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合伙的混合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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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后,人们普遍认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
但是,市场经济主体并不限于这三种企业形式。
如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就出现了股份合作企业。
而近二十年来,有限责任企业(limitedLiabilityCompany,LLC)(注:
有人将LLC译成有限责任公司(见《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162页),这不恰当。
一方面它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区别,易引起混乱;另一方面,在公司概念的原有内涵与外延中不包括LLC这样的企业形式,原来的合伙企业概念中也不包括LLC,因此LLC是个新概念,或许也可称之为合伙公司。
)在经济发达的美国有了很大的发展。
本文试图对美国的有限责任企业作一评价,希望对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规范化有所帮助。
一、有限责任企业的发展及其原因
此外,作为一个非公司(ono-corporation)企业,有限责任企业不必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mandatoryprovisions),如关于董事会(boardofdirectors)、高级管理人员(officers)和相关的公司手续(formalities)等规定。
有限责任企业还有一个近似普通合伙(generalpartnership)的灵活的资本结构(capitalstructure)和盈亏分担办法(prorit/lossallocation)。
另外,与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partnership)中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不同,有限责任企业的成员并不被限制参与企业的管理和控制。
因此,有限责任企业混合了合伙和公司的特征,不妨称之为合伙公司。
二、有限责任企业的定义
有限责任企业是依据各州的法律设立的,各州法律也就用不同的方式定义它。
如弗吉尼亚州把有限责任企业描述为不具有恒久存在性,拥有两个或多个成员,依弗吉尼亚州有限责任企业法设立、存在的非公司企业组织。
乔治亚州更简单地把它称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企业。
有些州在法律中特别声明有限责任企业是经营体(businessentity)。
我们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有限责任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经营组织,其具体细节由各州法律规定。
仅从概念的外延还不能揭示限责任企业的本质,因此有必要依据法律规定研究其具体内涵。
三、有限责任企业的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企业的设立(formation)及其权利主体资格
所有州的有限责任企业法都要求,在有限责任企业设立前提交其组织章程(Articleoforganization)。
章程必须提交给州务卿(theSecretaryofState),其中必须包括有限责任企业的名称和存续期限。
章程中还可能包括主营业地地址,登记注册的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资额及其他任何增资,经理的姓名和地址等。
一般来说,一个有限责任企业可能在三种情况下成立:
其成员在章程上签字时成立;在提交章程时被认为成立;在州务卿签发设立证书(Certificateoforganization)时成立。
这随各州规定的不同而变化。
大多数州的有限责任企业立法要求,至少有两人才可设立有限责任企业。
但是,印第安那州允许一人组建。
科罗拉多州虽也允许一人组建,但在企业成立时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
单一成员的有限责任企业可不授与有限责任资格,也可不作为合伙企业征收联邦税。
在大多数州,有限责任企业可以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但在个别州不得从事银行和保险业,或不允许提供专业服务(professionalservices)的组织组建为有限责任企业。
但总的说来,有限责任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很广泛的。
有限责任企业也享有广泛的法定权利,可起诉和应诉,买卖财产,为适当目的借钱,可以买卖其他有限责任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的权益、股份或债务(obligation),可以签定合同并承担责任,可以在美国任何一州从事营业活动,可以选举或任命经理(manager)和代理人(agent),可以处置其财产或资产,以及为实现设立公司的目的可以行使所有必要的权利。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企业的权利主体资格与其他主体并无不同。
(二)有限责任企业的成员与管理
有限责任企业是由其成员组成的。
各成员的权益由有限责任企业中的个人财产(personalproperty)来代表。
成员有权订立经营协议(operationagreement)来调整有限责任企业的内部事务、业务经营和成员间的关系。
经营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并可以修改补充。
经营协议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成员出资义务及违约补救办法;
(2)管理机构和报酬;(3)成员盈亏分担办法;(4)权益的转让;(5)解散条款。
大多数州有限责任企业立法关于管理的基本条款明确规定了三个原则:
第一,如果章程没有把管理权授与经理,则管理权就授与成员。
如果成员放弃管理权,他们仍将通过选举经理来对其控制。
第二,除非章程作相反规定,管理权力按出资比例授与成员。
这与典型的合伙不同。
在合伙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有同等的投票和管理权。
最后,经理的职责来自经营协议中规定的成员的职责。
用这种方法,成员就能控制经理所拥有的权力。
经理和成员一样负代理关系中的一般忠实义务(generalfiduciaryduties)。
此外,有些州要求经理要善意行事,不能有严重过错。
成员按出资额获得在有限责任企业中的收益。
有限责任企业立法中没有关于股东权益发放、权益的种类、按注册资本或盈余资本分配股东权益等规定,资本结构完全由当事人在经营协议中确定。
这种灵活性使有限责任企业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盈亏分担方法各州有差异,通常按持股比例向成员分红或在成员间平等分担。
(三)有限责任(LimitedLiability)
希望获得有限责任资格是企业所有者设立有限责任企业的动机。
企业所有者的有限责任是由法律赋与的,这是每个有限责任企业法的特征。
当企业所有者承担有限责任时,债权人只能指望用企业的财产而不是所有者个人的财产偿债。
所有者对企业债务的责任限于其在企业中的投资。
有限责任企业的有限责任与公司企业并无二致,这使它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区别。
四、对有限责任企业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条件
就征收联邦税来说,经济组织(businessentity)主要被分为公司和合伙两类。
依据经营协议的规定,有限责任企业可以被分为公司,也可以被分为合伙。
公司的盈利要缴纳所得税,股东从公司的收益也要被课税。
而合伙企业的所得不课税,而是直接向合伙人课税,并且来自合伙企业的收益也不单独纳税。
(注:
但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从其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复纳税,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要按20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但对外国个人分得的利润给予免税。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合伙企业。
)
(一)企业条例(AssociationRegulation)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内税收守则》(InternalRevenueCode)的规定,把一个企业作为合伙需要确定它不是公司。
因此,国内税收署颁布实施了确定一个企业是公司还是合伙的《企业条例》。
该条例规定,如果一个非法人经营组织(unincorporatedbusinessentity)的公司特征多于非公司特征,就把它作为公司征税。
它规定公司有四个特征与合伙有别:
1.连续存在(continuityoflife)。
如果一个组织的成员死亡、丧失理智、退休、辞职或者被驱逐出境将引起该组织的解散,那么这个组织就缺少连续存在性。
企业条例表明,企业解散是基于成员间的法律关系;当成员退出组织(dissociation)会改变该组织的地位时,解散就出现了。
此外,如果依州法企业被认为已解散,那么即使成员同意继续经营也不表明企业继续存在。
2.集中管理(centralizedmanagement)。
企业条例规定,在企业的管理权不是授与全部成员,而需授与一个人或一些人的情况下,便存在集中管理。
3.有限责任。
在组织的任何成员都不对组织的债务负担个人责任时,有限责任特征就存在。
4.权益的自由转让(freetransferabilityofinterests)。
如果一个成员可以把其成员的身份属性全部转让给另一个人而无须其他成员同意,那么权益的自由转让性就存在。
如果成员只能转让分担盈亏的权利而不能转让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那么权益的自由转让性就不存在。
此外,如果州法规定一旦转让权益将引起企业的解散,那么权益的自由转让也不存在。
(二)税务规则(RevenueRuling)
根据企业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美国国内税收署从1988年起先后发布了18个针对有限责任企业的税务规则。
(注:
见《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
)其中第一个和第五个具有代表意义。
第一个税务规则规定,怀俄明州的有限责任企业具有集中管理和有限责任的公司特征,因为该州法律允许有限责任企业由经理或成员管理,同时不要求任何成员对有限责任企业的债务负个人责任。
但是,国内税收署的结论是,由于怀俄明州的有限责任企业不具有连续存在性和权益的自由转让性,它应作为合伙企业纳税。
说它不存在连续存在性的理由是,一旦一个成员退出则企业解散;说它不存在权益的自由转让性的理由是,怀俄明州的法律要求受让人(assigneeortransferee)只有在所有其他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被视为新成员。
第五个税务规则明确宣布州法所确认的有限责任企业并不自动符合作为合伙征税的条件。
这一决定是由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企业法引起的,因为该法并没有包括必要的条款以保证依据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企业都符合作为合伙征税的条件。
确定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企业的类别,必须依据该企业的经营协议,而依据协议,一个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企业既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合伙。
国内税收署的结论是,一个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企业如果其经营协议中包含能确定其具有连续存在性和权益自由转让性的条款,就作为公司征税;反之就作为合伙征税。
综观全部税务规则可以发现,一个有限责任企业可以具有集中管理和有限责任的公司特征,但是如想作为合伙企业来征税,则必须缺少连续存在性和权益的自由转让性这两个公司特征。
在确定是否缺少这两个特征时,可以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也可以以有限责任企业的章程或经营协议为根据。
由于大多数州立法上的灵活性,遵守法律规定并不能保证有限责任企业会作为合伙征税。
所以,在大多数州,有限责任企业的经营协议或组织章程的条款对于确定其是否作为合伙企业征税将起决定作用。
最后,还应该明确的是,大多数州对有限责任企业是否作为合伙企业征税,要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并不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身份。
(三)税收程序
1995年1月17日,美国国内税收署又发布了95-10号税收程序(RevenueProcedure95-10),规定了一个有限责任企业适用以前的税务规则作为合伙企业纳税的条件。
该程序规定,为确定一个有限责任企业的税收身份,它必须向国内税收署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除了确定前述四个公司特征是否存在的原则外,该程序还规定了盈亏权益(profitandlossinterests)和资本账户平衡(capitalaccountbalances)等新内容。
1.最小的盈亏权益(minimumprofitandlossinterests)。
该程序规定,一个有限责任企业如果要获得缺少连续存在性和权益的自由转让性的税务要求,其成员管理者(membermanager)必须拥有最小的盈亏权益。
经营协议必须规定,成员管理者在企业全部存续期间的每一收入、盈利、亏损、折扣、信贷等实质项目中至少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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