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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记录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0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⑵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11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12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3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5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据此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16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7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⑴元旦⑵春节⑶国际劳动节⑷国庆节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⑵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章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1养老保险的概念
⑴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通常所称得养老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即依法判定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积累起来的,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死亡后可以继承。
但是为了防止劳动者提前支取个人账户资金,导致其退休时不能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资金,国家还规定了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⑵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的区别
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的基础层次,商业养老保险是对它的补充。
但是,商业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也具有本质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
商业保险是自愿保险,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保险公司是否承包都是自愿的;
而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证下强制实行,凡是法律规定的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本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
2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⑴“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养老金的计发
①自1998年开始,我国全面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在新制度下,根据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的不同,分为“老人”、“新人”和“中人”。
他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也各有不同。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也有其养老金计算方法。
“统账结合”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被称为“中人”。
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基本衔接的原则,“中人”的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设立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一般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1.0%~1.4%)计算。
②我国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社会保障号码为标识,建立了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
主题内容、适用范围、编码对象、号码结构、号码的表现形式等五个方面。
⑵个人账户计息依据和方法
确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主要参考三方面因素:
一是参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二是参考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
三是参考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实际收益。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方法有两种:
一是年度计算法,一是月积数法。
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余额依然计算利息,方法为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法。
⑶个人账户的继承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和。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
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纪录,予以封存。
⑷缴费基数的统一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⑸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账户后,职工缴纳养老金的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职工本人和他的单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以及依托社区或其他中介机构,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3退休及其养老保险待遇
⑴退休
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⑵离休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退养。
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离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对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
⑶内退
内退就是内部退养,是指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期间按连续工龄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⑷提前退休
有些工种因其特殊性,国家规定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时,其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人员属于退休人员,不再计算工龄,劳动合同也已终止,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⑸公务员退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丧失工作能力。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工作年限满30年的。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党的机关工作者退休条件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事业单位的退休规定根据其单位性质不同而遵循不同的规定。
除参照执行《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都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得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部分新的养老保险配套政策
⑴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
①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自职工由机关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激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以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是:
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在机关工作年限×
0.3%×
120个月。
如果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按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②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自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⑵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与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
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⑶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以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实际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也可以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划分一个或若干个缴费档次,由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自选一档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般为18%左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其中个体工商户帮工按期选定的缴费档次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交纳。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应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⑷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规定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
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⑸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规定
1998年8月底前,将11个行业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实行属地管理。
列入通后项目的各项待遇均从地方统筹基金中支付;
行业或企业自行规定的项目,仍由企业负担,以维持原待遇的水平。
对于在199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退休人员,经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仍按照原行业的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1999年1月1日起,原则上按照地方向统一制度并轨的办法来解决,补贴由地方统筹基金负担;
同时,行业和企业还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从养老金数额上来说,通过过渡办法的调整,同一行业内部晚退休人员的待遇一般不会低于早退休的人员。
第三章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1失业保险基金
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的时间为1999年1月22日。
《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极大地拓宽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有以下六种: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主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主,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⑵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等构成。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
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促进再就业支出,基金往来支出,其他支出。
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包括:
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指出,调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⑶失业保险调剂的建立、使用、管理。
失业保险调剂金是一种再次分配的基金,是为了解决统筹层次较低的矛盾而建立的一项基金。
失业保险的主要作用是调剂地区间的基金余缺,弥补部分地区出现的基金赤字,从而消除该地区的基金支付风险。
当所属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时,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申请调剂的报告,对基金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确定对其调剂的基金数额。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程序为:
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②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③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不能解决时,由省级调剂金解决。
④调剂金仍不能解决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失业保险待遇
⑴失业保险待遇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等构成。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遵循需求原则、激励原则、公平原则等原则。
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为:
①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③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⑵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
申请失业保险金的一般条件为:
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缴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欠费单位不能影响失业人员的正常权益。
⑶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停止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
⑴失业保险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为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⑵失业保险的服务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
①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属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方法。
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需划转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的一半计算。
③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④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区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⑴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操作的主要程序为:
关闭破产项目的立法申请;
项目审批;
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及审核;
下达破产项目启动通知、进入法律破产程序等几个阶段。
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
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
⑵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
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是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
这三项制度形成相互衔接、互相补充的三条保障线。
⑶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为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的原因主要是为保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权益,保障他们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体现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四章医疗与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1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功能
⑴医疗风险的存在是医疗保险产生的前提。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政府为补偿疾病风险造成的社会成员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
和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险一样,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实施。
参保人预先缴纳保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偿。
医疗保险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强制实施的,一般由政府部门承办,借助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实施并进行组织管理。
不论性别、年龄、宗教、民族和贫富,只要符合条件就必须参加。
⑵医疗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
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减轻其经济负担;
促进生产力发展;
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促进社会公平;
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⑶医疗保险具有对象普遍性、实施强制性、待遇互济性、保障基本性、政府保证性等特征。
2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⑴社会保障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只有把社会各方面力量都调动起来才能办好。
医疗保险基金从性质上看,具有社会保障基金的属性,应该由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出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益。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主要有:
国家投保、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罚没的滞纳金、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方面的来源等。
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式筹资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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