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冲刺班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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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等作为计税依据。
实行定额税率。
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黄酒啤酒,成品油(汽油柴油
复合税
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单、多)
税法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是经济活动,是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范畴。
税法的分类
功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征收条例》
税收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
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
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外国税法
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按税法法律级次分
法律
XX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行政法规
XX条例,XX暂行条例。
由国务院制定
规章
XX办法,XX规则。
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
效力排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多)
税法构成要素
具体内容
1.征税人
“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
“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是征税的具体依据。
征税的广度。
5.★税率(重要)
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是核心要素。
关系这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
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增值税等都采用这种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
(固定税额),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
累进税率
①全额累进税率
全部数额达到哪一级,就按哪一级的税率征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代表税种: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③超率累进税率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土地增值税
【注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只有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计税标准)(税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⑴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
适用税率
⑵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
单位适用税额
⑶复合计征:
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9.纳税地点
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分为照顾性减免和鼓励性减免。
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属税基式减免的一种。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增值税等对个人均规定有起征点。
免征额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中始终免予征税的数额,也属于税基式减免的一种。
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在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允许每月扣除2000元的费用即为免征额。
3500元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到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超过了只对超过的部分征)。
11.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意】没有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价外税)1954年在法国开始实施。
【总结】从业阶段计算应纳增值税需要价税分离的情况:
①题目给出价税合计金额 ②商业企业零售价 ③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④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多选、判断)
征收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征税对象:
增值额
增值税的计算:
一般采取税款抵扣的方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是价外税
生产型
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
收入型
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
消费型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单选)
一般
纳税人
(不含增值税)
税率
17%
除了列举的执行13%低税率的商品和个别旧货以外的货物及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只有货物上有区别,反是劳务一律是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工业用不是低税率);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机配件不是)、农膜(农产品,农业生产者是免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的是低税率。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
适用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7%)
销售额的确定
包括: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和价外费用(看到有价外费用都是含税的,必须做价外分离)。
价外费用不包括:
1,销项(增值税)本身,2,为政府带收的款项(上交给财政的),3,运费不是价外费用的是看发票写的是别人的,这个是转交给别人的,这个发票就不属于自己。
对于这种运费只是做为中介,不是能算为价外费用。
如果发票是开给自己的,那就是价外费用。
不包括: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
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准予抵扣
⑴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⑵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完税证明)
⑶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
购买“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⑷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建设基金”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买价×
13%
运费+建设基金
扣除率=买价×
7%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都是含税,做价外分离)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认定标准(单选)
⑴生产型——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⑵非生产型——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货物批发或零售)
特殊情况:
1.虽然在标准以下,但会计制度健全包括:
1.只有生产型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但会计制度健全,可以按一般纳税人。
如果是非生产型的批发或零售的,即是会计制度健全,如果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标准,也是不可以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三种:
1.个人(自然人)。
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这两种是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⑶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⑷非企业性单位(事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为小规模)
征收率
3%(执行简易征收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征收率3%
含税销售额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或征收率)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需要注意的是:
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并非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而是按照17%的税率计算。
(2)境内应纳增值=销售额×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扣除任何进项税额和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的,也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B.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C.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收款的,收到部分货款或收到代销单的当天,如果一直没收到代销单或部分货款的,自发出货物180天。
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不能按期纳税的,就按次。
什么时候去交,1,3,5,10,15日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交。
下个月15日去交纳。
1个月或1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去交纳。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所在地的,要分开纳税。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可以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申请开《外管证》
有证明--机构所在地
无证明--销售地;
没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价内税)
(一)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消费税仅对特定消费品在特定环节价内一次征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多、判)
委托加工——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向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征税范围(多选)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共计14个税目
应纳税额
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
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有:
1、委托加工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3、进口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部分税率
卷烟:
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0.003元/支
白酒:
比例税率20%。
定额税率0.5元/斤
化妆品:
比例税率30%。
小汽车:
比例税率3%
啤酒:
比例税率250元/吨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生产、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销售时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金银首饰、钻石(及金基、银基)
零售环节纳税
同增值税(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委托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代收代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报关地海关
退货管理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注意】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三、营业税(价内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注意】该应税劳务为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不包括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在境内从事货物期货业务不缴纳营业税。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单位或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税目(9个)
提供应税劳务
娱乐业(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
5~20%
交通运输业
3%
邮电通信业
建筑业
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
5%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应纳税额=营业额×
营业额
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地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提供建筑业劳务
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出租不动产
(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
其他劳务
出租动产
四、企业所得税(★★★)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判)
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说法错误。
基本税率
25%
低税率
20%
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但是实际征税时适用10%
【注意】非居民企业全部适用20%的低税率说法错误。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
1.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
2.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
3.未记或少记的应税收益。
“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1.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亏损额;
2.减税或免税收益;
3.境外企业或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先调减,再还原成税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
货币形式收入;
非货币形式收入
不征税收入(国家永久性减免)
1财政拨款;
2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免税收入(经营性收入,是优惠性)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条件:
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准予扣除
成本
合理的
费用
税金
税金中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损失
理解为实际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其他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
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先交税,后分股利)
⑵企业所得税税款;
⑶税收滞纳金;
⑷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1】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注意2】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⑸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⑹赞助支出;
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
⑻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①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②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③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经税务机管核实调整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
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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