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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冶金技术处:
于外单位委托检验时负责通知缴费与寄交试验报告。
八.成本处:
负责公司各制造部所产生的检验费用的转账。
第三章验收取样
第六条目的要求
依据《原料验收取样作业标准》从批次货物中采集能代表总体货物质量的样品,采集的样品必须能够代表货物的整体特性。
且根据技术要求、合同条款,对其质量进行表观检查,对其异常情况做出相应判断。
第七条取样范围
技术规划发展处-原料验收作业组负责第二条第1项的原料及高炉入炉的焦炭。
第八条取样责任
技术规划发展处原料验收作业组取样技术员专职负责验收取样。
取样技术员按作业标准执行取样操作,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且不得受任何干扰。
认真记录取样信息,做好现场异常情况留证工作,如实反映货物情况,以备查证。
第九条取样作业
一.由原料验收作业组按照国标要求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具备可操作性并能如实反映货物质量,同时满足取样安全要求。
二.以消除人为因素干扰、节省劳动力、如实反映样品代表性、公平性、真实性为目的,通过设备技改手段,不断提高验收取样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实现检验数据的不落地。
第十条质量管控
一.抽查管理
外购货物质量必须满足本厂生产使用要求,并保障货物质量的稳定性。
原料验收作业组根据制定下发的货物质量管控要求,结合各供货厂家质量统计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货物抽样检查、联查(联合纪检监察处、采购部门、使用单位)工作,防控质量波动或掺假作弊。
二.外观检查
原料验收作业组根据技术要求、合同条款,对货物质量进行表观检查,对超标异常情况进行判定,扣水、杂。
三.违规检查
对涉及取样作业,违反公司规定的各种行为进行检查,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四.处罚:
原料验收作业组在取样作业过程中,发现掺假作弊情况报公司纪检监察处。
第十一条环节管控
一.通过培训、督查、监控手段,确保取样技术员现场工作规范、真实、有效。
二.根据各种外购货物的卸货方式不同,制定针对接收厂处、卸货单位的管理规定,其根本为外购货物必须在经验收取样以后方能进行后续作业。
三.根据本公司验收设备的实际情况,对货物装车高度提出要求;
对影响货物质量从而影响生产使用的供货方、司机行为提出规范,如货物篷布苫盖。
四.对影响取样验收工作的行为进行管控,如在本方责任区的车辆插队、司机不听指挥无理取闹、供应商随意进入验收现场、检化验现场行为进行管控,形成良好的验收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验收设备管理
一.日常点检由设备操作者或维修电、钳工负责,依照点检的具体规定,对运行中的设备或在运行前、后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上报处理,防止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或阻止事故扩大化。
二.专业点检维护由责任厂处承担。
第十三条焦炭转鼓实验
该项工作暂由原料验收作业组执行。
根据进货及质量情况制定转鼓抽查制备制度。
转鼓样品采取具有代表性,并做好备样的留存、验证、弃样工作。
第四章样品传递
第十四条样品标识
现场样品采取完毕,立即进行标识封袋。
禁止出现厂家名称信息。
样品必须处在可控状态,避免混样、污样、丢失、换样现象。
第十五条样品交接
取样与送样、送样与组批、组批与制样、制样与化验工序间,交接双方签字确认样品及交接信息,送样过程可控,送样及时,制定送样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样品登记
登记信息准确翔实,记录查询、修改、保管按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组批加密
样品在组批环节进行加密,确保下一环节(制样、化验)无法得知厂家信息,从而保障样品结果的真实性,利于反作弊工作的开展。
样品化验完毕后返回组批环节进行解密,还原厂家信息,检验数据上传系统。
第十八条制造部送样
各制造部因生产需要送检的各类工艺样品、副产品由制造部负责取样、送样,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样品量应符合检验要求,否则技术规划发展处有权拒收。
第十九条样品处置
一.技术规划发展处应根据样品来源、重要性、类别制定样品留存期限,在样品留存期限内根据样品的特性妥善保管,以利追溯。
二.超过留存期限的样品即可由各有关制造部分类回收利用。
对存在质量异议的样品应适当延长留存时间,待处理完毕再销毁。
第五章理化检验
第二十条理化检验遵循的质量方针:
科学、公正、准确、高效
第二十一条理化检验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受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当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具有一定的资格;
注重人员的培训、知识的更新和素质的提高,不断改进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对用于检测的设施、环境实施控制管理,防止设施和环境条件对检测结果的不良影响,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
第二十三条理化检验人员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实施控制,规范从设备的配置、使用至报废的各环节管理,确保所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开展有计划和有系统的质量保证活动、质量控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第二十五条根据生产急需程度、样品特性合理安排检验秩序,满足生产要求及防止样品变质。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检验方法优先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如标准不适应要求,可以采用同行业企业方法、权威文献方法、原料供应商提供的方法,也可以采用自行研究的方法。
所有非标准方法均需进行技术性审核,并形成文件化的操作规程,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十七条对各原料使用单位、委托检验单位收取理化检验费用,为各单位成本的一部分。
共用原料按各使用单位产量比例划分。
第二十八条样品制备按照制样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保证符合检验要求。
进行各项目检验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做好原始记录。
第二十九条理化检验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与卫生要求。
第三十条各原料检验项目依采购合同、质量标准及生产需要确定。
第六章委托检验
第三十一条委托检验指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非常规样品的内部委托检验、对外委托检验及技术规划发展处接收的外界委托检验
第三十二条内部委托检验时,委托单位负责取样、送样、办理委托手续,化学试验组负责审核检验项目、检验目的,判定能否检验,如能检验则接收,如不能检验则终止内部委托检验流程或对外委托检验。
第三十三条对外委托检验时,化学试验组负责提供专业咨询,对外联系检验机构,委托单位负责取样、送检、费用结算、结果追踪。
第三十四条技术规划发展处接收外界委托检验时,负责接收委托样品、根据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五条内部委托程序
一.对于常规检验样品,如需添加化验项目应填写《化验委托单》且《化验委托单》应随样品送至技术规划发展处,经委托单位二级主管与技术规划发展处组长审批后方予检验。
二.对于常规检验外的委托样品,如需检化验应填写《化验委托单》且《化验委托单》应随样品送至化学试验组,经委托单位二级主管与技术规划发展处组长审批后方予检验。
三.《化验委托单》各项内容应如实、完整、明确填写,不得有漏项。
第三十六条对外委托程序
一.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生产经营单位需对外委托检验时,由委托单位二级主管与技术规划发展处化学试验组组长沟通,化学试验组组长负责提供专业咨询,对外联系检验机构。
二.委托单位负责按照专业要求取样、送检。
三.委托单位负责送检费用、检验费用结算和检验报告跟踪。
第三十七条作为第三方实验室接收外界委托试验:
一.委托方先电话咨询技术规划发展处各试验室洽谈有关事宜后,再填妥试验申请单或书函(须注明有关资料)连同样品向试验室申请。
二.委托的试验案件,是否受理,由技术规划发展处相关试验室承办人判定,不论受理与否试验室承办人均应通知申请者。
三.委托试验由技术规划发展处的相关试验室负责测试及估算费用,而由冶金技术处负责通知缴费,财务处现金调度组收费后,由冶金技术处寄发试验报告。
四.外界委托试验费用:
一般委托试验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技术规划发展处编订的化验收费标准的价格。
紧急的委托试验案件,于试验室收件后,将立即进行安排试验,所收费用为一般委托试验案的两倍。
五.试验报告核发:
试验报告由各试验室的处长授权人核发,其格式由技术规划发展处处长核定。
试验报告的正本由冶金技术处于财务处现金调度组完成收费后,寄交申请者,副本及原始测试资料则由各试验室保存至少一个月。
第七章数据上传
第三十八条所有上传的原料检验数据应客观、准确、清晰、完整。
第三十九条上传方式
一.针对日常检测任务:
检测结果由同岗位检测员审核无异常后,检测员直接将结果按照要求就源输入至公司检化验管理系统。
二.针对外购原料及部分工艺样品,由原料验收作业组就源维护至检化验管理系统中;
对各制造部内部委托样品,由化学试验组就源维护至检化验管理系统中,各需求单位在系统中查看。
逐步取消OA系统的Excel格式原料日报表。
三.第三方检测任务或者是公司需要时,开具纸质检测报告。
第四十条如发现上传数据有错误时应由责任组长审批后及时修改。
第四十一条如出现异常数据,数据暂缓上传。
课长需组织相关人员确认、查明原因上报组长决定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各原料检验人员应树立效率意识,按要求时限上传数据并协同信息系统处维护好检化验管理系统的建设。
第八章质量异议
第四十三条质量异议仅指供应商对货物的验收、检验结果不认可而提出的投诉。
第四十四条如果质量异议不成立,相关组应对供应商耐心解释,确保其理解与满意;
如果质量异议成立但是没有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相关组应对其赔礼道歉,积极沟通,确保其谅解。
如供应商提出复检或仲裁,按《关于处理进厂物料复检、仲裁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提出质量异议后,相关责任组应及时开展调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方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发布施行,修正时同。
附件1化验委托单
附件2关于处理进厂物料复检、仲裁的规定(修订稿)
附件3原料日报表格式.
附件4样品信息修改表
附件1:
化验委托单
委托日期:
年月日编号:
委托单位
委托人
委托人联系方式
收样人
样品名称
化验项目
化验要求
试样数量
委托原因
备注
技术规划发展处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关于处理进厂物料复检、仲裁的规定
一、对要求重新取样复检的供货商,需先向采购业务处提出申请,采购业务处出具书面复检申请报告,具体流程如下:
客户申请→采购业务处书面报告→技术规划发展处验收作业组拿出初步意见→采购业务处处长签批→技术规划发展处处长签批→纪检监察处审核→技术规划发展处验收作业组办理。
以上手续由采购业务处人员负责办理。
第一次取样时客户在场共同取样的不再重新取样复检。
重新取样复检货物必须至少70%保存完整,标示明确。
重新取样时,客户、采购业务处、纪检监察处相关人员及技术规划发展处取样人员四方必须同时到场,客户可以对取样、制样过程进行跟踪。
对贵重货物,取份样分别检验。
份样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一般货物取综合样检验。
重取份样时至少有一个份样尽可能在原位置或原包装抽样;
重取综合样时应尽可能在原位置或原包装抽样。
线类合金的复检、仲裁以实验室留样为准。
结果应用见第5条。
二、如果货物已经使用超过30%或混放无法区分的,不再进行重新取样,客户有异议时,对原分析小样进行复检或仲裁。
复检流程如下:
客户申请→采购业务处书面报告→技术规划发展处化学试验组拿出意见→结果反馈。
客户经允许可以跟踪复检过程。
仲裁流程如下:
客户申请→采购业务处书面报告→技术规划发展处化学试验组拿出初步意见→采购业务处处长签批→技术规划发展处处长签批→纪检监察处审核→技术规划发展处化学试验组办理。
采购业务处人员负责办理以上手续。
客户、采购业务处、纪检监察处、技术规划发展处四方人员共同到场对样品分装4份,一份技术规划发展处留存、一份客户留存,两份四方签字封存,一份外委仲裁,一份保留在技术规划发展处。
由采购业务处与纪检监察处选择仲裁机构并共同寄样或送检,技术规划发展处与客户不参与外委寄样或送检。
对本公司较为成熟的常规化验项目或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化验方法的,原则上不予外出仲裁,可由双方化验人员在我方化验室共同化验。
三、由于水分的特殊性,不对货物的水分进行复检或仲裁。
四、筛分:
袋装货物:
保留原检验用N-1袋,四方再随机抽取1袋共计N袋进行共同筛分,以此结果为准。
散装货物:
四方共同取样、筛分,以此结果为准。
五、结果应用。
(一)重取大样复检
重取份样结果有合格也有不合格的或份样全部不合格时,如份样结果极差超过综合精确度的1.4倍,则以最低值为最终结果;
其它情况均以份样平均值为最终结果。
重取综合样结果与原结果之差不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综合精确度1.4倍时,以原结果为最终结果;
若该差值超过综合精确度1.4倍时,以重取综合样结果为最终结果。
对耐火材料的物理指标,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对结果应用有规定时按标准执行。
(二)分析小样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不超过方法室内允许差时,以原结果为准;
若超差,以复检结果为准。
(三)第三方仲裁
第一次仲裁结果与我方结果不超出方法室间允许差时,以我方结果为准;
若超差,以仲裁结果为准。
双方对第一次仲裁结果有异议时,再另行外委一家检测单位对另一份四方签字样品二次仲裁,以二次仲裁结果为准。
(四)相关标准未规定实验室间允差时,以实验室内允差的1.4倍为室间允差。
(五)相关标准未规定综合精确度时,以实验室间允差的1.4倍为综合精确度。
(六)有关物料、项目无检化验标准的,参照相近物料确定综合精确度。
六、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在结果报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业务处第一时间通知技术规划发展处对样品进行留存,否则不予办理。
七、提出由我方复检的可不计复检费用,若提出外出仲裁的,由客户承担仲裁费用。
八、对有标准分析方法的异议项目,选择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为仲裁单位。
对无标准分析方法的异议项目,如达不成协议,各方协商选择国家权威检测部门为仲裁单位。
九、异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带走样品的自检结果书面通知采购业务处,采购业务处立即通报技术规划发展处。
十、本规定所称进厂物料指除进口铁矿石以外所有物料,大类包括矿石、燃料、
辅料、合金、润滑油/脂、耐火材料、保护渣。
十一、无论何种物料,仅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仲裁。
当确有必要时,可
对异议样品进行相关性指标分析,以作参考。
十二、复检、仲裁两种异议处理方式只取其一。
十三、复检结果需在正常检验周期内报出,如客户要跟踪过程,加急处理。
十四、技术规划发展处对本规定有解释权。
附:
货物仲裁(复检)申请表
编号:
单位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批次号
仲裁(复检)原因:
采购业务处(章、处长签字)
年月日
技术规划发展处
纪检监察处意见
主管组意见
处长
年月日
附件3:
进厂原料日报表
制表单位:
报表日期:
样品编号
供货名称
供货单位
指标1
指标2
指标3
…….
筛分数据
扣(水、杂质重量)
代表数量(t)
单位负责人:
制表:
复核:
制表日期:
附件4:
样品信息修改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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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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