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事项手册矿建工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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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硐室
1、硐室位置,筒室断面;
2、硐室的安全防护门及门框基础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
3、硐室标高情况;
4、机电硐室有无渗水;
5、锚杆有无外露;
6、硐室支护观感质量;
7、硐室成型、平整度、裂缝、地鼓、空鼓、喷厚等。
4
工程资料
资料组卷要求
《煤炭建设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NB/T51051-2016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依据:
水泥:
GB175-2007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
JGJ52-2006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JC477-2005
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2008
锚杆:
MT146.2-2011
玻璃钢锚杆:
MT/T1061-2008
锚固剂:
MT146.1-2011
锚索:
MT/T942-2005钢铰线:
GBT5224-2014
金属网:
GB/T1499.3-2010
钢带:
MT/T861-2000
矿用U型钢:
GB4697-2008
矿建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
建设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查时间:
工程名称
工程开竣工时间
开工时间:
______年____月
□已竣工竣工验收时间:
______年____月□未竣工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已认证认证时间:
______年____月;
认证等级:
□合格□优良
□未认证
参建单位
项目负责人
类别
名称
资质
姓名
执业资格
存在的问题
强制性标准
其他
检查人员签字:
陪检人员签字
建设
职务
施工
监理
一、矿井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规范名称
《煤矿安全规程》
条号
内容
检查措施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检查批复文件
并现场检查
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检查资料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自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并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
现场检查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
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
倾角大于45°
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
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
,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资料检查和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4.11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没有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需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原设计变更的应作相应调整变更。
资料检查
4.12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4.20
煤矿井下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5.1.2
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瓦斯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5.1.3
矿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下列主要基础资料:
a)井筒地质预计及实测的井筒地质柱状或剖面图,构造复杂部位或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b)各类井巷工程实测的地质素描剖面图,局部构造复杂部位和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c)施工范围的涌水量台帐;
d)井下水动态观测成果资料;
e)掘进工程实测平面图;
f)井巷工程的实测导线、水准成果资料;
g)各类工程的施工测量成果资料;
h)反映井筒有关参数的成果、成图资料(主要包括井筒断面、井壁、罐道竖直程度、提升几何关系等);
i)工业广场及居住区实测平面图(包括地下管线的实际敷设);
j)首采(盘)区的井上下对照图。
5.2.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编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地质预测报告,说明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地质灾害因素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5.2.2
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编制单位工程地质预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预报。
5.2.3
当井巷工程施工至接近有预报的地质灾害区域时,施工单位的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地质、水文地质通知单,并制定预防地质灾害因素的专项措施。
5.2.4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地质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矿井井筒施工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
第4.1.3条
(立井)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地层时,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4.1.7条
(斜井或平硐)井口至坚硬岩层必须采用砌碹支护,且碹体向坚硬岩层内应至少延伸5m;
当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
《煤矿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50384-2016
3.0.8
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不稳定地层时,凤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4.1
(5)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的井筒在含水、不稳定地层内严禁设置休息硐室。
(6)采用除注浆凿井法以外的特殊凿井法施工的井筒在特殊凿井段内严禁设置休息硐室。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50415-2017
2.0.2
当斜井井筒为进风井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2、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2.0.7
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的上、下部及各水平甩车场交岔点上方,必须设置自动常闭的跑车防护装置。
3.1.6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斜井井筒,吊椅中心与井筒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
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得大于0.5m。
3.1.7
同时布置带式输送机与架空乘人装置的斜井井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与架空乘人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防护装置;
2、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中心至隔离防护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十条
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雷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一)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
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煤炸性煤样;
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用混凝土砌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
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半溜矸(煤)道与行人道分开。
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档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八十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面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
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
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
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一百三十二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栅栏。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者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6.1.1.1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井口布置在山坡下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防护墙和防洪水沟。
防护墙必须进行稳定性计算,并能将水引入排水系统。
6.1.1.7
立井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其中设计有永久梯子间的,该设施必须保留至永久梯子间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永久梯子间未投入使用的,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安全设施可按工作面到吊盘、吊盘到地面分段设置。
6.1.2.3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一次开挖的深度、临时支护的形式。
施工时应确保临时支护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及井帮变化情况;
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1.4.5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长较大时,还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防跑车装置。
提升容器与提升绳之间还应设置保险绳。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
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
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行车时红灯亮并有语音提示,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
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6.10.2.7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a)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b)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 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c)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3、矿井巷道施工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第3.3.7条
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用锚喷支护或拱碹支护。
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5.3.4条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或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三款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档。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第一百零二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
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
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第一百零三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
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
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
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
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
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第三百八十条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三百八十条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
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6.1.1.4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6.1.4.3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6.1.4.6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和上山掘进提升时,绞车上方必须有坚固的遮挡。
《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GB50416-2017
5.1.10
轨道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应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2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应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串车长度的地点,应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4上部车场为甩车场布置时,甩车场的上方应设置常闭式或常开式跑车防护装置。
5.1.26
在轨道运输中部车场下方略大于一串车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5.1.35
轨道运输下部车场的上方,必须设置常闭式或常开式跑车防护装置。
5.1.36
轨道运输装车站空车线自动滑行坡度终点处,必须设置阻车装置。
5.2.5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车组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5.3.5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大于1车组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采区车场摘挂钩段的人行道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单道布置时应设两侧人行道,双道布置时应设中间人行道和一侧人行道;
2在净高1.6m范围内,一侧或两侧人行道宽度综采采区不得小于1.0m,非综采采区不得小于0.8m,中间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0m。
5.4.3采区车场应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5.4.3
采区车场应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50419-2017
3.2.9
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和准备巷道,必须采用喷射混凝土、砂浆或拱碹封闭煤层,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无腐蚀、无毒的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4.1.1
巷道断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巷道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设计。
(2)主要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2.2m,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0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得低于2.4m;
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得低于2.2m,不行人的不得低于2.1m。
(3)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0m,薄煤层内的巷道不得低于1.8m。
4.2.1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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