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服务手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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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材料(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吊销登记的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③《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2份;
④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到社保登记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4、换、补社保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期满或遗失,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换证、补证材料(一是换证提供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二是补证提供的资料:
①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原件;
②《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1份),到社保登记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审核
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
参保单位携带增加人员材料(①企业增加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原件;
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提供编制卡、工资证明、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介绍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免文件复印件),到社保征缴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2、参保单位人员减少
参保单位携带减少人员材料(一是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减员的。
企业职工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调令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是出国定居、在职死亡减员的。
属于出国定居并取得定居国国籍退保的提供:
①加盖本人手印的退保申请原件、公安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或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社会保险手册。
属于在职死亡的提供:
①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减员的。
在东营市退休的提供的《企业职工退休核准档案审核情况表》或《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在省管单位退休的提供退休文件或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到社保征缴窗口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即时办理。
3、参保单位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参保单位每年度首先进行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申报。
2012年已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字[2012]116号文件),进行缴费申报审核。
参保单位携带缴费材料(企业缴费提报缴费年度职工签字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公示表》、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投保花名册纸质及电子版;
机关事业单位提报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工资表、社会保险投保花名册纸质及电子版),按月到社保征缴窗口审核,审核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录入或导入缴费信息数据,打印出《东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结算收据》,参保单位携《东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结算收据》到银行窗口缴费后,到基金结算窗口打印发票。
第三部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跨省、市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①转移人员携带保险手册、身份证和相关调转证明等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②转入单位携带转移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相关调转证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后,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出。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终止转出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④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转入人员个人帐户,将办结情况通知转入人员或单位。
跨省、市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图:
2、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有关政策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从2010年1月1日执行。
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
一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是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五是具有我市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市就业以及在外市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按照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
待遇领取地确定的原则是:
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
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这样规定,就明确了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管理
一是临时缴费账户的建立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和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规定,到新就业地参保,不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通知书》后,为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二是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
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是临时缴费账户的终止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
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3、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①转入单位携带转移人员的身份证和相关调转证明等,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后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②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相关调转信息,符合转移条件的,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清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只转移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打印转移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转移凭证一式三联,将凭证第二联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将凭证第一联、第三联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邮寄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③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移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后,核对转移凭证列具的相关信息,并根据转移凭证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等,补充完善相关转移信息后,将转移凭证第一联留存,第三联送给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转移办理流程图:
第二篇企业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
退休(职)待遇;
缴费不满十五年一次性支付待遇;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
市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
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支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
第一部分退休(职)待遇
1、领取退休(职)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按目前的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职)年龄;
二是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2、正常退休条件
(一)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条件
按目前政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
从事有毒有害等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的,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5、办理退职的条件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可办理退职手续,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
6、单位申报退休(职)需提报的材料
①《企业职工退休申报表》(要求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一份;
②本人档案;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⑤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提交职工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档案资料;
⑥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7、退休待遇
根据鲁政发〔1997〕109号(简称老办法)规定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根据鲁政发〔2006〕92号(简称新办法)规定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过渡期内(2006-2013)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8、退职待遇
《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规定:
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发〔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
9、影响退休(职)待遇的因素
按目前的政策,企业退休(职)人员待遇标准与退休前缴费时间的长短、历年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个人账户总额以及城镇职工平均预期寿命挂钩。
10、缴费不足15年,但已到达退休年龄能否继续缴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申请一次性养老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1、原参军期间缴费年限认定
军人服役期间不参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计算退休待遇时,原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12、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符,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社部发〔1999〕8号)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13、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
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部分缴费不满十五年一次性支付待遇
1、一次性支付待遇领取条件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一次性支付待遇组成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3、一次性支付待遇的申报
参照单位申报退休(职)需提报的材料进行申报。
第三部分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
1、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申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其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因工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只能申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
2、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①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火化证(单)原件及复印件;
③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⑤法定继承人身份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⑥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有效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⑦法定继承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代办的需提交代办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3、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办理手续
市直参保人员在职死亡的:
(一)个人账户继承。
可登陆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个人账户继承申报表》进行申报。
申报地点:
山东加工制造业人才市场1楼大厅1号窗口,咨询电话:
8088397。
(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因上级未下发待遇标准,暂无法办理。
第四部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1、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由哪几部分组成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根据国发[2005]38号、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核定相关待遇。
退休待遇标准由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项目组成。
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2、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执行时间及终止时间
企业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周期内,每月15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的当月养老金照发,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
3、企业离退休人员如何查询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本人当月养老金:
一是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查询,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可向所在企业查询;
二是拨打离退休职工社会化服务科电话“8089796”咨询;
三是可拨打我局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申报的材料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其亲属5日内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离退休职工社会化服务科,申报去世减员停发养老金待遇。
申报材料主要有:
去世人员的户口注销证明(医学死亡证明)和火化资料及《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待遇核准表》。
5、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待遇
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给予其法定继承人以下待遇:
1、丧葬费;
2、一次性救济金;
3、符合纳入供养直系亲属补助范围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去世人员个人账户余额。
第五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1、正常待遇调整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正常待遇调整的范围一般为截止上年底已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标准依据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当年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规定。
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现有数据资料即时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后,将调整待遇情况发各企业核对无误后,按调整后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2、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平均指数等因素造成养老金待遇变动的,由企业提报退休待遇核准表、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等资料,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企业职工退休时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进行待遇调整。
第六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支付
1、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申请生活困难补助提报的材料
一是申报离退休人员材料(包括退休审批表、户口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和火化资料)二是申报遗属材料(包括无固定收入证明、遗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等)
2、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月432元;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月360元。
3、遗属待遇执行时间及终止时间
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执行时间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的次月,终止时间为遗属去世的次月。
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每月15日前确保企业离休人员遗属及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在领取资格认证周期内,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七部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1、资格认证范围
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含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去世离退休人员遗属),均为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对象
2、资格认证的时间、形式
依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每年的4月至6月期间,对企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含遗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资格认证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本市参保本市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社保机构采用各种途径通知离退休人员进行认证;
离退休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或退休证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签名;
对因重病卧床不起不能亲自认证的,可以由离退休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保机构申请,由社保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二是本市参保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社保机构以信函形式向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和《协助认证表》,离退休人员接到信函后,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的社保机构,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
办理资格认证后,离退休人员将《协助认证表》寄回本市社保机构。
三是异地参保我市居住离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
异地参保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或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社保机构进行认证,工作人员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由其本人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原参保社保机构。
3、在认证时间内未及时申报材料的如何处理
在认证时间内申报人员,待遇正常支付;
未申报的,暂停待遇支付,待补办申报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暂停期间的待遇予以补发。
第八部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1、什么是社会化管理服务
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2、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意义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这是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其次,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其三,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另外,现在不少退休人员的子女不能在身边照料,也迫切希望社区组织给他们以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3、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
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
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
一是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
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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