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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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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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一、机构队伍基本现状
2011年3月9日经常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常熟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为事业性质,增挂在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
市司法局矫正安帮科与中心合署办公,中心核定在编人员36人,实际在编人员32人,人员性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中心日常开支和职工工资由市财政全额拨款。
2、队伍的机制建设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工作情况。
近年来,中心通过不断完善组织网络体系,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充实专业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全市13个乡镇司法所全部配备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其中政法专编10人,事业编制3人;通过公开考试,面向全社会招录具备社区矫正专业或法律、心理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学历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并为每个乡镇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逐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提高队伍业务水平。
中心通过不定期组织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展内部学习、专题学习、专业知识学习,全面提高工作队伍的业务工作能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三是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工作队伍能力培养。
通过举办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入职培训班、参观学习、组织研讨会、开展专题培训、野外拓展训练、劳动技能培训、演讲比赛等活动,全面激发工作者的创新工作热情,加强团队协作精神,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三、机构队伍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
1.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的作用发挥情况。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开展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和监所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调查评估;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协助实施日常管控和走访调查;配合追查脱漏社区服刑人员;录入、分析、整理相关文书档案。
中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依据中心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做法。
中心与常熟市心理卫生协会合作成立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工作室,卫生心理协会资深心理咨询师作为指导老师,与中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一带一、一帮一的方式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面对面的心理辅导工作;常熟市和悦家庭心理咨询中心在中心成立心理咨询工作室。
组织聘请心理咨询专家及婚姻家庭问题专家围绕婚姻家庭所关注的心理问题,运用心理学与社会学最新理论和治疗办法,为社区服刑人员个人和家庭提供婚姻家庭、婚恋情感、子女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服务与指导;中心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让普通民众亲身了解社区矫正中心工作流程,观摩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轨迹定位和常熟自主开发的语音电话汇报系统运行演示。
让其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更深的了解,认识到开展社区矫正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形象建设情况。
2011年,常熟市司法局投入200多万元,通过改扩建近20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建成了集教育监管、公益劳动、心理咨询、帮困扶助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作为社区矫正监管平台。
中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五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区矫正全方位监管,全覆盖监控。
自主开发语音管理系统,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情况汇报,通过程式化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全面运用手机定位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时监控,构筑起覆盖市、镇、村的三级网络电子围墙。
试行视频监管系统,充分利用3G视频定位手机功能,及时核查重点对象所在位置及生活状态,确保了重点对象不脱管、不漏管。
建立现场实时工作系统,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用于审前调查、登记报到、谈话教育、走访调查、开展训诫、实施奖惩等一系列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规范了社区矫正执法行为。
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中心内部教育室、劳动室、训诫谈话室、咨询矫治室等主要场所实行监控,实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劳动等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4.对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机制、加强队伍廉政建设方面的基本做法。
(一)建立执法活动全面监督机制。
将涉及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的社区矫正活动全部纳入执法监督范围。
同时,按照履行各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进一步明确各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确保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建立重大执法活动核审机制。
针对涉及社区服刑人员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执法活动,如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提请减刑等,在调查终结后,由矫正安帮科对司法所作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对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受理是否符合标准、对违法行为是否提出纠正、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进行把关,汇总相关材料后在科室全体人员会议上讨论决定,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行执行,避免应处未处、降格处理、定性错误等各类执法问题的产生。
(三)是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对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失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误,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按照各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确保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规范准确,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5.针对职业风险,如何建立防范机制。
(一)是明确工作流程。
梳理岗位工作职责,依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优化工作流程,规范社区矫正监管执法工作。
(二)是排查职务风险。
通过查找岗位风险、部门风险和职务风险等级评定将风险点划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三)是制定防控措施。
通过预警监测、定期监管和动态监督,充实健全预警监测体系,以主动排查、民意调查、信访举报等各种有效途径,掌握队伍在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及岗位职责风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6.目前主要的制约因素和薄弱环节。
(一)专业队伍人员不足工作量大,综合性人才奇缺。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主要指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
但目前大部分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在名义上是社区矫正工作专职人员,但因同时承担着辖区内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多项工作职能,使得他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减少。
其次,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求还相差甚远。
(2)社会力量参与度不够,监督管理难到位。
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应该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
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自愿来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数很少。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接收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只能发展各村(居)的两委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志愿者,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些志愿者的参与并不是完全出于其本人意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帮助教育也只是敷衍了事,起不到志愿者应有的作用。
(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性质不明,管理上有权无力。
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但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又是行政机关,这就导致司法行政机关自身性质和职权属性上的矛盾,使得司法行政系统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权力保障,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上薄弱的根源。
其次,社区矫正虽为执法活动,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却少有配备强制力量保证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目前,虽然部分省市已建立社区矫正警察的试点区,但无警察证、不是正式警察编制、不享受警衔编制等制约因素的存在还是使得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处于尴尬的地位。
当出现如《办法》第27条规定的,对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情况,本应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由于无囚车等拘押装备,无法胜任移交任务。
虽然《办法》中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完成,但因无具体操作规定,实践中极易出现推诿或协调不力等问题。
再次,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设施中缺乏类似公安机关的网上追查平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也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因此当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和不按期报到的情况时,大多数司法行政机关只能按常规通过家庭、单位等协助查找服刑人员去向,使得脱管漏管的可能性增加,最终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7.对今后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方向的对策与建议。
(1)通过招录、选拔、培训,增强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
一是要从知识层面上进行优化。
实施多元化人才选拔,要坚持公开招考、定岗竞争、择优入围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选拔热爱社区矫正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备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学、计算机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加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
保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与承担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
二是要从年龄上进行优化。
采取阶梯式用人方式,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上,既要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又要选择经验丰富的。
要按照年龄的大小,科学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是抓好业务培训,采用经常性培训与集中脱产培训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三结合方式,重点加强新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内容的学习,使工作人员更加系统深入地了解掌握社区矫正的手段和方法。
(二)通过吸收、分类,壮大社区矫正社会队伍工作力量。
一是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度。
进一步将村社干部、大学生村官、律师等吸收为社区矫正志愿者,要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各专业社团等公益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要对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
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人才储备库,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和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证社区矫正志愿者供应的稳定性;对那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志愿者进行分类,按照参与矫正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矫正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等不同类型。
三是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尤其是以微博、论坛为代表的新媒体,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司法行政单位可以在官方网站的基础上建立官方微博,及时发布社区矫正等工作的相关信息、政策等,吸引更多的知识分子、离休干部、律师、大学生等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队伍中来,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规范、扩大社区矫正警察队伍。
一是成立区县社区矫正警察大队,负责相关刑罚执行工作。
力求人员充足,力量精干;二是社区矫正警察应有专门的警察证、警服、警用设备,享受警衔补贴、纳入正式编制;三是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将社区矫正警察相关执法规定纳入其中。
(四)尽快提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法律支撑。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确认和保障。
虽然已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毕竟有限。
因此,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综合性的《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社区矫正法要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性质、组成、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执法依据,以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社区矫正乃至整个刑罚执行活动得以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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