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版大型国企集团法务部内部法务员培训教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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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比如著作权、商标权。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人身关系:
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姓名、肖像、名誉等关系)和身份关系(扶养、监护等关系)。
3、民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某燃气公司与某市政府之间发生的关于气款给付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作为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他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
本案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而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
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动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它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因此决定受理此案。
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通知某市政府到庭应诉,但某市政府不应诉,为此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判决某市政府支付所欠某燃气公司气款16万元,并支付自1999年11月1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判决下达后,被告某市政府以其与原告的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的纠纷。
不应由法院审理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属平等主体这间的财产纠纷,受民法调整,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中燃存在的现象:
1、老公司存在被偷盗气严重的现象,他们就和当地公安局联合起来,成立联防大队,每月支付联防大队工资。
这表面上看像民法调整的范围,其实是错误的。
打击偷盗行为是公安局的一项重要职能,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
因此如果公司每月支付工资给公司安就可能涉嫌行贿,所以以后要坚决杜绝这种行为。
另外2009年1月16日,为节省经营浴室的开支而盗窃天然气的犯罪嫌疑人朱启荣、周文兵,被南京检方以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批捕。
据悉,该案是江苏省首次适用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侦查、逮捕的案件。
盗气中,易出现匆忙拆卸、安装燃气表和“直通”管道的情况,盗气者缺乏专业查漏手段和必要的监测仪器,燃气是否泄漏和泄漏程度无法判断;
频繁拆卸表具盗气,易造成管道接头处因密封橡胶皮圈多次挤压而松动,造成燃气泄漏;
燃气专用接头为非标准件,应由专业厂家定制,用自制“直通”盗气,易存在与管道连接部不密封等隐患,造成燃气泄漏。
此外,燃气表自身有限流作用,可以预防因意外原因造成管道燃气压力陡增对用气设备的损坏,私自拆表盗气使用过程中,失去了对用气设备的保护作用,极有可能造成燃气泄漏。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侦查、逮捕的案件。
该罪属于我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一个罪名,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为维护油气的生产、运输安全,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8条定罪处罚。
按《刑法》第118条和119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一些项目公司被别人起诉后,有些老总认为我们被告不合理或者自认为与中燃无关,所以就不去开庭,这更是错误的。
民事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如果被告认为此事与已无关,要经过举证证明自己确实与这个案件无关,而不能想当然的去认为无关。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
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可能本来确实是对中燃有利的判决,但可能因为被告不到庭,而导致缺席判决,做出对中燃不利的结果。
练习题:
(1)下列财产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有哪些?
(ACD)
A.借用关系B.税收关系C.买卖关系D.继承关系
(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D)
A、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
B、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
C、工厂排污超标收费关系
D、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BCD)
A、甲买彩票中奖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税收关系
B、甲向乙借100元而形成的债务关系
C、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
D、甲赠与其18岁侄女乙一台电脑
案例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一、案情介绍
某中燃
某瓶装气销售公司
原告某中燃于2000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
商标一枚,用于公司销售、服务等一等比例的宣传活动。
被告瓶装气销售公司为与原告争夺市场,在其瓶上均印有
并大量对外销售。
为此,某中燃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一)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特征有:
(1)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及实施都具有指导作用。
(2)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具体规定所确定下来的。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9、10条的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不问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及智力程度。
《民法通则》第三章对法人作了专门规定。
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的业务性质不同,具体业务范围不同,但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因此合同条款中不能出现“处罚”、“罚款”字样,取而代之的是“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2、自愿原则
包括: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比如当事人在设立遗嘱时可以适用遗嘱继承,也可以适用法定继承;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行使自已的权利,如占有、使用、处分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等。
民事主体有权抛弃自己的民事权利,比如放弃继承遗产。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限制。
所以《合同法》第39条、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合同的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内容再行讨价还价,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另外格式合同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出现法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中燃集团制定的格式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格式合同,所有的合同的内容都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谈判、协商的,制定格式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项目公司重复使用,对于条款未作修改的,无需报送集团总部审批,由各项目公司自行对外签署并留存原件,集团总部各业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为规避风险,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现将集团制定的格式合同更名为模本合同,各项目公司在使用集团总部制定的模本合同时,不得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如工商局)进行备案,如果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强行要求备案时,各项目公司应耐心解释,集团制定的合同为模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制定目的仅为方便使用,而且每个独立的合同均可以修改,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概念,因此不需要备案,请各项目公司做好此方面的工作。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
关于爆炸事故,淮南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用户对事故承担直接责任,淮南中燃操作规范,但是用户还是把淮南中燃告上法庭,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民法上所称的“无过错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南堡爆炸事故是由于南堡中燃在运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记录不规范,用户使用不当所导致,因此被消防部门认定南堡中燃和用户对事故均承担直接责任,而且消防的责任认定书是终局认定,具有不可诉性。
对比两起爆炸事故,可见一旦发生爆炸事故,燃气公司就存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若管理不规范,还存在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可能。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
《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1)合同成立前,根据《合同法》第42条、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发出要约,欲出售房屋一套,乙通知甲将于10日后前往北京看房。
2日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但没有通知乙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导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造成乙一定的损失。
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由于甲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比如有一潜在的大用户要与我们合作,每天要用十几万立方的气,我们项目公司在年度签订合同时就得将该大用户所需要的气计算在内,否则就会存在我方因没有那么多的用气量而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一潜在用户最终并没有与中燃签订供用气合同,而导致我们将承担照付不议的责任。
所以我们可以缔约过失而起诉这一大用户,这也是应用诚信原则。
(2)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不得深夜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
再如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
(3)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
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
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市场开发过程中常出现如下情况:
一楼用户不用天然气,就不允许管道从其窗外通过;
还有一些用户要将窗户推出去以增大其面积,就要求我们将管线改变方向或撤除;
还有一些用户不让我们的管线从其地下通过等等。
这些涉及权利人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一法律问题。
根据一般民法原理,权利人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任意干涉。
比如张某在自己承包的地里选择种麦还是种瓜,这是张某的自由。
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有过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赔偿他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我们都知道对于外墙、楼道等这些都属于公共地方,属于这个区域用户共同所有。
土地属于国家,所以不存在这些用户不让通过的现象,以后的工作中再遇到这些情况的,我们可以从法律上去说明。
(四)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
(2)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
违返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违反行为。
(3)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
(五)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
在法律对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时,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处以罚款。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
原审判决把上诉人仿照制作、使用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不当。
但是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
据此认定,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
(1)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C)
A、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
D、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原则
(2)甲与乙为邻居,素有矛盾,甲开设一露天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圾处理所。
乙的行为(C)
A、违反公序良俗
B、违反自愿原则
C、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D、并无不当
(3)甲于市中心买下一块空地,但常年搁置不用,与周围的繁荣形成鲜明对比。
有关部门建议其及早兴建土木,然甲称自己所有之物,他人无从干涉。
甲的行为(A)
A、违反公共利益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B、违反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
C、违反公平原则
D、根据所有权绝对原则,其行为并无不当
案例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甲售予乙中燃货物一批,委托丙运交予乙接受,待货物运到乙中燃处,乙中燃已他迁,丙又将货物继续运往乙中燃的新住处,该货物在途中因丙车与丁车相撞而毁灭,肇事原因双方都有过失。
问:
该纠纷涉及多少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常见的民事关系有:
劳动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医患关系、婚姻关系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
(2)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正是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促使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
①不可抗力。
②时间的经过。
③人的出生和死亡。
(2)行为。
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甲乙货物买卖法律关系
甲丙货物托运法律关系
丙丁交通事故法律关系
这批货物乙中燃损失由谁来承担,应该由乙中燃承担相关的损失。
法律依据:
1、《合同法》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
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3、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所以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标的物在交付给中燃时风险才转移,在途的一切风险均由出卖人来承担。
(1)甲杀害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其遗产。
引起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A)
A、乙的死亡B、甲的违法行为
C、甲的事实行为D、乙的死亡和甲的违法行为
(2)下列属于法律行为的是(D)
A、甲对所种果树之果实的收获行为
B、甲入乙果园擅自摘取果实的行为
C、甲为避免乙的果实受损而擅入乙果园所为的摘取行为
D、甲与乙约定以一定报酬为条件由甲帮乙收果实的行为
(3)下列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D )
A、甲对其未成年幼子所为交易行为予以追认
B、甲将其所有的A物予以抛弃
C、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赠与乙
D、甲对抗乙不法侵占其所有物的自助行为
案例四超越法人权力能力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相关法理知识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形式要件:
企业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通过登记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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