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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包括暂定金):
人民币(大写)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
。
承包人项目总工:
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84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五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招标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招标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l)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招标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招标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l)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l)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雇工权益保障合同格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鼓励并积极引导(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在(招标名称)第标段施工中合理有序地雇用农(牧)工人为本项目建设服务。
为切实保障农(牧)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处理农(牧)工问题基本原则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尊重和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牧)民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
加强和改善对农(牧)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牧)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
实行农村、牧区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扩大农村、牧区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抓紧解决农(牧)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牧)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积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牧)民工的意识。
二、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指导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农(牧)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
2.建立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监督体系,有权在乙方驻地设立农(牧)工投诉举报箱,积极处理涉及农(牧)工权益的投诉。
3.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4.完善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与乙方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5.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督促乙方在农(牧)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6.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推进农(牧)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三、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牧)工问题的政策,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农(牧)工问题的职职与义务。
2.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雇用的每一名农(牧)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甲方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合理确定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实行城乡平等、同工同酬的就业制度,不得对农(牧)工实行歧视性待遇。
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牧)民工,同时报送甲方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5.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发放给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也可委托银行发放),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支付给农(牧)民工的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定期如实向甲方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6.及时为农(牧)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牧)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依法保障农(牧)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多渠道改善农(牧)民工居住条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8.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9.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牧)民工培训责任。
10.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好农(牧)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将依法追究责任。
2.经核实承包人若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有权扣留合同价格的1%作为农(牧)民工工资后备款,直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返还给承包人。
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直接向农(牧)民工补齐发放所拖欠的工资。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六份。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合同副本同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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