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第七章第三节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四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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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应在博物馆建筑内的适当的位置设清洁用水池、清洁工具储藏室、清洁工人休息间、垃圾间。
4.1.12锅炉房、冷冻机房、变电所、汽车库、冷却塔、餐厅、厨房、食品小卖部、垃圾间等可能危及藏品安全的建筑、用房或设施应远离藏品保存场所布置。
4.1.13当职工餐厅与观众餐厅合用时,应设置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入业务区域或行政区域的安全设施。
4.2陈列展览区
4.2.2展厅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间及面积应满足陈列内容(或展项)完整性、展品布置及展线长度的要求,并应满足展陈设计适度调整的需要;
2应满足观众观展、通行、休息和抄录、临摹的需要;
3展厅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
4.3教育区与服务设施
4.3.2应在博物馆建筑的观众主入口处,设置售票室、门廊、门厅等,并应在其中或近旁合理安排售票、验票、安检、雨具存放、衣帽寄存、问询、语音导览及资料索取、轮椅及虬童车租用等为观众服务的功能空间。
4.4藏品库区、藏品技术区
4.4.1藏品库区应由库前区和库房区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应满足现有藏品保管的需要,并应满足工艺确定的藏品增长预期的要求,或预留扩建的余地;
2当设置多层库房时,库前区宜设于地面层;
体积较大或重量大于500kg的藏品库房宜设于地面层;
3开间或柱网尺寸不宜小于6m;
4当收藏对温湿度敏感的藏品时,应在库房区总门附近设置缓冲间。
4.4.2采用藏品柜(架)存放藏品的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内主通道净宽应满足藏品运送的要求,并不应小于1.20m;
2两行藏品柜间通道净宽应满足藏品存取、运送的要求,并不应小于0.80m;
3藏品柜端部与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60m;
4藏品柜背与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15m。
4.5业务与研究用房
4.5.1摄影用房可包括摄影室、编辑室、冲放室、配药室、器材库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影用房宜靠近藏品库区设置,有工艺要求的大型馆、特大型馆可在库前区设置专用摄影室;
2摄影室面积、层高、门宽度和高度尺寸,以及灯光、吊轨等设施应满足摄影工艺要求;
3冲放室应严密避光,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材料,并应设置满足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水温和水量,废液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置。
4.5.2研究室、展陈设计室朝向宜为北向,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照明。
4.5.3需要从藏品库区提取藏品进行工作的研究室,应与库区连接方便,并宜设藏品存放室或保险柜。
4.5.5专工室、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展厅联系方便,且应靠近货运电梯设置,并应避免干扰公众区域和有安静环境要求的区域。
4.6行政管理区
4.6.2安全保卫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值班室宜设在首层。
3安防监控中心不应与建筑设备监控室或计算机网络机房合用;
当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时,应同时满足消防与安全防范的要求。
4报警值班室、安防监控中心、自卫器具储藏室应安装防盗门窗。
5特大型馆、大型馆的安防监控中心出入口宜设置两道防盗门,门间通道长度不应小于3.0m;
门、窗应满足防盗、防弹要求。
6保卫人员办公室、宿舍(营房)的使用面积应按定员数量确定;
宿舍(营房)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并应配备卫生间、自卫器具储藏室。
5建筑设计分类规定
5.1历史类、艺术类、综合类博物馆
5.1.1展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展示艺术品的单跨展厅,其跨度不宜小于艺术品高度或宽度最大尺寸的1.5倍~2.0倍。
2展示一般历史文物或古代艺术品的展厅,净高不宜小于3.5m;
展示一般现代艺术品的展厅,净高不宜小于4.0m。
3临时展厅的分间面积不宜小于200m2,净高不宜小于4.5m。
5.1.2库前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管员工作室可包含测量、摄影、编目、藏品检索、影像库及库前更衣间、风淋间等功能空间或用房;
2清洁区与不洁区应分区明确。
5.1.3库房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藏品应按材质类别分间储藏。
每间应单独设门,且不应设套间。
2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m2;
文物类、现代艺术类藏品库房宜为80m2~150m2;
自然类藏品库房宜为200m2~400m2。
3文物类藏品库房净高宜为2.8m~3.0m;
现代艺术类藏品、标本类藏品库房净高宜为3.5m~4.0m;
特大体量藏品库房净高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4重点保护的一级文物、标本等珍贵藏品应独立设置库房。
5.2自然博物馆
略
5.3技术博物馆
5.4科技馆
5.4.1科技馆常设展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0m2,临时展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0m2。
5.4.2公众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首层、二层、三层,不宜设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层;
2临时展厅宜设于地面层,并应靠近门厅或设有专用门厅;
3建筑应符合青少年:
儿童观众的行为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
4展览教育区应满足工艺适时变化的要求,并应满足观众选择性参观的要求;
5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展厅室内应避免受阳光直晒;
6展厅内应布置观众休息区,休息区内应设置饮水处和休息座椅,且座椅的数量不宜小于展厅观众合理限值的5%。
6藏品保存环境
6.0.1藏品保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稳定的、适于藏品长期保存的环境;
2应具备防止藏品受人为破坏的安全条件;
3应具备不遭受火灾危险的消防条件;
4应设置保障藏品保存环境、安全和消防条件等不受破坏的监控设施。
6.0.2藏品保存场所的环境要求应包括对温度、相对湿度、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光辐射的控制,以及防生物危害、防水、防潮、防尘、防振动、防地震、防雷等内容。
7.2藏品保存场所的防火设计
7.2.1藏品库区、展厅和藏品技术区等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7.2.1的规定,并应为不燃烧体。
7.2.2藏品保存场所的安全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电梯应设前室或防烟前室.;
藏品库区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不应设在库房区内。
7.2.9当藏品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储藏不同火灾危险性藏品时,该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类别确定;
当该防火分区内无甲、乙类或丙类液体藏品,且丙类固体藏品库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区内库房建筑面积之和的1/3时,该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7.2.8条丁类藏品的规定确定。
7.2.10藏品库区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m2时,可设一个出口;
每座藏品库房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一座库房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2.11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建筑面积不大于l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当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九、《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节选)
1.0.4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厅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_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6.1.5主台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
侧天桥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m。
6.1.7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m,净高不应低于2.4m。
6.1.8主台两侧均应布置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
侧台进入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m,净高不应低于3.6m。
6.1.10甲、乙等剧场舞台下应设台仓。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不得少于2个,应稍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7.1.1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
7-1.8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m,净高不得低于2.4m。
8.1.1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8.1.2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水幕。
8.1.3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8.1.6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门口,面积不应小于l2m2。
8.1.7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8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9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8.1.10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8.1.11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2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8.2.1观众厅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
楼座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出口。
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2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m,向疏散方向开启;
2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m以外;
3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
室内部分不大于1/8,室外部分不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
2地面以上2m以内不得有任何凸出物。
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十、《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节选)
4.1.11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
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
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
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十一、《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节选)
4建筑设计
4.1.1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
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
4.1.2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零售业态、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等进行分配,并应能根据需要进行取舍或合并。
4.1.3商店建筑外部的招牌、广告等附着物应与建筑物之间牢固结合,且凸出的招牌、广告等的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招牌、广告的设置除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且不得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环境卫生等。
4.1.6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4.1.9商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4.1.10商店建筑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1.11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楼)地板面积的1/20。
4.1.12商店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4.2营业区
4.2.1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分柜、分区或分层,且顾客密集的销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
2营业厅内的柱网尺寸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零售业态和建筑结构选型等进行确定,应便于商品展示和柜台、货架布置,并应具有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应设有均匀的出入口。
4.2.6自选营业厅的面积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当采用购物车时,应按1.70m2/人计。
4.2.7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并应按自选营业厅的设计容纳人数对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进行复核。
兼作疏散的通道宜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出口。
4.2.8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综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饮食、文娱等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9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商铺的作业运输通道宜另设;
2商铺内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至距通道边线不小于0.50m的位置;
3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17大型和中型书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宜按书籍文种、科目等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书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
2营业厅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区域;
3设有较大的语音、声像售区时,宜提供试听设备或设试听、试看室;
4当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5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册/m2~500册/m2计;
书库底层入口宜设置汽车卸货平台。
4.4辅助区
4.4.1大型和中型商店辅助区包括外向橱窗、商品维修用房、办公业务用房,以及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并应根据商店规模和经营需要进行设置。
4.4.2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职工更衣、工间休息及就餐等用房。
4.4.3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职工专用厕所,小型商店宜设置职工专用厕所,且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4.4.4商店建筑内部应设置垃圾收集空间或设施。
5防火与疏散
十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节选)
十三、《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节选)
5建筑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2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设雨篷。
5.1.4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
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5.2门诊部用房
5.2.1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人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2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间等。
5.2.3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8.00m;
3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方式。
5.2.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趣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
5.2.5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人口。
2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5.2.6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
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5.2.7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5.2.8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
2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9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5.2.10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
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
4.80m。
5.3急诊部用房
5.3.1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3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2。
5.3.4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00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4感染床病门诊用房
5.4.1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5.4.2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5住院部用房
5.5.1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5.5.6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5.5.7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
5.7手术部用房
5.7.1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的有关规定,手术部应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设计。
5.7.2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科、重症监护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室、血库等路径便捷:
2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4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
5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7.3手术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
5.24防火与疏散
5.24.1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4.2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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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一级 注册 建筑师 建筑设计 第七 三节 各类 民用建筑 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