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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探清地质条件,根据煤层巷道变化进行设计。
(五)设计内容不全,不规范。
主要体现在:
1.没有设计说明书
2.说明书缺少的主要参数如:
抽采半径、煤层厚度、倾角等。
3.没有绘制三视图。
4.设计钻孔参数不全。
缺少方位、倾角、煤岩孔深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1.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2.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3.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4.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5.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6.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7.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8.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9.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10.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二、设计与施工的流程
设计的准备工作(查找资料文件、下井了解情况)→进行抽采设计→会审(审批)→下发区队→分解设计,制订现场施工牌板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如无异常情况,可进行验收,如有异常情况→反馈至抽放队区队长→反馈至通防科→召集有关部门分析原因→修改设计→进行会审(审批)。
三、设计有关知识
1.设计必须首先掌握地质资料。
2.设计必须要了解井下现场情况。
3.设计必须要符合规定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
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本条第
(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
(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第五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第六十条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
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集团公司区域瓦斯治理技术方案:
由顶底板岩巷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逐步转变为井上下联合抽采为主,最终达到地面抽采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必须严格按以下优先顺序选择:
地面井预抽、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和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顶(底)板压裂抽采煤巷条带和回采区域瓦斯,严禁直接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和直接单一采用顺层钻孔递进掩护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煤巷条带消突的区域防突措施。
4.瓦斯抽采设计规范
瓦斯抽采专项设计包括瓦斯抽采设计说明书和完善的抽采设计图纸两部分。
4.1瓦斯抽采设计说明书规范
(1)抽采地区的概况:
抽采地区位置,周边开采情况,开采地区的水文地质情况(特别是地质构造情况)、煤层厚度、地质储量,巷道支护方式、掘进断面及层位等情况。
(2)抽采地区瓦斯参数情况:
抽采地区的煤层原始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及抽放影响半径,抽采地区瓦斯储量及应抽出瓦斯量(以残存瓦斯含量小于8.0m3/t为标准)。
采掘工作面必须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
(3)瓦斯抽采钻孔布置:
钻场布置方式,钻孔布置方式、钻孔的直径等内容。
(4)封孔方法及技术要求。
(5)钻孔联带和抽放管路选择、敷设及辅助设施安装要求。
(6)瓦斯抽采管理要求。
4.2瓦斯抽采设计图纸规范要求
(1)瓦斯抽采设计图以地测部门提供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比例1:
500或1:
1000,地测部门要提供清晰的地质构造资料,图上必须标明地质构造带、煤层变化情况等内容。
(2)抽采设计平面图必须标明抽采钻场位置,钻场间距,钻场钻孔数量等参数。
(3)瓦斯抽采设计图上除绘制抽放钻孔平面图外,还应绘制剖面图(要在平面图上标注所作剖面位置)、钻场钻孔布置断面图。
剖面图必须标明钻孔孔号、倾角、深度、钻孔终孔点位置等参数,并附钻孔参数表(与平面图及剖面图要对照),并有设计文字说明。
钻场钻孔布置断面图需标注钻孔间距、钻孔排距、钻孔距顶(底)板距离等参数。
(4)瓦斯抽采设计平面图上要有抽采管路敷设及辅助设施安设内容。
(5)瓦斯抽放设计必须由通防科编制,通防科科长签字,经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后,并报通风部备案方可执行。
4.3瓦斯抽采钻孔布置要求
4.3.1抽采专项设计应充分考虑打钻区域内的地质构造,并提出针对性的打钻技术措施,保证钻孔施工到位,不留空白带。
4.3.2瓦斯抽采钻孔的间距根据抽采地区瓦斯抽采半径确定,没有瓦斯抽采半径的应进行测定。
4.3.3煤层顺层钻孔布置要求
(1)抽采钻孔直径宜选择为φ89-108mm。
直径超过φ120m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包括切眼)抽采钻孔必须按照双排孔三花眼设计。
沿顶板掘进巷道上排孔开孔距煤层顶板距离不大于抽放影响半径,下排孔开孔距上排孔0.8m;
沿底板掘进巷道下排孔开孔距煤层底板距离不大于抽放影响半径,上排孔开孔距下排孔0.8m;
上下排孔终孔间距不大于抽放影响直径。
因特殊情况施工双排孔困难时,必须报鹤煤公司批准。
(3)采煤工作面应采用网格式布孔抽采瓦斯,并保证相向交叉长度不小于10m。
(4)工作面上下顺槽钻孔的上排孔设计方向应倾向工作面方向,与巷道中线夹角65-75º
;
下排孔设计方向与巷道中线垂直。
4.3.4顶板高位裂隙钻孔布置要求:
顶板高位裂隙钻场每个钻场钻孔数量不得少于6个,孔径不小于110mm。
钻场距煤层顶板距离:
全层放顶煤工作面不小于10m,顶分层工作面不小于5m;
钻孔终孔位置距煤层顶板距离:
全层放顶煤工作面不小于20-25m,顶分层工作面不小于5-10m(各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5底板抽放巷穿层钻孔布置要求:
(1)布孔原则:
钻孔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并穿透煤层全厚进入顶板0.5m;
以实测有效抽放半径、抽采时间为基础合理布置钻孔数量、终孔间距。
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编制提纲
一、区域概况
1.工作面位置范围
包括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标高,埋深。
2.工作面生产接替情况。
包括掘进准备日期,投产日期。
3.工作面煤层情况
(1)赋存情况
煤层倾角、煤厚、夹矸情况、软分层等
工业储量:
可采储量:
瓦斯储量:
(2)煤质情况
(3)顶、底板情况
4.工作面地质构造情况
5.瓦斯基础参数情况,包括抽放半径、百米钻孔流量等。
6.本地区瓦斯抽放系统情况
7.本地区通风系统情况,确保通风稳定的措施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瓦斯含量、压力等情况
三、区域防突措施
1.区域防突措施的论证选择
2.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
包括底抽巷位置、钻场情况,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孔口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控制范围
四、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1.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选择。
2.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点的布置
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参数的选择判别,确定是否是突出危险区和非突出区。
4.检验超标后的补充措施及效果要求
五、区域验证
1.区域验证方法的选择。
2.区域验证方法参数有关要求。
六、区域措施效果预评价
核算抽采量、残余瓦斯含量,是否达到区域消突要求,是否存在空白带。
七、附图
1.工作面巷道布置图
2.工作面抽放钻孔设计图(有三视图)
3.区域检验测试孔布置图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
《河南煤化鹤煤集团抽采达标实施细则(暂行)》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河南煤业化工〔1219〕号)、《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细则(暂行)》(河南煤业化工〔2011〕95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鹤煤实际,特制定《河南煤化鹤煤集团抽采达标实施细则(暂行)》。
1.2公司、矿井进行瓦斯抽采及达标评价工作、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1.3按照本细则,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
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1.4矿井瓦斯抽采要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首先要确保思想认识到位,要切实把瓦斯抽采工作作为鹤煤集团的“一号工程”;
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
瓦斯抽采管理要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2.一般规定
2.1凡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七条规定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2.2为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成立瓦斯抽采达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董事长
副组长:
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
分管安全生产、财务供应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以及通风部、计划部、基建部、安监局、机电部、生产部、地测部、总工办、劳资部、企管部、财务部、组干部、宣传部、工程技术中心、物资供应公司、机电公司、纪委监察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
总工程师(兼)
副主任:
通风副总、通风部部长
办公室设在通风部,负责瓦斯抽采达标日常管理工作。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局及集团公司关于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文件等;
编制鹤煤集团瓦斯抽采达标中长期规划;
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建立瓦斯治理激励机制;
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瓦斯防治中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组织评估各矿瓦斯防治状况,研究解决瓦斯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各级领导的主要职责:
董事长是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健全瓦斯治理机构,明确相关部室和人员的责、权、利,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和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瓦斯防治重大会议,协调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组织审核批准高突矿井产量计划,组织瓦斯治理科研攻关,研究解决重大瓦斯技术问题;
安监局长对公司、矿井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瓦斯抽采责任制、防治瓦斯安全措施实施情况、高突矿井生产安排和瓦斯治理重大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各副总经理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并组织分管部室做好本业务部门的瓦斯抽采工作;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瓦斯抽采方面的相关工作。
(3)各业务部室主要职责:
通风部主要负责上级有关瓦斯抽采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的执行和落实,负责瓦斯综合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瓦斯防治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计划部负责建立瓦斯抽采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单列、单独核算。
负责下达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
基建部负责瓦斯综合治理岩巷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矿井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推广应用岩巷综掘机,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保证巷道断面、质量符合要求。
机电部负责机电设备的防爆管理、矿井安全供电,负责瓦斯抽采工程所需的设施设备和辅助提升运输配套等工作。
生产部负责矿井失修巷道的扩修,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措施的实施,保证新掘煤巷断面,使之满足瓦斯治理需要。
提高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机械化水平,根据瓦斯治理情况合理安排产量,
地测部负责地质构造的勘探、预测预报和地面抽采地质勘探、瓦斯地质图的编制等工作。
总工办负责区域瓦斯治理配套工程的科研攻关、重大瓦斯抽采工程的立项、审查工作。
劳资部负责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所需的人员,合理定员工资基数,确保区域瓦斯治理单独定员、单独核算工资总额、单独考核、重点激励;
加强瓦斯治理人员的招聘与培训,保证瓦斯防治队伍,提高瓦斯防治人员业务素质;
建立机制,提高员工待遇。
企管部负责建立瓦斯抽采考核体系和业绩评价制度等,加强内部市场化管理。
财务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瓦斯抽采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支出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瓦斯治理科研资金的拨付。
组干部负责瓦斯抽采机构的建立和责任制的健全,选拔合格的领导干部,建立机制提高待遇。
宣传部负责宣传瓦斯治理理念、新技术、新经验、好做法等工作。
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定工作和瓦斯治理重大科研课题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物资供应公司负责瓦斯抽采工程所需设备、物资的采购、供应等工作,确保供货及时,质量可靠。
紧急需要时,及时调拨、平衡所需物资。
机电公司负责定期了解瓦斯抽采设备使用及健康状况;
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剂瓦斯综合治理所需设备;
负责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设备的大修及中修管理。
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的瓦斯治理齐抓共管责任制的落实,,对违章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公司机关部室瓦斯综合治理责任的落实进行效能监察。
安监局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瓦斯抽采职责、瓦斯治理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现场重大瓦斯隐患、事故应急救援和装备、人员培训和装备、仪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矿井必须相应成立瓦斯抽采达标工作领导机构,各责任部门对应担负相应职责。
对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不到位、瓦斯抽采资金投入不足、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的要列为公司、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2.3矿井要配备足够的瓦斯抽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通防科、抽放队各配备专职瓦斯抽采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由矿组织,每半年必须进行1次专业技术培训。
2.4公司、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矿井瓦斯抽采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公司评审后,报河南煤化组织审定,统一行文下发。
瓦斯抽采规划一经确定,矿井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由矿井呈文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2.5公司、矿井要按瓦斯抽采三年规划目标将年度规划分解为季、月,并纳入矿井生产经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下达、统一实施、统一考核。
矿井每月必须对达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达标煤量安排生产计划。
2.6矿井应积极试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不同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合理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时间和空间接替关系。
2.7抽采达标规划包括:
抽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接替(表)等。
2.8年度实施计划包括:
年度瓦斯抽采可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接替(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
2.9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
2.10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在煤层底(顶)板岩石巷,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岩石巷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底(顶)板巷层位岩性选择和平面位置设计必须有利于巷道快速掘进、有利于顶板管理、有利于钻孔施工,巷道断面满足掘进和钻孔施工平行作业需要,原则上断面不少于10m2,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统筹和优化;
钻孔施工巷道(钻场)处于断层破碎带的必须进行加固和喷、注浆处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2)底(顶)板岩石巷距离煤层岩柱厚度应不少于15m,与控制的煤巷条带掘进面平距不得大于50m,并应通过岩巷对部分回采区域内的煤层进行穿层预抽消突,以减少区域治理无效进尺和确保控制范围。
(3)岩石巷设置钻场时,钻场间距不得大于20m,钻场断面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①钻孔开孔间距不得少于0.5m;
②钻孔数量对煤巷条带控制范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③钻机施工方便,保证操作人员能够在钻场内进行安全施工;
(4)顶底板区域瓦斯治理岩巷要形成全负压通风,风速不得低于0.5m/s,在施工抽采钻孔时,不得用作回风巷道;
(5)巷道施工时间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3.瓦斯抽采系统及抽采工艺
3.1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按照《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要求其它需要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
应抽采瓦斯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采系统。
3.2矿井规划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满足未来5年规划抽采量的要求。
运行泵的装机能力应不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3-5倍,即:
3.3备用泵能力应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3.4瓦斯抽采矿井应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井下抽采监控点应实现数值显示。
3.5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
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重要考察钻孔等布置测点,采区抽采干管汇集处和顶(底)板抽采巷至少各布置1个计量测点,有抽采钻孔的煤巷、采煤工作面的上下顺槽至少各布置2个计量测点。
3.6矿井要按照《河南煤化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建设方案》的要求,分期实现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系统与公司、河南煤化联网,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数据上传准确、系统运行稳定。
3.7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能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还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
放水器应安设在各段抽采管路的相对低凹处,鼓励应用自动放水器。
3.8抽放系统主管路分支必须安设阀门、测嘴;
通向各抽放地区的抽放支管必须安设阀门、孔板,每个钻场(每组钻孔)安设阀门、孔板(流量计),每个抽采钻孔应留设观测孔。
所有钻场必须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钻场号、钻场负压与浓度,钻孔号、孔深、浓度,封孔负责人、测定人及观测日期等内容。
3.9矿井应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及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工艺方案要根据瓦斯来源采用多种抽采方式实施综合抽采和分源抽采,抽采钻孔控制范围要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3.10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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