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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
1.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2.证券交易的特征:
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3.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历程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2)1986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3)1986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9)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板块。
(10)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11)重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13)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14)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
4.证券交易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5.证券交易的种类
按交易对象品种划分四种:
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和可转换债券交易。
6.证券交易的方式:
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
7.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8.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9.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
(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10.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11.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
(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2.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4.证券交易机制
(1)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
(2)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15.证券交易机制目标:
流动性、稳定性、有效性。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1.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普通会员(境内证券公司)
特别会员(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
会员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2.证券公司应报送一系列材料,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3.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
4.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5.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交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6.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7.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8.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第二章 证券交易程序
第一节 证券交易程序概述
1.证券交易程序:
开户、委托、成交、结算。
2.委托指令的分类
根据订单的数量,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根据买卖方向,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根据委托价格限制,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根据委托时效限制,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
3.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
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4.订单匹配的原则,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
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1.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2.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3.证券账户的种类
(1)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2)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
4.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
5.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
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6.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1)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交易参与人不得为投资者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形:
①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②撤销当日有申报;
③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④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⑤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
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转托管可以撤单。
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
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第三节 委托买卖
1.委托形式:
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
2.委托内容:
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其他内容。
品种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3.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买入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卖出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质押式回购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张或其整数倍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1000手或其整数倍
4.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5.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6.《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7.《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另外,根据需要,证券交易所可调整。
8.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9.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
票面利率÷
365(天)×
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
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
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10.委托受理:
验证与审单、查验资金及证券。
11.委托执行
(1)申报原则:
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2)申报方式:
有形席位申报、无形席位申报。
12.申报时间
(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9:
25、9:
30~11:
30、13:
00~15:
00。
每个交易日9:
20~9:
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11:
25、14:
57~15:
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1.竞价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2.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3.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4.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5.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
(1±
涨跌幅比例)
6.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
7.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9.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深圳交易所的规定: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0.竞价结果:
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11.交易费用:
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12.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13.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
14.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15.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16.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卖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买方)不再征收。
第五节 交易结算
1.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
2.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3.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注意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
第三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第一节 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1.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大宗交易应符合的条件:
(1)A股和基金,沪深相同(A股单笔不低于50万股、300万元;
基金300万份、300万元);
(2)B股单笔,沪市50万股,深市5万股;
交易额均不低于30万(沪市是美元,深市是港币);
(3)沪市的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不低于1000万元(1万手);
(4)其余债券(沪市其他债券1000手、100万元;
深市债券及债券质押式回购5000张、50万元);
(5)深市多支合计的,交易额均不低于500万元。
如是A股,单只不少于20万股;
如是基金,单只不少于100万份;
如是债券,单只不少于1.5万张。
2.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3.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4.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5.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
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6.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7.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8.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9.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10.受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条件:
①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④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⑦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⑧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1.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12.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上市公司的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13.中小企业板股票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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