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开始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报批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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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宁
刘燕辉
仲继寿
李耀培
朱昌廉
张菲菲
叶茂煦
李桂文
周湘华
赵文凯
李正春
王连顺
胡荣国
李逢元
文彪
朱显泽
曾雁
张磊
焦燕
张广宇
满孝新
龙灏
钟开健
张播
桑椹
本规范参加单位: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审查委员:
徐正忠
窦以德
陈永江
陈玉华
储兆佛
符培勇
高勇
洪声扬
路红
罗文兵
毛姚增
戎向阳
伍小亭
杨德才
章海峰
张学洪
郑志宏
周晓红
目
次
条文说明………………………………………………………………………………………………27
CONTENTS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按不同使用面积,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由住宅外墙面伸出的,供居住者休息、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4
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5
凸窗
bay-window突出于建筑外墙面的凸形窗户。
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套型。
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
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0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
联系廊
inter-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单元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3
地下室
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产生噪声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等。
2.0.26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
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
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
有复合保温层时,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5
套内空间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m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m2。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为9
2.单人卧室为5
3.兼起居的卧室为1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5.2.3
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
宜大于3m。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
m。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位置。
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
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的为1.80
2.
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00
3.
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2.00
4.
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1.80
5.
单设便器的为1.10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
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5.6
阳台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
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敞阳台应做防水措施。
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
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
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8
门窗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8.5
住宅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表5.8.7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
共用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1.00
起居室(厅)门
0.90
卧室门
厨房门
0.80
卫生间门
0.70
阳台门(单扇)
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6
共用部分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
楼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楼梯平台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系指结构梁(板)的装饰面至地面装饰面的垂直距离。
6.3.4
住宅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
电梯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
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
走廊和出入口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2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建筑入口;
入口平台;
候梯厅;
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
20
16
12
10
8
最大高度(m)
1.50
0.75
0.60
0.35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
信报箱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7.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6.7.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在门禁以外。
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在室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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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开始 实施 住宅 设计规范 GB 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