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机电设备使用检修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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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10、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
11、空气压缩机安全阀、断油保护、断水保护、超温保护、卸荷器等;
12、锅炉设备的四大安全附件;
13、倾斜井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简称“一坡三档”(其整体列为一台设备,各挡构成设备部件);
14、窄轨电机车制动装置、警铃信号装置等;
15、架空乘人器急停保护;
16、综采设备电气保护、机械保护和液压保护;
17、综掘设备的电气保护、机械保护和液压保护;
18、慢速绞车的电液制动装置、护绳装置与锚固设施;
19、小绞车的制动装置、护绳装置与锚固设施;
20、其它没有列到的装置和设施,如提升钢丝绳保险绳,矿车插销闭销装置及矿井质量标准化中提到的各种安全保护。
(三)装置和设施运行规定
1、各单位必须坚持使用装置和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装置和设施功能作用发挥正常,杜绝无装置和设施运行;
2、电气保护装置管理要遵守《集团公司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管理办法》和《矿井井下供电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校验、整定和调试。
各种装置和设施的维护使用和检查必须遵守《设备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3、“一坡三档”设施,矿分管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要全面检查一次,安监处每月要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分管队长和工长每周至少要巡回检查一次,岗位作业人员每班至少要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建立检查登记制度,检查情况和处理问题情况要有记录。
4、个别装置和设施确因技术复杂,配件材料供应等困难,暂无法使用的,必须指定出预防事故发生的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擅自甩掉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使用设备。
5、下列装置和设施暂时停运要申报宁东分局和煤炭公司批准:
(1)绞车后备保护;
(2)倾斜井巷“一坡三挡”;
(3)胶带输送机CST保护;
(4)地面6KV变电所继电保护;
(四)处
罚
对执行不力造成事故隐患按原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处罚;
造成事故严重后果的另行组织追查处理。
二、小绞车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绞车的管理,防止斜坡提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滚筒直径800MM以下的运搬绞车和各种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
第三条:
对小绞车的管理,实行使用单位维修管理,动力部门对口管理技术,安监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小绞车的单位,应把小绞车及有关设施(轨道、钢丝绳、保险绳、地滚、阻车器、安全门等)作为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重点,有技术副队长具体负责。
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有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第五条:
小绞车由矿机修厂负责检修,动力部门负责验收,使用单位负责安装。
第六条:
小绞车必须做到挂牌使用,牌板上注明:
小绞车型号、用途、使用地点、使用单位、钢丝绳规格、坡度、长度、提升数量、包机人等内容,牌板规格、内容、格式由动力部门制定,全矿统一标准。
第七条:
绞车牌板,绞车信号盘由使用单位管理,小绞车由动力部门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八条:
动力部门要建立健全小绞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口。
(二)小绞车安装:
第九条:
小绞车安装必须经过技术部门设计,内容包括:
安装位置、硐室尺寸、车场形式、运输方式、钢丝绳规格和长度、一次提运矿车数、防跑车装置的形式、位置及小绞车的固定方式、安全技术措施等。
小绞车的安装使用必须列入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条:
小绞车安装后,必须经动力部门、安监处等业务职能科室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动力部门下发《小绞车准运证》方可使用,否则追究使用单位技术副队长(或技术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小绞车的硐室应符合设计,支护达到合格品,通风良好,其净高不小于1、8M,支护棚子距小绞车最近距离不小于0、5M,硐室内设备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间距。
第十二条:
小绞车斜巷上部变坡点距小绞车和弯道处应有不小于4M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安装的小绞车其滚筒中线应与轨道提升中线重合,安装平稳、牢固、方便操作、不爬绳、咬绳、跳绳。
第十四条:
小绞车应按下列规定标准安装:
1、掘进上山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侧,绞车机体距运行矿车的最外侧和棚柱不小于0、5M。
地锚角度为65度与75度之间。
双地锚的间距在200—300之间。
用直径12、5MM钢丝绳连接,卡子不少于3个,导向轮的直径不小于400MM。
2、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
应用混泥土基础固定。
基础规格大于小绞车底座几何尺寸而定,地脚螺丝必须采用标准做法。
3、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内。
必须用18#槽钢制作坚固的地盘,地盘必须带有防滑护圈的线压柱窝,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标准件将绞车固定在自加工的地盘上,然后用压柱和地锚固定。
前边两棵为迎压戗柱,戗柱角度为65—75度,后边两棵为压柱。
垂直定板,柱根要打在柱窝内。
不准加楔,压柱使用原木时,其直径不小于150MM,严禁用戗压柱代替硐室的棚子支柱,戗压柱距操纵杆的间距不小于150MM,地锚可用圆钢制作,固定钢丝绳将地锚与绞车连在一起。
其直径长度连接方法按设计执行。
4、在坡度小于7%的巷道中安装牵引绞车时,绞车可安装在巷道一侧,绞车机体最突出部位距离轨道外侧不小于400MM。
第十五条:
小绞车提升信号必须是声光信号,且清晰可靠,有醒目的信号红灯(绞车硐室和信号硐室)(红灯亮:
严禁行人)警示牌,各种小型电器等应安装在信号盘上,信号盘的规格尺寸、形式由动力部门设计,交矿有关单位制作。
(三)小绞车有关设施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小绞车斜巷或临时车场应符合设计。
支护达到合格品。
顶板距离轨面不小于1、8M,矿车最外侧与斜巷最突出部位或设置的管道。
电缆等设施不小于300MM,水沟流水不得冲刷巷道中心。
第十七条:
绞车斜巷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硐。
躲避硐距变坡点不小于2M,其规格高X宽X深=1、8X1、2MX1。
第十八条:
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格使用LD11、4KW调度绞车统一使用直径12、5或15、5MM钢丝绳。
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不得超过小绞车滚筒的容绳量。
全部放开后滚筒最少余绳不小于3圈。
第十九条:
小绞车提升钢丝绳钩头必须采用插接式并加装护绳桃型环。
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倍。
第二十条:
临时提升的小绞车采用钢丝绳卡子接钢丝绳钩头时(包括卡接地锚),卡紧度应使钢丝绳被压扁尺寸大于三分之一直径,不得一顺使用。
螺丝不滑扣钢丝绳头不得散股、断丝、变形。
第二十一条:
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装设保险绳,保险绳的绳径与插接方式,插接长度同主绳的连接方式采用环套环式。
第二十二条:
小绞车提升的轨道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
第二十三条:
小绞车在斜巷长度超过20M运行时,必须装地滚,地滚间距不大于15M。
无论斜巷长度多少,其上变坡点处必须装地滚。
地滚固定在两边凿有凹槽的方木框内,上面钢板做成Ω型卡,用铁钉将地滚固定,安装两枕木之间,用扒钉将方木与枕木连接。
第二十四条:
小绞车在斜巷有起伏、顶梁运行时,要安装天轮,斜巷甩道及甩道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心要装导向轮,天轮与立轮的安装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二十五条:
小绞车斜坡提升必须装设防跑车装置,数量齐全,安装阻车器和安全门,特殊情况下三档必须齐全。
1、提升长度小于50M时:
(1)上部平车场(包括坡度大于5%的牵引绞车)变坡点前应装阻车器必须动作灵敏,能自动复位。
(2)上部变坡点往下1M处应装挡车门。
(3)下部车场起坡点以上1M处应装挡车门,或在斜巷内装压绳式挡车门。
2、提升长度大于50M时,根据斜坡坡度,长度的具体情况,在斜巷内装设压绳式或具有相似功能挡车门,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装设阻车器和安全门。
3、上山掘进时,下部车场起坡点向上5M设第二道挡车门,此挡车门随掘进前移,当上山长度超过100M时,可适当增设挡车门。
4、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设第二道随掘进前移的挡车门,第一道距迎头10M,第二道距第一道15M,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在上部变坡点处装挡车器和安全门。
5、上述挡车门均因牢固可靠,门柱可用矿工钢,也可用木柱,用木柱时,其直径不小于2400MM,门柱应作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200MM,且必须打在实地上。
安全门的横担可采用矿工钢或道轨钢,每帮打入实体300MM以上,严禁将门柱立在棚梁上或用棚腿当门柱。
6、安全门每班必须指定专人操作,操作机构要使用方便,动作灵敏,车过后挡车门立即关闭,行车时方可打开。
(四)小绞车运行:
第二十六条:
小绞车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
小绞车完好、基础固定和支护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
有防跑车装置、有地滚、有躲避峒、有联络信号。
二落实:
管理责任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二十七条:
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上岗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五不开”即: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
信号联系不通不挂;
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
超车数不挂;
斜巷有行人不挂。
第二十八条:
小绞车提升严禁蹬钩,严格执行“红灯亮,严禁行人”的规定。
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打点器停车后方可上、下。
下山掘进提升时,迎头作业人员必须进入躲避峒。
第二十九条:
小绞车运行时,非操作人员不准在绞车附近作业或休息,下班时必须将钢丝绳盘起。
第三十条:
斜巷运送物料如果超长,必须用专用多环链或插接式绳扣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连接,物料必须与车体连接牢固,严禁用矿车在斜巷运送轨道、矿工钢。
(五)小绞车检查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使用小绞车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小绞车进行检查、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小绞车司机在每班提升前,对小绞车的固定情况、信号、钢丝绳、连接装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小绞车运行日志》和《钢丝绳检查记录》中。
第三十三条:
小绞车钢丝绳和保险绳出现断股或断丝,磨损超过规程规定值时,必须停止使用,钢丝绳受到猛烈冲击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井下使用满一年的小绞车必须上井检修。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
小绞车的使用管理由动力部门负责考核,凡违反本规定的,对违犯单位罚款50—300元,其中第一责任者承担50%。
三、设备日常性检查、维护及修理
1、各单位自己使用的设备由各单位自己维护、保养和检修,要严格执行月检与日检相结合的检修制度。
2、每天早8:
00-15:
00时为全矿的日检修时间,其内容包括在设备安装地点,更换或修理各别磨损零件或部件、组合件及清洗油垢、更换润滑油等。
3、每月30日8:
00-16:
00时为全矿的月检修日,其容包括对主要部件进行解体检修,对个别设备解体清洗鉴别,更换已磨损坏的零部件,并做载荷试车。
4、各单位在规定时间进行停产检修,月检要提前7天呈报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检修时间、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5、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工艺,保证检修质量,对于精细设备严禁大胆蛮干,若发现可能损坏设备部件且自己又无法检修的设备,要立即请示动力部门及有关领导,考虑到机修厂进行检修。
6、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参照设备的检测周期,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逐台检测维修。
对设备检修前后的技术参数,检修使用单位要做认真分析,填写好检修记录,不断总结各种设备的维护经验,对检修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领导生产技术部,如因设备长期失修,发生设备事故,要按事故严格追查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
四、设备大、中、小修的划分及实施
1、工作任务的划分
(1)日常检修(小修)由设备使用单位自己承担、
(2)一般检修(中修)由机修厂承担、
(3)大修原则上均由机修厂承担,机修厂无能力检修设备可外委修理。
2、检修项目划分
(1)日常检修(小修):
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自检和安全大检查。
抽查发现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正,更换或修复少数易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位,通过检查,调试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2)一般检修(中修),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座标以恢复设备精度和性能,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洪干,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焊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
(3)大修理:
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动力,要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
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或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的部颁大修标准进行验收。
3、业务管理规定
(1)日常检修的费用均由设备使用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从本单位限额或经修配件费中出,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2)待修设备大、中、小修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第4、3、11条例规定,由动力部门、供应公司共同签订。
(3)供应公司负责全矿大、中修理费的使用,认真编写月度大、中修理计划,上报战略管理部,在矿生产经营计划中安排。
(4)大、中修理任务根据设备性能,由机修厂或外委修理,矿机修厂不能进行修理可外委修理,但必须由动力部门及矿主管领导与外委单位签定合同,按合同履行。
(5)机修厂必须严格按照矿下发的大、中修理计划,认真编制修工序,检修需用配件、材料等计划,须经动力部门审批后,由供应公司采购。
(6)供应公司应及时采购大、中修理所需材料配件,因材料影响检修任务的,由供应公司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7)承担检修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计划及标准检修好设备,并做好检修记录、台帐,每月末将检修记录报动力部门存档。
(8)检修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由动力部门、供应公司、安监二科承担修理的单位共同验收签字,记录建帐,防爆设备必须由动力部门专职防爆检查员验收签证。
(9)验收的设备一律交供应公司保管、发放,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完好设备上的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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