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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因果关系说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是否有道理?
苏俄刑法学者所理解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与我国刑法学者对这两个学说的理解有无不同?
显然,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本质内涵和实质要义。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苏俄刑法学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作一个正本清源式的梳理,并将其与我国刑法学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作一个对比研究,以期澄清理论误解,还原学说本貌,促进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在学术史上,苏俄刑法学受德国刑法学的影响较深。
不过,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苏俄刑法学需要划清与德国刑法学的界限,对源自德国刑法学的理论学说进行批判和清算。
“对资产阶级的刑法学,必须加以不妥协地与彻底地批评。
”这项任务具体落实到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上,就表现为对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批评,其中尤以对条件说的批评为甚。
在批评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上,苏俄刑法学者开启了创立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征程。
这项工作的第一个理论成果就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是由A.A.皮昂特科夫斯基于20世纪30年代首先提出来的。
在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的《苏联刑法总论》一书中,他系统地阐释了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内容。
皮昂特科夫斯基指出:
“关于刑事责任问题,只有在某人该种行为之必然结果的关系上,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该种行为在外界之结果,乃是在该种具体条件下,实行此种行为之真实可能的结果,乃是法则性所产生之结果。
某人该种行为之一切偶然结果,已超出刑法的注意范围以外。
对此种偶然结果,行为者无论在何种条件之下皆不负刑事责任。
只有必然因果关系对刑法富有意义。
”这就是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核心观点。
一言以蔽之,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属于刑法因果关系,而偶然因果关系则不属于刑法因果关系。
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适用流程,皮昂特科夫斯基指出:
“在每一具体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乃是:
该人的一定行为与使该人负刑事责任的事件中间,有无一般客观联系的存在。
在确定某人的行为与一定社会危险结果中间存在此种关系之后,我们还应该决定:
它们是该人行为的必然结果,抑或偶然结果。
”显然,这里所说的“一般客观联系”,就是指因果关系。
也就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的适用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确认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在第一步得出肯定结论后,才需继续进行第二步,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到底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
说起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人们往往会将注意力集中到作为定语的“必然”和“偶然”上而忽略作为中心词的“因果关系”。
相应地,在适用必然因果关系说时,我们往往只关注它的第二步而忽略它的第一步。
但实际上,它的第一步旨在为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围划一个最大的边界,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
对于适用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第一步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什么是“因果关系”?
尽管皮昂特科夫斯基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正面阐释,但根据他的相关论述,仍可以清晰地看出他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在分析案例时,皮昂特科夫斯基指出:
“在依凡诺夫的行为与彼得诺夫的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依凡诺夫的殴打乃是彼得诺夫死的必要条件之一。
如无依凡诺夫的打,不会有彼得诺夫的死。
……西道洛夫的行为与阿列克谢夫的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无西道洛夫的伤害行为,不会有阿列克谢夫的死。
”由这段论述可知,皮昂特科夫斯基所理解的因果关系,就是必要条件关系;
而他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所运用的公式,就是条件公式。
换言之,适用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第一步,就是运用条件说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尽管皮昂特科夫斯基在形式上对条件说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但他创立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摒弃条件说,而是在适用条件说的基础上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限制。
这种方案被后来的苏俄刑法学教科书所继承,从而对苏俄法学界和司法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实际上,皮昂特科夫斯基的这种“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思路与德日刑法学中的“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条件说—客观归责理论”在结构上高度相似,只不过在具体判断规则上有所不同。
在确立了什么是因果关系之后,需要进一步确立什么是必然因果关系、什么是偶然因果关系。
而这正是理解必然因果关系说的难点之所在。
对此,皮昂特科夫斯基指出,事物的结果可分为必然的结果和偶然的结果。
“必然的结果蕴藏于某种一定的先在事件之内。
它们是合法则地从先在的事件产生出来,因此,对先在的事件来说,它们是真实可能的结果。
偶然的结果并不是该种现象法则性的结果,其由该种现象产生出来,并不是必然的,它们并不是该种现象发生过程中之客观的真实可能结果。
它们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该种原因行为在其发展中同其他方面的情况的行为交错在一起了。
”表面上看,皮昂特科夫斯基在这里谈论的是如何区分必然的结果和偶然的结果,但由于一个结果必然对应着一则因果关系,因而他谈论的实际上就是如何区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应当说,上述引文比较抽象,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在上述引文中,有三个关键词,分别是“先在事件”“合法则地”以及“真实可能的”,尤其是其中的“先在事件”,是理解必然因果关系说的一把钥匙。
只要确认了“先在事件”的范围,就足以判断某个因果关系是否为必然因果关系。
那么,什么是“先在事件”呢?
从皮昂特科夫斯基的另一段论述中,可以看出端倪。
“当行为实行的具体条件中已存在有发生该种结果之客观的实际可能性时,当该种结果之发生具有法则性时,则所发生的结果乃是该种行为之必然结果。
”在这句话中,皮昂特科夫斯基没有使用“先在事件”的表述而是使用了“行为实行的具体条件”的表述,但在他的语境中,二者的意思显然是一样的。
那么,“行为实行的具体条件”到底包括哪些要素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行为实行的具体条件”中的一个要素。
因而,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结果属于必然结果,对此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
关键的问题是,除了行为人的行为之外,“行为实行的具体条件”还包括什么要素呢?
众所周知,尽管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要素是类型性的,但其所涵摄的行为事实永远都是具体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总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针对具体的犯罪对象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因此,“行为实行的具体条件”除了包括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以外,还应包括特定的时空条件,以及,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用皮昂特科夫斯基自己的话说,就是“犯罪直接客体所具有之某种特性”。
要言之,将行为人的行为、特定的时空条件以及被害人的特殊情况视为一个整体,即“先在事件”,如果某个结果是由先在事件直接引起的,那么它就属于必然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属于必然因果关系;
反之,如果某个结果是由先在事件和其他外在的介入因素共同引起的,那么这个结果就属于偶然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属于偶然因果关系。
此外,还可以从有无介入因素以及介入因素出现时间的角度对必然因果关系说作一个归纳:
若无介入因素,或者介入因素出现在行为时或行为前,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属于必然因果关系;
若介入因素出现在行为之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则属于偶然因果关系。
为了更清楚地阐释必然因果关系说,皮昂特科夫斯基举了三个例子。
案例1:
甲将乙殴打成重伤,乙不治而亡;
案例2:
甲将乙打成轻伤,乙的轻伤引发了其脑部疾病而死亡;
案例3:
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在医院包扎时因医生疏忽导致感染病菌而死亡。
皮昂特科夫斯基认为,在案例1中,乙死亡的结果是由甲的殴打行为直接引起的,而甲的殴打行为属于先在事件,因而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在案例2中,乙的死亡是由甲的殴打行为和乙自己的脑部疾病共同引起的,而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脑部疾病都属于先在事件,因而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在案例3中,乙的死亡是由甲的殴打行为和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共同造成的,其中甲的殴打行为属于先在事件,但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则不属于先在事件,因而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只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把握了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核心观点之后,还有两个相关的问题需要注意。
其一,刑法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的关系问题。
在二者的判断顺序上,皮昂特科夫斯基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在主观罪过的判断之前,只有确认了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方才需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而且,主观罪过的判断是完全独立的。
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既可能认为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的,也可能认为行为人是过失的,还可能认为其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由此可见,必然因果关系说将刑法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区分开来,并且坚持了先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后判断主观罪过的判断顺序,这是值得肯定的。
其二,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学说来源问题。
皮昂特科夫斯基宣称,必然因果关系说源于对苏俄司法实践的归纳总结。
但实际上,其所援引的苏俄最高法院审理一些案件的结果,与适用必然因果关系说所得出的结论并不完全一致。
此外,皮昂特科夫斯基还试图从苏俄最高法院的指示中直接找到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正当性依据。
“高级审判机关对此(指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必然因果关系说——引者注)曾屡次加以指示。
例如,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苏俄最高法院刑事复审合议庭的决定指明:
‘实行某种行为的人,对其所发生的客观结果,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始负罪过责任,即当所生之结果乃是其行为的结果时,亦即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时,此种因果关系之确定乃是预审与裁判审讯之重要任务。
’”然而,不难发现,在上述指示中,苏俄最高法院只是强调行为和结果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而并没有要求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为了从上述指示中找到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正当性来源,皮昂特科夫斯基有意地偷换了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皮昂特科夫斯基强调了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需要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并且,必然因果关系说在立论的过程中使用了很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专业术语,但皮昂特科夫斯基并没有宣称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理论来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
应当说,在这一点上,皮昂特科夫斯基是诚实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确不足以为他的必然因果关系说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
其中的道理很简单:
尽管将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至少在皮昂特科夫斯基看来是这样的,但在此基础之上,主张刑法因果关系仅限于其中的必然因果关系的观点,则已经超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论述范围。
由此可见,皮昂特科夫斯基并没有盲目地、机械地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普遍原理直接运用到刑法因果关系之中,而是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同时,尝试在刑法学的范围内开展学术创新。
以上便是皮昂特科夫斯基所创立的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全部内容。
本文认为,作为一种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必然因果关系说有一些值得肯定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其一,它有明确的判断步骤,即先在条件说的指导下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尔后再确定必然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
其二,它有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其三,它妥善地处理了刑法因果关系与主观罪过的位阶关系,坚持了先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后判断主观罪过的判断顺序;
其四,它尽管有着较为浓厚的哲学色彩,但它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基本的学术逻辑和学术立场。
当然,必然因果关系说也有明显的不足。
其中一点便是,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来源存疑。
尽管皮昂特科夫斯基一再强调必然因果关系说源自对苏俄司法实践的归纳总结,但正如上文所析,他的这个说法并不成立。
不过,一个理论学说源于何处,与这个理论学说本身正确与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因而这个缺点无伤大雅,不必过于计较。
本文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真正缺陷在于,它的判断规则不够全面且过于粗糙,适用它所得出的结论有时未必妥当。
之所以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判断规则不够全面,是因为它只处理了介入了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和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形,但是没有处理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这种情形。
例如,行为人甲持刀追砍乙,乙为逃避追砍而跳入河中,结果被水淹死(下称“跳河案”)。
在“跳河案”中,在行为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的跳河行为。
那么,行为人的持刀追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呢?
对于这个问题,必然因果关系说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
之所以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判断规则过于粗糙,是因为它主张,在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一旦介入了第三人的独立行为,刑法因果关系便宣告中断。
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过于粗糙,所得出的结论也难言妥当,以至于皮昂特科夫斯基自己有时都无法坚持这种处理方式。
例如,叶某看见有两个孩子正在打她的四岁的女儿,便抓住其中一个五岁的孩子任某,用手对准孩子的头击打了两下(当时任某头上戴着一顶士兵盔式帽)。
第二天,任某总是想睡觉,但他的父母并没有注意这个情况。
第三天,任某的体温急剧上升,其母亲怀疑是他吃了生马铃薯的缘故,便将其送到医院。
医生诊断说是食物中毒。
第四天即被送到医院的第二天,任某就死了。
根据法医的检验,任某的死亡是因折断两根颅顶骨所引起的。
根据鉴定书,这些损伤可能是用粗硬的物体打击头部造成的,也可能是用握紧拳头的手或者甚至只是手掌用力击伤的(下称“击打案”)。
苏俄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叶某的行为和任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皮昂特科夫斯基也认可这个结论。
可问题是,在“击打案”中,在行为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先后介入了任某母亲的疏忽大意和医生的诊断失误,而这些介入因素都不属于先在事件。
也就是说,严格按照必然因果关系说,对于本案只能得出刑法因果关系不成立的结论。
由此可见,在“击打案”中,为了得出一个较为妥当的结论,皮昂特科夫斯基自己也不得不放弃必然因果关系说。
这恰恰说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判断规则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综上所析,本文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既有明显的优点,也有一定的缺陷。
作为一个全新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必然因果关系说呈现出来的整体的努力方向是正确的,只不过其判断规则有待进一步精细化、合理化。
必然因果关系说一经提出,很快便成为苏俄刑法学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上的通说观点。
但与此同时,必然因果关系说也遭致了很多苏俄刑法学者的批评。
其中最为著名的批评者是B.H.库德里亚夫采夫。
在批评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上,库德里亚夫采夫创立了偶然因果关系说。
下文首先分析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意见,尔后再介绍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主要内容。
从整体上看,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其一是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核心观点的批评;
其二是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判断标准的批评;
其三是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学说来源的批评。
首先,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核心观点,库德里亚夫采夫提出了以下三个批评意见:
(1)从法理上看,行为人对于偶然结果并非一概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论证这一点,库德里亚夫采夫首先按照自己的理解梳理了必然因果关系说的论证思路:
行为人之所以无须对偶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对于偶然结果没有预见,而预见(或者至少有预见可能性)乃是罪过的必要基础。
在此基础上,库德里亚夫采夫对“行为人无法预见偶然结果”这一论断进行了反驳。
(2)从实践效果来看,若坚持行为人对于偶然结果一概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便会在很多原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场合下不分青红皂白地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导致刑事处罚存在巨大的漏洞。
(3)在有些场合,行为人的确无须为偶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非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偶然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因为行为人对于偶然结果没有预见。
其次,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标准,库德里亚夫采夫批评其不够明确。
与此同时,库德里亚夫采夫还指出了必然因果关系说判断标准的一种倾向。
他认为,必然因果关系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稳固性和典型性,若以这种特征作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一个判断标准,那么必然因果关系说实际上就成了皮昂特科夫斯基本人所批评过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最后,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学说来源,库德里亚夫采夫提出了以下两个批评:
(1)在理论依据问题上,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并据此批评皮昂特科夫斯基“不仅继续传播反动的德国哲学,而且把黑格尔哲学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相混淆”。
(2)在实践依据问题上,库德里亚夫采夫否认必然因果关系说像皮昂特科夫斯基所说的那样源于对苏俄司法实践的总结归纳。
根据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本文认为,他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内容有两个重大误解。
第一,库德里亚夫采夫误解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
根据皮昂特科夫斯基的论述,必然结果和偶然结果的区分标准在于,结果是否隐藏在先在事件的真实可能性之中。
对于这个标准,库德里亚夫采夫提出了批评,其理由是事件的真实可能性并不一定会变成现实,因而先在事件不仅可以引起必然结果,而且还可以引起偶然结果。
但是在本文看来,这个批评是不能成立的。
必然因果关系说所关注的,是在一个结果发生以后,考察这个结果的发生是否隐藏在先在事件的真实可能性之中——这是一种回溯的方法;
而从来没有宣称过,先在事件的真实可能性一定会变为现实性——这是一种前瞻的方法。
至于“先在事件不仅可以引起必然结果,而且还可以引起偶然结果”的说法,也是似是而非。
因为,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说而言,重要的不是一般性的“引起”,而是“合法则地引起”。
所谓“合法则地引起”,即是指能够在先在事件中找到结果发生的真实可能性。
显然,先在事件会合法则性地引起必然结果,但却无法合法则性地引起偶然结果。
也就是说,必然结果和先在事件之间的特定联系,是偶然结果所不具备的。
因此,库德里亚夫采夫的这个批评是不能成立的。
既然库德里亚夫采夫批评了皮昂特科夫斯基所提出的区分必然结果和偶然结果的标准,那么他就需要为必然结果和偶然结果的区分找一个新的标准。
这个新的标准是什么呢?
尽管库德里亚夫采夫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但从他的相关论述中还是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上文已述,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在一些事故类的犯罪中,结果的发生是偶然的。
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立场出发,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就包含了结果发生的真实可能性,因而对于事故类的犯罪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
既然如此,库德里亚夫采夫为什么会认为事故类犯罪的结果是偶然的呢?
不难发现,他所说的“必然”,是指结果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相应地,他所说的“可能”,是指结果既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换言之,库德里亚夫采夫将必然结果和偶然结果的区别系于结果发生概率的大小上。
显然,这是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判断标准的严重误读。
第二,库德里亚夫采夫误解了甚至是有意歪曲了必然因果关系说对刑法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二者关系的安排。
在刑法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的关系问题上,皮昂特科夫斯基交代得很清楚: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和主观罪过的判断是截然独立的,二者之间唯一的联系就在于,只有确认了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方才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至于行为人与结果之间只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的场合,“其所负责任已因客观理由而被消除”,因而无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甚至连“主体是否应该预见这些后果这一问题的提法本身,都是毫无意义的”。
然而,库德里亚夫采夫却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之所以主张行为人对于偶然结果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不能预见偶然结果。
若按照这种理解,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实际上就完全取决于主观罪过的判断,而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则丧失了其独立的地位。
显然,这种理解和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原意完全不符。
在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提出上述批评意见的基础上,库德里亚夫采夫提出了他的刑法因果关系观:
“任何有罪过的损害行为,不论该人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必然的或是偶然的,都要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核心观点。
除了这个核心观点之外,关于偶然因果关系说,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其一是,刑法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的关系问题。
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与主观罪过二者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一方面,因果关系形式上的差异会影响主观罪过的形式;
另一方面,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或偶然性,不是机械地、直接地表现出来,而是通过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形式表现出来。
其二是,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来源问题。
对此,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偶然因果关系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好了的。
由于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存在上述误解,其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基本上难以成立。
本文认为,根据与实际情况符合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分为三类。
第一类批评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批评。
这类批评包括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核心观点的前两个批评以及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判断标准的批评。
第二类批评是虽然能够成立但实际上无关紧要的批评。
这类批评主要是指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学说来源的两个批评。
第三类批评是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批评。
这类批评主要是指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核心观点的第三个批评。
但是归根到底,这个批评也是不能成立的。
既然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基本上难以成立,他在此基础之上所创立的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正当性就值得怀疑。
考察偶然因果关系说的观点主张,可以清晰地看出它的缺陷和不足。
本文认为,库德里亚夫采夫所创立的偶然因果关系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基本概念界定不清。
作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对立者,偶然因果关系说同样使用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这两个基本概念。
然而,库德里亚夫采夫并没有认可皮昂特科夫斯基对这两个概念所作的界定,而是另起炉灶,将“必然结果”解释为“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结果”,将“偶然结果”解释为“既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结果”。
显然,这种概念界定是极为模糊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在“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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