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内容摘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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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3.1.4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3.1.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3.1.7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4.1.2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
500m2。
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1.3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及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4.1.4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表4.1.4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丙
闪点≥60℃的可燃气体
150
可燃固体
300
丁
500
戊
1000
2.2防烟、排烟系统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6.3.3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
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6.4.4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2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6.6.5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转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
当烟气温度大于280℃时,排烟风机应随设置于风机入口处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关闭。
6.7.2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有排除废气的排风装置;
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应自动关闭。
2.3消防、灭火系统
8.1.1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8.1.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做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8.1.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暗敷设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2当采用明敷设时,应敷设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内,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表面涂防火涂料;
3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且敷设在电缆沟、槽、井内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
8.2.1人防工程的火灾疏散照明应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
其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其设置位置宜在墙面上或顶棚下;
2火灾疏散标志灯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
疏散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及转角处等部位,并宜距室内地坪1.00m以下的墙面上,其间距不宜大于15m;
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处,其位置宜在出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8.2.3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8.3.1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
柴油发电动房的贮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4.1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小型体育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8.4.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等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2.4建筑电气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
9.1.2人防工程的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的用电负荷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9.1.4人防工程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9.1.4.1战时一级负荷
(1)电将严重影响指挥、通讯、警报的正常工作;
(2)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9.1.4.2战时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影响指挥、通讯、警报和防空专业队的正常工作;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9.1.4.3战时三级负荷:
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他电力负荷。
9.1.9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附属该人防工程的内部电源;
战时二级负荷当该人防工程无内部电源时,应引接区域内部电源。
9.1.10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9.1.10.1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9.1.10.2当设置两台及两台以上柴油发电机组时,应采用同容量、同型号的柴油发电机组;
9.1.10.3备用电源供电时,只应接入由备用电源供电的负荷;
9.1.10.4指挥通讯、防灾报警照明、动力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9.1.10.7战时引接区域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9.2.1内部电源的变压器必须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
降压变压器应靠近负荷中心;
升压变压器应靠近柴油发电站。
9.2.2人防工程内部的变压器,应采用防潮性能好的干式变压器,不宜采用空气干式绝缘的变压器;
断路器和电容器等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的。
9.3.1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9.3.3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备用电源,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9.3.3.1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内部电源,内部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应按本规范第9.3.2条第一款确定;
(2)平时供电容量,当能取得不同时停电的两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本工程平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确定;
当只能取得一路电力系统电源时,应按本工程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确定。
9.3.3.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当受条件限制,内部电源可仅为本工程供电,柴油发电机组宜设置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工程战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平时供电容量,应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
9.4.6人防工程使用的电缆和导线的芯线,应采用铜芯线。
9.6.3当各种设备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并应有就地解除集中或自动控制的措施。
9.6.8战时出入口最外一道防护密闭门或防护门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
音响信号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人员值班的场所。
9.7.4三相五线制(TN-S)接地保护系统中,设备外壳必须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严禁与中性线(N)连接。
9.7.9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9.7.9.1应利用结构的钢筋网作自然接地体;
9.7.9.3三相五线制的保护线(PE)应与接地体连接,并保证有完好的电气通路。
7.2.3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一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指挥、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
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
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用电设备;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7.2.3.2二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指挥、通信、警报和防空专业队的正常工作;
中断供电将影响人员生存环境。
7.2.3.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各项负荷。
7.2.9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7.2.9.1防空地下室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
7.2.9.2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应分列运行;
7.2.9.3柴油发电站设置两台及以上机组时,应采用同容量、同型号的柴油发电机组;
7.2.9.4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应各有独立回路;
7.2.9.5引接区域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7.4.2通风信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设有清洁、滤毒和隔绝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值班室、风机室、发电机室、控制室、配电室、防化值班室及战时主要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内侧,设置显示通风方式的音响和灯光信号;
7.4.2.2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呼叫音响按钮,音响装置应设在防空地下室内人员值班室。
7.5.6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5.6.1应利用防空地下室结构钢筋网作自然接地体。
《人民防空工程供电标准》RFJ3-91
2.4.1按电站的控制方式、电能质量、贮水时间、贮油时间和温湿度的不同分为三级。
电站级别应符合表2.4.1-1的规定。
电站级别划分表2.4.1-1
项目
级别
抗力
控制方式
电能质量(4)
贮油时间(d)
贮水时间
温度、湿度
1
(1)
自动、隔室
级
10~15
(3)
见表2.4.1-3
2
隔室、就地
II级
7~15
3
就地、移动
(2)
注:
(1)自备电站的抗力级别应与主体工程的抗力级别一致。
区域电站的抗力级别应与所供电范围内的主要工程抗力级别相适应。
(2)按贮油量标准贮油时间分别为:
固定式电站为7~15d;
移动电站为3~7d。
(3)无可靠内水源时,冷却用水贮水时间应为2~3d,有可靠外水源时为3~7d,有可靠
内水源时,可为4~8h,移动电站就近应有一取水处。
(4)供电电压、频率偏差允许值应符合表2.4.1-2要求。
供电电压、频率偏差允许值表2.4.1-2
指标
电压偏差(%)
频率偏差(%)
I
±
≤3
II
5
3~5
电站发电机室温湿度要求表2.4.1-3
电站级别
夏季
冬季
温度(0C)
相对湿度(%)
自动控制
32~37
≤75
>
隔室操作
就地控制
30~35
移动电站
3.4.2各类人防工程电站的级别应按表2.4.2确定。
各类人防工程电站的级别表2.4.2
序号
工程类型
指挥所
省、直辖市、自治区
省会、特大城市
大城市、直辖市
4
县团城镇、省辖市
发射台
续表
6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7
平战结合工程
2或3
8
区域电站
1或2
4.2.2区域电源的接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优先经人防交通干道和连接通道用电缆接入;
二、采用电缆直埋方式或穿电缆管埋设接入时应具有和工程相应的防护能力。
2.6建筑照明
9.5.3平时应急照明的负荷等级应为一级。
9.5.4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正常照明故障至应急照明自动投入的时间,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5s,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
9.5.10从防护区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回路,应在最里一道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内单独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单独设照明回路。
3指挥工程设计规定
3.1工程防护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RFJ1-99
4.1.7不同抗力级别的指挥工程,电磁脉冲场强峰值取值应符合表4.1.7的规定确定。
不同抗力级别的指挥工程的电磁脉冲场强峰值表4.1.7
抗力级别
电磁脉冲场强峰值
电场强度EPE(kV/m)
磁感应强度BPE(mT)
199
<
14.3
185
13.3
2B
167
11.8
10.4
116
7.6
4B
99
6.1
4.1.8工程内设置敏感设备的房间,电磁脉冲场强峰值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设备对电磁脉冲环境的要求表4.1.8
等级
对设备运行状态的要求
电磁强度EPE(v/m)
磁感强度BPE(mT)
≤10
≤0.01
敏感设备在电磁脉冲环境中不间断运行
≤500
≤0.1
敏感设备在电磁脉冲环境中不受毁伤
≤5000
≤1.0
次敏感设备在电磁脉冲环境中不受毁伤
4.1.9在核爆炸条件下,工程内给敏感设备供电的交、直流电源线上电磁脉冲感应电压不得超过400V。
4.2.19指挥工程口部的各种动力电缆、通信电缆防爆波井及防爆波防毒化粪池或排水防毒消波槽等,防核武器的抗力级别应与工程的抗力级别相同,可不考虑航弹的直接命中。
3.5电气设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RFJ1-99
8.1.1一、二、三等指挥工程的战时电力负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下列设备的用电负荷应为一级:
1)指挥通信设备和报警设备;
2)内部电源重要附属设备;
3)应急照明和50%的工作照明;
4)清洁式、滤毒式和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转换时的各种设备等。
2、本条上款以外其他设备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
8.2.1指挥工程必须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二、三等指挥工程应设置柴油电站。
8.2.2电力系统电源的供电容量必须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的总计算负荷。
8.2.3柴油电站的供电容量,除必须满足本工程战时一、二级负荷需要外,并应有不少于50%的备用量。
8.3.1指挥工程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严禁少于两台,其中任意一台机组发生故障其余机组的供电容量必须满足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8.3.3柴油机发电机组的技术指标必须对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无干扰。
8.4.2污水泵、清水泵等应设水位自动控制装置;
贮油箱应设高、低油位自动报警装置。
8.5.1指挥工程各通信要素房间和通道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应由两个分别引自不同低压母线的照明配电箱供电,每个照明配电箱可各带一半照明负荷;
2、应由一个引自不同低压母线,并能自动切换的照明配电箱供电。
8.5.2各通信要素房间、柴油电站等应设置安全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20%,正常照明和安全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5s,安全照明的电源宜引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安全照明也可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供电时间不得少于10min。
4医疗救护工程设计规定
4.1建筑设计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10-95
3.4.2.6手术室应有应急照明电源和紫外线消毒灯,不宜设地漏,否则应有防污染措施;
3.4.2.7手术室对主刀医生的墙面应设嵌装式观片灯,病人视线范围内不应装置时钟;
3.4.2.8无影灯装置高度不应小于3.00m。
3.5.3洗消伤员应按日伤员通过量的5%~10%确定。
4.4电气设计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10-95。
6.2.1工程内电力负荷应根据用电设备的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停电后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分级。
6.2.1.3战时工程内常用重要设备及部位的负荷级别见表6.2.1.3。
常用设备及负荷级用表表6.2.1.3
密闭区
房间名称
用电设备名称
负荷级别
第
一
密
闭
区
分类厅、急救室、抗休克病室、诊察室
用于沾染探测仪器设备和用于危重伤员、紧急救命的手术器械设备,电力及应急照明
一级
出入口及走廊
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灯
医护值班室、污水泵房
辅助医疗器械及污水泵电力
二级
凡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
照明及电力
三级
二
手术室、洗手消毒室、洗涤消毒室、血库站或院部、总机房、三防值班室、配电室、病房
用于危重伤员、紧急救命的手术及麻醉器械,用于指挥通讯以及应急照明
麻醉药械室、敷料器械室、石膏室、中心供应室、X光机房、暗室、医护值班室、药房、化验室、污水及进排风机房
辅助医疗器械、污水泵、滤毒式通风机、进排风机电力
5.5电气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
1.1.1电站容量的确定:
一、工程由两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分别满足战时一、二级负荷和平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确定电站容量;
二、工程中由一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分别满足战时一、二级负荷和平时一级、部分二级负荷确定电站容量。
1.2.6电站控制方式应按表4.2.6选用。
电站控制方式选用表4.2.6
控制
方式
专业队
配套工程
省会城市、特大城市
大城市、直辖市的区
县团城镇、省辖市的区
中心医院
就地操作
√
自动化
4.6.1电站战时负荷分级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电站战时负荷分级表4.6.1
负荷分级
泵类
风机类
照明、电热
其他
机组冷却水泵
进、排风电动阀
应急照明
控制电源
空调水泵
深井泵
油泵
排污泵
冷却风机
进风机
排风机
电动空压机
正常照明
洗消电热
充电机
一般电热
4.6.2电站战时一级负荷的配电要求:
一、单台柴油发电机组运行时,应首先满足电站一级负荷的要求;
二、采用放射式和干链式配电方式,均不应超过两级。
4.6.3电站战时二级负荷的配电要求:
三、采用混合式配电方式时,配电级数不应超过三级。
4.7.1通风系统的控制要求:
一、电站进风机、排风机、进排风电动阀门和冷却风机的控制应与电站控制方式相一致;
二、通风方式转换需操作的风机和电动阀门应受通风方式转换信号的联锁控制。
4.1.3发电机组不得与电力系统电源并列运行(区域电站在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并网者除外),并应设置防止误并列的可靠联锁。
4.1.4发电机组并列运行应采用准同期并车。
4.1.5运行应急电源时,对不应由发电机组供电的负荷,一、二级电站应能自动切除,三级电站可采用手动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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