4-二氯酚
57.2.4.6-三氯酚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60.丙烯晴
61.总硒
62.PH值
63.色度
64.大肠菌群数(超标)
65.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66.禽畜养殖场(牛)
67.禽畜养殖场(猪)
68.禽畜养殖场(鸡、鸭等家禽)
69.小型企业
70.饮食娱乐服务业
71.医院(消毒)
72.医院(不消毒)
1.表中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2.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上简称"
排污者"
),必须按照本表标准,缴纳排污费。
3.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4.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5.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6.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
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7.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8.当量数计算方法详见: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环发〔2014〕27号)。
9.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10.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11.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12.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
13.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核定征收的特殊规定详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6〕6号)。
1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参见《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
二、废气排污费:
1.二氧化硫
京环发〔2014〕27号
2.氮氧化物
3.一氧化碳
0.6元
4.氯气
5.氯化氢
6.氟化物
7.氰化氢
8.硫酸雾
9.铬酸雾
10.汞及其化合物
11.一般性粉尘
12.石棉尘
13.玻璃棉尘
14.碳黑尘
15.铅及其化合物
16.镉及其化合物
17.铍及其化合物
18.镍及其化合物
19.锡及其化合物
20.烟尘
21.苯
22.甲苯
23.二甲苯
24.苯并(a)芘
25.甲醛
26.乙醛
27.丙烯醛
28.甲醇
29.酚类
30.沥青烟
31.苯胺类
32.氯苯类
33.硝基苯
34.丙烯氢
35.氯乙烯
36.光气
37.硫化氢
38.氨
39.三甲胺
40.甲硫醇
41.甲硫醚
42.二甲二硫
43.苯乙烯
44.二硫化碳
3.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4.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
5.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
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6.当量数计算方法详见:
7.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二氧化硫排污系数修改详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二氧化硫排污系数的通知》(京环发〔2015〕22号)。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1.冶炼渣
吨
25元
2.粉煤灰
30元
3.炉渣
4.煤矸石
5元
5.尾矿
15元
6.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3.表中只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4.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5.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1.超标分贝数1
月
350元
2.超标分贝数2
440元
3.超标分贝数3
550元
4.超标分贝数4
700元
5.超标分贝数5
880元
6.超标分贝数6
1100元
7.超标分贝数7
1400元
8.超标分贝数8
1760元
9.超标分贝数9
2200元
10.超标分贝数10
2800元
11.超标分贝数11
3520元
12.超标分贝数12
4400元
13.超标分贝数13
5600元
14.超标分贝数14
7040元
15.超标分贝数15
8800元
16.超标分贝数16及16以上
11200元
3.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4.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5.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6.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7.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8.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9.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10.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11.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五、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1.扬尘管理达到优秀等级
1.5元
建设单位(含代建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发改〔2015〕265号
京环发〔2015〕5号
2.扬尘管理达到达标等级
3元
3.扬尘管理达到不达标
6元
2.征收对象,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谁污染谁付费”的规定,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缴纳。
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
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4.施工扬尘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
单位扬尘排放量×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
扬尘排放调整系数×
施工工期。
经测算,每月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扬尘排放量为0.26公斤。
5.各类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工地用地面积、施工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的确定详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5〕5号)。
6.符合全部达标标准要求的视为达标工地;
符合全部达标标准同时符合全部优秀标准要求的视为优秀工地;
达标标准中有任意一条不符合或因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1.挥发性有机物(环保“领跑者”)
5个行业排污者
京环发〔2015〕33号
2.挥发性有机物(其他情况)
20元
3.挥发性有机物(环保违法者)
40元
1.表中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2.5个行业排污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的排污单位。
3.上述行业排污单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排污费,不受“对污染当量数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同时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
4.环保“领跑者”:
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5.环保违法者:
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
6.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详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的通知》(京环发〔2015〕33号)。
7.核算方法详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的通知》(京环发〔20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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