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生产系统项目供暖改造工程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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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承包人保险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提前终止
第十九条索赔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转让和分包
第二十二条其他
三、合同附件
附件一合同范围和价格
附件二安装范围和技术规范
附件三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四设备安装合同承诺函
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和某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就下列合同文件于20xx年06月日在北京签字确认其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发包人作为本合同的需方,承包人作为本合同的供方,双方宗旨是履行好外合同,认真完成本项目的消缺施工内容。
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
(4)合同附件(包括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5)经双方确认的图纸;
(6)发包人和业主在招标时或以后提供的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7)安全协议;
(8)其他经双方同意作为合同附件或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
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若本合同与双方签署的承诺书有不一致之处,应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合同一式四份。
3、承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4、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合同(包括合同文件)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
6、本协议在以下A条件满足时生效:
A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B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
C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合同生效书面通知。
某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某省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合同条款
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用语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发包人”,指**,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2“承包人”,指某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3“业主”,指华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4“监理单位”,指业主或者发包人聘请的、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当事人,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
1.1.5“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所述的有关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6“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实施工程和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总金额。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8“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按照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向发包人提供的,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9“开工日”,指发包人确定的承包人开始进行工程施工的时间。
1.1.10“项目”,指**地面生产系统项目。
1.1.11“工程”,指合同标段范围内的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12“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将根据合同规定建造并移交,最终给业主使用的工程(包括设备及系统)。
1.1.13“临时性工程”,指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工程的任何缺陷而在工程场地所建设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1.1.14“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15“承包人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1.1.16“分部试运”,指为使设备和系统达到整套启动必须具备的条件。
1.1.17“竣工试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根据第10条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18“性能验收试验”,指表明任何一台机组已完全达到或视为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要求的试验。
由第三方做性能验收试验。
电厂总承包都是通过性能验收试验即可。
1.1.19“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证书)”是指发包人和/或业主在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1.1.20“工程场地”,小纪汗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项目现场,包括建设工程所需的所有永久性施工用地和临时性施工用地。
1.1.21“履约保函”,是指承包人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的由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
1.1.22“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对项目或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2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4“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5空载调试:
指承包人按照技术规范书所规定,在准备进行重载调试前,对单机和整个设备系统的测试、检验和联动调试。
1.1.26重载调试:
指由发包人为执行系统功能保证测试目的对设备系统进行的测试、检验和其他要求。
1.2解释
1.2.1本合同正式语言为汉语,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的,需要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1.2.2本合同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国家和行业正式发布的为准。
内容上有冲突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如果业主或者发包人有高于国家或者行业要求的,以业主或者发包人书面要求为准。
1.2.3合同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并不影响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1.2.4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2.5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3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双方均有义务将对方通知中的遗漏、缺陷或错误告知对方。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
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2.1.1发包人应委派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发包人代表通常由发包人委任的项目经理担任。
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代表的管理。
2.1.2任何发包人变更工程量或者修改单价,加大发包人责任的法律文件,均需要发包人加盖法人章。
发包人代表无权对本合同内容做实质变更。
2.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后正式生效。
2.2工程场地
发包人或者业主应负责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使工程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3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
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
2.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进行现场校验。
2.5图纸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向承包人提供【5】套工程施工图纸和【2】套设备技术文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图纸或文件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施工图纸的设计修改图与设计修改通知单,以及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
2.6地质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2.7许可和批文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应以发包人自身名义办理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种许可、批文。
2.8协调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处理工程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及费用问题,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过程所涉及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第3条监理单位
3.1监理单位由业主或者发包人委派,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行使监理职责的代表。
3.1.1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3.1.2承包人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1.3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聘用不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2书面指令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亦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发包人应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此类口头指令,但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如果发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立即提出书面确认请求,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这种确认请求后【7】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拒绝,则这一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
3.3监理效力和监理环节
有关施工安装现场的所有开工、检验、验收、质检、继续施工、整改、放行、工期违约等文件都需要现场监理签字确认。
对于现场监理确认的事实和记载,发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都应该签字确认。
3.4承包人文件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已如此规定,承包人根据合同向发包人发出的任何一份书面文件,发包人均有权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资质和条件
承包人保证其提交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有效性,保证其具备完成施工和安装的实际合同履行能力。
任何在施工资质和能力业绩上的夸大宣传都构成欺诈。
4.2承包人工作范围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相关工作,并负责属承包人采购范围内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承包人并应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
4.2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应在工程场地设置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执行机构,代表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项目经理部应包括下列人员:
(1)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任命一名具有相关项目工程施工经验、熟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项目经理,承包人任命或更换项目经理均应经发包人同意。
项目经理应常驻工程场地,如果项目经理需要临时离开工程场地,应请示发包人,并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10000】元/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项目总工程师、各专业主管工程师。
如果项目总工程师需要临时离开工程场地,应请示发包人,并授权一名资深专工履行职责。
项目总工程师未经发包人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5000】元/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质量保证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
(4)其他专业工程师。
上述所有人员均应有建设类似项目的经验。
承包人应当合理规划和调配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若项目经理部出现人员短缺的情况,则承包人需增派合格的人员予以补充。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出其认为不能胜任职责、玩忽职守或不服从发包人正常工作安排的人员,上述人员一旦被撤换,无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程场地上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从速替换根据本条被撤出的人员。
发包人有权反对承包人从工程中撤换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
承包人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发包人的意见。
4.3分包
不允许承包人再次分包。
承包人擅自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扣留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4临建设施、水、电和通讯
承包人自己承担施工、生活所需的临建设施、水、电和通讯费。
4.5劳动用工
4.5.1承包人应与所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加强用工管理,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用工费用。
如果承包人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用工费用,发包人有权代其支付,并可从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
4.5.2承包人不得允许包工头包揽劳动用工,劳动者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统一管理,并持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签发的内部上岗证。
4.5.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同意发包人在进度中扣除合同总价1%的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如果承包人已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发包人全额返还,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民工工资的支付。
4.6履约保函
无
4.7许可与批准
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发包人或业主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许可及批文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许可证。
4.8税款及收费
承包人应支付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
4.9资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标准图集等),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
4.10保护知识产权
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和技术资料(包括图纸、文件、材料配方、工艺技术等)用于其它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并应保障发包人免受因采用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或软件等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的损失或损害。
第5条工程实施
5.1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包括不限于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力能需求、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技术措施、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主要施工力量配备、工程场地管理人员、资金使用计划、主要材料到货计划等)并在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后【7】个工作日内对之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监理单位和业主。
施工组织总设计在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指导下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
5.2进度计划
5.2.1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填报项目计划进度表,并编制工程的详细网络进度计划(包括图纸提供计划和设备材料到货计划),并在承包人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提交监理单位。
5.2.2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计划。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工期限的延误。
5.3图纸的使用
5.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补充图纸)施工。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外,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发包人根据合同向其提供图纸和文件。
5.3.2承包人应在现场建立资料室,配备足够的资料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进行管理。
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使用。
5.4工程场地
5.4.1承包人承认并应被视为在合同签订时已对工程场地进行了充分的踏勘,对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场地现状、可能发生的困难与风险已充分考虑,并反映到合同价格中,同时确认工程场地可以充分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5.4.2承包人应向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提供随时进出工程场地的便利以使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能够检查、检验承包人正在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进入工程场地的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4.3承包人应及时清理工程场地或以其它方式不使因承包人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物、垃圾和其它瓦砾在工程场地上堆积。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35】日内,将经发包人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工程场地或拆除,并应按合同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承包人应在有关保修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或拆除所有人员和属于承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
5.4.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人运到工程场地上的或在工程场地施工时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
承包人如发现工程场地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应尽快处理。
5.4.5承包人应提供适当、足够的保护,以使工程、工程场地、设备材料、施工设备、工具和其它财产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免受损坏或损失。
如果进出工程场地需要通过公共土地,承包人应要求其雇员或分包商的人员避免损坏工程场地以外的财产,并避免对公共土地造成破坏。
5.4.6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损害。
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承包人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自费予以重建、修理、更换或赔偿,以保护业主或发包人免受任何该类第三方索赔。
5.5交通运输
5.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取得出入工程场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造成损坏或污染时,应负责修整、清理或赔偿。
5.5.2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除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含:
与现场主干道接口或形成通道)。
承包人在标段范围内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业主和监理单位、发包人以及其他施工单位可以免费使用。
5.5.3承包人的车辆出入工程场地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5.5.4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在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及现场倒运。
5.5.5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或者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以及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而造成工程场地内外公路、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其他索赔金额。
5.5.6本5.5条的上述规定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及其他水上运输工具。
5.6工作报告
5.6.1承包人应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和月度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安全报告、质量报告、支付情况报告,和经发包人要求提交的本合同履行情况的阶段性报告,如季度报告和周报。
5.6.2承包人应在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截止本月25日的有关工程进展及本合同项下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下称“月进度报告”),月进度报告应写入对进度延误(如有)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
除上述事项外,月进度报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月进度报告截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相应的付款情况;
(2)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
(3)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4)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情况及现场检验与验收结果;
(5)所有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信息及工厂检验;
(6)工程场地文明施工情况;
(7)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包人应保证按照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有关分包商的进度,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应按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每月更新一次。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
5.7工程协调会议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可自行或根据其他工程参与方的提议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联络,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双方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形成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所签纪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8临时工程用地
承包人需在工程场地范围之外增加临时工程用地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5.9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运到工程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能从工程场地将它们运走。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进场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监督检验资格的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发包人或业主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510配合检查、检验
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地方劳动部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计量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对工程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
配合检验、检查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工程照管
承包人应从开工日起对尚未移交的已建成或未建成部分的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承担照管责任,直至相关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按本合同规定移交为止。
承包人应负责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直到这些工程按合同规定完成。
在承包人照管期间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承包人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使这些工程、设施或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
5.12为其他施工方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书面要求,
(1)为任何其他施工方、或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2)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程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设备,或(3)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
5.13水、电与通讯
承包人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及通讯设施的安装、维护,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如有些费用已经由发包人代缴,则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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