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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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报考市地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5、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市(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根据需要,也可规定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
具体年限,根据录用单位的规格层次和补充职位的性质、要求,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6、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7、具备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七、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
1、编制录用计划。
各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在每年十二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录用计划(包括编制数、现有人数、拟招考数、补充职位名称和其他要求),填写《浙江省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市(地)县的录用计划经市(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下达执行。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直接报省人事厅审批。
每年一般集中组织一至两次录用考试。
2、发布招考通告。
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研究制定招考通告,并在报名前半个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广播、文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招考通告应包括录用单位、人数,职位、对象、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内容。
3、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在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得低于录用职位的3倍。
4、笔试。
笔试由省境一组织(必要时,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委托市地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笔试以后,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与招考计划1:
2至1:
3的比例确定笔试合格人员。
5、面试。
当地致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面试的形式、内容和标准根据补充职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
面试以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排出顺序。
6,体检、考核。
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和职位1:
1的比例组织体检和考核。
考核工作以用人单位为主,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体检标准和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统一制定。
体检、考核有不合格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7、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确定的录用对象,由用人单位填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考试成绩,考核材料及体检报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经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和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和复员退伍军人报考者可优先录用。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县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并由用人单位进行录用约谈。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有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
对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
8、试用期与初任培训。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内,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初任培训。
具体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根据所在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准,按有关规定予以正式任职;
不合格者,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录用资格,到当地人才市场(或职业介绍所)登记另行择业或自谋职业,或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到下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八、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简化程序或采用其它考试测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九、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划定男女录取分数线。
十,录用转业军官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有限竞争考试的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回避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执行。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
若有争议,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解决。
跨地区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户粮关系迁移手续。
十三、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到基层锻炼一至两年。
十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经费,除向报考者适当收取部分报名考务费外,商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十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领导,增强法纪观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及时作出处理。
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录用的人员,省政府人事部门有权作出录用无效的处理决定,其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录用工作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细则》
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细则》
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细则》
附件一: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细则
为了做好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工作,保证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必须贯彻平等竞争,以用为考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和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
笔试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市地组织),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面试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笔试的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并对面试工作实施指导。
三、录用考试的对象:
笔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面试对象为笔试合格人员。
四、考试内容
1、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为政治、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五门;
专业知识科目根据各地各部门拟补充职位要求由省人事厅确定。
2、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业务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敬业精神、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个性稳定性、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
以上各项内容在面试中的得分所占比重参照附表。
五、考试方法
l、笔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
对于专业性较强或报考人数较少,无法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考试也可采用开卷形式。
2、面试根据不同对象和拟任职位的不同要求,采用普通面谈法、情景模拟法、实际操作法、无领导小组讨论、心理测试和文件筐作业等方法进行。
如同时采用两种以上面试方法,应合理确定各种方法在整个面试中所占的分数比例。
六、录用考试的程序
1、笔试
(1)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上级批准下达的录用计划和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人员,编排试场,确定并培训监考人员。
(2)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严格按照省制定的考点设置规定、试卷传递管理办法、主考职责,考试纪律,监考守则等规定组织考试。
(3)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阅卷、登分和统计等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笔试成绩反馈给有关政府人事部门。
(4)政府人事部门将笔试成绩通知应试者本人,并会同用人单位按照与录用计划1:
2至1:
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笔试合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2、面试
(1)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制定面试方案,并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确定面试工作人员,落实面试场所。
(2)成立面试工作评委会,并根据面试人数,组织若干测评小组。
测评小组一般由5-7名考官组成,考官分别由用人单位、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面试前人事部门对考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
(3)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命题,拟定答案要点或标准答案。
(4)应试者按照抽签序号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面试考场进行面试。
测评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当场进行测评打分。
面试的时间由各地根据需要事先确定。
(5)面试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及时填写面试测评成绩汇总表,并按规定计算最终成绩,经主考人审核签名后当场公布。
七、评分标准和办法
1、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以分流作业判分。
对少数因增加其它内容和形式需要计附加分的科目,必须经省人事厅批准,但附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
2、面试成绩由测评人员各自现场测评打分后,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把其他测评人员的分数相加,再除以有效测评人员的总人数确定。
八、对笔试面试考试成绩的评定,不得在评分标准以外以任何理由加分或减分。
九、录用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制度。
十、录用考试各类试题和备用试题、试卷及标准答案,均属绝密材料,有关试卷的印刷,包装、传递和保管等工作必须按绝密件要求办理。
十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录用考试工作的领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层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对在考试以前泄漏试题的地区,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扩散;
对已经扩散的地区,要及时更换试卷,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依法处理。
十二、录用考试的试场细则、监考人员守则、考试纪律等考务细则另行规定。
附件二: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细则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贯彻公开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体检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录用体检的对象是录用考试笔试、面试合格人员。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与录用计划1:
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有不合格的,依次替补。
四、录用体检工作的程序:
1、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研究制定体检方案,确定体检工作人员,指定体检医院,并确定体检时间。
2、用人单位通知体检对象做好体检准备,填发体检表。
3、在规定的体检时间内,由工作人员带领体检对象到指定的体检医院分科接受规定项目的检查。
4、体检医生应按体检项目逐项进行检查,不得漏检。
5、体检完毕,由医院按照体验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明确结论。
6、体检结束后,由人事部门通知用人单位体检结果。
五、录用体检医院必须是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较高技术水平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六、被指定的体检医院应组成由有关科室医务人员参加的体检小组,并确定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主检医师。
主检医师负责处理体检疑难问题,并签署体检结论。
七、体检医生要客观、公正,并严格按照体检标准和受检程序认真负责地进行体检,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准确的体检结论。
八、体检工作人员应与体检医生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受检人员的验证、科室交接等工作,并协助医院维持体检秩序。
九、受检人员必须遵守体检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如发现有违反纪律的现象,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十、受检人员对某个体检项目结论有异议的,可根据主检医生的意见,经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同意后,重新复查一次。
十一、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涉及与受检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
十二、本办法所附《体检标准》适用于补充国家行政机关普通职位公务员的体检。
特殊职位需要增加体检项目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附: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一、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1、男身高不足1。
6米,女不足1。
5米。
2、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明显的斜视;
唇裂,腭裂;
辩颈。
3、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4、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未治愈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或后凹、强直;
两肢均有跛行、“X”形腿或“o”形腿,两上肢不等长超过4公分;
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肋力仅一、二级者。
5、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6、两眼矫正视力低于1。
0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
病理性眼球突出,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7、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8、严重口吃;
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9、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精神官能症。
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10、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
11、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
严重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
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
重慢性胃炎、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慢性肾炎、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疾病等。
二、除上述体检标准外,如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决定。
三、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附件三: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细则
为了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核工作,保证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录用考核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用人单位负责录用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为了保证录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录用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四、录用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考核的重点是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五、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六、考核工作程序:
1、组织准备。
有关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考核任务,组成考核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组织若干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并须经必要的培训。
2、考察。
各考核小组分赴有关单位对被考核人进行考察。
考察一般采取查阅档案、听取所在单位领导或组织情况介绍,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考核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
考察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考核人的情况,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要求有证明人签字或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3、审核。
考核工作班子审核考核小组提出的考察报告和考核结果意见,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为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
七、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如有亲属在被考核人之列,应在所涉及的工作中实行回避。
八、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的领导,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
同时,要采取必要的公开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杜绝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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