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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7.(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8.加工助剂(加工辅助物),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9.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适用于
(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3.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15.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16.配料,是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17.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此种情形的召回为(三)级召回。
18.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19.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20.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21.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2.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做出行政许可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3.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2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2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26.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8.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29.《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30.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31.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
3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三位是(食品类别)编码。
33.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34.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3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3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37.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39.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4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41.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42.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43.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44.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46.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47.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4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七月九日)起施行。
49.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50.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材料。
5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5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53.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55.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56.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7.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58.《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
59.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
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60.《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61.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6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63.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64.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6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66.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6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8.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9.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70.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7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72.(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7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7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75.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7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77.《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78.山东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
79.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80.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8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8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83.《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是: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4.《食品安全法》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8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8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8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88.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8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90.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
91.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9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9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9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97.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98.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99.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100.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101.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2.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10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104.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105.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106.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107.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108.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09.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1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11.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112.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113.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115.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116.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11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118.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119.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12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起(2015年2月1日)施行。
121.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1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1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12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七月九日)起施行。
125.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2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127.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128.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129.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名。
13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二、单选题
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批准之日起(A)内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目录信息。
A.20个工作日B.20日C.15个工作日D.30日
132.着色剂又称色素,按其来源和性质分天然色素和合成色素,下列哪种色素属于天然色素(C)。
A.苋菜红B.赤藓红C.甜菜红D.胭脂红
13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C)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A.部门规章B.食品安全标准
C.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省政府文件
134.违反《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A)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A.登记证B.生产经营许可证
C.营业执照D.备案证明
135.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登记证.(B).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A.登记证B.信息公示卡
C.营业执照D.原材料进货证明
136.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A)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可以B.应当C.必须D.不得
137.《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B)制定。
A.省B.设区的市C.县(市.区)
D.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8.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A),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A)的活动。
A.注册注册B.登记登记
C.注册登记D.备案备案
139.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乳粉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
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C)个配方系列(C)种产品配方。
A.24B.36C.39D.412
140.县(市.区)人民政府(C)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A.工商部门B.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C.城市管理部门D.质量监督部门
141.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C)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B.3万元
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D.5万元
142.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B),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A.申请登记B.备案C.注册D.缴费
14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A)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A.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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