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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术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应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
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九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㈠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㈡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上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㈢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别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
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㈠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轩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㈡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
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㈠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㈡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㈢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㈣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㈤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㈥自费转为公费者;
㈦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㈠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㈡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㈢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㈠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
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㈢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㈣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㈢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㈠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㈢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㈣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㈤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㈥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㈦经学校动同,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㈧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㈨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㈩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㈡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㈢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毕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课外活动
第一节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处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文娱体育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
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勤工俭学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
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
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
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节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章校园秩序
第五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
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
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七条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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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六种:
⑴警告;
⑵严重警告;
⑶记过;
⑷留校察看;
⑸勒令退学;
⑹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⑴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⑵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⑶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⑷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
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⑸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⑹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
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的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
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xx-xx年1月20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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