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922197
- 上传时间:2023-01-02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65.11KB
第三讲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三讲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讲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2、采用标准说
3、证据要求说
4、证据可采性说
二、证据采纳标准――相关性、可采性
批判性思维:
自由心证VS采纳标准
思考:
大陆法系国家证据采纳标准有吗?
源于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的极度反感,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自由心证为核心的证据制度,法官既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证据的取舍,也可以仅凭良心、经验和理性来评判各个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往往缺乏独立而又详尽的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统一法典,以免对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当然,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没有“相关性”的概念,并不先于其否认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这一属性。
也许在立法者的眼中,相关性是任何证据理所当然应当具有的属性,那些与证明对象无关的事实则根本上不能称这为证据。
这是日常生活中不言自明的事。
此外,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也妨碍了证据采纳标准的发展,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不实行陪审团制度,证据的审查与判断都由职业的法官完成,法官可以独立地完成证据的采纳与采信,也就没有必要再单独发展一个决定证据能力的程序。
所以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法更重视程序的设计,而不是证据规则的设计。
另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证据能力限制较宽,又不认为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因此证据的采纳标准比较宽泛,凡是有关联的证据都可以调查。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不同了,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团制度,事实的认定都由非法律职业的普通人担任。
如果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材料不加以限定,那么就会给那些缺乏经验性的陪审团以不正当或不恰当的影响,大量无限制的证据材料涌入法院后,还会使审判所持续的时间将长的让人无法忍受。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消耗,更是为了保护陪审团,以名错误导向或偏见的影响使他们作出作出不正确的裁定。
所以,证据的采信标准问题更多是的英美法系证据法上的问题。
在电视上和在侦探小说中,人们常听到像美国著名常胜的诉讼律师偑里·
梅森(Perry-Mason,G.)那种说道:
“反对,法官阁下。
无相关性、无实质性,无证明力。
”事实上,这种被诉讼律师称谓:
“三无”的典型反对方式很好地概括了证据规则的全部内容。
就诉讼过程而言,证据存在于三个阶段:
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三大诉讼进入诉讼的门槛不完全相同,但是有一些基本要求是相通的,包括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和合法性。
证据可以被采信的最低要求:
实质性、相关性并且具有证明能力。
1、相关性(Relevance)-----自然属性
证据的相关性就是指所提供的证据“倾向于或者驳斥某一有争议的事实”。
也就是说如果所出示的证据具有证明作用那么这一证据就是具有相关性,这一证据就可以用于证明可反驳某一重要事实。
从哲学角度,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和绝对的。
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只不过这联系的形式和性质各不相同。
严格地说,即使在所谓“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之间,人们也总可以找到某种联系。
例如在澳大利亚的一只蝴蝶扇动翅膀的动作与太平洋上台风的形成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微弱但绝对不可否认的联系,因为它们至少都产生了空气的震动。
但这种普遍联系的观点显然不能作为诉讼活动中采纳证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我们研究和理解。
例1:
被告人张某因抢劫因名被检方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说自己并不在案发现场,案发当夜,他在五百里外的叔叔家里,所以不可能有作案机会。
检方为了反驳张某,要求赵某出庭作证,赵某证明在案发前一个小时,张某曾在案发现场附近自己的酒吧时与一男子喝啤酒。
赵某的证词可以反驳张某不在现场的抗辩理由。
具有相关性。
例2:
被告人在学生时期曾经在一家街角食品店偷过一些棒棒糖的事实对其20年后的严重盗窃行为就不具有相关性。
例3:
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涉嫌杀人案件中,小白菜的母亲说,“杨乃武曾想纳其女儿为妾,但她没有同意”。
从普遍联系的角度来说,这件事与杨乃武被指控的杀人事实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尽管这是一种很遥远的联系。
但是,这种普遍联系的观点显然不能作为诉讼活动中采纳证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我们研究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出发点。
2、实质性Materiality:
重要性
实质性也称为重要性,如果证据与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实质联系,那么这一证据就具有重要性。
也就是说,如果在具体定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示的证据与案件的某一争议的实体法律问题,如争议案件的诉因或者抗辩理由等有联系,那么,这一证据就具有重要性。
实际上“重要性”是回答“证据要证明什么法律问题,有没有法律意义”。
对诉讼证明而言,关联性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
换言之,一个证据的使用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有确实的帮助,因此又可以称为证据的“证明性”。
但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性”有大有小,有强有弱,而诉讼证明活动要受多种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无限期无范围地进行下去,作为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关联性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或水平。
司法人员在评价证据的关联性时一般要考虑两个方面㧽经:
一个是时间和人力的耗费是否允许该证据;
另一个是该证据的采纳是否会给证明来不必要的干扰或混乱。
例1,浏览黄色上网站的行为、精斑与强奸的事实。
男子的在被害人身上的遗留物与强奸罪的成立就是具有重要性和实质作用,而浏览黄色上网站的行为不具有实质性和重要性。
在一起共同过失的交通事故中,原告称被告开车超速,须赔偿自己损失。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闯红灯。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事实就是具有重要性,对于免赔则不是重要事实。
3、有证明能力(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Competence)—社会属性(法律属性)
所谓证明能力就是指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规定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主要有:
一是探明事实真相,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例如,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二是促进社会公开政策,例如,亲属间、律师与客户间、医生与病人间的特免权规则,自我归罪或搜查和扣押等
例1、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涉嫌杀人案中,当地居民关于杨乃武品行的“联名上书”是否具有诉讼所要求的关联性呢?
假设那份“联名上书”中所说的“杨乃武平素行止不端,且目无法纪,引起邻里公愤”等内容是真实的,它能够证明什么呢?
它能够证明杨乃武不是好人。
但是,证明了“杨乃武不是好人”的事实对于证明他投毒杀人的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实质意义吗?
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因为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过于遥远,证明性过于微弱。
简言之,一个人不是好人,一个人““杨乃武平素行止不端,且目无法纪,引起邻里公愤”,并不能因此就证明他实施了投毒杀人行为。
如果这种证据都获准进入诉讼的“大门“,那么它不仅会造成诉讼时间和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不恰当地干扰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另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确规定这类品格证据在诉讼中不具有可采性。
在这三性中,最有实际作用的就是两条,一是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自然属性);
二是有相关性的证据(证据能力—社会属性)是否违反证据排除规则,要不要排除。
目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不再在概念上区分“重要性”和“相关性“,而是在相关性中包含了重要性(证明力大小)产在《联邦证据规则》D401中规定。
关于本讲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如“漏斗模型”。
采信
采纳
证明力
客观性(实质性)
相关性
合法性(证据能力)
这里要注意的是证据的采纳与采信是不同的概念。
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诉讼活动中证据采纳的一般标准,而采信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采信的标准与诉讼证明标准紧密相联,这是更高层次的标准。
在英美法系囯家,采纳证据的任务由法官完成,而采信证据由陪审团完成。
前者适用法定证明,后者适用自由证明。
在大陆法系一般者由法官完成。
下面我们就对这些基本问题作一个讲解。
(一)证据的相关性
英美法系著名证据学者威格摩尔、詹姆斯·
塞郁等提出证据相关性的地位。
“确立证据规则的基本的统一的原则”
“作为大浪淘沙,犹如磐石岿然而始终不动的证据属性”
“作为证据法学中最具有根本性、根基性的概念”
“证据法的推动力”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和灵魂发挥作用。
“最具渗透性的证据概念”
1、什么是相关性
(1)学者的定义
JamesF.Stephen的定义-JamesF.Stephen英国著名证据学家,提出证据法独立于诉诉讼法和实体法,对印度和东南亚各国证据立法影响很大。
史蒂芬(JamesF.Stephen)爵士最早重视对相关性研究,他认为,证据法的唯一内容就是证据的相关性规则,而该规则的作用就是排除那些不相关的证据之后留下的最佳证据。
他曾在1876年出版的《证据法精要》中给出了相关性的定义:
证据“有相关性”是指其所适用的两项事实是如此互相关联,以至于按照事物发展的通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或与其它事实结合在一起,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或者使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更有可能。
ADigestofEvidencelaw,1876证据法摘要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决定相关性的关键因素还是一个事实对另一个事实的作用,但由于史蒂芬将相关性仅限于事物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因此该定义被认为是过于狭窄了。
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曾经兴趣了一次善于证据相关性的集中讨论,其中的主流人物就是米切尔(Michael)和阿德勒(Adler),他们的理论着重于从形式逻辑(归纳和演绎)上给相关性下定义,而且不特别引起了法律相关性和逻辑相关性的两个概念。
对证据相关性问题讨论最为详细的人可以说是叛国学者威格莫尔(Wigmore),,他所著的《普通法上的审判证据》(EvidenceinTrialsatCommonLaw)第三章的标题就是“相关性的一般理论“,其中他花费用了大量篇幅详细地介绍了各种试图用逻辑方法来规范法律上的相关性概念的各种理论。
他民根据古代盖然性思想,认为只要某个主张经过推理后能够支持某个结论的话,那么,该主张就是有价值或者说是有证明力的。
在他看来,相关性是一个逻辑上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问题,并且可以被定义为”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一种关系。
美国另一具学者华尔兹教授认为:
“相关性实际上是一个很难用切实有效的方法界定的概念。
相关性容易识别,但却不容易描述。
”他在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IntroductiontoCriminalEvidence,1991)提出:
相关性=实质性+证明性。
认为:
“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相关性不等于充分性
证据本身并不需要完全证明一个最终的主张,而且也并不需要使这个最终的主张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
正如美国著名证据学家麦考密克说的:
“一块砖不等于一堵墙”。
只要密切到可能影响事实认定者对该主张是否为真的判断,就有相关性。
例如:
在一起谋杀案的指控中,被害人在其卧室中被枪杀。
控方依次提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与被害人妻子有染,以此来证明被告人杀人的动机;
(2)被告人在被害人死亡的那段时间被看到在犯罪现场附近出现,以此来证明其有犯罪的机会;
(3)在案件发生的一个星期之前被告人曾威胁过被害人;
(4)被告人在谋杀案发生之前的两天买了一把枪;
(5)在被害人的卧室中发现了被告人的指纹。
其中证据
(1)是相关的,但是单有这一个证据是不足以支持控方的主张的。
但是,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的指纹是何时留下的,或都被告人声称从来没有去过被害人卧室的话,那么单一个证据(5)就是充分的。
相关性和充分性关系
相关性(Relevancy)-----实质性(Weight)----充分性(Sufficiency)
可采性的第一关-----已采纳证据的说服力 -----证据的充分程度
J·
K·
Mackie:
原因与条件
一个事件的原因,并不是这个事件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这个事件的必要条件,而是这个事件的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的一个不充分的但必要的部分
火车晚点(原因)————不能及时报到
此外,风雨、交通阻塞,自身原因(心情,衣着)都可能影响及时报到。
造成迟到的结果不是一个单纯的原因或条件。
电路短路(原因)――房屋失火
电路四周的可燃物,无救火设备,粗心大意的人没有及时关闭电阐等只有这一组条件才是房屋失火的充分条件。
(2)立法的定义
在证据规则中给相关性下定义问题一件难题,但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中有时也会对证据的相关性直接从下面加以规定。
这可能与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学者们一直在证据立法过程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有关。
对于相关性问题最早进行立法的理1872年的印度《证据法》,这部在史蒂芬爵士领导下起草的证据法被认为是一部杰作,至今仍然在印度有效,并成为其他许多国家证据法的模板。
在该部《证据法》第3条定义为:
“如果某一事实通过枉法中关于事实的相关性之条款规定的任一种方式,与另一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则可以说该事实对另一事实具有相关性。
”立法将相关性限定在7种情形(自认、不能被传唤为证人之人的陈述,特殊情况下所做的陈述,陈述中的待证明部分,具有相关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相关性的第三人的意见,具有相关性的品格等)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这是体现了史蒂芬要用唯一的相关性规则来筛选最佳证据的思想。
在印度证据法之后,英美法系国家逐步开始证据法典化的运动,并且一直持续到20世纪末。
1975年1月2日美国国会公布的《联邦证据规则》,1999年又在此基础上的《统一证据规则》,至今影响最大的证据规则立法,目前在38个州适用。
FRE401
"
Relevantevidence"
meansevidencehavinganytendencytomaketheexistenceofanyfactthatisofconsequencetothedeterminationoftheactionmoreprobableorlessprobablethanitwouldbewithouttheevidence.
“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这个定义认为相关性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能够确立一个实质性主张的倾向。
与印度证据法上的定义相比排除了对证据相关性范围的限定,这样的定义使解决相关性问题的权力由立法者转到裁判者手中,无疑更符合相关性问题本身的性质。
如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的规定已经成为了立法上对证据相关性的经典定义,并且代表了英美法系国家立法者们对这一问题的基本认识。
2、逻辑上的相关性与法律上的相关性
美国证据法学上著名的证据学家塞耶Wigmore提出了有逻辑上的相关性和法律上的相关性之分。
(1)逻辑上的相关性
所谓逻辑上的相关性证据是指只要证据有任何程度的证明价值,它就是相关性证据。
一般而言,只要证据倾向于证明或者驳斥有争议的事实,这一证据就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
Logicalrelevance
塞耶:
“相关性是一个经验(经验法则)和逻辑(原因-结果,演绎、推理)问题,而完全不是法律问题。
”《普通法证据导论》
只要某证据趋向于提高或降低案件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不对证据的证明程度(即提高或降低案件事实存在可能性的程度)提出任何要求,认为只要具有最起码的逻辑证明力,就应该被认为具有相关性。
原因结果
(2)法律上的相关性
所谓法律上的相关性证据就是指一一项证据除了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以外,还必须具有更多的价值。
这种更多的价值是指相关性证据应不应当在法律上被采纳。
也就是,法律上的相关性要求证据不能违反其他证据规则。
Legalrelevance
Wigmore的法律相关性标准:
1、要求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不能仅具有微小的证明价值,还应有额外的价值。
2、要求庭审法官依据经验与先例判定证据的法律相关性。
《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1940
Wigmore认为“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不能仅具有微小的证明价值”,提出了要具有法律相关性所必须满足的“量”的要求:
“还应有额外的价值”,进一步提出了“质”的要求。
如外部行为证据中被告人过去的不良品格相关,但由于其明显带有偏见的可能性,从而使得陪审团很难采取中立的立场来对待当前被指控的犯罪。
再如被告的口供,看起来是可信的,但法官更会考虑获得口供是否出于自愿,还是胁迫,如果严重侵犯人权,破坏程序公正,法官一般行使自由裁量权排除。
有相关性,才能容许为证据
R402:
RelevantEvidenceGenerallyAdmissible;
IrrelevantEvidenceInadmissible
Allrelevantevidenceisadmissible,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by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byActofCongress,bytheserules,orbyotherrulesprescribedbytheSupremeCourtpursuanttostatutoryauthority.Evidencewhichisnotrelevantisnotadmissible.
相关证据一般受理;
无相关的证据不受理
除美国宪法,国会立法,本证据规则或最高法院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以外,所有相关证据应当受理,证据是不相关的不可采。
任何有关证据的分析都要从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开始。
根据R402规定,除非根据特别规则或法律予以排除的证据以外,所有相关性证据都应当被采纳。
相反,没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被采纳。
我国法学界对相关性概念的理解
(一)客观联系说:
客观联系,不是人为的联系。
(二)密切联系说:
作为证据的事实是否同案件有紧密联系。
(三)内在联系说:
证据的事实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事实。
(四)内在必然联系说:
除了坚持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外,还加了一个必然的联系。
(五)证明需要说:
相关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即要看证据对证明案情有没有用处。
(六)两种联系说:
“无论有罪的证据或无罪的证据都必须是与案情有客观联系的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必须同案件情况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
(七)实质性联系说:
此种观点有两种不同的表述,分别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和“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前一种表述中的“从而”表示的是逻辑上的递进,而后一种表述中的“并”表示的是逻辑上的并列。
由此,两种表达的内在含义并不相同,前者的“实质性”包含着“证明性”,后者的“实质性”则与“证明性”并列为“相关性”的内容。
显然,后者比较完整地借鉴了英美证据法中的“实质相关性”。
3、相关性的功能
(1)节省时间
(2)限缩主题
(3)裁判正当性
4、如何确定相关性
明确相关的对象何者是待证事实;
分析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具有何种实质性关系;
这种实质性关系的逻辑表达式;
两者之间的相关强度;
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及其结论。
判断方法
commonsenseapproach(常识判断法)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对相关性的判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推断和对人类行为的一些既定信念,对证据相关性作出符合常理的决定
Syllogism(三段论)
大前提的命题;
证据性事实作为小前提 演绎推定
A:
拥有即时遗失物而不能提供充分解释的人,通常是有罪的
B:
被告人拥有即时遗失物而不能提供充分解释
C:
被告人可能是有罪的
再如:
――所有的人都会死
――苏格拉底是人
――苏格拉底会死
归纳推理:
实质性检验:
①所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②该证明对象是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吗;
③所提出的证据对该证明对象有证明作用吗?
再如:
制定周密计划想去杀某人的被告人比没有计划杀某人的被告人更有可能杀某人
张三制定了周密的谋杀计划
张三可能是凶手
该证据性事实对证明动机而言具有相关性,这属于归纳推理,其显著的特点从一个特定的前提中并不能一定够一定得出某个结论。
Case:
侵害著作权诉讼
案情:
原告王X诉被告周X侵犯著作权
1、王某可以提出周某最近到中央讲课吗
2、王某提出周某买了王著,并说要写一本超越他的书
3、王某说周某曾经托人要他的手稿,并跟他请教过有关问题
4、周某的书与王著存在多处雷同
5、周某因此书获得十大经济学家称号
5、影响相关性证据的负面因素
有相关性,不一定容许为证据。
有罪的被告人喜欢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不断进行相关性调查,无限期的拖延。
有钱的民事被告喜欢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尽可能提出一些相关的证据,达到误导法官和陪审团。
相关性规则对他们来说有什么好处?
是他们回避责任的最好的方式。
为了排除不相关的证据,以便于在不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下节省诉讼时间、控制诉讼成本。
如果允许当事人没有任何限制地出示证据,诉讼可能被不合理地拖延,陪审团也可能被误导。
FRE403:
ExclusionofRelevantEvidenceonGroundsofPrejudice,Confusion,orWasteofTime(Externalpolicyconsiderations)
Althoughrelevant,evidencemaybeexcludedifitsprobativevalueissubstantiallyoutweighedbythedangerofunfairprejudice,confusionoftheissues,ormisleadingthejury,orbyconsiderationsofunduedelay,wasteoftime,orneedlesspresentationofcumulativeevidence
FRE403:
关于偏见,混乱,或浪费时间的理由相关证据排除(外部政策考虑)
相关证据,如果具有的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或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累积的证据的考虑,在实质上超过其证明价值时,亦可被排除,不予采用。
(1)不公正的偏见(不中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三讲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第三 证据 相关性 可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