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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机构是否成立,责任分工是否明确;
2.自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或安全培训合格证;
3.自查企业是否按照所属行业和规模配备专职并可以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自查企业是否设立班组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5.自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查责任体系
1.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自查企业是否投入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自查企业职工是否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
查制度体系
自查企业是否建立:
1.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和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2.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4
查监督考核体系
1.自查企业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和部门年度考核;
2.自查企业是否发挥工会或员工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5
查风险管控
1.自查企业是否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并建立管控责任清单,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单位,明确管控责任人;
2.自查企业是否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四色图和设置安全风险告知;
3.自查企业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
查隐患排查治理
1.自查企业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2.自查企业是否登录注册和使用《江西省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两个15天”要求上线运行;
3.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登记台账,企业是否有隐患报告和处理记录,是否形成闭环。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
查特殊作业管理
1.自查企业各类特殊作业是否经过严格审批,办理作业票,作业票应符合国家标准;
2.自查特殊作业前,是否对涉及的作业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3.自查企业作业人员作业时正确佩戴好防护用具;
4.自查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监护,并清楚作业职责、安全事项和有应急处置知识和救援能力;
5.自查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是否立即停止作业,待风险排除或采取防范措施后再作业;
6.自查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自查企业是否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放在首位。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8
查应急管理
1.自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2.自查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编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3.自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4.自查企业应急管理是否做到应知应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9
查“三违”管理
1.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反“三违”规章制度;
2.自查企业是否及时纠正、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3.自查企业是否开展习惯性违章行为排查整治,是否考核奖惩到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查安全培训管理
1.自查企业是否制定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和安全培训经费预算;
2.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自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合格证;
4.自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自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证上岗;
6.自查企业是否有在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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