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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笔者就当前烟草专卖执法检查(勘验)的现状结合自己的认识谈一下检查(勘验)及检查(勘验)笔录制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检查(勘验)与检查(勘验)笔录的概念
(一)、什么是检查(勘验)
1、检查(勘验)的概念
烟草专卖机关办案工作中的现场检查(勘验),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在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有两种检查(勘验):
一种是对烟草制品市场的常规性检查(勘验),这种检查(勘验)是例行性的,没有明确的目标;
另一种是发现线索、接到举报或在办理上级和其它机关移交移送案件时,为了调查取证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场所进行的检查(勘验),这种检查(勘验)针对性和目的性较强,说白了就是有备而来,想要找到我们想找的东西,我们今天所讲的主要是指第二种。
2、现场检查(勘验)的特点
烟草专卖机关办案中进行的现场检查(勘验),是短兵相接地与违法当事人较量。
其基本特点主要有:
(一)时间性强
现场检查(勘验)是针对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存在的财物、现场的检查(勘验),而随时空条件的变化,现场可能灭失,财物可能转移,战机可能贻误。
因此,执法人员能否适时进入现场,抓住现场,非常关键。
兵贵神速,办案人员进入现场,应立即进入角色,聚精会神地利用有效的短暂时间,完成各项检查(勘验)任务。
可以说,赢得时间,就赢得了本次检查(勘验)甚至整个案件查办工作的胜利。
(二)客观性强
现场检查(勘验)的对象,均具有客观存在的特征。
而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检查(勘验),则正是要以固定提取证据的方式,反映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客观存在的事实。
可见,现场检查(勘验)中,执法人员所追求的,就是现场、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三)干预性强
现场检查(勘验)的矛头,直指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经营活动,直接干预其经营。
这种检查(勘验)必然会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压力,因此,其制止违法的效果肯定是显着的,但是,这种强有力的干预,难免引起当事人的干预,尤其在当事人并非完全从事违法经营之时,检查(勘验)活动对其合法经营部分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还有个问题就是举报或线索有误怎么办,《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
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我们之所以检查,就是对某些事实还不能确定,所以谁也不敢保证每一次检查都能发现违法行为,呼呼隆隆一番检查后什么也没发现,这比发现了违法事实还要棘手,这个时候特别应当处理好善后事宜,避免对立情绪激化。
3、现场检查(勘验)与搜查的区别
近年来,在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因涉嫌“非法搜查”而“触电”的执法人员已经不是一个两个,教训应该说是深刻的,这里有客观原因,比如我们执法权限的问题,涉烟违法越来越隐秘的问题,经营场所和住所混杂不清的问题,但也有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勘验)和搜查的性质还没有彻底区分清楚,导致我们的行为无意中“过火”了,本来是合法的检查(勘验),越雷池一步就变成了搜查,搜查的后果其一是所得证据无效,其二是有可能执法人员被对方抓住把柄,得理不饶人,最后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那么检查(勘验)和搜查到底有哪些区别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一下。
(1)、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检查(勘验)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而搜查依据的是刑事、民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检查(勘验)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2)、两者的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
检查(勘验)的实施主体可以是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是司法工作人员,检查(勘验)对象是行政违法的嫌疑人;
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搜查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由于搜查涉及到人身权和住宅权的问题,我国法律严格的限定了搜查权的执行主体是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及民事案件的执行员,并规定有严格的搜查程序,所以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严格审批后,才可以进行搜查。
(3)、两者的形式不同。
检查(勘验)仅限于经营场所(至于什么是经营场所,我们在这里暂不展开讨论),检查(勘验)的方式仅限于表面查看、复制,不允许采取开橱柜、掀被褥、抄床底等手段,在强度上明显较弱;
而搜查可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打开箱柜翻看、查找,具有较大的强度。
当然,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有一定的抱怨,明明知道假烟就放在床底下,冰柜里,不查就怕贻误战机,查就怕冒风险出问题,可谓进退两难。
这确实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何能既保证程序合法,又能有效打击违法活动,我们将在以后的专题中讨论。
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确,法律就是法律,它不会因为你在工作中的难处而让步,以触犯法律的方式来换取打假成果不仅会损害烟草专卖队伍的形象,也不利于保护我们的执法人员,从长远看,对烟草专卖制度的权威性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特别是在烟草行业政企难分,专卖制度又屡屡引起人们争论的前提下,专卖机关每一个错误都会引来媒体一通炒作,这给我们造成的负面损失可能比抓一两个违法人员的损失要大得多。
实践中我们也应避免一种误区,就是谈虎色变型,怕惹上非法搜查的罪名,吓得什么也不敢干,合法检查也象做贼似的不敢理直气壮,客观上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其实非法搜查与非法搜查罪是有区别的,非法搜查不一定都构成非法搜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只有对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检察机关才立案侦察。
如果主观故意性不大,采取正常程序和手段,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会以非法搜查罪定罪量刑。
(二)、什么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概念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现场检查勘验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常附有现场绘图和现场照片。
三者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法独立地反映现场情况,但又是相互联系的。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注重文字记载,现场照片和现场绘图则借助于技术手段形象地反映现场发生的情况,作为补充文字记录之不足。
三者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
至于检查(勘验)笔录中的照片是一种什么证据,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认为,如果通过照片这种形式来记录案情,照片就是笔录里的一部分。
因为不一定非要写在纸上的东西才能视为勘验检查笔录。
凡是可以还原为文字的照片都可以认为是勘验检查笔录。
比如现场卷烟的摆放情况,照片可以一览无遗,而这本来可以转换为文字加以记录,只不过检查人员为了直观起见,采取照片代替文字将现场情况记录下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第七项是勘验笔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在国家局下发的执法文书格式中规定了采取检查(勘验)笔录的形式,在《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日常的专卖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提取的也是检查(勘验)笔录作为证据。
这实际上是把行政诉讼法中的勘验笔录与行政程序中的检查(勘验)笔录合二为一。
检查笔录强调的是专卖执法人员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过程中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勘验笔录侧重的是对违法活动的现场和物品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检查和勘验密不可分,在检查中我们常用勘验方式来反映物品和场所的物理状况,所以在烟草专卖执法中我们又称之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其特点都是以文字形式固定工作情况和现场情况。
在有些国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而是对其它证据的固定再现(前苏联民诉法就明确规定,勘验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
在我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有些办案人员把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当成一种简单的询问笔录,这是对检查(勘验)笔录的误解。
其实,检查(勘验)笔录不是当事人的陈述,而是以事实说话,它就好比一台无形摄像机,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某个特定场景用文字记录的方式固定在检查(勘验)笔录中。
检查(勘验)笔录起到了体现当场查获、人赃俱在的作用。
至于其他详细情况、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以对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时体现出来。
首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地点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现场,而询问笔录可以是现场询问,也可以是事后的询问,这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
另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在检查勘验,并对检查勘验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它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形式。
询问笔录重在询问,常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从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上分,对当事人的询问属于当事人陈述,对证人的询问属于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本身不是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形式。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现场检查(勘验)(勘验)笔录比询问笔录更具有证据意义。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从证据学上来说,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是有明显区别的。
鉴定结论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是专家借助于一定设备和专业知识而得出的一种结论(也有人称之为专家证言),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忠实地记录案件现场情况,不能搀杂主观性的东西。
比如我们在检查(勘验)现场时发现没有打码的软中华烟2条,我们只能记载该烟摆放位置,外观情况,而不能记载“发现假软中华烟两条”,否则就是先得出结论后调查,有程序违法的嫌疑。
因此,检查(勘验)人员制作勘验检查(勘验)笔录不在于当时能作出什么结论,而在于固定保全现场。
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应该尽力固定检材,信息记录得越充分越好,此后才需要专家作出鉴定。
二、现场检查(勘验)(勘验)的重要性
现场检查(勘验)及检查(勘验)笔录是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恢复案发现场原状、判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在烟草专卖执法中,仅此一证据,就关系到立案、调查和处罚3个不同的程序阶段,影响着案件的正确查处。
对于这样一个高效又被高频使用的证据形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认识到其重要性,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现场检查(勘验)的重要性
1、现场检查(勘验)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
在现场检查(勘验)中,执法人员不仅通过制作笔录,有效地固定违法现场并予以提取,而且还能抓住时机,从现场发现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书证,物证,比如我们在检查(勘验)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可以通过查看当事人的进货记录、销货记录、进销货凭证、来往票据、甚至电话记录等,发现新的线索和证据。
这些证据的取得,显然将为结案打下基础。
反之亦然,如果现场证据均证明当事人行为合法,烟草专卖机关则应保护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侵害。
2、现场检查(勘验)是制止违法的重要手段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现场检查勘验是烟草专卖机关在执法中,为制止现场违法行为,而经常采用的执法手段,检查勘验的矛头直指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财物、场所,执法人员的检查勘验活动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现场所形成的威慑力,足以使当事人立即中止违法行为。
由此,达到制止违法的目的。
3、现场检查(勘验)是普法教育的有效方法
违法行为总是在冒险进行的,违法人员是不是敢铤而走险,一是取决于违法利润的诱惑力有多大,二是取决于冒险的成功率有多高,烟草专卖机关的检查勘验活动,均系依法公开进行的,不仅对当事人,就是对旁观者和准备铤而走险者,其影响足以起到普法和警示的作用,使他们认识到违法的代价,打消违法的念头。
(二)、现场检查(勘验)(勘验)笔录的作用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据作用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据力,就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时的份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的规定,现场笔录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证据力是比较强的。
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的陈述。
即使现场笔录为“孤证”时,有时也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是所有情况下)。
这是因为:
第一,现场笔录属于原始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相对于派生证据而言,原始证据的证据力当然应当强。
第二,现场笔录属于直接证据,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相对于间接证据而言,证据的可靠性、证据力更大、更强。
第三,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比较严格。
例如,制作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的执法人员,不得以违法的方式制作,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的签名等。
第四,现场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案件的相关性最强,往往也最具实质性的内容。
当然,说现场笔录的证据力较强,并不意味者现场笔录就是万能的。
在具体定案时还要充分考虑其他相关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
只有这样,行政行为才会最大限度的体现行政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于审查判断其他证据起着重要的鉴别印证作用
人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案件现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不可能永远保留,有些物品我们也不可能永久保存(比如我们检查勘验到的易霉坏变质卷烟、假冒卷烟,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但是处理了以后,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怎么办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这些证据如果不能很好地固定下来,以后是无法恢复的。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就是要起到“保鲜”作用,使“瞬间”永久化,以便在立案、调查询问、行政处罚甚至以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审查判断其他证据起着重要的鉴别印证作用。
事实上,没有哪个检查(勘验)笔录是独立存在的,上面记载的内容都牵扯到别的证据,检查(勘验)笔录只有和其他证据形式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检查勘验行为,保证依法行政
当前,烟草专卖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很多执法人员没有从粗放式执法的习惯中转变过来,检查勘验活动不是靠法律而是靠人多,不是动脑力而是动体力,这样一方面导致一些本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因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导致证据失去证明力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个案子忙活很长时间作出的处罚却无效;
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局面失控,严重的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1998年开始国家局出台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执法程序作出了严格要求,特别是2004年下半年《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烟草专卖执法六条禁令》等规章政策出台以后,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现场检查勘验行为比以前大大规范了,统一格式的检查(勘验)笔录和严格的检查勘验纪律,严谨的检查勘验程序,无形之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也最大程度减少了执法人员因为检查勘验过程中的冲突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客观上保护了我们的执法队伍。
从山东省的数字看,2002年至2005年专卖伤亡人数分别为666人、300人、200人、49人,环比分别下降55%、33%、76%。
规范执法以后烟草专卖机关还有一个可喜的变化就是执法犯法甚至犯罪的数字大大减少了,这对提高专卖执法队伍的社会形象大有好处。
也许有些人要问,程序规范了,人员伤亡减少了,会不会影响专卖执法的力度和成果呢实践证明,规范执法后专卖执法力度和成果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增强了,从山东看,2005年,全省共拘留不法烟贩1166人,逮捕181人,判刑121人,同比分别增长%、%、%。
从全国看,仅今年上半年,烟草专卖系统就捣毁了假烟制造窝点1286个,查获制假烟叶2687吨,依法拘留制假人员2858人,市场净化率和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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