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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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轧光圆钢筋
300
范围为6mm~22mm
HPB代表光圆钢筋;
C代表盘卷;
B代表直条;
热轧带肋钢筋
400、500
范围为6mm~50mm
HRB代表普通热轧钢筋;
HRBF代表细晶粒钢筋;
E代表抗震
C代表盘卷
B代表直条
余热处理钢筋
400、500
范围为8mm~50mm
RRB代表余热处理钢筋;
W代表可焊接
5
耐蚀钢筋
a代表耐大气腐蚀;
c代表耐氯离子腐蚀;
6
不锈钢钢筋
S代表不锈
注:
1.在同一产品单元中,高强度级别覆盖低强度级别。
2.在同一产品单元中,抗震钢筋覆盖非抗震钢筋。
3.在同一产品单元中,可焊接钢筋覆盖同强度级别非可焊接钢筋。
一、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规定,对于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2)《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
(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的要求,限制类和淘汰类落后装备和产品见下表。
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落后装备及产品明细表
限制类
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
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
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淘汰类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需提供相关材料)
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化铁炼钢
复二重线材轧机
7
横列式线材轧机
8
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9
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10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淘汰类落后产品
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
(2)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质检监【2016】193号)的规定,严格生产许可审批严控新增产能。
对于不符合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要求的钢铁生产项目、企业,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和审批。
(三)对于新申请企业、炼钢、轧钢产能变化需要重新取证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质检总局关于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切实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14】6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的要求,应提供以下材料(见下表)。
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明细表
项目类型
提供材料
违规新建项目
不予受理
已建成违规项目
项目备案手续
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意见或者
国家产业政策部门发布的清理整顿合格名单
异地搬迁项目
省级产业政策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具的有关符合性证明
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省级产业政策部门出具的有关符合性证明和备案手续
本表内所有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应具可追溯性和一致性。
2-2、冷轧带肋钢筋
牌号
备注
冷轧带肋钢筋
CRB550
CRB650、CRB800、CRB970
高牌号覆盖低牌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的有:
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二、北京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产品品种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冷拉光圆钢丝(WCD-P)
低松弛光圆钢丝(WLR-P)
低松弛螺旋肋钢丝(WLR-H)
低松弛刻痕钢丝(WLR-I)
中强度螺旋肋钢丝(H)
中强度刻痕钢丝(I)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
光圆钢棒(P)
螺旋槽钢棒(HG)
螺旋肋钢棒(HR)
带肋钢棒(R)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用两根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
2)
用三根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
3)
用三根刻痕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
3I)
用七根钢丝捻制的标准型钢绞线(1×
7)
用六根刻痕钢丝和一根光圆中心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
7I)
用七根钢丝捻制又经模拔的钢绞线((1×
7)C)
用十九根钢丝捻制的1+9+9西鲁式钢绞线(1×
19S)
用十九根钢丝捻制的1+6+6/6瓦林吞式钢绞线(1×
19W)
在产品标准范围以外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不属于发证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和产品的有:
(1)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2)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3)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提交通则要求的材料,还应当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明示本企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4、耐火材料
产品标准
硅砖
GB/T2608-2012硅砖
不包括一般硅砖
热风炉用低蠕变黏土砖
YB/T5107-2004热风炉用黏土砖
低蠕变高铝砖
GB/T2988-2012高铝砖
镁碳砖
GB/T22589-2008镁碳砖
滑板砖
YB/T5049-2009滑板砖
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YB/T007-2003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
1.GB/T2608-2012硅砖标准中的硅砖按用途分为:
一般硅砖、玻璃窑用硅砖、焦炉用硅砖及热风炉用硅砖四大系列。
本细则只对玻璃窑用硅砖、焦炉用硅砖及热风炉用硅砖发证,一般硅砖不发证。
2.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1、北京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1.《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
(京政办发[2014]56号)
2.《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
(京政办发[2015]42号)
5、钢丝绳
结构类别
通用钢丝绳
重要用途钢丝绳
6×
7类、6×
19类、6×
37类、8×
19类、8×
37类、18×
7类、18×
19类、34×
7类、35W×
7类、6V×
19类、6V×
37类,4V×
39类、6Q×
19+6V×
21类
不锈钢丝绳
1×
3类、1×
7类、1×
19类、3×
19(a)类、6×
19(b)类、8×
19类
粗直径钢丝绳
37(a)类、6×
61(a)类、6×
61(ab)类、6×
91(ab)类、6×
61(b)类、8×
19(a)类、8×
37(a)类、8×
61(a)类、8×
37(b)类、8×
61(ab)类、8×
91(ab)类、8×
61(b)类
一般用途钢丝绳
单股钢丝绳,6×
19(b)类、6×
37(b)类、6×
61类、8×
12类、6×
24类、6×
15类、4×
19类、4×
37类
密封钢丝绳
半密封、一层全密封、二层全密封、三层全密封、四层全密封、五层全密封
压实股钢丝绳
K7类、6×
K19类、6×
K36类、8×
K19类、8×
K36类、15×
K7类、16×
K7类、18×
K19类、35(W)×
K7类、8×
K19-PWRC(K)类、8×
K36-PWRC(K)类
专用钢丝绳
电梯用钢丝绳
29Fi、6×
36WS
索道用钢丝绳
36类;
6×
K36类;
单层全密封、双层全密封、三层全密封、四层全密封、五层全密封
输送带用钢丝绳
7-WSC、6×
19-WSC、6×
19W-WSC
操纵用钢丝绳
7、1×
12、1×
19、1×
37、6×
19-WSC、8×
7-WSC
11
平衡用扁钢丝绳
4×
7、8×
9、8×
14、8×
19
12
公路护栏用镀锌钢丝绳
3×
7类、3×
19(b)类
13
电梯门机用钢丝绳
19-WSC
14
航空用钢丝绳
19、6×
7-IWS、6×
7-FC、6×
19-IWS、6×
19-FC、6×
37-FC
15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钢丝绳
19M类、6×
37M类、6×
36类、8×
36类、18×
7类、34(M)×
7类、35(W)×
V25TS类、粗直径6股钢丝绳、粗直径单股钢丝绳、粗直径密封钢丝绳
钢丝外购外协应注明。
一、北京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6、轴承钢材
生产方式
轴承钢圆钢及盘条
热轧、锻造、冷拉
轴承钢钢管
热轧、冷拔(轧)
轴承钢钢丝
冷拉
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的要求,限制类和淘汰类落后装备(见下表)。
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落后装备明细表
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7、空气压缩机
产品品种说明
容量范围
固定往复压缩机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a
驱动电动机功率为18.5kW~560kW,额定排气压力为0.7MPa~1.25MPa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功率、压力范围
隔膜压缩机
额定排气压力不高于25MPa,液压驱动的金属膜片隔膜压缩机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驱动电动机功率为0.18kW~15kW,额定排气压力不超过1.4MPa或驱动电动机功率为18.5kW、额定排气压力为0.5MPa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单相电动机输入功率为0.25kW~3.0kW,额定转速大于或等于1300r/min,额定排气压力不超过1.0MPa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驱动电动机功率为0.18kW~22kW,额定排气压力不超过1.4MPa的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驱动电动机功率为2.2kW~630kW、额定排气压力不超过1.25MPa的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驱动电动机功率为2.2kW~630kW、额定排气压力不超过1.6MPa的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驱动电动机功率为37kW~710kW,额定排气压力为0.7MPa~1.0MPa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驱动电动机功率为1.5kW~160kW、额定排气压力不超过1.25MPa的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额定工作压力为0.4MPa~1.6MPa,压力露点不高于10℃的冷冻式压缩机空气干燥器
容积流量、压力范围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额定工作压力为0.4MPa~1.6MPa,压力露点不高于-20℃的吸附式压缩机空气干燥器
a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
企业申请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在申请书“申请产品范围”中明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适用标准及容量范围,且企业申请的产品容量范围应不超出其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的能力。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
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9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9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
淘汰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
8、防爆电气
防爆型式
防爆电机
1.中心高≤160mm或额定功率≤15kW的各类电动机
1.隔爆型
2.增安型
3.“n”型
4.正压外壳型
5.粉尘外壳保护型
2.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额定功率≤100kW的各类电动机
3.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的各类电动机
4.中心高>500mm或额定功率>500kW的各类电动机
隔爆电泵
1.额定功率≤15kW的各类电泵
2.15kW<额定功率≤100kW的各类电泵
3.额定功率>100kW的各类电泵
防爆配电、仪表箱类
1.配电箱(柜、装置)
2.动力检修箱
5.浇封型
6.本质安全型
7.粉尘外壳保护型
3.接线箱
4.接线盒
5.电源(箱)
6.滤波器(箱)
7.功率补偿装置
8.整流器(箱)
9.电源变换器(切换装置)
10.电联接器
11.插销(含插头、插座)
12.插销开关
13.仪表箱
14.仪表盘
15.仪表柜
16.电度表箱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1.开关(箱、柜)
2.按钮(盒)
3.本质安全型
4.“n”型
5.正压外壳型
6.浇封型
3.断路器
4.控制柜(箱、器、台)
5.继电器
6.操作(箱、台、柱)
7.保护器(箱)
8.保护装置
9.司钻台
10.司机控制器
11.脱扣器
12.调速控制装置
13.断电器(仪)
14.遥控发送器(接收器)
15.斩波器
16.起动器
17.软起动器
18.变频器(箱)
19.电抗器
隔爆变压器类
1.移动变电站
2.变压器(箱)
3.调压器
4.互感器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1.电动执行机构
2.阀门电动装置
4.“n”型
6.粉尘外壳保护型
3.电气阀门定位器
4.电/气转换器
5.电磁阀
6.电磁铁
7.电磁头
8.电磁线圈
9.电截止阀
10.电切断阀
11.调节阀
12.电动阀
13.制动器
14.推动器
防爆监控、通讯类
1.摄像机(仪)
2.云台
3.监视器
4.监控(分)站
5.中继器
6.传输接口
7.视频服务器
8.显示器(仪、屏、箱)
9.计算机、工控机(含附件)
10.(声光、语言、信号、静电)报警器
11.对讲机
12.扬声器(电喇叭)
13.电话机
14.播放器
15.话站
16.音箱
17.基站(基地台)
18.交换机
19.光端机
20.汇接机
21.信号耦合器
22.放大器
23.扩展器
24.网络(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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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筋混凝土 热轧 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