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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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负责团伙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17.钱某在A县抢劫作案两起,在B县盗窃作案一起,在C县销赃时被C县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应由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C两县公安机关无管辖权。
1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9.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0.赵某在M市甲区盗窃作案后到N市乙区销赃,甲乙两区公安机关因本案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由M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21.重大涉外犯罪案件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22.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23.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4.现役军人甲回A县老家探亲,因纠纷将邻居乙打成重伤.A县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25.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奁,公安机关配合。
26.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27.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8.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29.对于公安机关和军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30.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31.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3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所谓犯罪地不包括预备地。
3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36.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发生的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37.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受理案件的先后顺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
38,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不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39.伤害案件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
40.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径地。
41.根据有关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不能也不应该直接立案侦查属予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但可以参与组织、指挥案件侦查。
42.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是犯罪地。
43.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协助,但不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管辖。
44.未成年人甲将派出所民警乙的儿子打伤,甲及其父母有权要求侦办该案的乙回避。
45.犯罪嫌疑人甲要求办理其案件的某公安局民警乙回避,作出回避决定前,乙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46.在侦查的过程中,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法医鉴定工作的民警王某如需回避,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
47.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48.鉴定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被害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49.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拳人及其委托人。
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0.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5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省级公安机关决定。
52.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可不必回避。
53.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54.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无效。
55.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56.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
5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58.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9.刑事侦查中,回避决定机关批准或者指令回避的,应当制作《回避决定书》。
60.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驳回申请回避的,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1.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62.毒贩甲和乙进行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被埋伏在交易现场的某公安局侦查员摄录下来,摄有毒品交易过程的录像带可以作为该案的证据使用。
63.在各类证据形式中,以医院名义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属于鉴定结论。
64.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65.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66.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67.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犯罪情况的材料。
68.只要查证属实的证据,即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69.视昕资料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
70.刑事诉讼证据有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种。
71.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三个特征。
72.刑事诉讼中指纹可能成为直接证据。
73.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人。
7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75.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76.赵某,12岁,系初一学生,某抢劫案案发时刚巧经过现场,亲眼目睹了被告人犯罪的全过程,赵某可以作为该案证人。
77.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78.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79.知道案情的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80.证人李某为公安机关作证,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子女和兄妹的人身安全。
81.刑事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82.拘传只适用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83.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84.拘传持续的时间一律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85.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86.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87.在拘传时间内没有完成讯问的,可以经批准延长拘传时间。
88.拘传只能针对先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适用。
89.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90.不得凭《拘传证》将犯罪嫌疑人带离其所在的县、市。
91.对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转为留置盘问。
92.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直接使用拘传。
93.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94.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拘传到案,然后立即办理拘传手续。
95.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通知书》,并责令其在《拘传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96.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问。
97.犯罪嫌疑人被拘传后,应当责令其立即在《拘传证》上填写被拘传时间。
98.犯罪嫌疑人被拘传到案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讯问笔录》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99.对犯罪嫌疑人拘传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注明。
100.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拒绝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101.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既可以将其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将其拘传到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102.拘传持续的时间包括拘传在途时间。
103.公安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书面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
104.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105.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应当在执行以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
106.先期使用治安传唤的治安案件,经查证系刑事案件,改立为刑事案件后,对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变。
10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08.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09.某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弼某采取取保候审时,可以让刘某的父亲作为保证人,并收取2000元保证金。
110.李某因与马某共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由于李某家庭情况困难,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全家的生活全靠他一个人支撑,故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可以取保候审。
那么,李某的妻子可以作为李某的保证人。
ⅹ
11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1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奏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113.对需要继续侦查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14.对于不予取保候审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115.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用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两种方式办理取保候审。
116.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只能采取保证人担保或保证金担保的一种方式。
117.林某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郭某是林某的保证人。
但在林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郭某因与林某发生矛盾,不愿意继续担保,则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林某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18.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19.取保候审保证金只能由犯罪嫌疑人本人交纳。
120.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用于案件侦查,但应当在3个月内归还。
121.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支取。
122.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123.取保候审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才能采取。
124.对于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通知决定机关。
125.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126.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执行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127.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办法。
12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29.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30.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只能采取保证金担保。
131.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经其律师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13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133.对犯罪集团的从犯,可以取保候审。
134.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
13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疾病可以取保候审。
13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137.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查没有犯罪事实,应当立即释放,根据侦查需要,可以取保候审。
138。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可以口头提出。
139.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如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并说明理由。
140.公安机关必须对取保候审的申请作出答复,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1.如果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
14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低数额保证金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43.交纳保证金的数额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144.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无关。
145.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146.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147.保证金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向公安机关直接交纳。
14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149.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无权作出没收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
150.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151.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除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
152.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153.对于保证人担保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况通知保证人。
154.向犯罪嫌疑人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具有强制性。
155.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156.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157.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会见其同学。
158.被监视居住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159.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1年。
160.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161.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的强制措施。
16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没收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163.监视居住中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164.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对其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不得为其指定居所。
165.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公安机关可以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等地执行监视居住。
166.在监视居住期间,视情况可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167.如犯罪嫌疑人为外地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以外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
168.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是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在所在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169.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其他行动不受限制。
170.从某种意义上讲,监视居住措施的限制力高于取保候审措施。
171.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可以为其指定居所。
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172.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17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ⅹ
174.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不需解除取保候审。
175.公安机关对于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76.A县公安局决定对居住在B县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A县公安局可以不通知B县公安机关,自行将王某抓回A县。
177.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48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178.符合拘留的条件,但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179.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
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180.《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多次作案,是指2次以上作案。
18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结伙作案,是指3人以上共同作案。
182.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18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184.对被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侦查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185.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186.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拒绝提供家庭住址即视为无法通知的情形,不予通知。
187.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
188.人大代表因为现行犯被拘留的,可不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189.刚满15周岁的李某因狠亵儿童。
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90.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191.对在其身边发现犯罪证据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92.对正在预备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93.被拘留人拒绝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194.被拘留对象拒绝侦查人员依法执行拘留的,可以强制执行,但不可强行让其签名、捺指印。
195.对拘留后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原因。
196.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可能影响到被拘留人法定通知家属的权利。
197.拘留期间无法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无法通知情形消失后,可等到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一并通知。
198.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199.公安机关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00.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也可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怀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201.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不得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20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0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7日。
204.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办理延长拘留手续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
205.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206.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07.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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