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法律文书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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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法院专递”邮件的开拆、封发信息均应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的投递信息均应按规定及时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第五章查询补偿
第十七条各法院专递业务开办局由速递部门(没有速递局的要
指定部门)负责“法院专递”邮件的查询核实工作,对于用户提出的投诉,相关局应按规定及时将查询结果答复用户。
第十八条收寄局负责“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整理归档,要及时勾核“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催缴未及时反馈的“回执联”。
投递局要负责各投递段道(或投递局所)投递的“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反馈,统一管理“回执联”,及时退寄到相关收寄局。
第六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法院专递”邮件在收寄局寄往收件人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邮政部门应迅速查清责任,并与法院协商,补办相关手续,免费重新寄递。
第二十条“回执联”在投递局反馈回原收寄局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原收寄局迟迟未能收到的,原收奇局应及时向投递局查询,投递局应及时传真反馈“名址联”,由原收寄局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速递局或速递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送交交寄法院。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及部分,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及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邮政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二:
法院法律文书学习指南
第一节法院诉讼文书规范
一、技术规范
(一)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用字,一般应用2号老宋体字;
文书名称,一般应用1号老宋体字;
案号和正文一般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标点符号。
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三)数字。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
如一律、一起、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语句。
如三角形、七上八下、一分为二、第一书记、某部二连三排四班等;
(5)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
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刻。
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
①案号。
如(1998)×
刑初字第21号;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如4321,写为4321;
③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元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
如345000000无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者34500万元人民币;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四)两页以上判决书、裁定书等文本一律不盖骑缝章。
二、印制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诉讼文书用纸一般应用16开(即260mm×
185mm)70克书写纸印刷:
有条件的法院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210mm)纸。
布告、公告用纸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案卷、封面、封底,使用150克牛皮纸;
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等票证用80克胶版纸。
(二)法院诉讼文书版式,一般应为每页25—26行,每行25—27字;
文书天头大于地角,左空(装订线一侧)大于右空(翻页一侧)。
(三)文书正本有两页以上的,应当用粘贴方法,不用订书机装订。
(四)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使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严格按照本样式规范的样本统一印制。
第二节刑事裁定书
一、刑事裁定书的概念
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刑事裁定,从内容上可分为程序问题裁定和实体问题裁定(如维持原状、核准死刑、减刑、减免罚金);
从程序上分,可分为第一审裁定、第二审裁定、死刑裁定、再审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的减刑、假释裁定、减免罚金裁定等。
二、第二审刑事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
(一)项和第(三)项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文书内容(发回重审)
(一)首部
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
×
)×
刑终字第×
号、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情况、案由。
(二)正文
1.事实与理由
3.裁定结果
(三)尾部
1.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署名
2.日期
3.书记员署名
4.核对章
四、文书格式(二审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号原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
(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犯×
罪一案,于×
年×
月×
日作出(×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罪,判处?
(写明判决结果)。
被告人×
不服,以?
(概述上诉的理由)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依照?
(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
人民法院(×
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院印)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时使用。
二、由于发回重审的裁定只解决程序问题,没有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因此,不需具体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等。
对于其核心内容,只需在案件的由来段中,用最精炼的文字,即”以?
为由,提出上诉(或者抗诉)”表述即可。
三、在本裁定书中,原则上应当具体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对于以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发回重审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具体写明,不再向原审法院另行附函说明,特殊情况除外。
四、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且未经开庭审理而设计的。
如果条件变化,首部各项如何改动,可参阅第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999)运中刑二终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水清,女,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万荣县王显乡青谷村人,农民。
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改样,女,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青谷村人,农民。
万荣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改样控诉原审被告人杨水清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1998)万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水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赔偿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907元。
被告人杨水情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实,法医鉴定程序违法,结论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改样于1998年7月2日在运城专家万荣青谷诊疗所住院时的病历并未记载有帽状腱膜下血肿,而三个多月后运城地区法医检验中心技术鉴定书所依据的“专科检查”,被害人头顶部有一3×
5cm大小囊性包块,系帽状腱膜下血肿,其依据来源不清。
被害人牛改样经cT检查,系右额叶脑梗塞,右颞顶下段蛛网膜疑肿物。
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能否造成此结果,其住院期间治疗所花医疗费与被告人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万荣县人民法院(1998)万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万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王金梁
审判员崔运太
审判员薛克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旭生
第三节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科以刑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164条规定: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三、文书内容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是判决书的正文和核心部分。
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
人民法院”。
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涉外案件还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文书名称。
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
3.文书编号。
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组成。
如“(20XX)杭刑初字第1号”。
文书编号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正文右端各行看齐。
案号上下各空一行。
4.公诉机关的称谓或者自诉人的身份事项。
公诉机关,直接写“公诉机关×
”在“公诉机关“与“×
人民检察院”之间不用标点,也不用空格。
刑事自诉案件,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5.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写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各项之间一般用逗号隔开。
也可视情况采用分号或句号。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其情况后,另行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住址。
6.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的身份事项。
辩护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的辩护人。
辩护人是律师的,写“辩护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如果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写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除应写明其姓名和职务外,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如:
“辩护人×
机械厂工程师,被告人之父。
”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另起一行,依次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
一案有几个被告人并各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不要集中列辩护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应称为“指定辩护人”,以与一般辩护人相区别。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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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对策:
在浩如烟海的格式中抓出规律,使零散而繁杂的格式变得易记;
搞清常考
的不同文书的特点,做到准确命题;
记一些成文化用语,使表述规范且节省构
思时间;
掌握重要文书的写作要素,记清注意事项。
格式选编:
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公诉机关×
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所)。
人民检察院以×
检×
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辩称?
(概述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
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既要写明经法庭查
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事实;
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
据进行分析、认证)。
(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
法律人网——成功在于执着随堂笔记
法律人()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
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
对于控辩双方
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
由)。
(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
罪,?
(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
日起至×
日止)。
二、被告人×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写明受偿人
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第二,定罪免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罪,免予刑事处罚;
无罪;
副本×
份。
审判
长审判
员×
法律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说明:
附带民事诉讼如系被害人提起的,应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内的
“单位和职务、住址”之后,续写“系本案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在第一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之
后,列第二项“法定代理人×
”,并注明其与被害人的关系;
如果被害人
已经死亡,经更换当事人,由他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其近亲
属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并注明其与死者的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如系公诉机关提起的,本样式应作如下改动:
(1)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
(2)3)在控
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的内容删去。
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制作《民事调解书》;
刑事部分单独审结的,则应
当制作《刑事判决书》。
赔偿金额在判决前被告人已一次付清的,应当记入笔
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
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也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经调解无法
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则应当同刑事诉讼一
并判决,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人()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刑事诉讼,它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民
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因此,在制作这种判决书时,应当注意在
首部、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部分完整地反映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点。
改错:
(一)理由部分
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灵魂,关系到法律文书的成败。
理由部分最能体现作者
的水平,属于文书写作的难点。
因为事实部分尚有给出的案情作参考,理由部
密,无懈可击。
尽量使用法律术语。
阐述理由必备要素:
1.确定罪名,应当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2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
3阐明理由。
4
1被羁押的,还需补充刑期的折抵。
涉及收缴、没收财物的,要写明该财产的名
称、种类、数额等。
赔偿损失的,要写明具体金额和支付日期。
2.画蛇添足
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判决书的主文写:
“宣告被告人×
无罪”。
其中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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