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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地方立法,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意义: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诞生,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得以成立。
弱点:
是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的,不具有立法主体的广泛性。
对人民的自由、权利没有作规定。
北京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暂行新刑律》1912年实施,直至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
刑法对封建刑罚的部分恢复,《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
民法:
《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内容,《户部则例》中的有关内容,直至1929年南京政府颁布民法。
诉讼法的修订:
《民事诉讼条例》、《刑事诉讼条例》
军事刑法:
《戒严法》和《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
南京政府:
六法全书
(1)宪法:
1928年10月《训政纲领》;
1931年5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2)民法:
《民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交易所法》《商标法》《破产法》
(3)刑法:
《中华民国刑法》《暂行反革命治罪法》《限制异党活动办法》《危害民间紧急治罪法》《惩治盗匪条例》《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
(4)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5)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修正危害民间紧急治罪犯》《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办法》《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蒹理军法暂行办法》《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
(6)行政法:
《中国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五院组织法》《军事参议院组织法》《参谋本部组织法》,文官处条例,各委员会条例,行政院所属各部、各地方政府的组织法,《文官官等俸表》《公务员任用法》《技术人员任用条例》《官吏服务规程》《考绩法》《奖惩条例》《公文程式条例》《五院处务规程》《考试法》《考试法实施细则》《分四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典试法》《监视法》《户籍法》《国籍法》《出版法》《古物保存法》《寺庙条例》
3、历朝监狱
夏台或均台
圆土
唐:
中央→大理狱,京师→京兆府狱和河南狱,地方监狱
4、历朝司法机构
中央“大理”,地方“士”、“理”,之下“正”、“史”。
中期以后出现司寇
春秋战国时期:
秦→廷尉,楚→廷理,齐→大理,魏→司寇
廷尉
魏明帝设律博士
北齐中央司法机关首度使用大理寺的称谓
三法司: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地方司法机关:
路设提刑司,州设司法参军(判决)、司理参军(侦讯),死刑由州审判,报上级机关复核。
宣政院,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专门机关,官员由僧侣担任。
地方设行宣政院。
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宗室案件,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不受御史台监督。
地方司法机关设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
特务机关司法机关:
东厂西厂内行厂,锦衣卫。
原是调查机关,因监督审讯过程,实际上主宰了司法。
中央司法机构:
三法司。
大理寺(复核)刑部(司法)与唐相反
地方司法机构:
县、府、臬司、督抚四级
清末:
四级三审,刑事案件公诉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历朝监察制度
①监察机关:
中央御史台,地方监御史(不是地方官)
②御史之长称御史大夫,下辖御史中丞。
御史大夫原为副丞相,后直接对皇帝负责。
与丞相、太尉并称三公。
③御史从周代掌管文书的史官发展而来。
司隶校尉(京师的监察)、十三州刺史
御史台:
三院制,台院(中央)殿院(违反礼仪)察院(地方,十道)(上对下)
谏官组织:
(首开下对上的监察制度)其职权为谏议、封驳、知起居事
台谏合一。
御史台职权扩大,兼负谏议之责,台谏逐渐合一。
(注意监察制度的发展
监司:
宪、漕、仓三司,与御史台对称为外台
6、历朝司法原则
周代(重要)
①区分过失(眚)与故意(非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慎重、严明对待刑罚。
②罪人不孥(刑罚不株连其他人)
③同罪异罚(等级制度的体现,“八辟丽邦法”对八种权贵人的犯罪的减轻)
④罔厉杀人(慎用死刑,不乱杀无罪人)
⑤罪疑从轻(犯“五刑”有疑的按五罚论处,“五罚”有疑的可以赦免)
⑥宽严适中(中刑,刑当其罪,不轻不重)
秦代①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贯彻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原则(与周代对比)
②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知情与否)
③自首从轻
④规定刑罚时效(根据身高判断责任年龄,人死不追究)
⑤共犯加重
⑥合并论罪,类似数罪并罚
汉代
亲属相隐(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犯罪行为,符合儒家的家庭道德)、讼系→被控告而监禁、下狱(八岁以下、八十以上及孕子未乳当鞫系者,无讼系。
)
唐代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3)同居相隐不为罪(对比汉代亲属相隐)
汉代亲属相隐(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犯罪行为,符合儒家的家庭道德)
凡同财共居者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信息,帮助其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对比汉代扩大范围,法律儒家化加深。
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适用。
(4)自首减免刑罚
(5)共犯区分首从
(6)再犯累犯加重
(7)涉外案件的处理
(8)类推原则
审判公开,允许辩论。
7、历朝法律渊源
夏礼、夏刑、国王的命令
九刑、吕刑、文王之法、周公制礼
8、历朝法律形式
王命、礼、刑、殷彝(商利于周统治的法律)
律(定罪名,《北齐律》)、令(规定国家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西晋《晋律》)、格(科发展而来,北齐《权格》)、式(办事的品章程式,西魏《大统式》是第一部式的汇编)
同上
律(12篇,30卷,213门,502条,同《唐律》),令格式(177条),起请(32条)。
律、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会典
9、历代罪名
群饮:
禁止周人聚众饮酒(区别秦:
言论罪(诽谤妖言→讥评皇帝过失、以古非今→用古代学说非难当今政策、妄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非所宜言→不利于统治者利益的言论)、财产罪(盗窃)、人身
盗徙封(重点):
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殴辱王杖主罪:
王杖是皇帝授予七十岁以上老人的一种拐杖,持杖者为王杖主,殴打侮辱他属于大逆不道罪。
犯此罪一律处弃市之刑。
10、历代刑种
周代:
(1)死刑:
统称大辟。
对贵族施行的叫绞、磐,“不即市”,刑诸甸师氏。
(“刑不上大夫的表现”)
对平民和没有爵位的奴隶主:
斩(腰斩)、弃市、辕、磔(肢解)膊(去其衣而磔之)、焚
(2)肉刑:
墨、劓、剕、宫、鞭
(3)流刑,流王,商伊尹放太甲于桐,三年乃回,周厉王被放。
(4)徒刑三等,异其服饰。
任之以事,改则出之,不改并越狱则杀之。
(5)拘役:
“桎梏而坐嘉石(官府外左侧石头)3、5、7、9、13日,役诸司空(服劳役),3、5、7、9、12月
(6)赎刑。
处五刑者,如罪有可疑,可赎。
有说起源于夏。
(7)没为官奴隶。
①剕(左右趾,往往附加劳役),原来是砍脚,
②作刑(徒刑)区分男女,四组八个
③罚金刑:
赀。
赔偿甲或盾
④训诫刑:
谇。
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废宫刑、创定徒流刑、鞭杖笞进入主刑
明代:
1、充军:
将罪犯发往外地充当军户。
原适用于军人,以后逐渐也适用于平民。
分为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等级,而后又分为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两种。
2、迁徙:
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以外。
明律有三项罪名处以迁徙刑。
大诰中大量使用该刑。
条例中适用该刑的不多。
3、枷号:
使罪犯戴枷示众受辱。
由唐宋“枷项令众”发展而来。
明代条例中广泛适用该刑处罚轻微犯罪。
特重的大枷重达150斤。
受刑人不日即累死。
4、刺字:
针对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的附加刑。
明窃盗、监守盗等罪名,在处以正刑之外一律附加刺字之刑。
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
罪犯刑满后在家乡充当巡夜之役。
白天替官府追踪盗贼,如擒获盗贼或三年不再犯,可起除刺字。
11、历朝诉讼制度
①案件类型:
狱(刑事),讼(民事)
②诉讼费:
民事,束矢(100只);
刑事,30斤黄铜
③审理:
两造具备(双方到场),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大夫以上官员及妻子可以不到)
(1)告诉分为公诉(官府发起)和自诉(个人发起)
(2)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分(家罪的概念)
建立死刑奏报制度、登闻鼓直诉制度(汉代诣阙上书→蒙受冤狱直接上书中央司法机关,都是越诉)
直诉制度:
邀车驾、击登闻鼓、上表申诉
对告诉权的限制:
卑不告尊,奴不告主,否则处以绞刑,谋叛以上重罪除外。
10岁以下、80以上、狱中罪犯,一般不得告发他人犯罪,谋叛以上重罪及侵犯自己利益的犯罪除外。
刑讯制度:
(1)刑讯条件及证据
(2)刑讯方法(刑具、次数、间隔、总数、反拷)(3)刑讯的禁止(特权者,老幼废疾之人)
死刑三复奏制度
“翻异別勘”:
“别推”→换法官审理,“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
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事案件农忙之前审结
普通法院的诉讼制度:
陪审与辩护制度(体现以党制国)
12、历朝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继承制度: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
1、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
①婚姻的形式要件:
父母亲之命,媒妁之言。
婚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徵(币)、请期、亲迎(六礼)
②婚姻的实质要件:
同姓不婚(提高质量,维护伦常)。
结婚年龄:
三十而娶,二十而嫁。
③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家族制度:
父权家长制
重视管制、给妻子的权利比其他朝代高
女子15——30不嫁五算(五倍的算赋,600钱)
家庭方面:
不孝弃市,提倡同居共财(唐代强制同居共财)
13、历朝法律思想变化
法律由一统;
凡事“皆有法式”;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以刑杀为威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立法要宽简;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强调执法严明
参汉酌金,“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但不得违背“三纲五常”等伦常观念。
五权与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理论
14、历朝例的称呼变化
西周→成,秦→廷行事,西晋→法例,北齐→名例
宋代→例,元→断例,明→例,清(成例)→定例
琐碎的知识点:
1、礼的产生:
祭祀的行为规范→社会的行为规范
刑的产生:
军法→刑罚
关系:
①礼→正面规定②刑→违反礼的处罚
2、夏代司法:
神明裁判(御豸裁判)
商代司法:
神明裁判、占卜
3、西周“礼治”思想
①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爱亲属,尊父权)、尊尊(下级对上级,尤其君主)、长长(小辈对长辈)、男女有别(男尊女卑,授受不亲,同姓不婚)
②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上庶人,刑不下大夫”
4、西周民事法律制度:
①土地国有
②买卖契约:
质(长,大市,人民马牛)剂(短,兵器珍异之物)
5、周代判决称为“成”,秦代判例:
廷行事
明以后“例”为“条例”,之前为判例
6、法家→法、术、势三派
代表人物:
法(法律)—商鞅
势(权力)派—慎到
术(谋略,权数)—申不害
韩非:
以法为本,法、术、势结合
7、法经
①体例:
总则在后(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时候改变,曹丕变具为刑名,放到前面)
②具体篇名:
《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
8、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事件:
子产铸刑书(叔向指责子产);
邓析作竹刑
9、秦代经济立法
①保护自然资源的立法。
《田律》
②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田律》《仓律》
③官营手工业方面的立法。
《工律》《工人程》《司空律》
④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金布律》《校律》《关市律》
10、汉代官吏任用:
察举(孝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征辟(征召、辟召)、上书拜官、任子
考核及奖惩:
上计
11、《开皇律》仿《北齐律》,“唐律”仿《开皇律》,12篇500条左右,首创十恶
12、隋代确立封建五刑:
笞杖徒流死
13、大业律18篇、500条,删除十恶。
14、贞观律比之武德律:
包括:
第一,废除斩趾刑,增设加役流。
第二,减少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
第三,缩小族刑连坐范围。
第四,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15、《唐六典》玄宗,仿《周官》以官职为依据分类编篡,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第一部行政法典。
16、唐代大中刑律统类→第一次出现各种法律形式汇编,简称刑统
17、唐律疏议:
《名例律》,恢复了十恶
18、保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手段:
八议、请、减、赎、当
19、唐律疏议分则各篇内容(名例律为总则):
卫禁律(负责保卫的军队的法律规定)、职制律(国家机构编制、官吏方面规定)、户婚律(户籍、婚姻方面)、厩库律(公私牲畜饲养管理,仓库管理规定)、擅兴律(军队征调、军需、工程兴造)、贼盗律(十恶、杀人、伤害、盗窃等)、斗讼律(斗殴和告诉方面)、诈伪律(欺骗、伪造)、杂律(各种不列入前面律的规定)、捕亡律(追捕处罚逃犯)、断狱律(禁囚、审讯、判决、复核等等)
20、唐代特殊制度:
歧视贱民【贱民:
官贱、私贱(奴婢、部曲)】--不得通婚,侵害良民的特殊罪名,互相侵害处罚不同,诉权受限
21、唐律特点:
①以刑为主,诸法合体②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③依礼制律,礼法合一④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2、敕与律的关系:
第一,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第二,敕的法律效力往往高于律,足以破律、代律
第三,敕主要是犯罪和刑罚方面的规定,与律类似
23、《刑统》和《条法事类》→成文法的编纂方式
24、宋代中央行政机构:
二府(中书→行政,枢密院→军事)三司(盐铁、度支、户部→财政)
25、宋代科举制:
始于隋唐,宋英宗后三年一科,成为定制。
26、宋代为了保证公正,考试制度:
回避,糊名,誊录
27、宋代官员考核:
一年一考。
考绩分上中下三等。
文官三年一升,武官五年一迁。
28、宋代正式出现凌迟,始于西辽。
29、宋代管置:
分羁管(戴刑具)、编管(服劳役但不戴刑具)、编置(编籍而安置)等等。
有地理远近之分、年限多少之分。
30、宋代专营商品:
盐、酒、茶、铁、煤、矾
31、《元典章》,由地方官府汇编而成,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
具有法律法规大全的性质。
最为重要。
32、《元典章》特点①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②定罪量刑上同罪异罚③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④特殊的刑法制度
33、御制大诰(明大诰)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四编。
34、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至今的令典,也是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35、条例:
条例在明代简称“例”,是单行法规,指司法部门根据案例拟定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经皇帝批准颁布。
大明律颁行100多年后,其条文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条例开始具备持久的效力,作为国之常法稳定下来。
有《问刑条例》,《充军条例》(充军即将罪犯押至边远地区充当军士。
仅本人充军至死的是终身充军,并子孙继续充军的是永远充军。
36、《大明会典》是以朝庭各机构为纲的法规汇编。
37、明代专制制度:
废除宰相,建内阁,秘书机构(票拟、特简、廷推)
38、清代《崇德会典》→《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39、清代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回律》,适用于西北回族聚居地区
《蒙古律》,适用于北方蒙古族聚居地,后演化为《理藩院则例》
《苗律》适用于西南苗族聚居区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少数民族聚居地
40、清代充军:
分五等,称五军。
与明的充军的区别:
一是无终身充军、永远充军之别,二是不真正编入军籍,与流刑无本质区别。
41、贱籍包括:
乐户、丐户、疍户、惰民
42、开豁方式:
获准除籍的贱民,经报官改业,经四世,子弟皆清白自守,准许参加科举或捐官。
43、“地丁合一”:
不再征收人丁税
作用:
简化税收,减轻负担;
废除了限制人口流动的人丁税,使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了。
44、清末预备立宪是1906年以后清政府推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45、清末民商律的修订1907年开始,1911年完成,未颁行。
五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46、清末诉讼律:
民刑合一
47、清末确立领事裁判权
48、南京临时政府保障人权和废除陋习的法令:
临时政府颁布大总统令,宣布取消清律中对各类贱民的歧视和特别限制。
与此同时,颁布《禁止买卖人口文》、《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等法令,严禁买卖人口。
49、南京临时政府推行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法律、法令
(1)《临时约法》规定审判公开和实行陪审制度
(2)《临时约法》规定司法独立
(3)《法官考试令》、《律师法草案》等规定实行法官考试制度、律师辩护制度。
50、南京政府以党制国的立法体制
国民党把持立法,由国民党中执委或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制定、议决法律。
党规党法和蒋介石手令可以直接上升为法律。
名词(非绝对)
1、周公制礼:
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治:
周公治礼解释+“周代奉行这样的周礼,遵行为国以礼,故称之为‘礼治’”
2、五听:
周代审讯方法,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
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则紧张喘气;
耳听,审查当事人反应,无理则紧张说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眼睛,无理则失神。
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
五罚:
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罚罪犯出铜赎罪。
墨,百锾,劓,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
五过:
对五罚惩处还是有疑问的人,又是过失犯罪,可以赦免。
3、儒:
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的人。
儒家:
儒+孔丘早年从事儒的职业,所以他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4、公室告:
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
非公室告:
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不予受理。
5、秋冬行刑:
除谋反大逆“绝不待时”,其他死刑犯的执行时间必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
6、三国两晋南北朝纳礼入律
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制度)
官当(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
重罪十条(十种最严厉犯罪,反叛、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准五服制罪
五服:
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亲属服丧的制度,关系亲的服制重,疏的服制轻,由此把亲属分为了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五服治罪指亲属之间,以卑犯尊处罚加重,以尊犯卑处罚减轻。
7、加役流:
将犯人流放三千里,且在一般流刑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服劳役的年限,作为宽恕死罪的方法。
8、公罪:
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
一是所犯之罪与公务无关;
二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
9、义绝:
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均追究法律责任。
10、敕:
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训诫,宋代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编敕:
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11、审刑院:
宋太宗时期,在宫中设立的一种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享有部分的审判权。
12、致仕:
宋代七十退休,加官一级,或补子孙,不退休者由谏官弹劾
13、《重法地法》:
宋仁宗期间,统治者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后逐渐扩散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在这些地方犯罪,量刑加重,这方面的法律成为《重法地法》。
《盗贼重法》:
宋神宗时期,为强化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的镇压颁布的法律,凡犯上面规定罪者,均按照《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14、折杖法:
死刑外其它四刑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笞改臀杖七至二十下,徒刑脊杖十三至二十下,流刑脊杖十七至二十下,就地配役一年。
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对于反逆强盗重罪不适用。
15、活卖:
又称典卖,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16、通政使司:
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原意设立是有人为了可以封驳诏书,但实际不可行。
通政使:
在通政使司工作的人。
17、考满法:
三、六、九年考察,分上中下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九年决定升降去留。
考察法:
京官六年一察,称京察,外官三年一察,称外察。
京察考察内容:
一贪,二酷,三浮躁,四不及,五老,六病,七疲,八不谨。
18、(参审、案件、时间)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三法司通政使司官员,皇帝交办案件或已经判决但囚犯翻供不服的案件
会官审录:
六部,通政使司,五军都督,六科给事中,詹事府,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
朝审:
英宗后成定制,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清代转化为秋审。
大审:
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审案,一般五年举行一次。
从录囚制度发展而来,旨在昭雪冤狱。
热审:
一种复审形式,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由大理寺、刑部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三法司)会同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目的在于疏通监狱,避免天热致使犯人瘐毙。
明英宗开始举行,后成定制。
19、《理藩院则例》:
由《蒙古律》演化而来,规定了理藩院机构执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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