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防欺诈及其对策研究毕业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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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防欺诈及其对策研究毕业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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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诈骗不仅带来经济损失,还影响着社会风气,制约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严厉打击汽车保险诈骗行为。
汽车保险诈骗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
不仅仅是以前那种把旧件当原件装车上骗保的简单形式,现在的骗保形式越来越隐蔽,比如故意让车点燃造自燃的假案,在辨别上困难了很多。
还有制造假的事故证明,使用假的驾驶证,多车使用一张保单的情况(大型同型号货运车),同一起事故多次骗保等等不同的造假形式,这就要求我们保险公司要组建一批有很强辨别能力的查勘定损队伍,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通过提高查勘人员队伍建设,达到减少诈骗,降低损失的目的。
我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实习期间,查阅了相关案例,相关数据,结合自己的分析,以及在学校学习的保险知识,写了《汽车保险诈骗情况分析及风险防范对策研究》这一论文,希望通过这篇论文,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防欺诈意识,找到假案的一些共同特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预防车险诈骗,不参与车险诈骗的意识。
因为车险诈骗不仅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它也确确实实在损害每一个车险购买者的利益。
由于能力有限,有很多不足甚至错误的地方,希望读者批评指正。
1汽车保险诈骗的形成原因
汽车保险欺诈骗赔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其原因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有:
历史原因;
社会原因;
投保人原因;
保险公司原因等
1.1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历史原因
自有买卖合同以来欺诈骗赔现象就如影随形地相伴而生。
当汽车保险出现以后,从事欺诈骗赔活动的违法分子便将贪婪的目光投向了保险领域,于是产生了汽车保险欺诈骗赔。
汽车保险之所以吸引欺诈骗赔分子的目光,主要是因为汽车保险合同规定:
在不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只管收取保险费而没有赔偿义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须偿付比保险费高得多的费用给投保人。
因此,在高额赔偿的诱惑下,某些缺乏道德的人便将贪婪的目光投向了汽车保险业,把欺诈骗赔的黑手伸向了汽车保险,企图通过铤而走险获取额外利益。
1.2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社会原因
由于社会公众大多对保险业务只知甚少,有关保险的法律意识非常淡漠,在日常生活中他们甚至不认为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行为。
因此,当同事、朋友和亲属想欺骗保险公司请求他们帮忙时,他们会自觉自愿地提供帮助,为欺诈行为提供伪证,从而导致欺诈骗赔现象普遍。
整个社会尚缺乏诚信体系和健全的监控机制。
在不少人看来,保险欺诈是一种可以原谅的过错,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
法律环境对汽车保险诈骗的形成也有重要影响。
部分司法判例,出于保护被保险人的考虑,选择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证据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拒偿主张,从而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1.3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投保人原因
投保人进行汽车保险欺诈骗赔一般有三类原因:
一是有些投保人企图通过参加汽车保险,以支付较小的保险费代价而获取高额赔偿,实现大发横财的目的。
因此,这类投保人投保动机和欺诈动机相一致,即从投保之日起就蓄意欺诈,保险合同成立后,便积极地谋划欺诈行为,有时为达到骗保目的甚至不惜一切手段;
二是有些投保人原来并没有利用汽车保险进行欺诈骗赔的企图,只是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比如经他人提醒,才产生了欺诈骗赔的想法。
这类投保人若无偶然因素干扰,保险欺诈行为不会产生,但偶然因素只是外因,其作用的还是当事者的内因;
三是有些投保人由于对汽车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赔偿,自己等于白白地送钱给保险公司,因此,必须想办法从保险公司手里把保险金要回来,于是,欺诈骗赔就成了他们最好的手段。
当然,这些原因中最根本的还是人的贪欲。
1.4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保险公司原因
汽车保险欺诈日趋增多,与保险公司也有相当的关系。
首先,保险公司对如何有效地防止和制止汽车保险欺诈骗赔重视程度不够,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公司还没有几家专门成立反欺诈机构。
其次,理赔程序不科学,如发生车辆事故,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派员去现场查勘,而是等到车辆修好后,凭索赔人提交的发票金额予以赔付,而且在确定赔付金额时,保险公司往往以有关单位的证明作为赔付依据,而有些证明可能与事实不符。
所以,不科学的理赔程序在客观上为汽车保险欺诈骗赔开了方便之门。
第三,保险公司对某些被识破的欺诈者的处理过于宽松,往往仅满足于追回被骗取的保险金或不负赔偿责任,而不愿意追究他们的相关责任,从而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第四,理赔人员素质偏低,没有把握好理赔关,给欺诈骗赔者以可乘之机,甚至有些理赔人员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欺诈骗赔者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
2.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表现形特征及实例分析
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实习期间,我查阅相关假案文件,通过假案特征把欺诈骗赔案件简单的分成了以下几类:
虚假告知、不够诚信;
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改变用途,出险索赔;
无中生有,谎报出险;
编造原因、隐瞒真相;
报案不实、夸大损失;
二次撞击、扩大损失;
故意造案,骗取赔款;
移花接木、混淆视听;
一险多报、重复索赔;
顶替他人、冒充索赔;
内外勾结、狼狈为奸;
肇事逃逸、事后索赔等。
每个骗保形式有不同的特征,分析他们的特征,对辨别假案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诈骗形式有的发生在投保时,大多发生在“出险”后。
下面提到的案例,大多出自中华联合各中支《中华联合欺诈案例汇总》一书。
以下分类讨论:
2.1虚假告知,不够诚信
根据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包括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有利与不利的事实,以便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该标的以及保费、保险金额的高低。
在保户购买保险时,应该如实告知标的实际情况,如标的的使用性质,是否有损坏,标的来历证明,新车购置价格。
有的保户在购买保险时,标的是营运性质的,投保人为了降低保费谎称标的是非营运性的。
其次,车主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标的的实际性能状况,有无大修情况,是否能够安全行驶。
在指定驾驶员时,没有如实告知该驾驶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有无驾驶经验,有无出险经过等等。
当然,这种诈骗形式只要工作人员认真仔细查看被保险标的的有效证件,驾驶员驾驶证,测试标的性能,这种虚假告知行为很容易发现出来。
我们中华联合公司在这一方面很少出现差错,因为在客户投保时我们有专员负责对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
会填写详细的“车辆会诊单”存档。
这就避免了顾客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的发生。
从同行朋友那里了解到个别小的保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在客户投保时,不是那么认真的审核车辆,这就为保险诈骗埋下了“种子”。
2.2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指汽车出险时尚未投保,出险后才予以投保,然后伪装成在合同期内出的险,以达到获取汽车保险赔款的目的。
汽车出险时投保人尚未投保,出险后赶快投保,然后利用一定的手段,伪装成合同期内出险,达到获取汽车保险赔款的目的。
实施先险后保时,采用的手段有两种:
一是伪造出险日期,二是伪造保险日期。
伪造出险日期,一般通过人际关系,由有关单位出具假证明,或伪造、变造事故证明,待投保后再按正常程序向保险人报案索赔。
这类案件保险人即使去现场复勘,若不深入调查了解则很难察觉。
伪造保险日期,一般是投保人串通保险签单人员,内外勾结,利用“倒签单”的手法,将起保日期提前。
有的车辆在到期脱保后要求保险人按上年保单终止日续保也属此类。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先险后保案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投保时间与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间很接近,因此,对两个时间比较接近的保险案件应当警惕。
2.3改变用途,出险索赔
个别客户的汽车,起初是按照非营运属性投保的。
但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却改变了汽车的用途,开始从事营运工作。
案情简介:
(1)承保情况:
被保险人:
李某,车牌号码:
鲁A*****,厂牌型号:
雪弗兰赛欧,投保险种: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使用性质:
非营业性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限:
2011年6月15日零时至2012年6月14日。
(2)出险情况:
李某驾驶标的,在2011年10月2日济南火车站附近撞到路边石头,标的前杠及大灯受损。
出险时,车上除李某外还有一名乘员,该乘员坐在副驾驶,头部受轻伤。
(3)查勘情况: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车上有很多行李,怀疑司机趁十一黄金周期间跑黑出租,对当事人进行了如下笔录: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询问笔录
问驾驶员:
这个车子是你自己的吗?
答:
车子是我自己的。
你送这个人来赶火车吗?
是啊,我送他来火车站,一不小心,刚才就是为了躲一辆车,那车……
受伤那个人和你什么关系?
一个远房亲戚。
哦,谢谢你。
问伤员:
你怎么样了?
不严重吧?
还好,就是头碰了下,今天运气真背,赶火车的……
他送你来火车站?
是的。
他拉我来的。
现在出了事火车误了又要耽误一天。
你们认识?
不认识,我坐他车从**到火车站收我9块钱,我看挺便宜的,就让他拉了,哪知道出了这种事,真倒霉。
(4)案情分析:
本案中询问笔录的重点要放在车子是否是非营运车用于营运。
当伤者说出了收钱运送的事实后,笔录就可以结束了。
最后让双方按手印。
这样就可以作为一个拒赔的法律上承认的证据了。
这个询问过程最好是分开来同时进行,以免事前串通。
2.4无中生有,谎报出险
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并未发生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行为。
被保险人通过“制造”虚假事故、更换报废零部件、单方事故后再重新伪造双方事故、将本不属于保险索赔范围但事后制造事故骗取修理金等手段实施欺诈。
这类情况往往投保人需要采用证人作伪证,制造虚假事故现场、证明材料等手段。
(1)承包情况:
梁某,车牌号码:
辽AXXXXX,厂牌型号:
本田CRV轿车,投保险种: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及交强险,保险期限:
2009年4月29日零时至2010年4月28日二十四时。
(2)出现情况:
2010年1月4日,驾驶员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
当日其驾驶辽AXXXXX号本田轿车,行驶到抚顺市望花区新钢大门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车辆右前方受损。
事故现场已被交警清理,双方车辆在事故停车场。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出查勘人员与驾驶员王某取得联系。
查勘人员对事故车辆承保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双方车辆的碰撞痕迹、事故原因等进行了分析。
调查过程中,查勘人员对驾驶员王某进行了询问。
王某称自己是被保险人梁某的好朋友,驾车行驶过程中由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随后,查勘人员又对被保险人梁某进行了询问,被保险人梁某与驾驶员王某所述情况基本一致。
但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查勘人员却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驾驶员王某是抚顺本田维修站的机修工人,事故发生时正在帮被保险人梁某试车。
(4)焦点问题:
查勘人员通过对以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自己的查勘经验,怀疑该事故车存在维修期间出险的情况。
(5)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查勘人员回到公司后,调取了辽AAXXXXX号本田车的历史出险情况,发现该车在2009年12月25日发生过一起单方肇事事故,事故原因为行驶时路滑左前部撞在马路台阶上,该案已结束。
根据经验分析,该车的维修周期应该在十天左右,到这次出险之日,车辆应该还没有竣工,第二期案件极有可能是维修期间维修工人试车发生的,如果事故的真实情况真的如此,那么按照《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保险责任,根据这种初步判断,查勘人员马上赶往驾驶员所在的本田维修站,果然发现该车的维修记录单,但是维修单中显示该车只有入场记录,没有出场纪录。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基本可以认定标的车实在维修期间出险。
查勘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再次约见了被保险人梁某及驾驶员王某,告知双方一定要按照客观事实报案,以及捏造保险事故,隐瞒事实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事实面前,被保险人梁某道出了事故的真相:
被保险人梁某和驾驶员王某并非朋友关系,2009年12月25日出险后车辆在本田维修站修理,2010年1月4日,车辆修复后,王某驾驶标的进行试车,试车过程中,因驾驶员王某操作不当,标的车再次发生事故,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王某及本田维修站为减少损失,立即与被保险人梁某取得联系,向其说明情况,请求被保险人向其保险公司报案,本田维修站为此也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案到此就水落石出了。
像这种谎报出险,无中生有的假案,查勘员应该从碰撞痕迹真实情况与否来判断,一步步调查下去,假的永远真不了。
2.5编造原因、隐瞒真相
事故发生后,对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或者属于免责范围,或者需要车主本人承担较高的比率。
(1)承保情况被保险人:
洛某,车牌号码:
粤BXXXXX,厂牌型号:
富康轿车,投保险种:
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及交强险,保险期限:
2009年2月2日零时至2010年2月1日二十四时。
(2)出现情况2009年5月6日18时,骆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
其驾驶的粤BXXXXX标的车于当日16时左右在深圳市某高速公路上刮碰护栏,导致标的车起火燃烧,全车损毁,无人员受伤。
(3)查勘情况由于事故发生在港高速公路上,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标的车被撞至事故停车场时对标的车进行了查勘。
经查勘,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与承保信息相符。
标的车完全烧毁,但受损标的车未发现明显碰撞痕迹。
此后,查勘人员到交警部门了解情况,得知交警已对该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是碰撞后起火,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需要调查核实标的车是自燃还是碰撞引起的燃烧。
在事故停车场,查勘人员对被保险人洛某做了询问笔记,经询问,洛某的描述与报案记载内容一致,未发现疑点,查勘人员返回公司后,正当查勘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时,公司同事提供了一条重要信息。
原来在出险当日,《南方都市报》对标的出险事故做了新闻报道。
查勘人员马上找到出险当日的《南方都市报》,新闻报道称标的车是自燃损毁。
因为被保险人的报案陈述与新闻报道内容不符,为查明事故真相,保险公司经研究,决定派调查员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调查员在接到任务后,经过对该案的认真分析,决定从媒体报道内容入手,展开核查。
调查员以《南方都市报》报道内容为依据,向事故处理单位某交警大队发函,对事故的认定提出异议,对事故认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在发出函件后,保险公司得到该交警大队的回复,交警大队在重新审核该事故后,认为该事故的认定流程不符合相关规定,火灾事故原因应该由消防部门作出认定而非交警部门,因此撤销了原事故认定书。
调查员又对标的车进行了二次复勘,发现标的车发动机后仓部烧毁严重,初步判断着火点在发动机后仓部,自燃原因应该是线路老化所致,接着调查员走访了出险地周围群众,从侧面了解到该事故事后根本就没有碰撞护栏,是车辆行驶过程中自燃,这进一步验证了调查员的判断。
(6)处理结果:
在确定事故原因后,通过交警的配合,保险公司将掌握的情况与被保险人做了沟通,并告知被保险人进行骗赔的严重后果。
在证据面前,被保险人最终承认:
因标的车没有投保自燃损失险,发生自燃后,为减少损失,于是谎称标的车是碰撞后起火损毁。
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五款“自然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被保险人同意拒绝结论,签字确认。
2.6报案不实、夸大损失
指出险汽车损失很小,被保险人却故意夸大损失程度或损失项目,以小抵大,骗取赔款。
例如,被保险人将事故汽车上未损坏的零部件通过用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替换后再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情形就属于此类诈骗。
目前,一些汽车修理企业,为拉拢客户,有时会帮着客户进行欺诈骗赔。
修理企业中与事故汽车同类型车辆的损坏零配件比较多,再加上专业人事的“参与帮忙”,因此,此类骗赔案件较难识别,这就要求车辆定损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理赔经验。
一辆解放牌半挂车,于2007年5月某日因制动失灵而翻车。
查勘发现:
第一,驾驶室前部及翻转机构整体变形严重。
驾驶室前脸距地面1.4m高度有宽度约30mm的横向撞击痕迹,痕迹处有红色油漆擦痕。
第二,右前制动气室缺少一支固定螺栓,左前制动气室软管折死。
第三,水泵小循环出水管及暖风水管有陈旧性断裂痕迹。
第四,发电机仅存断裂的支架及未装螺栓帽的下固定螺栓,调节器与发电机有两根连接线未接。
第五,曲轴及风扇皮带轮槽锈迹较多,仅存的一根风扇皮带其侧面无运转摩擦痕迹。
第六,发动机铝制水管前部断裂,排气歧管与排气管接口处断裂,飞轮壳与发动机后支架连接处断裂。
空气滤清器上盖及空气滤清器芯缺失。
第七,车辆碰撞后水箱与风扇的摩擦痕迹不符,且水箱的变形情况与实车碰撞不符。
第八,湿储气筒与气泵连接管未连接。
第九,手制动手柄及连接杆件缺失。
第十,挂车左后角侧栏板向车箱内变形。
另外,该车事故现场为东西方向道路,且东高西低,有轻微向左转弯。
翻车地点左侧为深度约80mm的沟,翻车时该车向左逆行翻入沟内,车头比车尾离路面较远。
前风窗玻璃完好立于车头前部左侧的小树上。
【案情分析】第一,根据发电机缺失、水泵水管有陈旧性断裂痕迹、水箱陈旧且与风扇的摩擦痕迹不符、曲轴及风扇皮带轮槽锈迹较多、仅存的一根风扇三角皮带其侧面无运转摩擦痕迹等,说明事故发生前发动机并未处于运转状态。
第二,制动气室缺少固定螺栓,制动气室软管折死,湿储气筒与气泵连接管未连接,手制动手柄及连接杆件缺失,挂车制动凸轮轴、制动气室推杆无运动痕迹等,进一步说明发动机未运转,且制动系统未工作,车辆不具备基本的运行条件。
2.7酒后驾驶,出险索赔
是指驾驶员喝酒后驾驶标的,造成标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
(新的交强险司法解释中说明,酒后驾驶标的出险,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这里特指车损险。
2010年10月11日,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
2010年10月10日驾驶标的车在辽宁省跋与阁区何家沟转弯时掉进沟里,造成标的严重受损,车上一人受伤,已报交警处理。
由于报案时标的已经拖至汽修厂,查勘员到汽修厂进行拍照查勘,发现标的车前部受损严重。
查勘员对驾驶员吴某做询问笔录时了解到,事发当天被保险人单位在何家沟滑雪场聚会,晚上聚会结束后,驾驶员驾驶标的回家,由于路上没有路灯,视线不好驶入沟中。
查勘员问其为何没在事故现场报保险公司,驾驶员回答吞吞吐吐,明显有临时编造的迹象。
根据以上疑点,查勘员对该案展开了细致调查。
经调查,被保险人在营口市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并于当地交警队关系密切。
如果不能找到强有力的证据,等事故认定书出具后保险公司不得不陪。
查勘员马上赶赴事发当地,连夜找到吴某对其进行突击询问,对当天的出险情况又做了进一步了解,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
然后又询问了滑雪场工作人员,发现部分情况与驾驶员吴某所述不符。
查勘员调取了录像。
原来在滑雪场期间吴某曾中途陪领导离开滑雪场到ktv,并喝了不少酒。
了解到这条重要信息后,查勘员对吴某进行了第二次询问。
在强大的思想攻势和确凿证据面前,吴某交代了酒后驾驶的事实。
对于饮酒醉酒驾驶的案件,一方面要借助交警,医院的证明,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己要多方展开调查,取得驾驶员饮酒驾驶的证据。
2.8故意造案,骗取赔款
指故意出险,造成损失,骗取赔款。
此类案件常见的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汽车趋于报废,价值较低而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额又较高的情况。
此时,在被保险人期望获取高额赔款的欲望驱动下,故意造成汽车出险。
如价值三万元的旧车装饰后以十万元投保,然后在偏僻地区将车推下山坡等。
这类案件往往具有出险时间、地点精心选择的特点,所以查处的难度较大,有时尽管你怀疑它可能是骗案,但很难找到证据。
另一类是由于汽车保险条款将一些特殊情况的汽车损坏规定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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