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前三章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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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的内容决定法的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法的变化。
(二)法作用于经济基础
首先,法确认和维护经济基础其次,法改造过时的、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再次,法发展和完善经济基础
二、法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在社会上形成的人们关于美与丑、善良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观念、心理和规则的总称。
道德与法都属于行为规范,但二者亦有不同:
形成条件不同内容不尽相同规范结构不同调整范围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命运不同
第四节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本质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而这种意志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
二、特征
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统一
第五节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在整个社会调控体系中所履行的义务和发挥的功能。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规则体系所必然具有的对人的行为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法的强制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对社会整体所发挥的作用。
维护阶级政治统治的职能维护阶级经济统治的职能。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六节法的渊源
一、渊源的含义和分类
法的源是指法律规范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类型主要有:
成文法(制定法)不成文法(非制定法),其中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法学理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我国法的渊源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体系,其主要形式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七节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由各法律部门所组成的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
——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手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
到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包括的法律部门主要有:
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劳动法法律部门环境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法律部门军事法法律部门
第八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有:
法律关系是以响应的法律规范为前提依据的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二、法律关系的结构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包括以下几种:
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社会组织—包括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且是国内某些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标。
具体有以下种类:
物—泛指物质财富
智力成果—即主体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
行为及结果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主体有权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有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对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或约束。
•权利和义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
既是对应的,又是一致的。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其种类包括:
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在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实际行动。
按其形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法律事实一经出现,会相应地产生三个不同法律后果:
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二章法制
第一节法制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一、法制的概念
广义的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即一国法律制度的简称。
狭义的法制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依法进行活动,即依法办事。
综上,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普遍守法的原则,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严格、严肃、严明执法,法制的关键违法必究—法制的保障
第二节法律的适用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
法律适用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简称“司法”,其具体特征是:
主体的法定性职权和程序的法定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结果的强制性适用结果的规范性
二、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准确合法及时
三、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三节违法和法律制裁
一、违法与法律责任
(一)违法是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有:
违法的客体—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行为、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法的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违法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违法行为而给行为人带来的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违法的性质和危害可分为: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针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包括以下几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第三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其
有如下特征: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第二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
二、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
三、1975年的宪法
四、1978年的宪法
五、1982年的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共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第三节我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简称“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相结合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第四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简称“政体”,是指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国家权利的形式。
《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的各级权力机关,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利的制度。
其特点是:
是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我国国家生活的整体和全貌是我国国家力量的源泉
二、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宪法和专门法律加以规定的。
其基本原则包括:
选举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第五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由哪些部分、依据什么原则构成以及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分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其特点是全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各行政区域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上,是国际交往的单一主体。
联邦制国家是指由若干成员国(共和国、邦、州)组成的国家,其特点是除有联邦宪法、法律和中央机关体系外,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中央机
关体系,实施联邦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第六节我国的经济制度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
依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中的和城镇中的两个部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是宪法确认的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的分配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赋予的公民应当且必须享有的基本权益,是公民实施行为的资格和条件。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公民权利的真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人身自由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五)社会经济权利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六)文化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权益受国家保护
(八)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第八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概念和组成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体系,它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精简的原则
第四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是指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中包括占有、使用、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
人身关系是因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知识产权和监护权等。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活动参加者的地位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面前平等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必须具有意志自由,即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涉
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其特征是:
以民事法律规范为前提条件以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国家。
•内容—指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标,包括物(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智力成果)、行为及结果。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由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
第三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主体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法人等社会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且其能力范围由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主体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他们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于其民事权利能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以下要件:
主体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必须合法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在未经撤销或变更前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三、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是: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节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否则便是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应亲自认真地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双方当事人而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六节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在其相互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
一、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
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而加以利用。
收益是指利用财物以获得某种利益,即孳息。
处分是指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理。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之权,即通过对他人所有之物的使用而获取利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土地用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源用益权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开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一种从物权,它随主物权的存在而存在,随主物权的实现而消灭。
二、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是:
债的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二)债产生的根据和债的分类
债的产生根据有:
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得到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而形成的债。
侵权之债—是指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致人损害而引起的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而产生的债。
债的分类有: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主债和从债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
抵押—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事前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的制度。
定金—是指因合同订立而由一方当事人先行交付给对方的金钱。
其中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留置—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因合同关系已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项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制度。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主体依法对其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所享有的非物质财产权。
在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地域性具有时间性
四、人身权人身权是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具体特征是:
与主体的人身或身份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主体的财产权密切相关
五、财产继承权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死者生前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继承权的实现与公民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继承权的标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人身权
第七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等价补偿性民事责任可以依照法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
民事责任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必须有损害结果—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既得利益的丧失和可的利益的丧失违约或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此外,民法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存在;
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第九章刑法概述
•第一节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80年1月1日实施;
第二部刑法典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并于1997年10月1日实施。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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