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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3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作到实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
计算机软件。
二、口述作品,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五)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绘画是美术作品最普遍的形式。
(二)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建筑作品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
五、实用艺术作品是指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完成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
六、摄影作品是指在易感受光线或其他辐射线的表面上制作的实物图像。
这类作品只要在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方式上表现出原创性,即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七、电影等视听作品
四:
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些著作财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财产权形态,可由著作权人分别行使或转让。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期间是怎么样规定的: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间。
4.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间。
5.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
6.作者使用假名、笔名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的保护期间。
五: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3.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
六:
邻接权的不同定义
(一)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rights”,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
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二)为与作品的原创相区别,《伯尔尼公约》的很多成员国习惯上把艺术表演、录音制品的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归为传播作品的行为。
故邻接权有时也被称做传播者权。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邻接权界定为:
“表演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XX的重制物的权利;
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二)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表演者的机械表演权和出租权。
七: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一)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八: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制度。
指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其后果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却又方便了公众对作品相对合理的利用和传播,权衡得失利弊,于是在法律上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将这种使用看作是正当的、公平的,并在理论上称之为“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十: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十二:
发明的概念:
(一)概念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简言之,发明是一种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所具有的几个特点:
第一,发明应当包含创新。
第二,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第三,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第四,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第五,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二、实用新型制度
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我国,实用新型与发明一样,是作为专利的一种,规定在专利法中。
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二者在保护方式上完全相同,但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诸多差异:
第一,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
第二,在我国并非所有的产品都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三,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较之发明专利低。
第四,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
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外观设计也被称做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
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特点
首先,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工业产品也就无所谓外观设计了。
其次,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去追求实用功能。
再次,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
十三:
专利权产生的校级条件有哪些?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不能对其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7、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
十四:
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
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2、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也是专利申请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意义可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广义的单一性原则不仅包括上面所说的含意,而且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
十五: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的保护期
专利保护期的设定意味专利权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
这一规定的依据来源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二、首次销售
所谓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
也有人称此为权利耗尽或权利用尽,
三、善意侵权
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先行实施
先行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五、临时过境
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六、非营利实施
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有:
1、按被许可人享有实施权的排他程度不同可以分作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2、根据发放专利实施许可的人是否为专利权人,可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作主许可和分许可。
3、根据许可合同的对价是许可使用费还是被许可人自己专利的实施权,还可分出一种交叉许可。
十六:
我国法律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规定
我国专利法明确给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并对其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
《专利法》第6条第1款对职务发明作出界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对“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本单位物质条件”作出了解释。
《专利法》第6条对职务发明的权属作出规定。
十八:
商标的特征
第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它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
第二,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
第三,任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也就不成为商标。
商标的功能
1.识别功能
2.品质保证功能
3.广告及竞争功能
十九:
商标的相对禁止条件:
《商标法》第11条所规定的这类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二十:
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一、确定商标权的原则———注册原则
二、自愿注册原则
三、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
四、优先权原则
商标权人的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四、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的义务
五、使用商标注册标记—从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到权利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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