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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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且父母有一方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子女);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
1、单位参保(人员新参保登记):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编委下发的录用编制单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3)职工当月工资表复印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一张一寸免冠照片(非本市户口的居民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提供所在社区提供的居住证明原件)。
(2)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收集学生信息于每年的9月-12月到医疗保险局居民参保科统一办理。
学校采集信息时学生需提供身份证号、姓名、民族、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3)各类特殊人员(低保户、一级二级重残人员)除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外,还需提供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和残联发放的重残证。
(4)制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居民需提供缴费申报单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在校学生由学校专管员到医疗保险局居民参保科统一办理再发放到学生手中。
1、参保职工参保:
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
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辽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辽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辽阳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辽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辽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辽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辽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材料: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含集体土地房屋);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生活确有困难的;
3、职工为子女购买房屋的;
4、用于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结清日与提取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5、用于部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5、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是指:
⑴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⑵恶性肿瘤;
⑶再生障碍性贫血;
⑷慢性重型肝炎;
⑸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⑹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⑺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⑻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⑼主动脉手术;
⑽其它特殊性疾病。
2、其它不可预见的重特大灾难,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屋属地产权产籍部门签章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档案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人提供书面说明报告,经核实后,做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的决定,准予提取者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须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法人签字、盖章)、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契证、租房合同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为子女购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
(一)、购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子女与父母户籍在同一户口簿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与父母户籍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到市公证部门公证父(母)子(女)关系,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于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用住房公积金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及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用现金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出具的贷款结清清单;
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需结清贷款后办理
1、注销他项权利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计划原件一份;
4、须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一份;
5、抵押保险单;
6、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离、退休的
须提供离、退休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因工作需要调出本市的,须提供商调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
须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六、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的: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应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确诊病历报告,住院诊断报告,医疗费收据原件,单位出具提取职工情况证明,职工本人需签字,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出院收据三个月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提取流程;
1、提取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内容并到所在单位加盖预留印鉴。
2、提取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有效提取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3、服务大厅柜台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业务科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分管主任审批同意。
4、服务大厅柜台工作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拨款凭证》。
5、《住房公积金拨款凭证》经银行交换后,划转到提取人单位基本户账户,由提取人单位支付提取人现金。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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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贷款所需材料
2、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3、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
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逾期3个月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
4、借款人(或担保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产他项权属证明文件交管理中心保管。
5、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到售房单位(或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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