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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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设施建设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落实投资预算,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军人抚恤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逐步提高政府的投入和保障水平。
科学管理建设项目,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章建设任务
第九条光荣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孤老优抚对象数量达到50人以上,没有光荣院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新建光荣院设施。
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少于50人的地方,应在综合福利院中分设光荣部。
(二)在现有光荣院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养老服务需要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扩建光荣院设施。
(三)在现有光荣院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改建光荣院设施。
第十条根据实际需要,为现有光荣院配备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章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十一条光荣院设施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辖区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和年龄结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地理和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服务覆盖地区人口数测算,原则上设定四类光荣院:
第Ⅰ类:
标准建设面积25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50张左右;
第Ⅱ类:
标准建设面积48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100张左右;
第Ⅲ类:
标准建设面积675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50张左右;
第Ⅳ类:
标准建设面积86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200张左右。
第十三条光荣院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及基本装备。
第十四条光荣院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起居、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政治学习以及社会工作等功能性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
第十五条功能性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待用房及设施功能:
接待用房包括接待厅、接待室、体检观察室、总值班室。
提供孤老优抚对象入住接待服务、老年人入院体检和观察等基础服务。
(二)生活起居用房及设施功能:
生活起居用房包括居室、沐浴间、配餐间、餐厅、会见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
配置老年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孤老优抚对象开展日常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三)医疗康复用房及设施功能:
医疗康复用房包括诊疗室、处置室、抢救室、药房、消毒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临终关怀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
配置用于老年人康复、治疗、活动的设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指导,为专业的康复技术服务提供技术载体。
(四)文化娱乐用房及设施功能:
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书画室、亲情网络室、多功能厅。
提供老年人文化娱乐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加强老年人的沟通与交流,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政治学习用房及设施功能:
政治学习用房包括教学室、放映室、荣誉室、报告厅。
为孤老优抚对象对象提供政治学习、交流讨论和了解时事的条件。
(六)社会工作用房及设施功能:
社会工作用房包括心理疏导室和社会工作室。
为老年人提供个案辅导或组织老年人参加康乐性的小组活动,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第十六条光荣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五章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新建和迁建光荣院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然环境良好、交通便利、与相关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周边有方便工作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和易遭受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威胁的地段。
(四)避免设置在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附近,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五)设施建设不宜在城市中心地区的主干道上,不宜与大型繁华的商业区、公共娱乐场所等毗邻,且不应设置在大型的居住区内。
第十八条光荣院所需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根据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按照国家福利事业建设用地办理,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光荣院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规定。
第六章建设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四类光荣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第Ⅰ类:
50m2/床、第Ⅱ类:
48m2/床、第Ⅲ类:
45m2/床、第Ⅳ类:
43m2/床;
直接用于孤老优抚对象的生活起居、卫生保健、文化娱乐、康复训练、政治学习和社会工作等功能性用房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十一条光荣院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2,绿化面积达到60%。
第七章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光荣院应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各类功能用房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如有特殊需求,可将后勤设备用房等分散独立布置。
第二十三条建筑平面布局要结合功能特点,优化布局结构,布局设计应达到使孤老优抚对象感到亲切、安全、可信赖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总平面布局应符合消防间距和通行消防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光荣院建筑设计规范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122-99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七条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
第二十八条主体建筑不宜超过三层。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按50年计。
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乙类标准;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第二十九条主体建筑的立面造型、色调应符合老年人个性和心理需求,开放性与封闭性相结合。
内外装修材料采用简洁、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中档(普通)装饰材料。
第三十条主体结构体系应因地制宜确定结构选型,选择结构材料。
光荣院优先考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第三十一条各个功能区应联系方便且有必要的分隔。
合理控制门厅、走廊、楼梯间等辅助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60%。
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
第三十二条老年人居室以2人间为宜,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救护床及日常护理的需要;
应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地面;
宜设置阳台,提供衣物储藏的空间,设置呼叫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
第三十三条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
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
6。
第三十四条光荣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其高度宜为2.5~3.0m。
第八章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光荣院建筑设备应包括:
供排水工程和消防系统、供电和通信工程、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等。
第三十六条供排水工程和消防系统
(一)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用水分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并考虑绿化用水和洗车用水,水源由市政供水解决,必要时设置生活、消防合用水池。
所有用水设备考虑采用节水型设备。
(二)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三)消防设施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当市政供水不能达到消防供水的水量和水压时,应设消防系统。
(四)生活废水包括盥洗废水、餐饮废水等,粪便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五)室外设雨水排水系统,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缺水地区应设雨水收集与存储利用设施。
第三十七条供电和通信工程
(一)直接引入低压电源进入机构低压配电室,再供给各个建筑用电区域。
供电设施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
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
照明设备主要采用荧光灯及节能灯具,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二)光荣院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讯。
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形成局域网络并与INTERNET网互相联通。
(三)光荣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
第三十八条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
在拥有市政燃气供应的城市应采用燃气作厨房及锅炉房燃料。
各地光荣院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确定采用的采暖与通风空调设施。
热源应优先考虑采用市政热源,必要时可自设锅炉房。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宜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九章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
第三十九条光荣院基本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和管理要求,按照建设规模分类配置。
设备和用具的外形、高度、重量等应符合老年人身体特征,方便老年人安全使用。
第四十条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
单人床、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四十一条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四十二条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第四十三条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
第四十四条有配置了适合残疾人运动、康复的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第四十五条根据老年人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吸氧装置、灭菌设备、急救箱、输液设备、吸痰器、药品柜、电冰箱等。
能处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应急处理以及转院过程中医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光荣院的交通工具应配备老年人接送车和物品采购车等业务用车。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切实加强对光荣院设施建设的领导。
各地要将光荣院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第四十八条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光荣院持续运行。
(一)光荣院要坚持“老年人为本”的原则,要把光荣院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老年之家”,形成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功能完善、定位明确、结构优化的光荣院。
通过建设和完善光荣院,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三)优化人员队伍。
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四)各地要根据光荣院的公益性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同时对老年人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所需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光荣院的持续运行。
第四十九条采取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
各地要把光荣院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
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投入到位。
要科学规划光荣院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
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
切实加强已建成光荣院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加强光荣院护理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加大人才引进、教育培养力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出师表
: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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