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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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第九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一十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各级人员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一十一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应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相适应,并应对厂房、环境、设施、设备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十二条、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内应无污染区;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
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相互分开。
第一十三条、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
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
台帐应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一十四条、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
仓储环境及控制应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
如需冷藏,应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第一十五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其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其储存区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并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一十六条、厂房应按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
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第一十七条、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第一十八条、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控制。
第一十九条、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
要有防尘、通风、防昆虫及其他动物以及防异物混入等措施;
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
生产场地的地面应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
操作台应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
应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
应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第二十条、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属于生物制品类(包括血液制品)或有其他专用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其工艺过程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版等专用要求,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有生物活性的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进行除菌过滤方可排出。
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有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应分开、专用,严格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四条、应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
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
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二十五条、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有完备的回收与无害化处理措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二十六条、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
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
应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第二十七条、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
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八条、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
定期对除湿设备进行维护,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控制
第三十一条、生产企业应按YY/T0287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
2记录控制程序;
3管理职责;
4设计和验证控制程序;
5采购控制程序;
6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7检验控制程序;
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9生产作业环境和产品清洁控制程序
10数据统计与分析控制程序;
11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12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4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5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控制程序;
16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应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并根据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1厂房、设施、设备的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2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3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4安全防护规定和记录;
5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和记录;
6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和记录;
7工艺流程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8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9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
10试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1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
12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
13标识管理制度;
14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记录;
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记录;
16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7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18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制度及记录;
19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20用户反馈与处理规程及记录;
21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22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管理制度;
23人员管理、培训规程与记录。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
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应按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求,确定记录的保存期限。
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三十六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设计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设计过程中应按照YY/T0316-2003(IDTISO14971:
2000)《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
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的技术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
第三十九条、应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式进行验证,应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
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发和验证记录;
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控制方式。
应能提供产品的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第四十条、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四十一条、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应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
第四十二条、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适当的重新验证。
第四十三条、应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的采购控制程序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应确定外购、外协物料的清单,明确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物料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严格遵守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按照物料的质量要求制定入库验收准则。
第四十五条、应建立供方评估制度,所用物料应从合法的,具有资质和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方采购。
。
应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定期进行评估,保存其评估结果和评价记录。
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应与之签订较为固定的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十六条、主要物料的采购资料应能够进行追溯,应按照采购控制文件的要求保存供方的资质证明、采购合同或加工技术协议、采购发票、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批进货检验(验收)报告或试样生产及检验报告。
外购的标准品和质控品应能证明来源和溯源性。
第四十七条、应按照不同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
物料应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
应定期盘点清库,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条件变化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八条、从医疗机构收集来的质控血清或抗血清必须能够提供血清的来源地、应由企业或医疗机构出具病原微生物的检测报告和定值范围;
应对其来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
外购的商品化质控物应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九条、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采购和进货检验。
第五十条、采取外购分包装生产方式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能提供原产品生产厂商出具的分装生产授权书或同意书、有效的市场准入证明,企业必须具备进货检测能力。
必要时应追溯原生产厂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第五十一条、应制定生产所需的工序流程、工艺文件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质量控制点,并规定应形成的生产记录。
应制定各级生产控制文件的编制、验证、审批、更改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明确生产、检验设备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需要计量的器具应定期校验并有明显的合格标识。
第五十三条、应按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的清洁规程,明确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等要求。
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测,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应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
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五条、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批记录应能追溯到该批产品的原料批号、所有生产和检验步骤,记录不得任意涂改。
记录如需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十六条、不同种类的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
相关的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
第五十八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至少应选用新鲜制备的纯化水。
工艺用水应明确水质要求,符合质量标准,应配备相应的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明确储存条件和保存期限。
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工艺用水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第五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应建立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的状态进行识别和管理。
第六十条、物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运行。
应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时间和条件。
已被取样的包装应有取样标记。
第六十一条、生产过程应具有可追溯性,应对物料及产品的追溯程度、追溯范围、追溯途径等进行规定;
应建立批号管理制度,对主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记录。
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同时应尽量将生产日期接近的组分进行组合,应在每个组分的容器上均标明各自的批号和有效期。
整个试剂盒的有效期应以效期最短组分的效期为准。
第六十二条、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应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应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第六十三条、生产用细胞应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
应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
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记录并可追溯。
第六十四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内包装材料不应对试剂质量产生影响,并应进行相应的验证,保留验证记录。
第六十五条、应单独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该部门应对取样、留样、样品保管、物料储存条件评价、物料质量和稳定性评价、洁净室环境监测、检验和检验环境控制、签发和拒绝签发检验报告、成品有效期的确定、合格品评价放行、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协助评估合格供方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事项负有质量职责,应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确保履行质量职责。
并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质量检验数据及质量控制趋势。
第六十六条、质量检验部门应设立独立的检验室,根据需要设置待检、检验、留样、不合格品等标识,区分放置检品,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必需的检验设备。
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第六十七条、应按照产品标准配备检测仪器,并建立档案和台帐。
对计量器具需要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定期检定并保存检定报告,应做到帐、卡、物一致,仪器上检验状态标示应清晰明显。
第六十八条、质量检验部门应定期或在使用前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制定校准规程,查验检定状态,并加以记录。
应规定在搬运、维护期间对检测设备的防护要求,投入使用前根据需要进行校准。
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第六十九条、使用国际标准品、国家标准品,厂级标准品应能够对其准确性进行溯源。
对检测中使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
应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或靶值转换方法)、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
应定期复验其性能并保存记录。
第七十条、应建立留样检验制度,规定留样比例、留样检验项目、检验周期和判断准则。
留样品应在适宜条件下储存,以保证复验要求。
应建立留样品台帐,及时记录留样检验信息,留样检验报告应注明留样品批号、效期、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果等信息。
留样期满后应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
第七十一条、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关键物料,可以通过委托检验或试样的方式对其质量状况进行验证。
应保存试样批号、试样生产记录、检测报告、操作人员签字、批准人员签字等相关记录。
放射性原材料应定期取样进行检验。
第七十二条、应提供最近的注册检测报告和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记录),应有检验人员和产品放行批准人的签字。
检验报告(记录)应真实、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
产品的检验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按照本细则要求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企业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实行自查、自纠,保存审核报告和纠正、预防措施记录。
第七十四条、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后印制、发放、使用,应与注册批准的内容、样式、文字相一致。
并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应建立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控制程序,严格印制、领用、回收、销毁。
第七十五条、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对用于血源筛查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实行国家批签发制度,签发负责人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生变更时应提前叁个月报告并抄报国家批签发实施的检测部门。
第七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
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
销售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
品名、批号、效期、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人、发货日期、运输方式。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七十七条、应指定部门负责调查、接收、评价和处理顾客反馈意见,保持记录并定期汇总和分析用户反馈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七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程序,并保存记录。
退货和召回记录内容应包括:
品名、批号、规格、效期、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与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七十九条、应制定对不合格品控制的有关职责、权限的规定。
第八十条、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专区存放,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并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及时处理并保存记录。
第八十一条、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确认产品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应保存评审和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并在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之后应验证其有效性。
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建立产品不良事件、质量事故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三条、企业对用户的产品质量投诉应进行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
对所发生的不良事件、质量事故还应当按规定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八十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等。
主要物料:
试剂产品组成中在性能上起到主要作用的成分。
验证:
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分包装生产:
将外购的其他生产厂商的成品经过分包装成为本厂产品,但不改变产品的成分和性能,或只改变包装标签的生产方式。
批:
生产条件相对稳定时所生产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某种产品确定的数量。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据此可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生产批:
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某种产品确定的数量。
注:
对有些连续生产的产品,有时难以划分生产批,出于管理的需要,常以每一工作日或班次生产出的产品作为生产批。
待验:
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
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
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
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
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
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
溯源性:
指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
洁净室(区):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
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顾客反馈:
用户对所购买使用的产品向生产厂家以书面、口头、电讯等形式告知的关于该产品在性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五条、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现场考核。
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本《细则》中涵盖的体外诊断试剂在生产过程中如涉及生物制品类范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按照本细则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
可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物制品GMP附录》中相关内容或相关专用法规的要求。
第八十七条、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允许采用外购分装的生产方式,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和技术能力。
该类产品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八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产品除应当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用要求外,其生产环境还应满足本附录的要求。
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参见下表:
表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μm
≥5μm
沉降菌/皿
100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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