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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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
5、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一审裁定可能错误需要改裁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书面审理: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外地,参加询问比较困难;
2、案件有关管辖的约定比较明确,双方争议不大;
3、法律对管辖规定明确,双方对确定管辖的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
4、其他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在收案后的3日内,应对案件争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案件审理方式。
决定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或开庭的案件,由书记员安排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将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决定书面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案件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
1、法院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审理,并征求其意见;
2、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并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回避申请;
3、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手续及代理人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诉讼手续;
4、明确送达地址。
四、庭审阶段
第十五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由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不参加。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宣布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出事实与理由,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十七条 在开始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唯一送达地址,按该地址送达视为法院合法送达,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进行,如双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场,也可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第十九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承办人应当围绕案件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焦点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如案件出现新证据,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开庭质证;
决定开庭审理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审理。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真实、完整记录询问、开庭过程,庭审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五、庭后阶段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评议,案件评议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应当在审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的撰写格式,适用市高级法院有关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总体格式要求,内容要反映有关管辖权问题诉讼的全部过程。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案件来源、案由、二审立案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时间及当事人出庭情况。
(二)一审情况,包括一审起诉的简要事实、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事由、一审法院对管辖异议的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三)二审情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管辖的认定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四)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如异议成立则一审不交费用;
如异议不成立则一审收70元,二审一律不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准备维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在查明事实后准备改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第二十四条 裁定书制作完成后,由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共同校对。
第二十五条 裁定书制作完成后,承办人应填写《结案呈批表》,依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裁定书应当在审限内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如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进行公告送达,承办人应将公告内容拍照后,作为送达凭证附卷宗;
当事人非本市辖区的,则应当在符合要求的报纸上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当在3日内,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上粘贴文书并报结。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应在案件审结并送达完成后7日内将一审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二审法院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在3个月内将案件归档。
书记员归档前,应当将案卷交由承办法官检查。
六、附则
第三十条 行政案件管辖异议的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规范的说明
第二次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进一步明确,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案件的审理属于立案审判职能之一。
为贯彻落实会议要求,经2009年2月24日高级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其他审判业务庭不再审理此类案件。
管辖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是案件进入实体审判的第一步,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管辖及异议制度作了规定,但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是如何处理管辖与法院主管关系以及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审理方式、裁判文书的制作、送达等程序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立案庭审理后,这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统一的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高级法院立案庭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组织专人进行了调研,形成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的初稿,在此基础上召开了高、中两级法院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了研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指导思想
本规范的指导思想是:
深入贯彻第二次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议、2009年2月24日高级法院党组(扩大)会议要求,充分发挥立案庭的审判职能,做好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管理后衔接工作,围绕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总结案件的特点及审判规律,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全面提升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水平。
二、本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
本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程序缺乏明确具体规定,造成审判实践中作法多样、不统一,特别是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处理简单化,使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
例如:
审理方式方面,出现法院不开庭、不谈话、不见当事人,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情况下即进行裁判;
审判公开方面,案件没有落实回避制度即裁判;
文书制作与送达方面,当事人上诉后代理人二审没有代理权,给法院的审理工作造成困难,裁判文书无法送达;
裁判文书制作简单,不能反映管辖权诉讼的全过程等。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包括总则、立案审查阶段、庭前阶段、庭审阶段、庭后阶段、附则六个部分内容。
--总则主要内容:
明确了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属于高、中级法院立案庭的审判职能,并对案件审理的审限、适用的程序等作出规定。
对管辖与主管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以订立仲裁协议(条款)以及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事由,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是否作管辖异议处理。
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与法院之外其他部门之间分工问题,管辖是解决人民法院内部之间对案件的分工问题。
当事人提出的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条款等涉及主管问题的事由,不属于管辖解决的问题。
当事人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如异议成立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对当事人提出主管问题,一审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立案审查主要内容:
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时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两个问题,规定了二审法院立案审查的具体内容以及处理方式。
一是一审法院应向当事人合法送达一审裁定书和上诉状,二审法院审查后,对没有合法送达即移送案件的,因不符合上诉条件应退回一审法院。
二是上诉人应提交完整、齐备的诉讼手续,对上诉人诉讼手续不完备的,应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因不符合上诉条件应退回一审法院。
--庭前阶段主要内容:
针对不同的案情规定了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询问审理、书面审理,并对三种审理方式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列举式的规定。
对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作了规定。
--庭审阶段主要内容:
对开庭、询问的具体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庭审过程中法官及书记员的职责。
--庭后阶段主要内容:
对案件的评议、文书的制作、案件的审批、审限的计算、延审报请、案件报结、归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附则主要内容:
对行政管辖异议处理的原则及规范的解释问题进行了规定。
北京市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 ) 民终字第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
×
,(自然人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民族,职业,住×
)。
或(法人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或(律师写: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
,(同上)
,(同上)。
上诉人×
(以下简称×
)因与被上诉人×
)×
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 人民法院(20 )民初字第 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书面审理:
本院于×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
(开庭写: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到庭参加了诉讼。
(询问写:
日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到庭参加了诉讼)。
×
在一审中起诉称:
(简要叙述原告起诉的事由)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
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管辖的认定、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
(一、驳回×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二、将本案移送×
法院处理)
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
(简要叙述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
针对×
的上诉,被上诉人×
答辩称:
(简要叙述答辩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关于管辖的认定)
(1、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驳回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
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移送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北京市 人民法院(20 )民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
法院审理。
(3、异议成立,一审裁定移送的)
(4、异议成立,一审裁定驳回的)
2、将本案移送×
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Ο一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指定管辖案件包括:
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之间、本市辖区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 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 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条 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
3、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五条 立案庭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编排案号并登记,由庭长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内勤应于分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第六条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受理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三)基本案情;
(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审理、不方便审理的事由);
(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六)报请法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 报送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起诉书或公诉书;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移送法院的案件移送函;
(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移送法院生效管辖权裁定书复印件;
(五)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作记录;
(六)刑事指定管辖案件应当提交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决定书;
(七)承办法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九条 承办法官收案后,应当对下级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报请法院于五个工作日内补充齐备,逾期退回报请法院。
第十条 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在60日内审结,并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管辖涉及的下级法院;
(二)下级法院关于管辖权争议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上级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决定及法律依据;
(四)关于案件移转的要求。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在7日内审结,并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上级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决定及法律依据;
(三)抄送被指定管辖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作出《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后,附下级法院报送的《请示函》及相关材料报请审批。
《指定管辖通知书》由庭长审批。
《指定管辖决定书》由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审批后,由书记员负责加盖院章,于3个工作日内下发给下级法院。
第十四条 对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承办法官按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请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案件管辖权争议的基本情况;
(二)与外省市法院的协商情况;
(三)我市法院的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附下级法院报送的《请示》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由书记员负责加盖院章,并附本院协商工作记录、下级法院报送的《请示》及相关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给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争议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后,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转发或制作本院的《指定管辖通知书》。
第十九条 管辖权争议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材料订卷。
案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案号、承办人姓名、书记员姓名;
(二)收案时间及结案时间;
(三)下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请示》;
(四)起诉书、公诉书及与管辖权争议有关的主要证据材料;
(五)汇报笔录;
(六)本院《指定管辖通知书》,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案件包括《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通知书》;
(七)案件审批表;
(八)向下级法院送达《指定管辖通知书》的凭证;
(九)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第二十条 书记员将案件订卷后,将案卷送交承办法官审核检查,如无误,承办法官签字后,由书记员按照案件案号顺序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指定管辖案件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处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重要审判职能,为进一步加强该类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审判质量与水平,高级法院立案庭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初稿,并召集高、中两级法院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了研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规范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指定管辖适应的情形做了规定,但该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特别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具体程序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造成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作法多样,缺乏统一的标准,致使指定管辖案件长期没有纳入现行的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影响了该类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解决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的程序规范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
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为指导,在总结已有司法实践成熟经验基础上,加强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力争将指定管辖案件纳入现行审判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
本规范包括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与类型、受理的条件、审理流程、附则四部分内容。
――范围与类型
对指定管辖案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高级法院与中级法院对指定管辖案件受理的范围与类型。
――受理
对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需要提供的材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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