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前后条款修改对照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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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伦理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五条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履行职责,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参考《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五条。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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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的律师代表由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东莞执业律师。
本会可以邀请往届律师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律师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东莞执业律师。
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的理事、监事及以上职务的本会个人会员,以及本会上一届理事、监事,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享有律师代表的权利,承担律师代表的义务。
本会可以邀请往届律师代表及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大会。
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律师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更准确的表述。
同时参照省律协的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增加、完善有关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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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第二十一条律师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
(四)会员资格终止的。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丧失代表资格的,其基于代表资格而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一并终止。
参考广东、北京等地律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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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表决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表决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财务决算报告;
(七)修订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八)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费用或购置、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九)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十)审议和表决由主席团提交的其他事项。
(六)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工作报告;
目前的做法是,每年的律师代表大会作财务决算报告,换届时作财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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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
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
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书面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参考《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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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理事会由二十五名理事组成。
理事候选人由民主推荐,大会主席团从其中确定不少于三十名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候选人由民主推荐产生,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建议改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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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理事会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建议罢免、增补或更换理事;
(七)听取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听取各专门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述职报告及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根据会长提议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推选及提议罢免担任广东省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十一)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二)组织实施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
(十三)向律师代表大会提交对理事会成员罢免提案;
(十四)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十五)审议、批准本会年度预算;
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五万元以上费用或购置、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十六)其他需要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七)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参考《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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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理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并将会议议程通知东莞司法局和本会党组织。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的传真、移动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地址;
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应送达参会人员,但临时会议可不受此限制。
理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议案等通讯会议方式或者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监事会应当派人列席。
理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形式为:
书面通知;
通知方式包括发送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
会议召开日前两个工作日应送达参会人员,但临时会议可不受此限制。
结合工作实际对会议通知方式和时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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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理事一年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例会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
理事缺位后六十日内由理事会从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候选人不足的,应当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增选理事;
增选的理事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四十六条理事一年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例会的,经理事会研究,其职务自理事会公示之日起丧失。
参考《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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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在本市专职执业七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
理事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监事会授权,任何监事不得代表本会或者监事会行事。
监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合理地认为该监事在代表本会或者监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监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监事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参考《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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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
监事候选人由民主推荐,大会主席团从其中确定不少于十一名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候选人由民主推荐产生,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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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检查监督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重大财产的购置、处分以及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财务资金运作情况;
(五)组织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离任审计;
(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实施专项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并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监事会应该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
(十)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处的年度工作,监督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执行工作;
(十一)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二)向律师代表大会提交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罢免提案;
(十三)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本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委员会主任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者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及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四)监督本会的资产管理情况;
(五)全体理事及会长、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并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
(六)对不符合本会规定任职条件或不能履职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委员会主任,有权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七)向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报告工作;
(八)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九)监督有重大影响的本会专项事务;
(十)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参考《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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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和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本会其他机构的会议,并可在会上发表监督意见;
(二)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本会年度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可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实施专项审计。
借鉴北京律协第四十四条规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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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监事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
(三)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签署监事会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行使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章程规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监督工作。
必要时,可受监事长委托,召集、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
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位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权,或由监事会指定一位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权;
监事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监事会从副监事长中选出新的监事长。
参考本章程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进行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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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通知时限为: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议案等通讯会议方式或者监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形式为:
参考《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对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限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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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监事一年内连续两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监事会公示。
监事缺位后六十日内由监事会从未当选的监事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候选人不足的,应当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增选监事;
增选的监事任期与当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第五十五条
监事一年内连续两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经监事会研究,其职务自监事会公示之日起丧失。
但因本会其他工作安排或参加各级律师代表大会、人大、政协会议等特殊情形而缺席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监事缺位后可由监事会从未当选仍具备任职资格的监事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参考《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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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监事会工作规则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参考《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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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由专职律师担任。
参考《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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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六)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新会长任期与当届理事会相同。
会长未指定副会长或被指定的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推选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参考《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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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会代表、秘书长列席。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办公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参会人员主持。
会长办公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的传真、移动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地址;
通知时限为:
会长办公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议案等通讯会议方式或者会长办公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决定、决议;
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决定秘书处工作机构设置;
决定预算外单项支出五万以下费用或购置、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召开会议的通知形式为:
结合工作实际对会长办公会的通知方式和时限进行变更。
第八章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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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议经理事会聘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由本会理事担任。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
根据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九章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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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专门管理和研讨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理事会决定。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聘请顾问。
专门工作委员会聘请顾问的方案须事先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可以连任,但连任同一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得超过两届。
一位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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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的专业研讨和专业发展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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