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讲课稿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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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体现了官不与民争,也就是争财产。
当然跟税收是不一样的,税收还是优先的。
3.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次侵权责任法中好多条款的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
像高空抛物就是采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就是当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来尽量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
重庆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渝中区某公司董事长回家时,一只烟灰缸砸在他头上,当场昏迷,后鉴定为伤残。
受害人将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判了后引起很大的反响,很多学者认为是不对的,为了一个人的利益损害了21户的利益。
济南菜板案
2001年,济南市孟老太在自家楼道入口前与邻居说话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死亡。
死者近亲属将该楼二层以上15家居民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仍裁定驳回。
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还有很多地方的体现,像等等会讲的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损害赔偿,赔偿标准提高了,
好多都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增加了加害人的责任,也就是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
就像上面讲的高空抛物的案件,楼上的住户要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不可能侵害的证据才能免责。
不要小看这个倒置的问题,往往会影响判决的结果,要是所有的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话,那影响就不得了了,像张三说李四欠他5万元钱,你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话,那就麻烦了,要李四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不欠李四的钱,不然就判李四欠张三5万元,这种欠款人基本是不可能拿出证据的。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有损害的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
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
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
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是一般原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四)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2006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河北省阳原县农民杨奔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给一村民拉石头盖房,顺便给别人捎了一口棺材。
车走到半路,突然天下起了倾盆大雨。
原先在车厢里坐的7个农民全都挤到了驾驶室里。
这时,路边出现一青年小伙子拦车搭乘。
司机让他上了拖车,并告诉他拖车上的棺材是口空棺材。
雨越下越大,青年人被雨淋得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盖钻进馆材里边避雨。
走了几里路后,又路遇一名村妇拦车,司机杨奔见这名妇女也被浇成了落汤鸡,于是就让她也上了拖拉机后面的拖车。
因为司机知道拖车上还坐着个青年人,再加上雨下的太大顾不上多说话,所以,就没向那名妇女讲清拖车上的馆材里没装着死人。
上车后,见拖车上放着口棺材,村妇虽然有点胆怯,但也顾不了别的只管向拖车上爬去。
走了一阵子,躲在馆材里边的男青年想看看雨是否停了,于是,他将棺材盖推开伸出头来。
此刻,村妇见棺材里钻出一个大活人来,以为是见鬼了,便大喊一声“有鬼!
”接着就往飞奔着的车下跳去。
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道路交通伤人事故,死者家属把拖拉机车主和那男青年同时告上了法庭。
[裁判要点]
庭审中,原告称,拖拉机司机杨奔未告知死者拖车棺材里装的是活人,小伙子突然从棺材里探出头来,才把人吓死。
杨奔称,我们怕她被大雨淋坏,好心让她上了拖车,并不知道男青年钻进了棺材,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男青年称,他从棺材里探出头来不是存心吓唬人的,只不过是想看看雨停了没有,并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个妇女,所以该村妇的死与他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拖拉机司机杨奔存在明显过错:
驾驶室超员,拖车上人货混载,严重违犯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且造成伤亡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男青年已经看到车上放有棺材还硬要乘坐,违犯了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他钻进棺材,确实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人,虽然无过错,但其行为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死者该村妇乘坐人货混载的车,同样违犯了交通法规,也有过错。
经计算,死者应得到各种赔偿共计67645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奔承担70%的47353.15元、死者承担20%、被告青年自愿承担10%。
宣判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主要保护的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1.生命权、健康权
把人打死了就是侵犯了生命权,打伤了没死就是侵犯了健康权。
2.姓名权
包括法人的姓名权,冒用他人的厂名的
还包括死人的姓名权,像原来绍兴那边,鲁迅的后人起诉鲁迅学校,没有经过同意怎么可以起名叫鲁迅学校呢,后来这个案子是调解的,没判。
网上看的一个案件,刘德华起诉一家烤鸭店,刘德华烤鸭店……
同名同姓的不算侵犯姓名权。
3.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名誉权,侮辱,在公开场合骂人骂的很难听,或是把粪便泼人家身上。
还有就是诽谤,比方说谁和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样造成了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如果不是事实,那就是捏造事实,构成诽谤。
如果是事实,那就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又侵犯了另外一个权利,隐私权。
像商场里买了东西付了钱了,被认定为小偷,后发现不是。
4.隐私权
电话号码,电信电话号码簿,向全社会公开,现在还不构成侵权,但将来应该会认定,我不愿意公开,你强行公开,会有很多骚扰电话啊什么的,里面还有公布了我的住宅地址,给生活带来很多影响。
医生给病人看病,也算是隐私的,上次有个案例,医生给病人看病,带了十几个实习生来观摩,后来病人起诉了,我是来看病的,不是来当教育实体的。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6.财产权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和责任方式
1.过错责任。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中绝大多数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只有一小部分法律明确规定的采取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是极少数的。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比较好理解,就不多说了,就是要注意一点的是,故意包括了不作为的故意。
以前有过这样一个案例,出租车驾驶员拒载,一个快要生小孩的妇女拦下一辆出租车,驾驶员探出头来看看是孕妇,怕小孩生在车里麻烦,后来妇女记住了车牌号,后来小孩死了,起诉,载客是出租车的法定义务,拒载就是一种不作为,要赔偿。
还有医生对病人不救治,造成病情恶化,像没钱,拒之门外,要承担责任的,但病危转院的除外。
过失:
(1)疏于管理
比如说城市道路管理是市政公司管的,晚上窨井盖给偷了,早上一个老太太掉进去了……
桥栏杆被车撞断了,过两天一个骑三轮车的妇女掉河里了……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海宁也发生过,老沪杭公路上,一人骑摩托车,路边树大,好多都枯死了,正好一株枯死的树枝掉下来了砸到了受伤了,这个归交通局管,那交通局就要承担责任了。
这个九十条怎么理解呢,这是个举证责任倒置,首先是造成损害,其次是你要举证说明不是你的过错,比方说是不可抗力,是刮台风引起的树木倒掉啊什么的,可以,但如果是枯死的树枝,就是台风也不行,树木枯死了,你管理者没尽到管理的职责
学校里一个学生,在学校里走着走着,一块玻璃掉下来,划了嘴唇,缝了20多针,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房子是你学校的,你没有管理好
校园损害赔偿很多,还有饲养动物的赔偿规定了7条,总共92条,说明现在很多
(2)应当预见危险的存在而没有预见
这个不太多,梨树生虫,打了药,结果小孩采了吃了,送医院治疗……
(3)设施不符合规范
这个比较多,比如说道路设置,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有障碍的,有桥梁突然变窄的
像栏杆,都有标准规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有个案例的。
杭州江北区一个酒吧里,一个酒鬼喝醉酒了,酒吧里2楼上围了一圈栏杆,底下是大厅,酒鬼摔下来,酒鬼倒没什么事情,把底下走过的一个女的砸伤了,造成下身瘫痪,酒鬼倒跑了。
起诉,当然理由有两条,一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个很重要的就是设施不符合规范。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原来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范围更加扩大,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很好了,原来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像原来银行里的打劫,不一定是全额的责任,可能是20%,30
商场,上海有个案例,一个大学生在商场里买了根牙膏,在那里抛上抛下,正好在两个扶梯那里,牙膏调到两个扶梯中间的隔离带了,他以为这个扶手比较牢的,爬过去捡,结果扶手是石膏板做的,上面放了点绿色植物点缀的,倒了摔伤,后来法院判的是商场承担30%的责任。
还有商场里一个老太太摔倒了,那就要看了,如果搞促销,人很多挤倒了,没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肯定要承担100%的责任的。
如果是地面比较湿滑摔倒的,还有有些商场里有地面有高度差,一级两级台阶高度的,要有警示标示的,没用尽到义务的就要承担责任,具体承担多少责任要看商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多少而定。
再举个例子,比方是村里组织一个什么比赛,如果是观众受到伤害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的。
但如果是比赛的参与者,就有争议了,比如足球比赛,都知道在合理冲撞的时候都可能造成伤害的,组织者没有过程,加害者没有过错,受害者也没有过错,应当采取补偿的形式进行,补偿是可以不足的,补一万也可以,补两万也可以。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人,或是管理人要承担责任,要陪而且是全额赔偿,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是有重大过失的。
2.过错推定
那个人造成的找不到了,无法确定了,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第二款: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建筑物上的抛落物、坠落物。
像上面举的烟灰缸案件……典型的一个过错推定的形式。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意思呢,我举个例子,4个人在棋牌室打牌,都抽烟了,后来造成棋牌室起火了,这4个人的烟蒂都有可能造成起火的。
也有案例,有几个人在草坪抽烟,那烟蒂造成草坪起火了,也是有案例的这方面。
案例:
2006年5月,在一个居民楼上,三个儿童在6层楼的楼道上玩。
在玩的过程中,三个儿童发现某家居民的门前放了一些酒瓶子,三个儿童就每人拿起一个,到楼道窗户前,用手把瓶子伸到楼外,喊了一声“一二三”,就一齐松手,把瓶子扔了出去。
这时候,正好楼里面的一位居民王某从楼道里出来,走到门口,这三个瓶子当中的一个瓶子正巧打到王某的头上,造成重伤,治疗发生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然而经过调查,无法确认究竟是哪个儿童扔的酒瓶砸伤受害人。
本案中三个儿童都实施了扔酒瓶的危险行为,受害人王某也是被扔下的酒瓶砸伤造成损害,在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情况下,应当由三个儿童——既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1】甲、乙两少年于春节期间在街头上同一地方同时燃放爆竹,爆竹的种类相同。
不幸的是,其中一个爆竹飞到行人丙的脸上,炸伤了丙。
【例2】甲、乙相约一同外出打猎,各持同一型号土猎枪。
甲、乙同时发现前方300米处有一野兔跳跃,甲、乙同时开枪,上前一看,一位割草老人倒在地上,身中一弹。
3.无过错责任
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当然要有法律规定的,不好随便的。
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产品质量不合格
有好多条文都有规定的。
像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如果生产厂家是在国外的,像在美国的,我消费者不可能为了这点钱去美国打官司……
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什么意思呢,就是双倍赔偿。
像小孩喝了三鹿奶粉,花去医疗费2万,可以要求4万。
但是这种情况下基本厂家也倒闭掉了,3倍4倍也没用了。
再比如一家制药厂生产出一种减肥药,该厂明知这药的成分及制药原理中达不到正常减肥的效果,而且还会造成服药人严重腹泻、厌食等健康损害,仍将该批减肥药投放到销售市场。
药品销售商家明知该制药厂无该批减肥药的制药批文仍进购该药,并投放各种媒体广告大肆宣传其减肥效果,对消费者高价销售。
爱美的消费者服用了该减肥药之后虽身体消瘦了,但出现了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后果。
像产品质量的问题国外还要严格,想产品说明不完备的。
像国外有些案子很有意思的,微波炉里烘波斯猫,死了,还有洗衣机里洗小孩的。
说明国外对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保障的很到位。
另外像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新兴的高科技产业还是有所保护的,设计缺陷的,采取召回这种补救的措施。
比如年初“丰田召回事件”和“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
对于像丰田汽车那样可以回收进行修理补救的产品,丰田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均应该在丰田汽车行销市场后,发现产品存在刹车及转向系统等缺陷时及时向汽车消费者发出“召回公告或通知”回收缺陷批次的汽车进行维修;
对于像豇豆那样无法进行回收修理的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在相关部门检查发现超标问题之后,及时向销售地的消费者发出“警示公告或通知”警示缺陷豇豆禁止食用或通告有效处理。
如果丰田汽车及豇豆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未及时召回或警示,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起诉生产商或销售商,无论生产商或销售商对产生丰田汽车及豇豆的缺陷有无过错,均先行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2)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
(3)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被使用人“因执行职务”,不仅指被使用人执行使用人之命令、委托职务本身或者执行职务所必要的行为,即使滥用职务或利用职务上的机会及与执行职务之时间或处所有密切关系之行为,在客观上足以使他人相信被使用人执行职务者,即使是为自己的利益所为之违法行为,均应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
例如,甲证券公司雇员乙,利用职务上的机会,在甲公司之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将丙委托甲公司买卖证券之价款予以侵占,法院认定乙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判决甲证券公司对受害人丙承担侵权责任。
再如,A公司雇员B违反公司内部禁止私用汽车的规定,驾驶公司汽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致行人C受损害,法院认定B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判决A公司对受害人C承担侵权责任。
(4)环境污染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是什么呢,又是举证责任倒置。
比方说农药厂污染造成蚕减产损失的……
(5)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像一个案例,一个工地上进行钢板质量检查,要有专用的设备来检查,里面是个放射源,但一个工人知道这个东西很值钱,但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把这个发射源偷回去,放了三天,造成很严重是损伤的,谁来赔偿?
这个有一定的争论,基于他的盗窃事实认为故意,但这个故意是指对自己身体故意造成损害的,比方说马路上碰瓷,工厂里故意把手伸到机器里弄伤的
四、侵权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先来解释下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人:
十周岁以上(含十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单亲家庭的比较多,小孩随母亲生活的,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的……离婚的情况是监护权有变化的,跟谁生活谁就是监护人。
在学校里的,比方说小孩是全托给幼儿园的,监护权有没有转移,没有转移的。
但在学校里造成他人损害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要的,像三十八条有规定,是承担过错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个三十八和三十九条,采取的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一个是举证责任倒置,一个是受害者来举证的。
讲到这里,举个例子,有这样的情况,学校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学校在学生进校前跟家长签个协议,学生不遵守纪律,在学校受到伤害或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跟学校无关。
真的发生损害了,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协议上是不用承担的,家长也签订的,这个协议是不是有效呢?
造成人身伤害的,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1)租赁、借用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过错,什么是有过错呢,像这辆车刹车有问题的,这样
(2)机动车转让后未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好的车辆卖给人家没有问题,但是报废的就不行了。
(3)盗抢车辆
这个比较简单。
第五十二条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说到这里,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有买了保险的,交强险,首先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这个不管非机动车主是否有责任,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都要赔偿,超出的才根据责任分配赔付。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责任限额四个字,首先是有责任,然后再看在负责任的情况下,最高赔多少,即‘限额’,不是说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赔偿。
另外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对于事故发生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观故意造成的具有举证责任,以防止机动车驾驶人滥用本法条逃避赔偿责任。
如果说,机动车一方如果提供不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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