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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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合同协议:
_________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买受人(以下称甲方):
四川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出卖人(以下称乙方):
四川xx门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人南国际]南侧地下室人防工程设备制作安装
2、工程地点:
xxZZCC
3、工程范围:
[人南国际]南侧地下室人防工程设备制作、运输、安装(人防区域水、电出外)。
4、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按照甲方进度要求,乙方生产制作、安装人防防护产品的预留、预埋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
甲方根据现场进度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具体竣工时间。
若有设计重大变更或施工进度调整以及资金不到位,甲、乙双方协商工期顺延,该工程因多种原因在贰年后竣工,以当年现行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合同单价进行调差不含施工配合费。
(2)、竣工日期:
通过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并出据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之日。
第二条 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见附件1【人南国际】南侧地下室人防设备制作安装清单计价表第三条 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款(包干总价):
¥185.元。
大写:
壹佰捌拾伍万元整(含生产、制作、安装费及税金等所有费用)。
不含总包施工配合费,包含临时支撑材料使用费、塔吊使用费、施工水电费等。
其中:
生产制作费70%,安装费30%。
2、承包方式:
本工程人防设计图所涉及需要的人防专业部分验收的人防产品(电气安装全部内容,水施预埋管及下水管除外)进行包制作、包安装、包运输、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风险、包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包利润、包保修、包税金等大包干形式,并保证乙方生产安装的人防产品是验收合格产品。
3、本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合同,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增减,按综合单价进行计价,合同结算价款相应增减。
4、若本工程无设计变更,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无增减,经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核对无误则无需另行办理买卖安装结算。
本合同价视为买卖安装结算价,甲方按合同条款支付买卖安装款给乙方。
5、人防施工图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本附件单独成册),在施工图没有变更及按施工图全部竣工的情况下,合同总价不做调整,本合同价视为结算价。
6、合同价款调整6.1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6.1.1设计变更、修改和甲方代表施工现场签证。
6.1.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造成工程量的增减,按附件1含税综合包干单价进行计价并进行增减)。
6.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结算价款在本合同第二条款列明有的按条款执行,条款中没有列明的按双方商定价格进行结算。
第四条 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设备备料款,计:
¥5550.元(大写:
伍拾伍万伍仟元整)。
2、乙方完成门框及封堵框安装工作,通过人防部门的隐蔽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3、工程经属地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整套验收资料及相关的合格证,乙方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甲方,且甲乙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工程款;4、每次付款前,乙方应该提供付款申请表和工程所在地的等额正式发票。
第五条 工期要求1、按照甲方进度要求,乙方生产制作、安装人防防护产品的预留、预埋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甲方根据现场进度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具体竣工时间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1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条件或施工安装条件;2.2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3不可抗力;2.4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施工;2.5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2.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图纸变更和修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字,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审定后有效。
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应 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项目有相同的价格参照原报价单价,报价单上没有的双方另行协商单价。
第七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和义务1.1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职业资格证书、联系方式及监理职责等通知乙方。
1.2合同订立后 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蓝图 套和有关资料。
1.3提供的安装必备条件1、甲方给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场地由乙方自行搭设临时材料库房,协调在现场内施工垂直起吊(若现场有塔吊),安装防护门用支撑和电源接口给乙方,电费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协调施工现场相关协作单位关系,保证预留洞口尺寸正确,并在乙方运送门扇到现场安装前两天,保证地下室入口车道畅通,便于重车运送门扇到现场就位装配。
3、保证已预埋人防产品与墙面持平,不被抹灰层掩盖,以备人防部门验收确认。
4、协助乙方人防门施工现场安装工程全过程半成品、成品的保护等。
1.4负责协调乙方和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关系,确保工期顺利进行。
1.5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的标高和轴线、孔口中心线。
1.6现场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1.7组织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行预检和正式验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因未按时支付款项所造成的工期延长,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9)和甲方提供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2.2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相关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2.3协助甲方办理本工程的验收资料备案工作,提供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的有关资料和产品合格证。
2.4按总承包商编制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保护。
2.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施工现场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
2.7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甲方现场的卫生、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如有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8乙方需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人防门工作吊环,由甲方在施工中制作并预埋或委托土建方实施。
2.9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施工计划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2.10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2.11本人防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由乙方自行负责,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2.12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2.13因乙方人防产品、设备未按时到现场造成的停工、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2.14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现场临时材料库房的值守。
第八条 验收与交付1、防护设备竣工验收,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9)的标准和甲方提供的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2、人防门框及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后,由乙方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再由甲方组织隐蔽验收,隐蔽验收合格后封模浇注混凝土。
3、乙方认为人防防护设备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准备竣工验收。
甲方接到通知后按乙方通知时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在7天内交付,并由甲方负责向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九条 保修1、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修保养说明手册一份。
2、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
3、保修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及时维修并确保维修质量。
保修范围:
本合同约定的人防防护设备产品。
第十条 违约责任1、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均属违约。
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甲方未付清款项,产品所有权属乙方所有。
3、因甲方提前封模或松动人防工程设备预埋件固定支撑管造成的人防门框和设备预埋件进行隐蔽验收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产品损坏、被盗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4、乙方因生产、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同时不符合甲方提供的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要求的,由乙方负责返工、改建直至验收合格。
5、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3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四川省成都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抵触。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后终止。
3、本合同一式伍 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壹份。
买受人(印章):
出卖人(印章):
四川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xx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韩波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13291328开户行:
开户行:
农行北站支行账号:
账号:
8153010401205订立时间:
xx年12月26日订立地点:
xxZZCC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合同书
承包方(乙方):
为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施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合同法》、《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
3.
防护单元
个,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
层。
4.
设计单位:
5.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涉及的所有防护(防化)设备的施工任务,包括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通风设备、滤毒设备、给(排)水管口设备、封堵板、战时供配电设备、套管(短管)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安装。
工作内容包括:
产品加工制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运输、预埋件安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竣工资料整理、质保期维护保养等工作内容。
设备数(质)量、规格与施工图、标准图相一致(详见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若设计图纸变更产生防护设备数量或型号规格变化,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增减以批准的变更图纸为准。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工期
本防护设备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安装施工,即产品制作、安装、运输过程中的材料、人工、机械均由乙方负责(安装现场所需的吊卸机械和支撑固定材料除外)。
本防护设备工程从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期,具体工期根据土建工程进度确定。
第四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规定及施工图纸加工生产和安装防护(防化)设备,保证所生产、安装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乙方的产品必须是本定点厂生产的通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乙方除提供产品合格证、维护使用说明书外,还必须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预埋件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人防工程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隐蔽。
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通过后才算工程合格。
3.产品加工生产质量、预埋件安装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都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以施工图纸和广西人防标准定额站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价为计算依据,按照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或经招投标)构成,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
佰拾万仟佰拾元(¥:
元),此合同款不包括第三方安装检测费。
工程造价以本合同价为准,实际数量若有变动,须有人防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图纸才能作结算调整。
2.合同签订后,乙方送达书面请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产品或构件的部分进料款。
3.乙方应在进场安装门框及预埋件的45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门框及预埋件的生产进度款。
4.乙方应在安装门扇、通风、滤毒等防护(防化)设备的1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相关设备的生产进度款。
5.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和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验收备案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乙方结清本安装工程余款,乙方同时提交防化设备质量保证备案文件资料,一次性开具正式票据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一套,以便乙方编制预算报价,合同签定后,甲方应组织设计、监理、乙方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图纸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土建施工进度计划,以便乙方结合土建施工进度制定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计划方案,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安装施工方案的审核。
2.甲方委派
为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行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表”职责,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管理,负责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如项目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须在绑扎地下室底板钢筋的7天前通知乙方将门框及相关预埋件运抵施工现场,并疏通工地运输通道,清理平整堆放设备的场地,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若因工地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4.防护(防化)设备及各种构件进场时,甲方应提供塔吊将防护设备及构件吊卸到指定位置,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前,甲方应派技术人员提供防空地下室的轴线、标高及标高基准点,安装时,甲方应提供380V、220V两种电源和支撑固定门框所需的钢管或型钢及钢筋,同时调整好工序流程,优先绑扎或焊接防护门洞处的钢筋,乙方派出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紧跟土建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预埋施工,使防护设备预埋件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确保防化设备预埋件安装质量,若因现场不具备上述施工条件造成误工,责任由甲方承担。
5.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建设、设计、监理、人防监察等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封模隐蔽,若未经检测或验收手续不全就封模、浇灌隐蔽,造成的返工或工程验收不通过,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在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收到乙方隐蔽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7.甲方应按施工图在防空地下室顶板预埋吊装门扇所必须的吊钩,若甲方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安装门扇时所需的机械由甲方负责解决。
8.甲方应在主体封顶前3个月通知乙方制作门扇,并在封顶前30天负责拆除地下室及通道模板和支撑,清理地下室及通道杂物、垃圾、积水等障碍,保证乙方有足够的施工作业面和运输通道,同时通知乙方提交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需要甲方配合的技术要求,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施工方案的审核,协商安排施工计划,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通知乙方进场按合同及施工图安装所承包的防护(防化)设备。
在安装过程中甲方应安排监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跟踪监督,安排吊装机械配合乙方构件、设备到位,若因甲方配合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甲方应负相关责任。
9.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才能申请有关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10.在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
11.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在乙方遵守约定的情况下,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1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履行《人民防空法》,严格按施工图及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监督乙方将防护设备保质保量的全部安装就位,督促监理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及防护功能,若因甲方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造成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是广西区内的国家定点厂,具有相应的生产、安装资质和施工能力,并向甲方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2.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熟悉施工图,发现图纸不能满足规范和施工要求应及时提出。
3.乙方委派
为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配合和项目管理,参与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若施工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跟踪掌握土建工程进度,提醒甲方安装防护设备的时间节点,按合约时间申请工程进度款,告知产品生产进度,以避免误时误工和耽误安装预埋件的最佳时机。
5.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框及预埋件安装施工方案,在门扇等防护设备进场安装前30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扇、滤毒、通风等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并提出需要甲方配合的具体技术要求。
6.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应及时加工生产和按时进场安装,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安装,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安装的产品在出厂前必须是通过本厂质检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乙方对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8.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完成后和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应主动配合检测机构检测。
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须提前2天通知甲方组织验收。
所承包的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遵守甲方工地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法规,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承担与乙方有关的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等安全责任,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0.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包括:
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质量检查记录、变更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人防主管部门验收记录等资料。
提供售后服务保障资料。
12.建立该项目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七条 验收依据及标准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以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标准图、验收规范为验收标准,以施工图及有关规定为验收依据,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合格为准。
若产品有不合格,属乙方制作质量责任,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若安装不合格,须查明质量责任原因,属乙方安装责任,由乙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属甲方配合施工责任,由甲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之日算起,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无偿提供一切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设备和零(部)件,并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保修到期时,乙方将工程设备档案及维护保养资料移交给甲方,由甲方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若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安装,每逾期一天,按已交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乙方不得将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转让方承担。
第十一条 若合同一方更换名称或由第三方接替,本合同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效力不变,变更方须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办理变更或移交的相关手续,以便正常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否则,按违约处理,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变更方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双方办完相关手续后本合同终止,因故终止后的合同由乙方原原本本的如数交还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作废处理:
1.由于乙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
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4.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5.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三条 免责
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遭遇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由合同双方根据事件影响的程度协商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适用于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力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下,可向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属专用制式合同,未经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涂改、复制、复印,合同各方应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毁坏,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但必须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才能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贰份分别交自治区和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副本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
第十九条 附件
1.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
2.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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