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占道施工管理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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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园区、镇(街)相关路政许可部门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临时占用、挖掘和围蔽道路车行道和桥梁设施(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负责直管路段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占用道路范围校核工作;
配合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范围内道路修复工程及相关道路设施竣工验收和接收;
参与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
市轨道交通局:
组织召开轨道交通建设协调会或论证会,商定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占用道路范围、时间及交通疏解方案和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修复道路的方案。
牵头组织我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和联合惩处制度,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占道施工面积范围、时间、建设管理及道路修复质量纳入工程履约保函管理,违约的扣减履约保证金。
督促、协调城际、国铁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按经我市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占道施工方案实施,违约时,按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城管局:
负责轨道交通建设临时占用、挖掘和围蔽道路人行道施工路政许可审批手续;
指导各园区、镇(街)相关路政许可部门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配合轨道交通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疏解方案的实施;
负责直管路段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占用绿化范围校核工作;
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范围内道路相关道路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和接收。
市住建局:
负责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防尘、防噪、余泥渣土堆放与外运等文明施工方案和实施监督,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含道路修复)质量监督及技术指导和交通设施的设置及管理。
市交警支队:
负责牵头组织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含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理预案);
在轨道交通建设施工期间,做好主要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
市公路事务中心:
协助轨道交通建设临时占用、挖掘和围蔽道路施工路政许可审批手续,协助制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配合交通疏解方案的实施;
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范围内道路恢复工程和道路设施竣工验收和接收。
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
(1)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轨道交通建设占道施工的相关手续。
(2)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的设计和编制;
报市交警支队审核,经批准后按方案实施。
(3)依法落实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临时疏解道路及附属设施维护、施工点周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环境卫生及文明施工等工作,负责完工后道路和相关设施按不低于原技术标准的恢复,并报相关工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废水等污染,严禁运输车辆发生超载和污染道路行为发生;
参与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范围内相关道路、交通设施竣工验收,协助开展施工范围内道路、交通设施的管养工作。
(4)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建设管理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编制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和组织演练,实行建设项目安全监测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给排水、排污、燃气、路灯、电力、通信、石油等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协助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制定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管线迁改方案及保护方案,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范围内管线迁改工程实施和安全保护措施。
轨道建设施工前拆除、损坏的道路、交通设施设备须交回给权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筹、协调工作。
工作流程图:
三、管理要求
(一)工期管理
轨道建设施工时间按照下表要求执行。
类别
部位
占道施工时间(天)
地铁
车站主体结构
明挖法
2层
≤720
3层
≤900
半盖挖法
≤1000
车站
附属结构
出入口
≤150
冷却塔
下沉式
≤60
非下沉式
≤45
风亭
装饰装修
≤90
其它制式轨道交通
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的时间执行。
备注:
1.轨道建设项目主体与附属结构能统筹一并实施的,相应的施工时间应合并统筹。
2.因征地拆迁、非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的管线迁改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予以扣除。
(二)围档管理
1、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占道施工原则上按照“动态围档、占一还一”执行。
2、围挡距离住宅≤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
3、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进度分段设置围挡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围挡。
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条件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移动围挡,并安排专人现场值守。
4、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批准后,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封闭围挡后,再撤除原封闭围挡。
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
5、严禁使用彩条布以及其他不符合强度要求的塑质材料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挡。
6、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内侧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方石等物料。
7、为减少施工扬尘,要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采取扬尘管控措施,工期在半年以上工程的围档上方,应设置喷淋设施。
严禁运输车辆发生超载和污染道路行为。
8、围挡若发生损坏,施工方必须在12小时内将围挡封闭,确保安全,并在24小时内修复损坏的围挡。
9、围挡影响行车视线,增加交通盲点,对行人造成安全隐患,建议调整为半透明式围挡;
10、围档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一。
(三)施工公示
1.占道施工项目须进行施工围档公示,公示信息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占用道路的起止时间、占用道路行政许可影印件、监督部门及举报电话。
2.涉及主、次干道上占道施工的工程,需公示临时交通组织方案,并提前30日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3.占道施工公示信息应按如下要求设置在施工围挡显著位置,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四)道路设施管理
1、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到所占用道路的道路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占道手续,道路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道路管养部门、轨道公司、施工单位按查现场、定现状、划界限、明责任的基本流程,签订道路设施安全协议(详见附件二)。
2、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封闭区及交通导流区域内的道路设施,由设施管理单位通过安全协议约定交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施工前拆除、损坏的设施设备须交回给权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设施管理单位和轨道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联络机制随时沟通相关信息。
3、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向社会开放区域的巡查督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督促相应责任单位组织养护维修。
4、对需要迁改的道路设施,迁改方案需征求设施管理单位意见后方可实施,迁改完成需通过相关管理单位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四、过程管理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轨道建设占道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对重点路段占道施工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并组织现场校验,并通过对超期施工进行“扣减履约保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经济约束。
(一)检查周期
1.按照工程进度,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过程核定并组织现场校验;
2.加强在重要时间节点的不定期抽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交通疏解、组织方案落实情况;
2.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参照“GB5768.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四部分:
作业区”相关规范;
3.“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施工污水处理设备设施设置情况,运输车辆防止发生超载和污染道路行为情况;
4.施工围挡设置情况;
5.占道施工公示信息张贴、公示情况;
6.临时疏解道路设置情况;
7.围挡内设施设置情况;
8.道路和设施恢复及报相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情况;
9.围档画面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占道工期管理
1、如违反批准核定施工占用道路的时间和面积,由许可部门通知建设主管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减,并通知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2、占道施工过程中,超出批准核定施工占用的城市道路道路面积,由许可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
3、占道施工过程中,超出批准核定施工占用的公路面积,依据《公路法》“第4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应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未经许可占道施工,或超出许可核定范围施工的,由许可机关依照公路、城市道路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4、占道施工过程中,超出批准核定的施工期限未完成施工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期施工,并同时办理临时占路手续。
5、超期施工由建设单位从施工方履约保函扣减,且不得纳入项目建设成本,扣除费用标准参照临时占路费计算。
临时占路费计算方式:
(1)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每期以一个月为限,参照临时占路费基价收取。
(2)占用的道路面积,是指在核发占用道路许可时,所注明的开挖道路面积和施工机械设施、材料堆放所占用的道路面积的总和。
(3)在计算临时占路费时,占路面积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截止日期实际占路面积为计算基数,占路时间按照批准后的延期工期日数为计算基数。
6、围档施工期间存在“用而不围、围而不用、多围少用、短用长围”的,要对施工单位进行企业信用评价扣分处理,并上报其上级部门。
五、施工恢复
1、工程建设单位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应符合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2、占用挖掘工程实施完毕后,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做好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工作,道路修复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时应保持与原道路的和谐统一。
如工程项目建设时间过长,道路修复时还要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的要求,按完工时周边道路的品质标准进行必要的提升。
3、道路修复后,工程建设单位向道路管理单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4、项目完工后,相关道路设施应严格按照经审核后的施工恢复方案进行恢复,新建、改建、加固的道路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经各管理单位复查通过后交由各管理单位接管;
临时占用区域经验收合格,复查后交由原管理单位接管。
附件一:
围档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管理要求:
(一)围挡内应严格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其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设置。
(二)围档施工影响区域的临时通行道路(含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应按道路标准形成,并设置交通安全设施(道路标线、标志、信号灯、隔离栏等),必须保障临时通行道路的平顺、通畅、清洁。
(三)围挡宜采用崁固在重力式底座上的方式设置,围挡安装设置不得污染、破坏现状道路、人行道面层、路缘石等(一并恢复提升的除外)。
(四)围挡结构应安全、可靠,稳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相邻围挡之间衔接平顺,线性平直,不得有缺口、开裂、倾斜等问题。
(五)围挡应合理的设置工程效果图展示区域,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在人流、车流量大,环境、城市景观要求高的区域,宜搭建隔离棚,采用工厂化封闭施工。
二、技术标准:
(一)根据临时占用道路施工的工期时间,按要求采用不同形式的围挡:
1、工期在15日以下的工程,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或水马围挡;
2、工期在15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工程,宜采用轻质围挡,建议采用PVC围挡;
3、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工程,应采用连续、封闭的绿篱式、钢结构或砌体围挡,原则上同一工程应采用同一种材质;
(二)相关围挡造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绿篱式、钢结构、砌体和PVC围挡
(1)围挡自地面至围挡顶端(不含柱头和灯具)高度统一为2.5米;
(2)围挡(不含绿篱式)主色调原则上采用东莞市代表色系蓝色调;
(3)施工围挡明柱上统一设置方形灯具,灯罩为白色,光源为暖光源;
(4)施工围挡至少每10米应设置一处警示灯;
(5)采用钢结构、PVC作为围挡的,应设置可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
采用砌体作围挡时,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旧砖利用除外),未定表面应磨平粉刷,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
(6)围挡应沿工地周围连续设置,应保证围挡稳固、安全,不得有缺口、裂缝、倾斜等问题。
2、铁马和水马
(1)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米;
(2)水马外表颜色为红色,贴白色Ⅲ类高强度反光膜;
铁马外表颜色为黑色,贴黄色Ⅲ类高强级反光膜
(3)围挡应连接紧密,保证无变形、缺口、倾斜等问题,性能满足使用要求。
3、距离交通路口20mfk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施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4、围挡设置应挺直,相邻围挡间衔接平顺,线条平滑。
围挡的稳固应满足抗10级以上大风。
5、为减少施工扬尘,工期在半年以上工程的围挡上方,应设置喷淋设施
(三)围挡外装饰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围挡上应按照要求设置“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工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牌、文明施工制度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其余位置应设置公益广告或商业广告(铁马或水马围挡除外,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工程,外立面优先推荐使用挂墙仿绿植,增强美化效果。
3、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围挡原则上全部设置公益广告,其他工程设置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挡户外广告总面积的30%。
4、原则上,城市主干道、城市中心区采用现代、简洁、明快的外观造型和画面风格,老城区采用具有岭南风情或仿古形式的外观造型和画面风格,景观道路、旅游区等结合区域景观定位采用相应风格的外观造型和画面风格。
5、施工围挡装饰画面或广告画面与墙体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制作精良,粘贴平整,连接构件不得裸露。
6、围挡画面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原则上不发布涉政治类公益广告内容。
附件二:
市政设施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设施管理单位)
乙方:
(施工单位)
丙方:
(建设单位)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确保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减少因施工建设对市政设施的影响,确保市政设施完好及功能的正常发挥,经三方协商,按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如下:
一、工程简要概况
二、甲方责任
1、负责对施工范围内市政设施现状进行调查统计,以绘图、照片、录像等形式,固化市政设施现状,保存资料。
2、负责市政设施监管、维护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提供施工范围内道路、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相关资料,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3、负责划定施工占用的责任范围,对责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乙方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建立联系人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市政设施运行存在的问题。
三、乙方责任
1、所有占道施工点按规定程序向对应管理单位办理占用手续,并按要求进行施工,超出范围的施工建设需另行办理。
占用道路施工期间,应符合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采用规范围档全封闭施工,配备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并落实支护方案、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占用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如需迁移或变更(包括临时迁移),必须报请设施管理单位审批,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其它管线的迁移或变更,需经管线产权单位同意,报甲方备案。
如遇不明管线,需及时向相关管理单位确认,并书面报甲方。
4、负责责任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全面管理和养护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并接受设施管理部门监管;
对施工(含盾构)造成道路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组织修复并报告甲方。
5、做好汛期防汛工作,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各站点的防汛预案由乙方统一上报至东莞市排水工程管理办公室及各市政管理部门。
6、施工建设结束后,及时组织责任范围内市政设施验收移交工作。
四、丙方责任
1、负责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或已经出现影响的各类市政设施运营问题。
2、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并负责组织建立联系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定期组织或参与相关问题协调会议。
3、负责委托或督促设计、监测及施工等单位对轨道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监测、评估等。
4、对因施工影响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负责牵头组织或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及相关责任认定,对认定属施工等单位责任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代表: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地址:
电话:
协议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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